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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关键词

来源:UC论文网2019-04-17 09:39

摘要:

  伴随着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反复讨论,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历经十年的漫长时间终告完成。新《商标法》针对目前我国商标制度执行过程中所存在的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繁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恶意侵犯商标权屡禁不止等主要问题,在便利申请人注册商标和维持商标权、简化商标异议程序、制止恶意抢注商标、加强商标权保护以及强化注册商标使用义务等方面,对现行《商标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  回顾——修法背景与历程 ...

  伴随着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反复讨论,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历经十年的漫长时间终告完成。新《商标法》针对目前我国商标制度执行过程中所存在的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繁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恶意侵犯商标权屡禁不止等主要问题,在便利申请人注册商标和维持商标权、简化商标异议程序、制止恶意抢注商标、加强商标权保护以及强化注册商标使用义务等方面,对现行《商标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


  回顾——修法背景与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中国改革开放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自1983年3月1日施行以来,《商标法》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国先后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为了与国际上通行做法相衔接,适应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2月22日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修改内容主要是增加了服务商标,不得作为商标的地名,商标局可依职权撤销违反禁用条款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以及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种类等等。2001年10月27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修改内容主要是扩大了商标权主体和客体的范围,增加了对在先权利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引入对商标确权程序的司法审查等等。


  近年来,随着我国商标注册量的逐年剧增,现行《商标法》一些内容出现了不适应实践需要的情况,比如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繁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驰名商标制度异化、恶意抢注商标现象比较严重、商标代理活动不够规范、恶意侵犯商标权屡禁不止、侵权赔偿额过低等问题。针对当前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一些问题,对《商标法》进行第三次修正,进一步完善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为此,受国务院的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正式启动了《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工作,先后起草了《商标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10余稿,最后于2009年11月18日形成了《商标法(修订送审稿)》,报国务院审批。2011年9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商标法修正案(草案)》,2012年10月31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进行了初次审议,后公布了该草案,公开征求意见。2013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审。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此,经过十年的努力,《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顺利完成。


  修改后的《商标法》从原来的64条增加到73条。这次对《商标法》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增加关于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二是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三是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四是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五是规范商标申请和使用行为,禁止抢注他人商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六是规范商标代理活动。


  论争——修法过程中的观点交锋


  在《商标法》整个修法过程中,社会各界给予了充分关注,立法部门广泛征求意见,众多专家学者积极献策。在每次征求意见期间,知识产权法学界、商标实务界、立法机关、司法系统和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围绕《商标法》修改的整体思路、立法宗旨、基本原则、体例结构、条文表述和具体内容等各个方面都展开了激烈讨论和意见纷争。


  首先,在关于修法到底是应该大修还是小修的问题上,各界人士就看法不一。以西南政法大学张玉敏教授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法学专家倾向于大修为上,即按照市场经济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要求,从结构、内容方面对《商标法》进行全面修改,搞一部结构科学合理、逻辑严谨、概念清晰准确、符合经济发展要求的《商标法》,而不要每一次都只是作个别条文的修改与增减。与此相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则认为,修法毕竟不同于重新立法,不宜对现行法律作“伤筋动骨”的修改。


  从立法宗旨上看,我国《商标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该条非常明确地将“加强商标管理”作为《商标法》的第一目的和宗旨,该宗旨自我国《商标法》1982年颁布一直延续至今。在《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有相当多的专家学者对此条提出了修改意见。令人遗憾的是,在新《商标法》中此条内容只字未动。


  西南政法大学邓宏光教授曾撰文指出,我国《商标法》仍然具有浓郁的计划经济色彩。放眼全球,没有哪个国家像我国一样,将“加强商标管理”作为商标法立法宗旨。从顺应国际立法趋势和我国经济发展态势的角度来说,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应当革除《商标法》中“加强商标管理”之计划经济尾巴!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教授多次强调,从法律体系上来讲,《商标法》应该属于民法体系下的专门法,其规范的是一种财产权,而现行《商标法》看上去更像是一部行政法,应该让《商标法》回归其民法属性,让商标权回归其私权属性。《商标法》颁布实施30年来,我国的国情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多年的司法实践中也总结了大量经验,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因此,对《商标法》的修改也应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从法律条文本身来看,也有不少学者总结了《商标法》文本中一些诸如称谓不统一、指代不清、前后矛盾及用词不严谨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另外,有些关于程序性的条款规定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应该用《民事诉讼法》等其他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而不是由《商标法》来进行规范。最后的修法结果显示,新《商标法》在这方面的改进不大。也有相关部门人士提出,在《商标法》的立法思想上要抛弃“完美主义”思维。这次《商标法》修改亮点很多,一些最急迫的、取得了共识的问题都得到了解决。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张伟君认为,此次《商标法》修改虽然法律规定本身仍然存在一些需要完善和明确之处,但总的来说,这次法律修改使中国商标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更加有利于保护中外企业的商标权,更加有利于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诚信——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基本原则


  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业内人士认为,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写入《商标法》,目的在于倡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关商标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同时对当前日益猖獗的商标抢注行为予以规制。可以预见的是,该条款将在日后的商标确权以及维权案件中作为兜底性条款被大量适用。


  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黄晖表示,这次修改除了明确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总的原则引入《商标法》以外,还具体体现在下列条文中:“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第十五条第二款),不过,目前尚不清楚在先使用是否有“在中国”的要求;新法重申“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第四十五条),对于恶意使用人(第三十六条)以及注册人(第四十七条),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重复侵权的,工商局可以加重处罚(第六十条);对于恶意侵权行为,新法允许给予1-3倍的赔偿(第六十三条);此外,新法要求代理机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九条),并在规定违法后果(第六十八条)。


  优化——商标注册申请程序


  近年来,我国商标注册申请持续保持快速增长态势,商标注册年申请量已连续两年超过百万件,随着商标申请量的逐年上升和全社会商标保护意识的增强,商标评审案件亦连年持续迅猛增长。来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全年共受理商标注册申请164.8万件,同比增长16.3%,连续11年位居世界第一;审查商标注册申请122.7万件,同比增长1.8%;裁定异议案件7.3万件,同比增长28.7%;审理完成商标评审案件5.25万件,同比增长50%。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突破千万大关,截至2013年8月,我国商标累计注册申请量达1253.9万件,累计商标注册量为833.5万件,商标有效注册量为695.3万件,继续保持世界第一。(见下图)


  (数据来源:《2012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


  一直以来,在商标领域长期存在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繁琐、恶意注册和商标侵权频发等突出问题。因此,简化注册程序、提高确权效率是此次修改《商标法》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商标管理机关最为重视的一个问题。


  新《商标法》着眼方便申请人注册所做的内容修改,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增加了关于商标注册审查和案件审理时限的规定,规定采取一标多类申请的受理办法,允许采用电子申请形式,恢复审查意见书制度等。与此同时,还进一步完善了商标注册异议制度,限定异议申请人资格及异议理由,并规定商标局对商标注册异议进行审查后直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缩短了商标注册周期。


  其中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为了提高审查效率,在世界各国的商标法中都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新《商标法》在商标注册、异议、复审、无效宣告等多个程序中首创并明确了具体的审查期限及相应的最长审查周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原副巡视员杨叶璇表示,导致目前国内商标行政确权案件大量积压的最主要原因,并非是由于商标审查机关效率低下,而是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严重超出了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其中混杂着“泡沫商标”、“垃圾商标”和“尸体商标”。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商标行政案件积压的问题,与其“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扭转一些人的错误政绩观和对商标价值的误解,使过热和盲目增长的商标申请数量回归到健康发展的水平。


  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自建立以来,对于规制仿冒名牌行为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在实际执行中,很多企业对驰名商标的理解本末倒置,把驰名商标当成一种国家对品牌给予认可的荣誉称号,将申报和认定驰名商标当成目的,对驰名商标进行片面宣传,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驰名商标制度的异化,其后果是背离了设立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立法初衷,同时危及到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规范性。


  新《商标法》明确了驰名商标的内涵,即“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在坚持实行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应坚持“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并对驰名商标认定机关、认定环节等作出了明确限定。特别是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五十三条同时规定了罚则:“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以上这些新规定有利于引导驰名商标回归其立法本意,促使企业在尊重市场规则的前提下,加强自主品牌的培育,真正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杨叶璇就此表示,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其认定是对扩大商标保护范围而设立的特别保护制度,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建立强化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并非是设立一种特殊类型的商标。该制度的立法本意是给予虽未注册但有声誉的商标以公平保护,制止不正当抢注和侵占商标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次《商标法》修改厘清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实现了驰名商标的理性回归。


  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管理


  近十年以来,我国商标代理行业持续快速发展。根据《2012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发布的数据,截至2012年12月31日,我国商标代理组织总数为8719家,其中2012年新增商标代理组织1662家,再次刷新历史记录。(见下表)(数据来源:《2012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


  2012年11月6日,国家工商总局、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纳入统计后,代理组织数量进一步大幅增长。


  随着商标代理市场的迅速发展,我国商标代理行业在为商标事业的繁荣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同时,也出现了行业组织不够完善、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代理价格秩序混乱、机构间恶性竞争,以及不讲诚信、虚假承诺欺骗客户等一系列问题。


  针对近年来商标代理市场乱象丛生的现实状况,新《商标法》特别增加了相关内容,以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业的管理:一是明确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代理活动中的适用;二是要求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人恶意抢注及侵权的委托;三是进一步规定商标代理机构不得申请注册除其代理申请注册之外的其他商标;四是加强商标代理行业组织管理;五是特别规定对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上述这些内容具体体现在新《商标法》的第十九、二十和六十八条当中。


  此次在新《商标法》中,第一次加入了对代理组织进行规范的内容,在法律层面为加强商标代理行业监管提供依据,为依法监管商标代理组织经营行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相信这些新规定将有助于商标代理组织行业的自我规范和良性发展。


  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


  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针对赔偿问题在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所确定的损害赔偿原则基础上增加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参照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损害赔偿额;(2)举证责任合理分配;(3)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300万元。这些内容的修正,能够较好地解决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侵权损害赔偿过低,难以更好保护商标权利人等突出问题,同时对于侵权人而言也具有更强的威慑力。


  据张伟君介绍,这次《商标法》修改在前期拟定的草案中一直把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规定为100万元,直到2013年6月提交给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才将侵权案件的法定赔偿额由100万元以下修改为“2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而在2013年8月最后提交给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的第三次审议稿,再一次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由2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以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次新《商标法》中明文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引起业界广泛的关注与讨论。业界普遍认为,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认,无疑是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的一大突破和尝试。


  在此次修法所进行的诸多修正中,笔者认为围绕着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方面设立的恶意侵权和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既具有加大打击侵权力度、加强商标保护的意义,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进程中,又具有立法技术的突破性的意义。


  集佳律师事务所李永波律师解释说,源于大陆法系的中国法律,一直以来在民事赔偿中采取的都是“填平式”的补偿性赔偿。只是后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在个别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特别是在侵权损害赔偿情形下,如果针对侵权人的处罚采取“填平式”的赔偿,从某种意义上是在鼓励侵权。在侵权行为中规定惩罚性赔偿可以对侵权实施者产生威慑作用,从而有效防止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和对试图尝试侵权者进行阻却。惩罚性赔偿的另外一个功能是激励功能,可以激励权利人进行积极维权,保护其合法权利不受到侵犯,进而激发其创造力,为人类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和价值。因此在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赔偿中引入惩罚性赔偿,是由知识产权的自身特点及社会经济发展所决定的。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要增强损害赔偿的补偿、惩罚和威慑效果,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在确定损害赔偿时要善用证据规则,全面、客观地审核计算赔偿数额的证据,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进行综合审查判断,采取优势证据标准认定损害赔偿事实。积极引导当事人选用侵权受损或者侵权获利方法计算赔偿,尽可能避免简单适用法定赔偿方法。对于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


  本次修法将最高法院的指导意见引入法律条文当中,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都是一大进步,同时对于今后其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修订都具有现实借鉴意义。作者: 聂士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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