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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研究框架初探

来源:UC论文网2019-05-07 10:34

摘要:

  摘要: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部法律。而经济法学是涵盖了经济与法律的各种关系,研究其框架结构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从七个方面概括了经济法学研究框架。  关键词:经济法学;框架;探析  前言:所谓的研究框架,是指相关人士在长期的社会研究过程中,通过实践与理论的结合而形成的一种由思维定式所构成的体系,同时它也表明了一个学科遵循的思维逻辑以及理念依据。经济法学...

  摘要: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部法律。而经济法学是涵盖了经济与法律的各种关系,研究其框架结构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从七个方面概括了经济法学研究框架。


  关键词:经济法学;框架;探析


  前言:所谓的研究框架,是指相关人士在长期的社会研究过程中,通过实践与理论的结合而形成的一种由思维定式所构成的体系,同时它也表明了一个学科遵循的思维逻辑以及理念依据。经济法学作为法学的一种,在继承和发扬传统法学研究框架之外,还要予以创新,去其糟粕,取其精华。


  一、经济与法律互动结合框架


  (一)经济法与经济现象的关系


  经济现象与经济法二者之间是相互依存和相互映射的关系,一方面,经济现象是对经济法直接需求的主要表现载体,另一方面,经济法在施行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现象也要通过经济现象来表现,这二者相辅相成,因此经济法学要把观察、分析经济现象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去探析法律互动与经济之间的规律。而目前重点研究的经济现象主要包括经济体制改革、经济波动、知识经济、可持续发展、经济秩序、经济全球化、金融危机等,这些经济现象与经济法密不可分,应根据他们之间的关系、规律制定出相应的经济理论、经济政策[1]。


  (二)经济学与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高度概括了对经济规律的认识,而经济学作为探索经济规律的学科与经济法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经济学当中内含了很多适用性原理,对于经济法的存在基础、适用范围等内容能够进行全面的映射。除此之外,在对经济法制度的研究工作当中,也对经济学进行了全面的渗透。


  (三)经济政策与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政策在经济与经济法中充当着媒介的作用。对于二者之间的关系要从多个层次方面考虑:1.要划分二者之间的界限,研究其表现形式、实施机制、稳定程度以及调整范围等方面的区别,明确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不同职能以及地位差别。2.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对于经济政策的法律化要研究其范围和途径,哪些政策范围是可以法律化的,哪些途径可以为法律所吸收。3.经济法律的政策化,能够有效的规范经济法当中较为模糊和牵强的条例,并且通过对经济政策的调整来使其进一步明确的规范,同时,经济政策还可以影响经济法的执行力。


  在经济与法律互动结合框架中主要论述了三个方面,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还要注意以下几点:1.对于经济学概念的转换与选择的问题,经济法学当中应该进一步明确其内涵,并且确保立法当中的相关经济学概念,也要同经济学具有相同的内涵。2.法律经济学方法的使用要合理,不能用来分析一切法律问题。3.法学的独立品行要一直保持下去。长期以来,我国的相关研究学者在研究经济法学时,更多的侧重于对其经济政策和方针的研究与探索,虽然这种研究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提现了其解释实践、贴近生活的特征,但是长此下去,容易背离法学的严谨科学态度,缺乏独立性、主动性。


  二、经济法规体系框架


  经济法规体系主要由市场主体法、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以及社会保障法构成的,该体系进一步规范了以往法律部门当中涉及经济的各项规范,并在此基础上综合了市场经济体制的构成,最终重组而成的法律体系框架。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很多的经济纠纷根据这种框架能够显示其特殊性,从而打破传统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两分格局的局限性。一些难以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解决的案件,如税务征管纠纷、劳资纠纷、企业的兼并纠纷等都很难达到公平解决,设置处理以上难解决的纠纷案件机构,制定相关的法律程序,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2]。


  三、“主体―行为―责任”框架


  经济法作为法学的一种,涵盖了多类关系、多种行为以及多方主体复杂系统的调整对象,不同的社会关系有着不同的属性和运行规则,他们之间相互联系同时又相互制约,由此可见,经济法中的各个对象虽各自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各自有不同的形式与内容,收到不同法律的规范性作用。但是它们都共同包含在同一个整体当中,并且由多种关系共同组成了复杂的多维关系。传统法律关系理论框架的涵盖范围是比较狭窄的,仅仅从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对法律关系进行了解释,但是,单纯的从这两个方面无法对权力因素进行全面的概括,也就是说,无法多维度的对法律关系做出解释。而经济法域中的社会关系,除了公共关系,还有公私法混合关系,而传统的法律关系理论不能够很好的对其阐述。


  很多经济立法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也都没有按照法律关系框架来设计,而是以主体、行为、责任三个基本要素构成。这个框架结构对各个法律部门都可以通用,因此对于经济法学研究中也可以把“主体-行为-责任”框架作为主要框架,把法律关系框架作为辅助框架。


  四、“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


  近年来,我国法学界一般是以“政府-市场”研究框架为主,主要体现在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权力与权利、公共欲望与私人欲望、公法与私法等方面,但是运用这种框架不能全面的分析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法律问题。因为非政府公共组织在现代社会大量存在着,它们的某些职能既履行了政府的一些职能,同时又与市场主体的职能相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和市场的一些职能缺陷,因此“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研究框架实质是对“政府-市场”框架的修正。因为它既保留了“政府-市场”框架的相关联的研究优势,同时又引导人们在宏观大背景下把握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很多立法中已经开始采用这种框架结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消费者协会一消费者和经营者”框架;《证券法》中的“中国证监会一证券交易所一上市公司和股民”框架;《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中的“劳动行政部门一工会职业介绍所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框架等,这些框架中都是“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的具体体现。


  在运用“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的研究中,还应注意一下几点:(1)对于该框架的使用范围要把握好,并不是任何的经济法律问题的研究都适用于这一框架,但是其对于主题研究有很大的优势,因此,其适用重点应置于主题的制度设计。(2)弥补社会中间层的主体缺陷,社会中间层的主体也有其本身的缺陷,因此,对于其主体缺陷的原因以及表现形式要进行研究,同时还要研究对其进行弥补的策略,让其平衡发展。(3)探析不同社会中间层与市场主体及其政府之间的互动。社会中间层的主体是多种类型的,其职能、任务以及同政府、市场主体之间的互动也各不相同,因此,要注重区别,注重研究各种互动关系的个性[3]。五、法益主体框架


  所谓的法益是指法律所承认的、确定的、并且实现和保障的利益。法益是各个法律部门协调各种冲突利益的前提,因此,法益主体框架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一)代表主体―归属主体框架


  法益主体包括法益代表主体和法益归属主体,二者的主体并不一定都是一致的。法益归属主体的利益并不一定都是由自己为代表,有时还可能由他人代表。比如个人利益,一般情况下都是由个人代表,归属主体是个人,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他人代表。这里主要指的是政府机构或者是非政府公共机构。而对于社会利益,一般都是由政府来代表,其归属主体是社会公众,但是在特殊情形下也可以由非政府公共组织或者个人为代表。


  归属主体分为单个归属主体以及共同归属主体,例如,公司法中对于股东的利益和劳动者的利益的差异则可看做为自益权以及共益权区分。


  (二)当事人与相关人的框架区分


  法律界限下,当事人和相关人之间可以分为两种,其一为同质当事人与异质当事人,这两种人虽然均为当事人,但是两者之间的关系却存在着严重的差异。所谓的异质当事人主要是人与组织之间的关系,当然也可以看做为强者和弱者当事人的关系。虽然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强弱之分,但是其在特定的环境和特定的市场主体和产业区域之间的关系以及行业与区域之间的当事人关系之间均存在着这种差异性。


  当事人与相关人二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社会关系内部与外部的关系。而社会关系与各个利益主体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的,所以,在调整某种社会关系时,不仅要注重内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配置还要考虑到相关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配置。还应注意的是相关人与当事人的划分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并且二者之间的相互影响也有正负、大小以及主客观之分。对于二者的利益也要从内容、方式上进行合理的协调。


  (三)当代人―后代人框架


  所谓当代人、后代人是代际关系的主体,而代际关系是可持续发展中的关系。二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地位差别。当后代人“缺位”时,当代人可以拥有对资源的先占与垄断,因而当代人具有“经纪人”的属性,其会损害后代利益。而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注重长远发展的经济增长模式,其目的是实现经济、生态、社会共同可持续发展,因而基于这一目的,当代人就必须对后代人承担起不损害后代发展并为后代发展创造条件的责任。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经济法要不断创新其调整手段,法律的调整功能也要与时俱进[4]。


  六、比较框架


  (一)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比较


  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法也应运而生,在对经济法进行定位这一问题上,其前提是应该处理好经济法同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只有进行全面的比较,才能更加清晰的明确经济法在众多法律关系中的定位。但是,对于二者之间的比较往往是集中在总轮层次而没有作具体制度层次的深入比较,更多的作表层的比较却没有作深层的比较,更多的是比较研究部门法律之间的区别而忽略了部门法之间的联系,对于行政法、民生法与经济法的比较较多,但是很少相关专业人士研究经济法与社会法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的研究,并且研究成果也较少。


  (二)经济法的国际比较与区际比较


  国际比较是指中国的经济法与外国的经济法相比较,而区际比较则是中国大陆与港、澳、台的经济法比较,但是目前的经济法比较研究中,人们更多的是研究本国经济法与外国经济法的比较,却忽视了中国的区际比较。中国实行的是“一国两制”的制度,因此,在我国港、澳、台地区除了有中国大陆社会主义法系的传统,同时又有其他国家法系的传统,其特殊性值得我们更深层次的去研究。因此,在进行区际比较时,应该从世界各大法系入眼,并且在区际比较当中,也包含了不同发展水平、不同市场成熟度等方面的比较,其中,尤为凸显的便是经济法在我国不同区域之间的本土化比较,这很好的体现出了我国独具特色的经济法体系。


  在比较研究中,要考虑到中国的国情,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东方文化的背景,尤其是加入WTO之后,更要与时代接轨,重视与发达国家的法制比较,从而找寻适合我国经济法发展的策略,在机遇与挑战面前,能够保护本国的经济利益。


  (三)经济法的“法条一背景一效果”比较


  在比较框架中,要实现对法条本身的比较,并且对于其社会经济背景以及法条实施的社会经济效果进行比较。


  七、可诉性规范与不可诉性规范相结合框架


  所谓可诉性简单来说是指法律所具有的一定主体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诉讼程序来判断纠纷的属性。而不可诉性与其相对,法律规范不具有可诉性。目前,我国的经济法领域存在着可诉性不强的问题,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而当某政府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制止不力时,则无法对其提起诉讼。这就表明了其缺陷性。因此对于经济法研究框架中应考虑可诉性规范与不可诉性规范的问题,同时还要考虑二者之间的联系性。


  在研究经济法的可诉性规范要注意一些问题,如评估经济法可诉性的效果、对于经济法可诉性缺陷的弥补对策及其相关问题的探讨,如劳动法院的建立、经济审判庭的存废等。对于不可诉性规范要注意其现状、成因、评价,也要考虑不可诉性的弥补对策。


  经济法有可诉性规范和非可诉性规范,在进行案例研究时就要注重制度案例研究,不能只局限与审判案例研究。而且经济法是现代法学的一种,与传统的法律部门有很大区别,其中不可诉性规范较多就是其中一点,因此,更应该重视制度案例研究[5]。


  结束语:总之,经济法学研究框架是经济法学的体系的重要部分,经济法学对于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以及各种经济纠纷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从七大方面概括其框架结构,浅显的研究相关的内容,对于经济法的研究框架还需各位学者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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