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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强化高校工会维权能力的策略

来源:UC论文网2015-10-31 14:28

摘要:

中国学术杂志网提供:谈强化高校工会维权能力的策略有关杂志投稿须知、栏目设置、收录情况和法律法规制度论文论

一、高校工会维权不力的原因分析

(一)工会相对独立性不足

虽然从法律属性上而言,高校工会是教职工的自治性社团,其本质属性是“群众性组织”。但在实际中,我国高校工会组织并未被赋予主体资格,人事、经费都不独立。高校工会实行的组织原则是上级工会和同级党组织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工会领导由学校任免,工作场所及经费均来自学校。高校工会所实施的经费、人事制度使工会缺乏独立的行为能力,不利于工会干部放开手脚维权,当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工会所能做的只是进行反映或者建议,而没有实际能力维护教职工权益。

(二)传统思想观念制约

传统狭隘的思想观念阻碍了高校工会维护职能发挥。由于传统观念对工会角色的错误定位,导致工会在一些党政领导、教职工心目中,并不是以维权者的身份出现。一些党的干部忽略高校工会工作的独立性,把工会纳入党政的一个工作部门,事无巨细地安排工作,党群不分,政群不分,工会实际成为党委的一个群众工作部门,使工会维权没有独立性。一些教职工对高校工会的认识错误,把工会当成学校的管理部门,而非维权机构,于是当教职工合法利益受损时,他们首先想到的不是工会,而是直接到相关主管部门求助或走司法程序,从而使工会维权缺乏群众支持。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高校工会维权职能的发挥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予以支持,《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是进行一切工会活动的法律依据,也是维护广大教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然而这些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效果并不理想。其中,《工会法》法律责任制度对侵权者制裁不力,如第52条,仅仅规定了对权益受损方的民事补偿,而侵权方却不承担其它法律责任。正因为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所以《工会法》的权威得不到树立,不利于工会履行维权职责。另外,《工会法》有些法律规则表述不科学具体,不具有操作性,维权程序和法定期限的设定上不利于工会维权,使一些人敢于侵权,使维权者难以据以维权。

(四)维权意识不强、维权机制不完善

目前,部分领导和工会干部尚未充分意识到工会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维权意识不强。部分工会干部自身素质不高,有的已丧失了敢于维护职工权益这一起码条件,还有部分干部工作方式相对简单,维权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另外,当前,很多高校的基层工会干部兼职化现象比较普遍。兼职使其连工作时间都难以保证,更不用说提高维权能力了。另外,高校工会维权机制不健全,如源头参与机制、民主监督机制、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等滞后于维权工作的现实需要,使得在学校内部处理权益纠纷时,学校往往更倾向于由实权机构的人事处、组织部及校领导等来进行。同时,高校教职工权益诉求的外部机制也不畅通,权益受到侵犯后的高校教职工,往往难以通过外部追索得到相应补偿。

二、进一步提高高校工会维权能力的对策

(一)改革工会经费、人事制度

从实际情况来看,高校工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的经费。工会干部的工资福利也由高校支付,这就造成了工会干部对学校的依附性。因此,高校工会的经费制度改革可以尝试如下方案:高校工会经费一部分由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支付,一部分由上级工会直接拨发。除此之外,还应努力探索工会经费来源的多元化渠道,如可以组织举办相关的职业教育培训,创办劳动服务事业等多渠道来获取收益。高校工会的人事制度也制约了工会维权职能的发挥。目前大多数高校工会主席大都是上级党委委派或指定候选人,再进行形式上的补选。这种方式产生出来的工会主席主持工作时,很难不受到自己的行政职位或自身利益的影响。为此,可尝试推行高校工会垂直管理,即接受上级工会领导。工会主席由现行的学校党委任命,改为由上级工会组织选拔、考察及任命。当选的工会主席待遇由上级工会拨付,其工作接受所在工会全部会员的监督。高校工会经费、人事以制度的改革,就是要实现高校工会工作的独立性,理清党委、行政、工会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分工,使工会在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更有力量,也有利于工会干部放开手脚为教职工说话、办事。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进一步提高高校工会的维权能力和水平,还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之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为工会维权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一是完善《工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教育工会立法方面存在一个比较明显的误区,过于偏重基本法,而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因此,应当根据高校工会面临对象的特点,制定出针对高校工会的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为提高高校工会维权能力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虽然都明文规定了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利,但实际上法律条款仅做了纲要性的规定和描述,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二是完善《工会法》法律责任制度。在2001年修订的《工会法》中,对法律责任的划分和惩处的规定很少,仅在第51条、第52条中对侵害工会工作人员的行为列出了相关的惩处规定,所以有必要完善现行《工会法》,明确列出法律责任的归属人员,明确追究法律责任的种类和程序等。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工会法》、抗拒或者不履行劳动行政部门姚树颍,宋东锋:新形势下提高高校工会维权能力的对策探析决定的个人或单位,赋予维权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条款。此外,还要完善法律规则,使之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

(三)建立健全维权机制

提高工会的维权能力还要建立健全维权机制,从运行体制上加大对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一是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扩大高校工会组织的覆盖面,特别是将非事业编制、人事代理制、外聘制教职工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二是建立健全源头参与机制。高校工会要积极参与和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方案、规章制度的制定,在源头上发挥干预作用,这是一种根本性的维护。三是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要大力推动完善以教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建立教代会科学运行机制,促进高校教代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障职工各项民主权利的落实。同时,工会还应积极推动校务公开和民主评领导干部,依法维护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四是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高校工会要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劳动和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制定和完善校内申诉制度,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对行政和用人单位涉及切身利益处理不服的申诉事宜;要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公平公正合理地调节教职工的纠纷。五是建立资源整合机制。工会维权机制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它既是整个社会关系协调机制的组成部分,也要在社会各方面的参与中形成和发展。在新形势下,工会组织必须跳出自我圈子,广泛地借助社会力量,如与学校及社会主管部门建立协商机制,对涉及教职工的劳动权益、收入分配等问题进行沟通、协调、研究、处理;还要打破地域限制,加强与兄弟院校工会的学习交流,加强与新闻媒体、律师事务所、法院等相关单位的联系,通过多元化的维权路径,使工会维权工作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提升到一个更高的水平。

(四)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

当前,高校工会干部在政治理论水平、服务意识、维权能力等方面,与实际工作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因此,应尽快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维权队伍。一要进一步强化工会干部的维权意识。工会干部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内涵要有清醒的认识,不断强化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意识,做到敢于维权和善于维权。二要进一步完善工会干部队伍结构。当前,工会干部队伍的专业结构不合理,从高校工会人员的配备情况看,目前高校的工会干部很少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对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也不深刻,运用法律进行谈判和调解的经验欠缺,难以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另外,诸如劳动、社会保险及计算机与网络技术等专业人才也很短缺,因此,急需引进这方面的人才,以适应新形势下维权工作的需要。三要进一步加强工会干部的业务学习和培训。要定期组织工会干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会业务知识,全面提升工会干部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掌握过硬的维权业务知识,提高依法维权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另外,工会干部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过程中,还要端正维权作风,增强对工会维权政策的理解和贯彻执行能力,真正按照政策的精神实质去维权。在改革攻坚阶段,各种阶层、各种所有制职工之间利益差距增大的情况下,既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不能影响学校、国家的发展大局。总之,新形势下加强高校工会维权能力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在党的十八精神,特别是科学发展观思想的统领下,通过我们党、政府、高校工会的共同努力,使高校工会的维权工作更好地推进和谐校园建设,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的伟大事业中彰显新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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