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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述评

来源:UC论文网2019-04-13 09:48

摘要:

  摘要:在2010年10月28日,我国《社会保险法》出台之后,引起了社会保障领域的广泛关注与讨论。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本文回顾了我国社会保险的立法历程,说明了其基本方针及意义。此外结合前人对社会保险法的讨论,本文重点探讨了社会保险法对于个体工商户的相关规定的合理性及潜在意义。  关键词:社会保险法立法历程个体工商户  一、我国社会保险的立法历程  社会保险是实现国家社会保障目标的重要制度安排,早在...

  摘要:在2010年10月28日,我国《社会保险法》出台之后,引起了社会保障领域的广泛关注与讨论。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本文回顾了我国社会保险的立法历程,说明了其基本方针及意义。此外结合前人对社会保险法的讨论,本文重点探讨了社会保险法对于个体工商户的相关规定的合理性及潜在意义。


  关键词:社会保险法立法历程个体工商户


  一、我国社会保险的立法历程


  社会保险是实现国家社会保障目标的重要制度安排,早在共和国成立之初,社会保险就曾经进入法制轨道。依据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运行,其财务制度统一、资金实行全国调剂、覆盖面广、待遇公平、保障力度强、管理民主(当时工会为经办机构),切实起到了保障职工利益、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和稳定新中国经济的作用。


  “文革”时期,由于期间动乱复杂的政治环境、社会环境,使得我国的劳动保险秩序和社会保险开始脱离正常法制轨道运行,并进入依据政策办事和政府部门运作阶段。


  在此之后,现今《社会保险法》出台之前。我国有关社会保险的执法依据仍然主要是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直没有一步统一的基础性法案。这种基本法律的缺位,使得各种规定层级混乱无序、立法分散不成体系,甚至不同政策和规章之间相互矛盾。导致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很不健全。同时,由于社会保险基金各省各地区的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结构不明也造成了诸多的弊端,甚至酿成重大事件,如2006年发生的上海社保基金案便是典型的一例。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互相缺乏必要的衔接,公平性问题难以解决,一些普通城镇居民仍处于社会保险的空白地带,而在农村,农民社会保障一直处于低水平甚至空白状态。所以这一切,都迫切需要一部普适性的《社会保险法》来提供前瞻性的规范。


  而在2010年10月28日《社会保险法》终于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三年之中,经过四次审议,期间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为了适应我国经济设施发展水平的需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成为制定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方针。它的出台对于解决现今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社保制度缺乏衔接,一些用人单位拒不参加法定社保等,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二、对社会保险法的一些讨论


  自社会保险法草案出台以来,对社会保险立法的讨论已有许多。如蔡青(2010)从“以人为本”的视角分析了社会保险法的人文关怀;胡继晔(2010)总结了我国社会保险的发展历程,分析了《社会保险法》出台的过程中所需处理的各种阻碍因素;辜胜阻(2010)通过分析基本医疗保险的特殊性与复杂性,说明社会保险法不宜过快统一城乡医保等。由于《社会保险法》刚刚出台,而且到2011年的7月1号才正式实施,因此现今相关的讨论还很有限,很多问题可能只有在实施的过程中才会凸现出来。但现在,仔细研读《社会保险法》各条目,分析其可能存在的问题。对于应对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意义重大。


  除了上面所列几篇文献的讨论外,谢增毅(2010)在《社会保险立法值得关注的三个问题》一文中所提出的三个问题颇为独特,依次是:1、社会保险对雇主的覆盖范围,对个体工商户的存在差别对待;2、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结果平衡问题;3、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和监管机制问题。其中对于第一个问题,笔者尤为感兴趣。


  在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区分一般企业和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这意味着,在上面两部法律的实施中,对于小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与一般企业统一适用。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而社会保险制度是否无差别的适用于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在谢增毅这篇文章中,他通过列举我国台湾地区以及建国初期在相关领域对待个体工商户的一些具体举措,认为目前我国在社会保险制度的设计中,有必要对个体工商户实行一定的特殊安排。这种特殊安排主要源于对个体工商户特殊性的考虑。


  一般说来,个体工商户主要存在一下几点特殊性:


  第一、个体工商户规模小,资金少,过于严格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标准可能增加其财务负担,导致经营困难。


  第二、个体工商户本身的主体状况变动大多,雇工的流动性大。


  第三、个体工商户由于人才和知识的限制,缺乏专业知识和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相关制度的难度较大。


  第四、个体工商户的雇员和雇主存在特殊的关系,很多个体工商户的雇主和雇员存在身份的重合,大量企业雇用自己的亲人,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往往参与经营管理。


  第五、目前个体工商户遵守社会保险制度的现状并不理想,许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难以完全遵守劳动法以及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据此,建议在社会保险制度上对个体工商户实行一定的差别对待制度。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制度上,允许个体工商户灵活参保。特别是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也在逐渐试点,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以及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也普遍展开,应该允许个体工商户的职工自愿参加社会保险,而不是强制保险,允许其通过参加农村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以及城镇非职工的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加入社会保险体系之中。这种制度安排不仅可以减轻雇主的负担,而且也可以解决农民工作为城镇企业职工和农民双重身份而可能产生的重复参保问题。换言之,对个体工商户的职工豁免强制参保并非要剥夺这些雇员的基本权利,而是让其通过自愿的方式以居民或农民的身份而非职工的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此外由于工伤保险涉及职工的人身安全,且只有具有职工身份才能参保,因此,不能免除雇主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义务。


  而以上这些建议和意见基本上在刚出台的《社会保险法》中得到了一定的体现:如《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而在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中则没有对其进行区别,其中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皆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应费用,职工不缴纳;失业保险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分担。


  总体来说,《社会保险法》充分考虑了个体工商户的特殊性,并做了一定程度地区别对待。


  三、总结


  本文介绍了我国社会保险的发展历程,几个阶段的问题。之后重点讨论了社会保险法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相关规定的合理性及意义。总的来说,一部法律的能否起到应有的作用,只有通过它的具体实施过程才能得到最真实的反映。因此,我们需要把眼光放到社会保险法的具体实践过程中去,为各种可能存在的问题做出预期,及时提出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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