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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社会保险法》

来源:UC论文网2019-04-13 09:53

摘要:

  摘要:《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首次就社保制度进行立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该法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明确养老保险可以进行转移接续,到要求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管等各个方面均做出了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法的通过和实施,关系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必将对我国社会保险...

  摘要:《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首次就社保制度进行立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该法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明确养老保险可以进行转移接续,到要求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管等各个方面均做出了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法的通过和实施,关系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必将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产生深刻影响。


  关键词: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障体系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党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草案从2007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时行初次审议,期间共经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四次。一般法律三审即可通过,而《社会保险法》历经四稿,可见社会对这部法律的关注,以及此次立法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层、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保险法的通过和实施,关系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必将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产生深刻影响。


  1.《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


  《社会保险法》从起草到修改、审议、通过的整个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了以下原则: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精神的原则。主要体现在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等带有根本性、管长远的基本方针,以及对管理服务社会化、加强基金监管的要求等多个方面上。


  二是以人为本,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原则。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在调整社会关系重点上,坚持以人为本,突出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解除其后顾之忧。


  三是公平与效率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原则。既体现公平原则,又体现激励和引导原则,通过增加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加大社会财富再分配力度,防止和消除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和谐,把缴费型的社会保险作为核心制度,坚持权利与义务相适应,防止单位和个人对政府和社会的过度依赖。


  四是确立框架,循序渐进的原则。《社会保险法》全面总结20多年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并将之上升为法律规范,确定总体构架和方向。


  2.《社会保险法》的重大政策规定


  《社会保险法》在全面总结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实践经验、广泛借鉴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有益做法的基础上,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总体框架、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并且在目前社会保险实践的基础上有许多创新、发展和完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完整框架。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我国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项。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居民;第二、工伤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就业的职工,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并对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第三、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第四、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本法规定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三)《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筹资渠道,加强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强制性。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保险缴费,居民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由社会保险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同时《社会保险法》明确了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


  (四)《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残疾和遗属待遇等各项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五)《社会保险法》完善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其中包括社会保险信息沟通共享机制,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缴费机制,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方向,建立了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制度。


  (六)《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规范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原则,即,分别建账,分账核算;预算平衡;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投资运营。为社保基金投资运营奠定了法律基础。


  第二、明确了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的方向。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并授权国务院规定提高统筹层次的具体时间和步骤。


  (七)《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内容。对已有规定进行了明确和强化,即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管理社会保险事务、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等。同时新增了一些内容,包括: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性质和设立。一是规定统筹地区内经办机构可以实行垂直管理的体制,以便更好地保障政令畅通,标准一致和服务高效。二是重视基层基层公共服务网点建设,提高公共服务的可及性,让老百姓方便快捷的享受社会保险的公共服务。这两点也是新社保法相对以往规定的两点突破。2、对经办机构加强风险管理和保密工作提现了新的明确要求。3、赋予社保经办机构强制征收的手段,保障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八)《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制度。即: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三方面。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及主要职责。


  (九)规定了违反《社会保险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中对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骗取社保待遇、违反社保基金管理、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等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行为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3.结束语


  《社会保险法》保障的是劳动者的福利和权利,化解的是劳资矛盾,调节的是初次和再分配中的利益格局,维护的是社会稳定与社会和谐,是关乎基本民生的重大制度安排。《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对于健全和完善中国社会领域的立法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我国社会保险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律,《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一次重大的制度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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