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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反垄断法

来源:UC论文网2019-04-09 17:03

摘要:

  历经十三载,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从有关反行政垄断专章在草案中的“几起几落”,到反垄断法草案受困于部门利益的争执不下,再到相关部门的反垄断执法权之争,反垄断法草案的每一次变动都牵动着无数敏感的神经:国内垄断企业关注它,因为这将有可能动摇他们根深蒂固的“自然垄断”地位;外资机构关注它,因为他们担忧对外资并购的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是否会成为资本与技术进入中...

  历经十三载,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从有关反行政垄断专章在草案中的“几起几落”,到反垄断法草案受困于部门利益的争执不下,再到相关部门的反垄断执法权之争,反垄断法草案的每一次变动都牵动着无数敏感的神经:国内垄断企业关注它,因为这将有可能动摇他们根深蒂固的“自然垄断”地位;外资机构关注它,因为他们担忧对外资并购的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是否会成为资本与技术进入中国的法律屏障;中小企业关注它,因为透过原则性的规定,他们多多少少看到了消除行业壁垒的希望;消费者更关注它,因为它带来的市场竞争格局的改变将让他们有可能分享市场经济的福利。


  解决三大问题需要反垄断法


  中国经济目前存在的三大问题迫切需要尽快制定反垄断法。


  首先,一些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价格、掠夺性定价、强制交易、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者相互之间达成价格联盟、划分市场、限制产量等各种形式的垄断协议,直接危害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妨碍全国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建立。此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其次,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国内国际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企业间的合并、重组日趋活跃,国内有的地区和行业中,垄断的苗头也已开始出现;再次,中国作为市场经济国家,需要通过建立并实施较为完善的反垄断法律制度给予市场经营者以公开、透明并可预期的行为准则,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反垄断的主要“游戏规则”


  该法案共8章57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经营者集中、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反垄断机构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


  总则体现了立法宗旨和指导思想,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值得特别注意:一是我国制定实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二是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但是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竞争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三是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以及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行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技术进步。这些行业竞争者应该严格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专营专卖的地位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这是体现我们反垄断法精神的一些规定。


  而分则则对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经营者集中、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反垄断机构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


  首先,关于适用范围。确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团体、行业协会等组织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但对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作了特殊考虑,《反垄断法》第56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其次,关于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该法规制的垄断行为主要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并对三类垄断行为分别作了专章规定。


  1、关于禁止垄断协议。所谓垄断协议,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垄断协议对竞争具有直接的危害,一方面明确规定禁止各种垄断协议;另一方面,考虑我国经济还处于转型过程中,市场发育不成熟,反垄断实践经验也不够充分,立法在原则禁止垄断协议的同时规定了七项豁免制度,即对经营者达成的某些具有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串通投标的行为除外),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是为了实现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或者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等目的,同时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则不予禁止。


  2、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即不禁止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但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的基本精神作了七项规定,包括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关于规制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指经营者合并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等情形。经营者集中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提高经营者的竞争能力,但它又可能直接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根据我国实际,借鉴大多数国家实施反垄断法的经验,法律对经营者集中实行事先强制申报制度,明确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同时明确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判断标准。


  第三,关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问题。该法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专设一章,分别对实践中较为典型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作了规定,该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第四,关于反垄断机构。关于反垄断机构的内容作了两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了反垄断机构主要承担的职责及工作程序;二是规定设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反垄断工作;就国家反垄断政策进行研究;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工作等。


  第五,关于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适用。保护知识产权是各国及世贸组织的通行原则,但知识产权也存在权利行使不正当的问题。为此,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限制滥用知识产权。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一般将正当行使知识产权行为作为反垄断法适用的除外对象。但如果权利人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滥用权利限制竞争的,也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世界上不少国家将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借鉴国外经验,结合中国实际,该法律将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了调整范围。这样处理,既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也有利于遏制一些国家的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垄断我国市场的行为。


  “经济宪法”将护航公平竞争


  首先,制定反垄断法是与国际规则接轨。美国在1890年就已经颁布了谢尔曼法。德国于1957年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1958年生效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85条至第90条规定了欧共体的竞争规则。目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所有成员国都颁布了反垄断法。据统计,目前世界上颁布了反垄断法的国家约80多个。随着国内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大量外国企业和外国商品进入我国的市场,与国内的企业展开激烈的竞争,特别是那些掌握着高科技和有着资金优势的跨国公司通过并购手段在我国取得市场支配地位,进而滥用市场势力,限制竞争,甚至危害我国经济安全。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反垄断法。


  其次,制定反垄断法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公平竞争。当前经济生活中垄断现象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意义上的市场垄断行为,如订立协议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二是实行国家管制或带有自然垄断特点的领域和行业利用行政权力并通过市场方式形成垄断。此外,地区封锁或保护现象也很严重。垄断行为会压抑经济发展的活力,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抑制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不利于形成公平竞争、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运行机制。


  第三,反垄断法促进企业尽快形成规模经济和提高竞争力。当前经济生活中存在着一些企业未形成规模经济与一些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市场的现象。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途径,除了实施大公司大集团发展战略,发展规模经济,尽快提高竞争力外,就是通过制定反垄断法,促进和保障各类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壮大,同时防止企业形成较大规模后产生垄断窒息竞争,进而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并为之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以上我们不难看出,随着反垄断法和相应配套细则的颁布和实施,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为主干的我国市场竞争规则将基本形成,我国的市场竞争规则将主要由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控制和对垄断行为的控制来体现。这不仅有利于在我国建立一个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环境,推进企业和社会创新,也有利于提高我国资源配置效率和企业生产效率,提高消费者的社会福利,极大地推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并最终提升国家的整体竞争力。也正因为如此,反垄断法被许多学者、媒体乃至参与表决的人大常委喻为“经济宪法”。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中国反垄断法的颁布,中国配置资源的手段已经从政府的行政命令变为市场机制,中国可以向世界宣告,一个完整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在中国基本建成了!作者: 李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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