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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机制研究

来源:UC论文网2019-04-08 16:24

摘要:

  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一直以来都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在招生的环节当中,应当注意适度压缩招生规模、扩大推免比例,保证生源质量。在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环节,应当注意增设相应的实体法课程,强化实习,为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打下基础。在教学环节,课堂教学可以采用师生同堂授课的方法,以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同时通过举办学术沙龙、学术讲座的方式,开辟第二课堂。强化导师责任,对学位论文进行集中开题...

  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一直以来都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在招生的环节当中,应当注意适度压缩招生规模、扩大推免比例,保证生源质量。在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环节,应当注意增设相应的实体法课程,强化实习,为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打下基础。在教学环节,课堂教学可以采用师生同堂授课的方法,以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同时通过举办学术沙龙、学术讲座的方式,开辟第二课堂。强化导师责任,对学位论文进行集中开题,严格学位论文答辩,也有助于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


  关键词:诉讼法;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法;机制


  中图分类号:DF73


  作者:李昌林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1.01.14


  衡量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标准,是看研究生在毕业时,是否具备系统的专业知识、独立进行研究的能力、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中,就专业知识而言,诉讼法专业研究生不但要系统掌握相应的专业诉讼法、证据法的知识(包括文本的法律、实践中的法律),还应当掌握相应的实体法知识。就独立进行研究的能力而言,研究生应当具备资料占有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在绝大多数研究生都不可能专门从事理论研究,即便从事理论研究也应当具备相当的动手能力的情况下,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是判断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是否达标的重要因素。


  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招生、课堂教学、专业实习、学位论文撰写和答辩各个环节,涉及到学生自主学习、导师指导等主体功能的发挥,涉及到师资队伍建设、资料建设、平台建设等各个方面的问题。笔者拟在本文中,拟从招生、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导师指导、学位论文撰写和答辩几个方面,对如何保证诉讼法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问题略陈管见,以此就教于方家。


  一、招生


  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如果在招生环节能够保证招到具有较为扎实的专业基础,并对诉讼法学具有研究兴趣和潜力的学生,就可以为保证培养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


  对于研究生招生,国内普遍实行的有两种模式,一是推荐免试为主,辅之以考试录取,二是考试录取为主,推荐免试为辅。第一种方式适用于招生规模比较小的名校,如北京大学。这可以保证占有优质生源,赢得保证培养质量的先机。第二种方式适用于大多数高校。


  在以考试录取为主的情况下,前些年初试按照二级学科方向命题,对于甄别考生掌握攻读诉讼法学专业硕士学位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的扎实程度,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现在改为若干个二级学科采用相同的初试试卷,初试对于甄别考生掌握二级学科专业知识的扎实程度,就没有太大的意义。此时复试环节就显得特别重要。


  以往的复试环节,采用的是口试与小论文结合的方式,能够较好地考核考生掌握二级学科的能力。现在的复试环节,分为专业笔试、外语听力、面试三个环节。专业笔试根据三级学科不同而有所不同。刑事诉讼法专业的考生考刑事诉讼法分则,民事诉讼法的考生考民事诉讼法分则。笔试仍然是以考核考生专业基础知识为主,无法考核考生的研究潜力。面试环节设定了外语口语、能力考核、社会实践、礼仪等各种指标。采用现场抽题作答和老师口头提问并作答的方式。每个考生的面试时间大致在15分钟左右。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考核考生掌握专业知识的扎实程度,并能够考核考生的应变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但是,如果学科招生规模比较大,比如说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每年招生规模都各有60多人,要全面考核考生各方面的情况,事实上是不太可能的。它只能淘汰一些明显不适合攻读诉讼法学硕士学位的考生。初试成绩较好,面试表现平平的考生,一般都能够顺利得到录取。招生关并不能保证每一个被录取的考生都具备攻读诉讼法学硕士学位的潜力。


  在这种情况下,适度压缩招生规模、扩大推免比例,可能是保证生源质量的适当选择。招生规模,以每个导师每届指导的硕士研究生不超过4人为宜。如果过多,势必减少学生与导师接触的机会,导师也难以悉心指导。压缩招生规模,也是实现研究生培养模式向减少学术型、增加专业型研究生过渡的政策要求。扩大推免比例,向培养本科生质量较好的院系投放推免指标,既可以保证获得优质生源,也可以克服初试、复试相结合的选拔方式难以保证考生质量的弊端,减少通过这种方式选拔考生的工作量。


  二、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


  在研究生招生体制无法得到根本性扭转的情况下,无论所招收的研究生素质如何,都应当尽力争取使所招收的研究生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此时,研究生教学、导师指导、毕业论文撰写等环节就显得特别重要。


  研究生教学,涉及到课程设置、教学计划、课堂教学方法、课堂教学和第二课堂的关系等方面的问题。


  就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而言,此前的课程设置存在较大的缺陷。一是专业课所占比重明显偏少。研究生所学课程中,外语、政治、法理学等课程占据了60%左右的课堂教学时数,致使研究生难以有足够的精力投入专业学习。二是专业课课程设置不合理。主要表现为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和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必修课课程设置没有做出区分,都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证据法作为必修课,对应的实体法学科反而被设为选修课,使学生难以具备从事司法实务和理论研究所必须具备的实体知识背景。三是教学计划对于课程安排不合理。长期以来,专业课被安排在第三、第四学期。学生进入研究生阶段的学习,第一年基本上忙于外语、政治、法理学的学习,无法及时进入专业学习。四是教学计划不够重视实践环节。此前的教学计划安排了两年的课堂教学,实习被安排在第五学期。由于研究生在第五学期忙于学位论文撰写和就业,专业实习实际上就被忽略了。并且,即便此时进行专业实习,也无助于研究生确定论文选题。


  针对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存在的上述问题,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科根据学校的安排,经过认真研究,对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进行了修订。压缩了外语、政治、法理学等公共课的课时,调整了必修课课程设置,并大幅度调整了教学计划。


  在课程设置方面,调整的核心是区分了刑事诉讼法学方向和民事诉讼法学方向的课程设置,并区分了公共必修课、必修课(分为基础课与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分为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补修课,分别设置不同的课程。在必修课和选修课的设置方面,刑事诉讼法学方向把原来作为选修课的刑法学、外国刑事诉讼法学改为必修课,把原来作为必修课的民事诉讼法学改为选修课,行政诉讼法学不再作为必修课或选修课。民事诉讼法学方向把原来作为选修课的民商法学、外国民事诉讼法学改为必修课,把原来作为必修课的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改为选修课。在专业选修课方面,刑事诉讼法学方向增设了检察制度、犯罪侦查学、合同法、刑事法律文书、刑事疑难案例研究等课程,民事诉讼法学方向增设了律师、公证与仲裁制度、民事执行法学、检察制度、民事司法实务专题等课程。这样调整课程设置,使研究生培养的专业特色更强,有助于使研究生系统掌握本学科有关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专门知识,并具备运用所学知识进行科学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在教学计划方面,调整的核心是把原来四个学期开课压缩为前三个学期开课,并且主要的课堂教学都在第一个学年完成,第四学期用于研究生进行专业实习和论文调查,进行论文开题准备。这样调整以后,研究生在第三学期就可以有较为充裕的时间为学位论文开题做准备。第四学期进行专业实习,不但有充裕的时间培养自己的动手能力,而且有进行论文调查的便利条件,使专业实习更具备目的性和针对性,对于论文撰写起到实质性的帮助作用。当然,强调专业实习,把专业实习落到实处就至关重要。西南政法大学通过与实务部门共建教学科研实习基地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学生实习难的问题。


  三、课堂教学和第二课堂


  对于研究生教学,国内外都有不同的模式。一种模式是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课堂教学。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通过合作进行课题研究等形式,自主进行学习。二是课堂教学与导师指导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国外不少大学都采用第一种模式。但国内单纯采用第一种模式的还不多见,尤其是人文社会科学专业的研究生培养,省却课堂教学环节的还不多见。


  采用第二种教学模式的,通常的做法是教师进行专题讲授。与本科课堂教学不同的是,一般说来,对于专业必修课,一般采用的是专题讲授的方式,并且由导师组的数位教师讲授一门专业必修课。但是,由于教学安排存在较大难度,实际上并不能保证导师组的所有导师都有机会在课堂上展示自己的最新研究成果,真正能够进行课堂教学的,不过是两三位导师。如果教师仍然按照本科教学惯用的方式,以自己讲授为主或者完全采用灌输式的教学方式,这就难以调动研究生自主学习的主动性。为此,我们尝试对研究生课堂教学的方法进行改革,推行了师生同堂和双师同堂的教学模式。师生同堂,是指授课教师在授课之前设置讲授专题,并布置研究生进行准备。上课时,先由负责该专题的研究生讲授该专题相关立法、司法解释、理论研究成果,授课教师在该研究生讲授的同时,适时提出问题,引导主讲的研究生和听课的研究生进一步思考,展开讨论,最后主讲教师要进行归纳,并阐述自己的观点。笔者从2004年以来一直采用师生同堂的教学模式从事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工作。实践证明,这种方式有助于调动研究生学习的主动性和问题意识,并且能够锻炼学生的表达能力,比由主讲教师唱独角戏要好。双师同堂教学模式是实务课程所采用的教学模式,如刑事疑难案例研究、民事司法实务专题等课程,由专攻程序法与专攻实体法的教师在课堂上同堂讲授,或者由专职教学科研人员与实务部门的专家同堂讲授。不同学科、不同经历的教师的观点在课堂上产生碰撞,激发学生对问题从多学科、多角度进行思考,深受学生的欢迎。


  课堂教学的数十个课时,是不可能把专业涉及到的主要问题讲清楚的,也不可能提供每个导师展示自己最新研究成果的舞台。因教师教学方法的差异,也难以保证每一位教师的授课都能够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此时开辟第二课堂就显得尤为重要。最近几年来,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科在学科带头人孙长永教授的带领之下,创设了诉讼法学术沙龙。学术沙龙由本学科的教师及部分博士研究生,以及其他高校的著名专家、实务部门的专家主讲,设置了主讲、提问、点评等环节。充分展示了学者们对学科研究的前沿问题的最新研究成果,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弥补了课堂教学的不足。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科已经将诉讼法学术沙龙的讲座汇编成《诉讼法讲演录》,现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两卷。诉讼法专业的博士生和硕士研究生也在导师的指导下,以学术沙龙的形式,开展小规模的专题研讨。第二课堂的开辟,弥补了课堂教学的不足,拓展了教学环节和教学空间,大大增强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导师指导


  研究生阶段的学习,虽然以研究生自主学习为主,但硕士生阶段导师的指导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严格导师评聘条件,落实导师职责,对于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在加强导师队伍建设方面,中青年教师是未来培养研究生的主力军。加强对中青年教师的培养,是目前的当务之急。西南政法大学除了鼓励符合条件的中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到国内外著名高校进修以外,还注意通过多种形式帮助中青年教师成长。一是发挥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每年通过召开学科会议的方式,由老教师传输指导研究生、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经验,增强中青年教师的责任意识,培养中青年教师指导研究生的能力和授课技能。并由老教师担任课题负责人,吸纳中青年教师参与课题研究,提升中青年教师的科研水平。二是鼓励中青年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锻炼。很多中青年教师从校门到校门,并没有司法实践经验。这对于他们教授诉讼法这一实务性很强的学科和从事相关研究工作,无疑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西南政法大学通过与重庆市政法机关合作,先后派出了七名中青年教师到重庆市的政法机关挂职担任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长助理、侦查监督处处长助理、研究室主任助理等职务。这既培养了青年教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了他们对司法实践的感悟,也丰富了他们的教学内容,有助于他们提升自己的教学科研水平。三是鼓励中青年教师参加各种学术活动,申报各类科研课题。对于参加学术会议的,都给予经费支持。对于申报科研项目的,即便申报不成功,也给予一定的资助。如果申报成功,还给予配套经费支持。对教学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也分类予以奖励。这调动了中青年教师从事科研活动的积极性。


  在严格导师评聘条件和落实导师职责方面,西南政法大学于2002年7月制定了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并于2008年7月、2009年7月、2010年5月对该规范进行了三次修订。该规范第6条规定了担任硕士生导师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硕士生导师应具有本学科系统深厚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能创造性地进行研究工作;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掌握本研究领域的研究方向;取得过具有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发表过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或学术论文。”第11条对新选聘的硕士生导师的职称条件、学历条件、科研成果、教学等方面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第15条、第16条对导师选聘的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保证了所选聘的导师具备指导研究生的能力。该规范第18条至第26条对导师的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强调导师应当负责制定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选课,定期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情况,指导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选题,配合研究生部做好研究生中期考核和筛选工作。为了督促导师履行指导职责,该规范第27条至第32条还对导师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设置了导师述职制度、优秀导师奖励制度、导师停招研究生或导师资格取消制度。这些制度有的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我们相信,随着这些制度得到贯彻落实,导师的责任心必然得到增强,研究生培养质量也会因此得到提高。


  师生关系密切,一直是西南政法大学的优良传统。学生在学习方面有任何问题,都可以随时向自己的导师或者其他导师请教。导师也乐于对学生给予指导。笔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时,曾在《现代法学》发表两篇论文。这两篇论文每一篇前后修改时间都长达一年多,修改次数多达20余次。导师对每一次修改稿都悉心进行指导。笔者对此一直常怀感恩之情。自己担任导师以后,由于没有在学校居住,虽然不能像自己的导师那样定期与学生见面,但对研究生平时小论文的指导,还是颇花了一些功夫的。从论文标题的拟定,到论文格式、谋篇布局、资料收集、观点凝练,都尽可能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诉讼法学科的其他导师还通过与学生合作开展课题研究、规定研究生必须定期提交小论文等方式,督促学生进行科学研究。近期,西南政法大学还推行了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设置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予以经费支持,鼓励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科学研究活动。从申报的情况来看,研究生申报课题十分踊跃,不少课题都具有新意。相信申报成功的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一定能够通过课题研究,提升自己的科研能力,并产出较高质量的作品。


  五、学位论文撰写和答辩


  学位论文的质量,是衡量研究生科研水平的核心标志,也是检验研究生是否学有所成的重要指针。无论是研究生课程设置、教学计划的调整,还是研究生课堂教学,第二课堂的开辟,导师平时的指导,以及研究生科研创新活动的推行,最终都要围绕提高研究生科研能力下功夫。在此基础上,强化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和答辩的流程管理,对于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研究生要在通过中期筛选以后才能够进入论文开题。在论文开题之前,研究生必须与导师商量选题。在确定选题后,要收集资料,进行文献综述,撰写开题报告。西南政法大学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一般说来,研究生在开题之前半年左右,导师就要与所指导的研究生见面,指导研究生围绕自己感兴趣的方向,收集资料,进行文献综述,为开题进行准备。一些研究生在开题之前,基本上已经完成了论文初稿的撰写工作。开题的时候,为了集思广益,一般采取集体开题的方式,所有研究生都要分别向导师组的导师汇报选题的目的和意义,以及基本思路、文献综述等内容。导师组的导师们则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就学生拟议的选题和写作思路,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开题过程实际上是又一次帮助学生理清思路的过程,是导师组的导师们对学生进行集体指导的过程。


  在开题之后,学生进入论文实质性撰写阶段。这个阶段,导师要与研究生反复研究,确定撰写提纲。此后,导师要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进行数次修改。为了考察导师履行指导职责的情况,督促导师认真修改论文,对于本科毕业论文,西南政法大学设置了学位论文指导情况表,要求学生如实填写导师历次指导情况,并要求本科生在提交论文定稿的同时,还要提交历次修改稿,修改稿上要有指导教师的批改意见。如果导师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教学督导检查后发现的,要责令指导教师整改。事实证明,这种做法对于提高本科毕业论文质量是有积极作用的。这一做法的成功经验也应当为指导硕士学位论文所借鉴。


  在以前,研究生在完成论文写作以后,就可以经导师同意,提交评阅、答辩。为了端正研究生的治学态度,防止出现学术不端,近年来,西南政法大学引进了学术不端检测系统,规定所有硕士学位论文都必须在通过检测以后才能够提交评阅。这有效避免了抄袭、下载拼凑等学术不端行为。对于论文评阅,西南政法大学规定对所有博士论文都进行盲评,送出去评阅的论文要隐去导师和作者的姓名,对硕士学位论文也在开始试点盲评,计划于近期全面推广。由校外专家盲评,可以有效避免校内专家因顾及搞僵与同事的关系而让不合格的论文进入答辩程序的情况,有助于督促学生认真撰写论文,督促导师对学生的学位论文撰写工作进行认真指导。


  评阅通过以后,就进入答辩程序。在答辩的时候,答辩组的导师们要认真研读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针对论文存在的问题设计提问,并进行必要的讲解。对于不符合硕士论文要求的论文,即便通过了校外专家评阅,也要不予通过。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的硕士研究生近几年都有少数硕士研究生没有通过论文答辩。这种淘汰机制,为在读的研究生敲响了警钟,起到了督促他们认真对待学位论文撰写的作用。答辩的记录人员,一般由在读的研究生担任。答辩之前,要进行公告,组织在读研究生旁听。这对于负责记录或者参与旁听的在读研究生,也是学习论文撰写技巧的一个重要方式。


  研究生培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学生、导师、教辅人员等多个主体,涉及到招生、课堂教学、专业实习、导师指导等多个环节。我们相信,只要我们发挥各个主体的能动性,调动研究生学习的主动性,精心设计招生、教学、实习、指导等各个环节,就一定能够为我国的法学教育和司法实务提供合格的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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