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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矛盾论

来源:UC论文网2019-04-09 09:27

摘要:

  马克思主义社会学认为,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矛盾,矛盾推动事物向前发展。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与干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一种创新事物,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形式。它的发展也要遵循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那就是在矛盾产生、消除、产生新矛盾、消除新矛盾这个周而复始的循环过程中不断发展。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颁布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两办规定),标...

  马克思主义社会学认为,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矛盾,矛盾推动事物向前发展。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与干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一种创新事物,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形式。它的发展也要遵循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那就是在矛盾产生、消除、产生新矛盾、消除新矛盾这个周而复始的循环过程中不断发展。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颁布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两办规定),标志着经济责任审计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然而,要进一步推动经济责任审计深入发展,必须对经济责任审计现阶段的矛盾有清醒的认识,通过矛盾的表现形式,分析矛盾产生的源,找到矛盾的解。


  一、经济责任审计矛盾的表现形式


  凡是从事或者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人,对于经济责任审计都有着各自不同的认识。这些不同的观点很多是相互对立的,但是这些观点的存在又都能找到合理的依据。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全面审计与突出重点的矛盾。两办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经济责任审计最大的贡献之一在于审计对象的范围更加明确了。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都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这标志着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项制度,基本实现了审计对象的全覆盖。对于各级审计机关来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产生了全面审计和突出重点的矛盾。按规定所有符合条件的领导干部都应该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可以是任中审计,也可以是离任审计。但按现阶段各级审计机关的人力和物力条件,如果片面追求审计覆盖面和审计数量,就很难保证审计的深度和力度。如果突出重点有选择的对部分领导干部开展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公平性就会受到置疑,也不利于在全体领导干部中形成责任意识。


  二是审计风险和审计质量的矛盾。审计质量与审计风险是一对天生的矛盾。审计质量是指审计目标的实现情况。审计风险是指审计没有达到而应该达到的效果。对于经济责任审计来说,经济责任审计的最终目标是要对被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实现对人的评价。因此,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要比其他审计大得多。一旦审计结果失实或不准确,将会影响干部管理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在这种状况下,有的审计机关在审计报告中往往只是将发现的问题罗列出来,回避审计评价。这样做虽然降低了审计风险,但是审计结果的可用性也大大降低了。特别是对于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来说,这样的审计结果根本无法使用。


  三是运动员和裁判员的矛盾。开展任何审计工作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一个标准,然后将审计发现的事实与标准进行比较,最终得出审计结论。经济责任审计的标准就是“经济责任”。然而对于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到底是什么,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而且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涉及各行各业,级别从县处级到省部级,权力和责任范围千差万别。因此尽管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进行了很多的研究,但到目前为止仍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统一的标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审计人员不得不自己先确定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有哪些权力和职责,然后自己建立指标体系进行分析,最后得出审计结论。这样,审计人员既是标准的制订者,又是标准的评价者,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结果就导致经济责任审计缺乏公信力和说服力。


  二、经济责任审计矛盾的源


  经济责任审计存在上述矛盾,归根结底是我国推进依法行政、建立责任政府和加强权力监督的迫切性和政治体制制度尚不完善之间的矛盾。


  我国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政府规模更大、权力更为集中。政府官员对于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承担着更大的责任,他们不仅是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还受托行使着庞大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职能。因此,加强对于政府官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和约束,在我国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而经济责任审计正是这种要求的体现。2007年,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2009年9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又提出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然而目前我国政府的职能还没有得到完全清晰、合理的界定,党委一把手和行政一把手之间、政府与市场之间、政府和企业之间的责任边界比较模糊,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不匹配的现象越发突出。这些都导致了政府官员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存在较多的越位或缺位行为,要准确界定政府官员的经济责任是一件非常复杂而困难的任务。因此,一方面是对于权力监督的迫切需要,一方面是领导干部责任划分的不明晰,在此条件下,经济责任审计产生多种矛盾也就在所难免了。


  三、经济责任审计矛盾的解决方式


  经济责任审计的矛盾是客观存在、无法消除的。但这种矛盾是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动力而不是阻力。在矛盾解决的过程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才能向前发展。矛盾的解决方式关键是转化。这就要求我们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采取措施让矛盾的次要方面尽量少发挥作用,同时向好的方面进行转化。相对于领导干部责任划分的不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对权力监督的迫切要求。因此,我们解决经济责任审计矛盾的关键是采用科学的方式方法让它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是突出重点,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威慑作用。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项制度,它的根本作用在于威慑。即不管领导干部做什么事情,他都明确知道这种行为必须要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这将促使他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依法依规,不滥用权力。经济责任审计的威慑作用,关键在于审计质量,而不是审计数量。如果审计只是走形式,发现不了实质性的问题,即使实现了审计全覆盖,也发挥不了审计的威慑力。


  二是注重质量,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服务作用。做任何事情都要有一定目标,如果不能达到目标,那么工作就失去了意义。经济责任审计的一项重要目标是为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服务。这个目标是通过发表审计评价意见来实现的。如果为了防范审计风险而不敢进行审计评价,那经济责任审计就毫无意义。从根本上来说,做任何事情都有风险,防范风险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我们既不能因为顾忌风险而不发表意见,也不能不顾风险随意发表意见。因此,我们可以在选择审计方法、实施审计程序的过程中采取一定措施控制审计风险,但最终必须依据审计发现的事实发表审计意见,这样才能真正满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三是科学定位,抓紧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审计部门要避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不能由审计部门一家来定,必须要和组织、人事、纪检以及相关行业部门共同制定,要广泛征求专家和学者的意见。其目的,一是要使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得到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使用者以及社会公众的认可;二是要具有可操作性,保证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好用,可用,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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