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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改革

来源:UC论文网2019-05-10 09:36

摘要: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和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传统的法医鉴定体制所存在的问题显现。本文从这些问题着手,对法医司法鉴定体制改革进行探讨和思考。  关键词:法医学;法医鉴定;改革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的法制意识普遍提高,对法医司法鉴定的要求和期待也越来越高,司法鉴定的改革也在进行中。司法鉴定是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工作,法医鉴定是司法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和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传统的法医鉴定体制所存在的问题显现。本文从这些问题着手,对法医司法鉴定体制改革进行探讨和思考。


  关键词:法医学;法医鉴定;改革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的法制意识普遍提高,对法医司法鉴定的要求和期待也越来越高,司法鉴定的改革也在进行中。司法鉴定是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工作,法医鉴定是司法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当前的法医学司法鉴定中,由于种种原因引发的各种问题呈上升趋势,干扰到法医学司法鉴定工作,制约了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和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的过程中,这些问题反映出目前鉴定标准不确定,鉴定的监督制度欠完善等问题。因此,如何有效控制和妥善解决这些问题是摆在司法鉴定机构和管理部门面前的一个课题。


  1我国现有法医司法鉴定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法医司法鉴定监督制度欠完善目前,人民群众对司法鉴定需求,由政法机关出具的法医鉴定和由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承担。政法机关出具的法医鉴定,尚有纪检、督察、信访及上级部门监督、制约,实行错案追究制度,直至追究鉴定人刑事责任。而社会鉴定机构虽有法律规定,却缺乏有效的监督以及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出现错误鉴定,法庭往往以不采纳了之。


  现行的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准人条件过于宽松,造成鉴定人水平参差不齐,鉴定机构管理欠规范,鉴定质量难以保障。因为法医司法鉴定结果与当事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甚至一些社会鉴定机构为了追其利益最大化,夸大伤情等情况时有发生。这说明对获得鉴定资质的机构和个人,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仅能从形式上审核把关,行业协会对各鉴定机构的指导和约束力又有限,缺乏有效的评价指标,只有准入标准,而无淘汰机制。


  1.2监督标准不确定法医司法鉴定人在实施鉴定过程中,必然需要依据法律法规、鉴定标准、技术规范等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与判断。然而,法律规范、标准规范的滞后性,决定了其与复杂多变的鉴定事项之间存在一定差距。标准还存在比照类推的条款,进一步增加了鉴定人在适用标准时的不确定因素。鉴定对象如果无法达到或者不符合科学技术标准的规定,即不具备基本的鉴定条件,司法鉴定人员会以现行标准未作详尽规定的内容、弹性术语的使用以及可供选择的幅度为前提作出自主判断[1]。鉴定意见多样性的问题,多数情况下并非因为司法鉴定人的违规操作,而是由于援引相关条文的不确定性所造成。司法鉴定人判定损伤程度和伤残等级时完全依赖个人对条文的理解或本地区、本部门运用条文的经验。这样就容易出现分歧,从而导致相同损伤不同鉴定结论的现象。


  1.3法医受案范围和委托范围规定不明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以重新鉴定为由多次鉴定、多个鉴定结论的现象,造成案件久侦不结、久诉不结。一伤害案件因鼻骨骨折,先后经过县级公安机关、地级人民医院、医学院校法医鉴定中心、深圳司法鉴定所等4次鉴定,仍然不能解决,影响办案效率。国家未规定统一的权威机构行使复核鉴定终局鉴定权,容易使伤害案件在鉴定环节久拖不决。


  1.4基层法医队伍流失严重据不完全统计,工作20年以上的基层法医工作者,有50%人因职务变动,或不愿干法医,跳槽干其他工作,以法医技术人员占编的新进干警不在法医岗位,因而造成法医队伍人员流失的局面。


  2完善法医司法鉴定体制的思考


  2.1推进法医司法鉴定人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完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监管机制,严格准入标准,制定严格的过错责任追究、鉴定机构资质等级评估、诚信档案建设等管理措施,实施动态管理。实行法医鉴定人的主体资格准入制,政府主管部门建立相应监管机制,明确鉴定权力和责任。对法医鉴定人建立职业标准和资格考试制度,杜绝低水平法医鉴定主体和无证鉴定,从而保障法医鉴定工作的质量。


  另一方面法医司法鉴定作为诉讼过程中的一种运用科学技术方法进行的证明活动,具有各方公认的科学性与法律性相统一的基本属性[2]。鉴定机构内部也应立有效的质量监控机制,针对鉴定工作中出现偏差的问题,制定处理方案,做到责任明晰,任务到人,并根据已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防止类似问题的出现。因此,必须通过严密的监督管理体系来规范鉴定人的鉴定活动。在监督管理体系的运作下,不断过滤、除去不科学、不规范的行为和不可靠、不可信的鉴定结果。良好的监督管理体系运作下能够为司法鉴定树立良好的社会公信力,才能真正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2.2建立统一完善的鉴定标准鉴定技术标准又称鉴定技术规范,是针对鉴定活动制定的标准规范和操作程序,以保证鉴定意见的客观可靠。司法鉴定人在对鉴定对象做出综合分析时,必须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认识判断。因此,鉴定人认识结果的客观性、科学性有赖于客观条件的标准化及鉴定意见参照标准的科学化。为鉴定人提供一个理性、思辨的判断空间,有助于实现司法鉴定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仪器设备的更新以及个体认识能力的不断提高,会对鉴定要求、鉴定方法提出更高的要求。应随着科学的发展不断更新鉴定对象的条件,完善鉴定方法和参考标准。因而,科学的鉴定标准制定过程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


  2.3强力推进政法机关法医队伍正规化建设各政法机关法医鉴定机构应重视法医鉴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如采取走出去,请进来,下基层等多种形式进行培训。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相关学院组织的专业培训或学术交流会。对于基层及新参加工作的鉴定人员应经常邀请一些全国的专家对基层法医鉴定人员进行授课培训,能有效的提高个人素质和技术水平,提高鉴定案件质量。


  法医工作苦、机会少、进步慢、不容易体现自身价值等因素造成基层法医队伍人才流失,不少机构已经出现"青黄不接"的情况。面对这种局面可以在政治待遇、职称评审、经济待遇以及奖励制度等方面进行倾斜,并且加强法医鉴定人员吃苦耐劳、甘于清贫奉献的政治素养和道德操守。


  2.4大力扶持和发展职业化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建立健全法医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依法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面向社会开展司法鉴定的职业化、民办非企业性质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是国家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出现的新生事物。它的优势是不需要国家投资、自愿组合,能强大鉴定队伍。但是作为法医学鉴定人除了应具备专业知识条件、实践能力条件还应有丰富的法律知识条件。因为鉴定活动属于诉讼活动,法医学鉴定人又是诉讼参与人,故应当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以便出庭说明鉴定的理论依据、技术方法和结论等,并接受双方的交叉询问和质证。鉴定人的职业道德条件也很重要,法医学鉴定人在诉讼中只有保持中立,不谋私利,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才能使鉴定结论符合事实的本来面目[3]。因此,在职业化的过程中严格鉴定队伍准入资格,才能提高鉴定质量,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客观、公正,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建立健全法医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可使鉴定人的指派、选择有了明确的标准,在组织鉴定时可保证相当难度的鉴定由具有相应职级资格的鉴定人员进行,一方面可直接或间接地提高鉴定质量,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稳定鉴定人队伍,经常对鉴定人进行培训和再教育,不断提高鉴定人队伍业务素质。


  3结语


  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对维护法律的公正性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促进我国的法制化进程和法医学事业的发展。法医学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的形成,司法鉴定队伍稳步发展、素质不断提高,司法鉴定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将促进司法鉴定制度的功能作用日益完善。推动司法鉴定工作实现科学发展,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鉴定制度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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