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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法的价值

来源:UC论文网2019-04-17 09:46

摘要:

  摘要:商标法的价值也是商标法生成与发展的原因。商标法是适应规范商标关系、保护商标利益、维护交易秩序而产生并不断发展的。依据法律价值论和商标法的法律地位,商标法的价值体系既要体现法律整体的价值,又要体现商标法作为私法的特别价值。这样才能反映商标法存在的全部意义,也才能保障商标法满足社会需要的程度,指导商标法原则、规则的制定。研究商标法的价值不仅有利于完善商标法基本理论,而且有利于商标法的体系的合...

  摘要:商标法的价值也是商标法生成与发展的原因。商标法是适应规范商标关系、保护商标利益、维护交易秩序而产生并不断发展的。依据法律价值论和商标法的法律地位,商标法的价值体系既要体现法律整体的价值,又要体现商标法作为私法的特别价值。这样才能反映商标法存在的全部意义,也才能保障商标法满足社会需要的程度,指导商标法原则、规则的制定。研究商标法的价值不仅有利于完善商标法基本理论,而且有利于商标法的体系的合理构建,实现商标法的科学发展。


  关键词:法律价值,法律体系,商标法,价值,体系


  中图分类号:DF52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5-075-02


  作者:周健


  一、商标法价值研究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商标法价值是商标法理论不可或缺的内容。目前学界对商标法价值的研究主要有三条路径。一是依据法律价值理论,结合商标法客体的特点和商标法历史,按照演绎推理的方法,提出商标法的公平、平等、自由、幸福、安全、秩序等基本价值。其中,公平和秩序在商标法法律价值中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自由价值次之,而促进社会和谐与团结,促进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是商标法法律价值的重要特点。二是将商标法立法宗旨视为商标法的价值,包括维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商标权人利益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等三项价值。三是认为商标法的价值定位是确立商标法宗旨的基础,从各国和国际立法来看,保护私权是商标法的基本价值定位。三种研究路径虽然对商标法价值的分类有所不同,但对商标法价值的界定、作用以及基本内容表述大体一致。如魏占杰认为,商标法的法律价值是对商标进行法律保护的直接依据,对商标法的内容具有重要的决定作用。它贯穿于商标法的立法、执法、守法和法的监督的各个环节之中。对其进行研究,可以解决商标法为什么而存在,应以怎样的方式存在,应发挥什么样的社会作用,其最终目的、追求和归宿是什么等不容回避和必须正视的问题,促进商标法符合主流法律价值观。


  笔者认为,关注商标法的价值要首先关注商标权的排它性,商标权排它性的性质和范围方面的特殊性,决定了商标法的法律价值必然要有自己独特的方面。商标权的排它性主要是排斥非专有人用不法手段对其商标进行仿制、假冒。商标权的排它性是相对的,权利人只有履行了注册或使用的义务,其商标权的排它性才受法律保护。商标法促进和保护竞争的价值来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并与其价值保持一致,反映的是自由主义财产权思想。商标法的自由价值受到一定限制,如权利滥用之禁止、商标权的地域性、时间性等。对商标自由的限制,是满足维护公共利益的一种手段。商标保护从依靠商标所有人的自力救济到国家制定商标法,这也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表现。其次,鼓励竞争和维权,是市场经济对商标法的要求。商标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石之一,应以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经营者利益为最终关怀,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为使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之价值目标,犹如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阐释法律、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是商标立法、守法、执法和司法的帝王规则。就维护消费者利益来讲,消费者对商标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他们是商标的直接使用者、商标意义的确定者和商标价值的决定者。标识能否成为商标取决于消费者是否将其视为识别商品来源的符号,商标价值的大小取决于消费者对商标的知悉程度和认同水平。正因为如此,商标由于消费者的作用而变得有价值。甚至有人大胆提出,不管商业标识对其所有人而言多么具有价值,它在事实上都不是由其所有人独立“创造”的,更不可能由他“所有”,商标的含义和形象,不在于其所有人的诠释,而在于消费者的解读,社会公众才是商标的缔造者。就保护商标权人利益的价值来讲,商标是经营者推销产品最重要的工具,商标所具有的推销力成为企业最重要的资产。商标的财产利益主要体现在提高产品的销售量和市场份额、占据产品价格优势以提高边际利润、利用品牌延伸以降低新产品促销成本三个方面,而且商标给公司带来的经济利益可以通过商标续展而不断累积。商标是一种应当受到保护的私权,这已经得到理论界和各国立法的肯定,保护商标权人利益也成为几乎所有国家商标法的价值目标之一。商标法通过保护商标权人利益,间接地达到了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目的。最后,无论是消费者利益,还是商标权人的利益,都可通过维护公平竞争的措施来实现。


  比较上述三种路径可以看出,各有可取之处,但又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既没有指出各种价值之间的逻辑关系及其合理理由,也没有建构合理的价值体系。


  二、确立商标法价值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


  商标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商标法的价值,不仅要反映我国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主流法律价值观的要求,还要反映我国法制的整体价值和民法价值的要求。以人为本、诚实信用、公平正义、法治,是当前我国的主流法律价值观。而法律价值在整体上包含秩序、效益、文明、民主、法治、理性、权利、自由、平等、人权、正义和发展等目标,其中,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为其他价值的前提和基础。在这些价值中,秩序、自由、正义(公正)构成法律基本价值体系。秩序是人们生存的基本条件;自由是生存和发展的必须;正义是社会得以维持的保证。三者共同服务于终极目标――人类的全面的自由发展。法律基本价值是法律制度体系各个环节必须遵从的准则。应当体现在立法与法的实施的所有价值场合。法律的基本价值是其他价值必须遵从的价值,并且是其他价值的评判标准。法律的基本价值是对抗恶法的终极根据,是执法者对于法定价值理解的基础,也是对法律规定进行具体适用的指针。


  在现实性方面,商标权属于经营领域的知识产权,既是实现技术商品化的途径,也是展示商品、提高商品附加值的手段。因此,商标法要规范商标的注册、使用,提高商标的使用效益。


  三、商标法价值体系的构建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中国学者认为,价值是作为客体的物对作为主体的人(社会)所具有的意义。包括对于主体的需要的满足和主体关于客体的绝对超越指向两个方面。法律价值是法律作保障的或值得法律保障的价值,各种法律价值的总体被抽象为正义。法律价值是法律对于人的需要和满足的意义。它是一个多元、多维、多层次的庞大体系,其中包含着各种准则。法律价值分为基本价值和次要价值。不同时代、不同国别、不同文化传统的法律具有不同的价值准则和价值观念。这些价值准则和价值观念决定着价值体系。


  根据法律价值的基本原理,结合商标法的地位和特点,笔者认为,商标法的基本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商标法的规范价值。规范价值是任何法律规范最基本的价值,是其它一切价值实现的基础,当然也是商标法的基本价值。国家制定商标法,就是将社会中的商标事实关系上升为商标法律关系,明确商标关系利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定分止争。


  第二,商标法的秩序价值。秩序是人们从事商标活动的必要前提。秩序的核心是安全,既包括商标所有权、使用权等方面的安全,也包括使用商标的产品的安全。秩序的对立面是无序。无序意味着商标关系的稳定性和结构的一致性模糊并消失了;商标行为的规则性和进程的连续性被打破了、断裂了,偶然的、不可预测的因素侵入到正常的商标关系之中,从而使利害关系人失去安全感。对于这种无序或脱序,商标法是首要的、经常起作用的手段。


  第三,商标法的自由价值。自由是私法自治的典型表现。商标法作为私法,也应当建立起自由价值。商标法中的自由既包括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商标所有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申请注册、是否撤回申请;二是商标权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实施商标许可、是否转让商标。可见,无论是在商标行政关系中,还是在商标民事关系中,当事人都应享有比较充分的自由,而不受任何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商标法的正义价值。正义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所谓实体正义,是指利益分配的公平。所谓程序正义,又称诉讼正义,是指诉权和程序的公平。商标法的正义价值内容十分丰富。如在实体正义方面,它涉及商标在先使用人与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涉及商标权人与受让人、被移转人、被许可人、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涉及商标受让人、被移转人、被许可人与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如在程序正义方面,涉及商标权人的诉权与消费者诉权的平衡,通过赋予商标权人以诉权间接保护消费者权;涉及专门的鉴定机构和专业的审判组织建立、以及回避、公开等制度安排。


  第五,商标法的效益价值。效益是指在既定投入的条件下,获得更多的产出,或以较少的投入获得既定的产出。商标法的效益价值既体现在提高商标行政效益、司法效益方面,也体现在市场效益方面。在前者,主要是通过减少评审环节、异议、裁决等环节,缩短各个环节的期限,提高程序效率;在后者,主要是通过保护驰名商标、知名品牌,提高商品的知名度,提高商标价值。


  四、商标法价值实现的条件与制度完善


  法律价值对于法律制度及其解释、执法、守法具有规定性。按照法律价值理论一般原理,商标法价值的实现条件包括四个基本方面:其一,法律制度符合价值设定;其二,法律解释接受价值指导;其三,执法者具有优良的价值素养、作出正确的价值选择;其四,社会公众具有普遍的价值认同。


  就立法而言,目前有些制度继续改革和完善。一是在价值取向上仍应适当突出商标权的私权性质,并且在商标法宗旨条款中做出反映。二是对商标权的合理限制,以实现经营者之间利益平衡的制度。例如,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应考虑其他竞争者是否有使用该标识的必要。比如在“地名商标”注册标准中,以是否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是否“具有其他含义”作为评判标准,没有考虑其他经营者是否有使用的必要。再如,《商标法》没有将新闻报道和评论、叙述性合理使用、指示性合理使用、商标权权利穷竭等作为商标侵权的例外,欠缺了商标权限制条款。这些内容都是我国《商标法》修改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三是合理解决消费者利益与商标权人利益的冲突。对于单独许可商标使用权条件下由被许可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商标权人可以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广告中的商标使用,只要符合事实,应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出发,承认广告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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