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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规机制的形成综述

来源:UC论文网2015-10-31 14:28

摘要:

中国学术杂志网提供:卫生法规机制的形成综述有关杂志投稿须知、栏目设置、收录情况和法律法规制度论文论文发表

1安全生产主要法制环节的机制体制已经形成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和行政体制,近年来逐步建立健全了我国生产安全卫生机制和体制。

1.1我国安全生产组织体制我国的安全生产组织体制包括政府组织体制和企业组织体制。政府安全生产组织体制包括中央政府组织体制和地方政府组织体制。地方政府组织体制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组织体制、地(市)安全生产组织体制、县(区)安全生产组织体制和乡(镇)安全生产组织体制。按照生产安全卫生法的规定,中央政府及其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其部门、地(市)政府及其部门、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具有安全生产执法、处罚权。乡(镇)政府及其部门可以经上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授权进行安全生产执法。企业的安全生产组织体制因企业的规模、类型等有很大不同,一般情况下企业及其下属企业都设立专门或者非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目前适应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安全生产组组织体制已经覆盖不同层面、各级人民政府和不同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如图1所示。我国政府安全生产组织体制包括六部分。一是各级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组织协调本级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管理、指导;二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安委会办公室设在该部门,对同级部门代行安委会的部分职责,接受本级政府领导,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对所辖行政区域的企业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三是安全垂直监察部门,分为中央、省、市三级,上级部门领导下级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的所属行业的企业行使安全监察权;四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接受本级政府领导,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对所辖行政区域的所属行业的企业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五是行业指导部门,接受本级政府领导,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对所辖行政区域的企业行使安全管理、指导权;六是企业管理部门,接受本级政府领导,监督管理本级政府企业的安全生产。

1.2我国安全生产机制在现行生产安全卫生行政组织体制下,形成了我国生产安全卫生机制。我国的生产安全卫生机制可以概括为:政府实行生产安全卫生监督管理,横向是“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并存,纵向是“垂直监察”与“属地为主”并存;生产经营单位(用人单位)对生产安全卫生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责任人责任制”与“层层责任制”构成企业生产安全卫生主体责任;社会广泛地生产安全卫生监督,“政党监督”、“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共同发挥作用。

2生产安全卫生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

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我国生产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实现了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卫生工作的有法可依,高危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健全,构建了覆盖企业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预评价、建设施工和监理、试运行、验收评价、验收、运行等全过程安全管理的各项生产安全卫生制度,生产经营活动中各方面事项的生产安全卫生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

2.1健全了高危行业生产安全事项的法律法规最近一个时期,我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因此,在我国安全生产界,将这几个行业(领域)称为高危行业。目前,针对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已经基本健全。针对煤矿和非煤矿山的有《矿山安全法》、《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针对危险化学品的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民用爆炸性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针对烟花爆竹的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针对建筑施工的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

2.2事故报告、救援和调查处理的行政法规基本健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是重要的生产安全卫生工作,国务院就该方面的事项健全了行政法规。针对这方面的行政法规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等。

2.3地方性法规成为生产安全卫生法的重要支撑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宪法和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地方人大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生产经营和生产安全卫生情况,制定了很多地方性的生产安全卫生法规。到2011年底,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下属有立法权的行政机构制定的生产安全卫生地方法规有500多件。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安全生产条例,如《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事故调查处理的地方性法规,如《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事故应救援法规,如《吉林市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办法》。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针对生产安全卫生的执法、信息公开、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预防及其它方面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如《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等。

2.4生产安全卫生法规定的重要事项基本具有了配套规章为了规范生产安全卫生执法行为,便于生产经营单位执行生产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确保生产经营过程的安全卫生,国务院各部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施实了数以千计的生产安全卫生规章、规范性文件,如《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号令)、《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4号令)、《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26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

3结束语

论证分析表明,在生产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方面,以《安全生产法》为主干法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和以《职业病防治法》为主干法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形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经形成系统,各项生产安全卫生事项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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