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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对暖通空调的要求及相关问题

来源:UC论文网2015-10-31 11:47

摘要: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已于1999年3月24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自1999年6月1日起实施。笔者作为 规范编制组成员,在建设部4有关单位举办的多次宣贯活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已于1999年3月24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自1999年6月1日起实施。笔者作为 规范编制组成员,在建设部4有关单位举办的多次宣贯活动中,介绍新规范中建设设备部分的内容,现将对暖通空调方面的要求整理成文,并涉及 一些发展可能性的相关问题,供学习和贯彻和新规范的参考,但仍应以规范及其条文说明为准。
  
1987年的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名称改变为《住宅设计规范》,以其强调对多专业的要求,特别是强调对建筑设备的要求。新规范根据提高住宅功能质量的要求,建筑设备的条文从原规范的7条,增加为37条,是各部分中条文增加得最多的。其中,有关暖通空调方面的条文从原规范的2 条,增加为12条。
 
1、 新规范建筑设备部分编写的主导思想   
1.1 居住者提高生活质量而对住宅建筑设备的需求。   
1.2 针对较普遍存在的、较明显背离居住者期望的问题作出规定。   
1.3 适应住宅作为商品的特征。   
1.4 反应和利用科学和技术的进步为改进住宅建筑设备提供的物质条件。   
1.5 处理好关于适度超前性和现实可能性的关系。   

2、 设不设集中供暖系统问题  
 
住宅的供暖问题,目前正处在发生较大变革的时期,此种动向不能不在新规范中有所体现。主要有以下因素在起作用:   
(1)某些地区能源结构的变化,以北京地区为例,单一的以燃煤作为供暖热源的格局已经改变,电力、燃气和燃油都有条件作为从暖热源,尤其是大气环境保护的要求扩大燃煤禁区的政府行为,其中电热和燃气都可供单户独立供暖,或较为分散的集中供暖。   
(2)节能和物业管理要求。分户热计量和收费问题,拖欠供暖费的问题,单户独立式供暖可自然地得到解决,从而提出对传统集中供暖方式的质疑。   
(3)开发商的利益因素。单户独立式供暖不需设置区域集中热源和管网,可以简化建设程序和物业管理,因系统规模较小又可避免集中系统室温的冷热不均。   
(4)用于单户独立式供暖的新设备不断推出,以及国内外厂商所进行的大规模营销活动。   
(5)居住者对于热舒适度和装饰要求的提高。   “较大变革”的首要问题,是住宅还设不设集中供暖系统?这是近年来暖能学术界和房地产业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新规范对于集中供暖的提法,在原规范的基础上有所“后退”。87年规范的提法高层和中高层“应设”、多层和低层“宜设”。新规范则一律提为“宜设”。   

规范中“宜”的用语是指: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们作。这就表明编制组的下列观点:虽然某些地区具备燃用燃气、油或使用电热的条件,便于发展单户独立式供暖系统,但由于总体能源结构、能源的总效率、供暖质量、环境保护、防火和安全保障、卫生条件、建筑造价和采暖费用等诸多因素,以城市热网、区域热网或较大规模的集中锅炉房为热源的集中供暖系统,仍应是城市住宅供暖方式的主体。而且,即使采用电力、燃气作为供暖热源,也可设置不同供热规模(例如一幢或数幢住宅)的集中系统。   

3 、关于单户独立式供暖方式   

和集中系统直接相关是单户独立式方式,对此已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主要是具备燃气或电力供应的地区,被许多房地商所看好,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形成了一种“热潮”。   这种更适合于分散的别墅类建筑供暖方式,如应用于多层甚至高层住宅,应有较深层次的全面论证,并制定完整、可靠的设计技术措施,例如:   
(1) 解决好占用空间、防火和安全保障等问题,以及采用燃气时进气和烟气排放。   
(2) 要考虑楼内公共空间的热环境,解决如消防给水等管道的防冻问题。   
(3) 要考虑居住小区内其它公共和公用建筑的供暖热源问题。   

此外,如同后面要论及的分户热计量和收费面临的课题一样,要解决户内系统管道的布置问题,要考虑间断运行的可能性和户与户之间的热传递,单户独立热源较集中供暖分户热计量,间断运行的可能性会更大,散热器数量和采暖炉容量会多于常规的集中系统,要合理确定供暖负荷的计算方法和热源状况的修正系数。   

4、供暖设计标准问题   

新规范仍体现了我国目前执行的较低供暖标准,反映在以下两方面:   (1)居住空间的供暖设计温度为180C,卫生间温度提高到和居住空间相同,显然,这只能是最低卫生标准,而不是舒适标准,因此规范明确不应低于上述标准。   (2)新规范仅提到了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供暖问题。即仍沿用每年室外日平均温度低于50C的天数在90天以上的地区作为“供暖地区”的界定。而夏热冬冷地区室外日平均温度低于50C的天数虽在90天以下,不设供暖显然不能满足居住者的热舒适要求。规范作为必需达到的最低标准,并不束缚其它地区设置不同方式供暖设施。   

5、集中供暖系统的分户热计量和收费   

新规范提出了“宜为实施分户热量计量预留条件”的要求。住宅集中供暖系统分户热计量和收费,可以用三句话加以概括:热在必行,难度和需投入较大,在积极进行试点同时要充分挖掘现实的节能潜力。   
5.1 实施分户热计量和收费,是推动集中采暖系统节能的重要手段。建立用户经济利益与能耗的直接关系,能减少供热过量建筑采暖热量的无效消耗,将使居住者关心建筑物的热工质量,将通过房地产市场影响住宅的建筑设计,建筑节能才能提高到“动真格”的程度。   
建设部《建筑节能“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中,提出了下列时间表:1998年通过试点取得成效;2000年在重点城市新建小区中推广;20 10年全面推广。《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应考虑按户热表计量可能性”,其条文说明是这们解释的:“是为了从按供热面积计费逐步过渡到按用势量计费,提出住户的节能意识。”这就是作为政府行为的“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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