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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安全教育研究与实践

来源:UC论文网2019-04-11 10:55

摘要:

  [摘要]犯罪学研究视角的转换以及犯罪预防重心的转移使得被害预防成为犯罪研究的重要内容,大学生群体所体现出的特点使其具有明显的犯罪被害性,被害预防教育应该成为高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高校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大学生被害预防教育。  [关键词]大学生犯罪被害预防  [作者简介]崔福海,深圳大学学生处讲师,广东深圳518060  [中图分类号]G4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728(2...

  [摘要]犯罪学研究视角的转换以及犯罪预防重心的转移使得被害预防成为犯罪研究的重要内容,大学生群体所体现出的特点使其具有明显的犯罪被害性,被害预防教育应该成为高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高校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大学生被害预防教育。


  [关键词]大学生犯罪被害预防


  [作者简介]崔福海,深圳大学学生处讲师,广东深圳518060


  [中图分类号]G4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728(2009)07-0145-04


  当前大学生安全问题受到社会普遍关注,而安全问题中的犯罪被害预防尤其值得研究。大学生群体所体现出的特点使其很容易成为犯罪侵害的对象,随着犯罪形势的日渐严峻,安全教育工作必须得到高度重视,被害预防教育作为安全教育的重点,应当成为高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


  一、犯罪学研究视角的转变要求注重被害预防


  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始终困扰着人类社会,围绕着犯罪这一主题,作为研究犯罪的学科,犯罪学研究的中心始终是犯罪中的人――犯罪人以及被害人。从犯罪学的发展历史来看,对犯罪中人的解读是犯罪学发展的内在脉络,从单一研究犯罪人转向注重被害人在犯罪产生和发展中的作用,标志着对犯罪这种社会现象认识的不断深入。传统的犯罪学一向忽视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可能起到的作用,研究的重点始终是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人。作为研究被害现象、被害人及其与犯罪人的相互作用、被害补偿和被害预防的科学,犯罪被害人学的建立拓宽了犯罪研究的视野。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成果表明。在某些犯罪事件中,被害人对于自身的受害负有一定的可以识别的责任,即提出了犯罪人与被害人分担责任的可能性问题。这一命题的提出,摆脱了对犯罪的传统的以犯罪人为中心的解释。犯罪被害人学产生之后从另一个角度提出了预防犯罪的对策,即预防被害,进而预防犯罪。


  随着犯罪形势的不断演变以及人们对犯罪现象认识的不断深化,社会将重新选择遏制犯罪的对策,社会必须重新认识自己在预防与遏制犯罪战役中的角色定位。社会、学校乃至学生自己都将承担起各自的角色与定位。它们将再次从旁观者返回主力军。它们将把警察视作自己的战友而不是救世主。社会承担起再造社会和谐的机制,把各个最基层的单位充分激活并投入到遏制犯罪的系统之中。教育部门与学校把预防犯罪的理论研究纳入教育学研究的范畴;把传播法律知识与预防犯罪的知识作为教育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把健全学生自助自救的人格作为素质教育的有机部分;把学校的目标调整为人的全面发展而不是单纯的升学的桥梁。高校作为高等教育机构,在安全教育中承担重要职责。从生存的角度来说,只有生命的存在和延续才能实现人的价值,安全教育既是对生命的尊重,也是高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犯罪学研究视角的转换以及犯罪预防重心的转移,使得被害预防教育成为高校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


  二、大学生群体的犯罪被害性简析


  所谓被害性,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与犯罪的发生有关的各种条件中属于被害者的各种条件的总括,这些条件反映了被害者容易受害的特性。被害性虽然不是被害人被害的原因,但这些条件的存在有利于犯罪的发生,削弱被害性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预防犯罪被害。


  (一)从犯罪的类型来看


  1暴力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分析


  冲动是魔鬼,在暴力犯罪中,因为激情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看,激情犯罪是指行为人在一种激情状态下非理智性的或少理智性的犯罪。而所谓激情,是指一种强烈的、短暂的、然而是爆发式的情绪状态。通常是由一个人生活中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所引起的,对立意向的冲突或过度的抑制也很容易引起激情。激愤、暴怒、恐惧、狂喜、剧烈的悲痛、绝望等属于激情。由于某种外界的强烈刺激,行为人处于激情状态,其认识范围变得狭窄,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减弱或受到抑制,不能约束自己的行动,不能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正确的评价,通常作出不合逻辑、不计后果的行为。激情犯罪一般都无预谋,具有突发性,往往在瞬间发生。从年轻人的心理特点来看,当代大学生身上存在诸多缺陷,对情绪的自控能力不够即是其中之一。被害人往往由于年轻气盛发生争执,在争执中又不肯轻易退让,从而导致事态不断升级。从高校中近几年发生的案件来看,发生在校园内的大学生被害事件多为同学或者熟人之间因为琐事发生争执,在一种相互冲突中导致恶性犯罪事件发生,从而出现暴力犯罪的被害人。


  2财产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分析


  尽管大学生在经济上尚未完全独立,但是在物质生活飞跃发展的今天,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大学生所使用的手提电脑、高档手机等一些贵重物品往往成为犯罪人的侵害目标。针对大学生的财产犯罪,在校园之外往往表现为抢劫、抢夺、诈骗、盗窃等多种形式,其中尤以盗窃和诈骗为常见形式;在校园内则多表现为诈骗和盗窃。一方面从犯罪人的角度来看,在校园内进行抢劫和抢夺的风险性较大,不符合经济原则,而诈骗和盗窃的风险性则较小,容易得手。尤其是熟人之间的顺手牵羊作案,更是以盗窃为常见形式。犯罪人往往装扮成在校学生,利用管理上的疏漏,混入学生宿舍区,伪称是学校工作人员或者是师兄师姐。骗取学生财物,或者是乘人不备进行盗窃。对于一些随机性的盗窃犯罪而言,在对被害目标的选择中,被害人疏于防范的特点是导致被害的重要因素之一。另一方面。随着犯罪形势的发展,绑架等严重犯罪也将目标锁定在在校大学生身上,而根据相关研究成果,被害预防意识薄弱正是绑架被害发生的最主要问题。


  3性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分析


  性犯罪往往给被害人留下心理阴影。甚至伴随终生。犯罪学对性犯罪的研究成果表明性犯罪并非只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相反从统计的结果来看,绝大多数性犯罪发生在熟人之问。尽管近些年出现了男性大学生为同性提供性服务遭致被害的案例。但单纯被同性进行性侵犯的案例仍然处于少数,绝大多数以大学生群体为侵害对象的性犯罪都是男性犯罪人针对女性大学生所实施。由于社会生活的急剧变迁,一些女性大学生在自身修养方面出现了一些严重问题,举止轻浮,衣着轻佻,态度暧昧,交友不慎,这些易感性因素导致自身容易成为潜在犯罪人的目标。


  (二)从犯罪的时间来看


  1犯罪前的被害性分析


  在犯罪发生前做到避免侵害是犯罪预防的最终目的。被害前预防关键是要做到正确认识犯罪,既要认识到犯罪存在的必然性、多样性及繁杂性,不可心存侥幸,认为自己不会遭受犯罪侵害;同时又要提高防范意识,掌握基本的被害预防技能。对犯罪预防和控制要有信心和决心,不能认为犯罪不可避免而视被害为理所当然。从犯罪发生的时间阶段来看,在被害前,很多大学生缺乏防范意识,或者虽有防范意识但不强,没有意识到犯罪发生的可能性和犯罪后果的严重性。正是这种过于疏松的心理意识为犯罪提供了条件,使犯罪场的功能得以发挥,从而导致遭受犯罪侵害。


  2犯罪中的被害性分析


  在犯罪过程中,往往是一个侵害行为正在发生而尚未结束,例如性犯罪中,犯罪人正在对被害人进行性侵犯,已经开始尚未结束。被害人在此过程中的反应往往决定着犯罪人的动向:是继续实施犯罪还是终止实施犯罪?抑或是在此基础上实施另外一种犯罪,从而导致犯罪升级?从实践来看。被害人胆怯懦弱往往使得犯罪顺利得逞,导致被害;被害人巧妙周旋或许可以使得犯罪人决意终止犯罪,但是如果不顾客观情况大声呼救或者尽力反抗,则往往使得犯罪人在恐惧紧张心理的驱使下不顾后果地实施更严重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发生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互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被害人或者被动接受犯罪的侵害,或者主动抑制犯罪结果的出现,或者在某种程度上推动犯罪的进一步升级。因此,被害人在这一阶段中的作用就显得至关重要。被害人在被害过程中应当根据当时具体情境,既要勇敢面对犯罪、同犯罪人作斗争,也要尽量同其周旋,防止被害的扩大化。在很多案例中被害人在面对犯罪人时,没有注意到双方力量对比严重失衡,激怒犯罪人作出过激行为,从而招致无可挽回的后果。


  3犯罪后的被害性分析


  对有些犯罪而言,一次犯罪的结束往往意味着被害的终止,尽管犯罪造成的痛苦会在很长时间内存在甚或伴随终生。但从大学生犯罪被害的实际情况来看,情况远非如此简单。一些性犯罪的被害人或者财产犯罪的被害人容易出现重复被害的情况。对性犯罪而言,犯罪人除了常见的暴力手段之外,还常以胁迫等方式威胁被害人,要求其在以后的时间内继续与犯罪人保持关系;而诈骗等财产犯罪的被害人往往由于急于挽回损失,在不辨真假的情况下盲目轻信犯罪人,导致财物损失不断扩大。


  (三)从学生群体的类型来看


  1新生群体


  大学新生对校园环境不熟悉,社会阅历比较浅薄,容易相信陌生人,往往成为侵财犯罪以及性犯罪的被害人。高校中多发的针对大学生所实施的财产犯罪,多是犯罪人根据大学新生举目无亲,谎称是同乡或者是高年级的同学甚至是学校工作人员,在骗取新生的信任之后实施犯罪行为,诸如一些犯罪人自称是学校的安全保卫人员。需要调查统计新生相关情况,在此过程中骗取新生的金钱、笔记本电脑等贵重财物。而新生群体中的女生在情感方面出现的空白则很容易为心怀叵测的人利用,成为性犯罪的侵害对象。


  2网络群体


  当前的网络缺乏有效监管,在虚拟世界中每个人的人性都可以尽情显露,尤其是在不需要承担过多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的情况下,网络俨然成了另外一个世界,然而虚拟世界的背后却是生活在现实世界中的人,一些犯罪人正是利用了网络的虚拟性,实施犯罪行为。一些犯罪人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骗取大学生财物;一些犯罪人则通过QQ、MSN等方式取得大学生信任后骗钱骗物,甚至对女性大学生实施性侵犯,更有甚者会引发绑架、杀人等严重暴力性犯罪。


  3贫困生群体


  在高校中始终存在一类特殊群体――贫困生。尽管当前各个高校积极响应国家号召,采取各种政策措施,例如勤工助学等帮助贫困生完成学业,但是对于日渐扩大的贫困生群体来说,这些资源毕竟有限,分摊到每个人身上更是显得单薄。对贫困生而言,生活的压力无时无刻不在困扰着他们,在学习之余寻找兼职就成了绝大多数贫困生的选择,一些犯罪人正是打着寻找兼职的标语骗取大学生的信任。或者骗取财物,或者侵犯人身。


  4毕业生群体


  就业问题是令很多大学生感到困惑的社会难题,在当前形势下大学生就业已经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的普遍问题。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的来临,大学毕业生群体的绝对数量越来越大,在这个庞大的群体中间,焦虑、自卑、自负、抑郁等心理问题始终困扰着毕业生。在就业压力之下,毕业生急于寻找工作的心理很容易被犯罪人加以利用,轻则被骗去钱财,重则失去生命。同时重压之下毕业生显得焦虑、暴躁、易怒,容易冲动,容易发生攻击行为,在集体生活中,同宿舍的室友或者关系亲密的同学就容易成为攻击的对象,在这样一种互动关系中。犯罪和被害就同时发生。


  三、大学生被害预防教育的具体途径


  (一)通过课堂教学进行被害预防教育


  课堂是开展安全教育的重要场所,要注重发挥现有课程设置诸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在安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在继承优良传统的基础上,不断探索新的教学形式,并且在紧密联系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将课程内容适度前瞻,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形势,由单纯的知识传授变为传授知识和增强技能并重,使大学生掌握一些预防犯罪的基本知识。同时,从大学生群体的特点来看,如果能够单独设立一系列相关课程,例如《大学生犯罪问题研究》《被害预防》等,将会有助于大学生了解犯罪发生的基本规律以及相关的被害预防知识。犯罪发生机理表明,如果大学生能够尽量避免促成犯罪发生的各种因素,则会在最大程度上避免被害。例如,单身大学生不在深夜外出,情侣之间谈恋爱不到人迹罕至的地方,加强对贵重财物的保管,宿舍无人时及时上锁,不轻信陌生人的言语,对于别人的请求要多一些理性思考等,都会在很大程度上防止被犯罪人侵害。


  (二)发挥情境模拟的实践功效


  被害事件是在特定场合和特定时间发生的针对特定对象的事件。被害人学的研究结论表明,多数被害事件都是发生在易被害空间、易被害时间和易被害群体之中的。高校作为承担安全教育的主体机构责无旁贷,除前述课堂教学之外,还可以举行诸如情境模拟活动。教会学生在特殊情况下如何最大程度地防止被害,从实践来看,很多大学生在面对犯罪时不知所措,缺乏基本的防范技巧,甚至招致二次侵害,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因此。情境模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大学生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巧,例如现行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都会讲授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权利,然而如果只是将教材上的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传授给学生,而不是教会学生在面对被害情境时采取正确的措施。则可能使学生难以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甚至招致更严重的犯罪侵害。


  (三)建立信息公开机制


  部分高校由于惧怕犯罪信息的公开化会引起学生群体的恐慌和焦虑,因而可能将一些与犯罪相关的信息进行保密处理,实际上从犯罪预防的角度来说。如果能提前获知犯罪的相关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做好防范工作,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犯罪的再次发生。犯罪的发生有规律可循,掌握其规律即可对犯罪动态作出判断。在信息社会,信息起着主导作用,如果与犯罪相关的各种信息能够及时传递到作为被害预防主体的大学生之中,就可以及时调整对策,根据每种犯罪的不同特点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从而最大程度地防止被害。


  (四)与当地专门机关合作,发挥专门机关的力量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作为专门机构,是整个社会预防犯罪的重要力量,对于犯罪发生的规律以及犯罪的现状、发展趋势等有着建立在专业知识上的全面掌握。作为直接与犯罪现象作斗争的专门机关,如果将自己的专业知识用于大学生被害预防教育,将会是非常有意义的事情。高校在大学生被害预防教育工作中,可以考虑发挥这些专门机关的优势,定期邀请法官、检察官和警官来学校做关于安全问题的专题报告,组织学生到法院去旁听案件的审理,了解案件发生的原因以及案件给受害人所造成的严重危害,从而增强大学生的被害预防意识。这些生动的社会实践会以非常直观的方式对大学生的心理产生影响,从而收到学校教育无法比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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