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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权威与公正司法综述

来源:UC论文网2015-10-31 14:35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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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权威与公正司法

但是,虽然法律权威的树立依赖于法律制度化实施,但在法律权威与公正司法之间,我们不能简单地划等号。法律权威是公正司法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欲要仰赖法律权威推进公正司法,还必须要澄清下述几个问题:(1)公正司法依赖于司法权威,但司法权威并不等同于法律权威。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权威一般来说意味着具有内在和谐同一性的法律文本体系获得普遍的尊重与服从,而司法权威则是法律权威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实践领域,司法能否赢得权威,法律权威只是一个基本前提,主要还得看人们对司法主体的信任程度、司法制度建构理性及其实践效果得到认可的程度。司法公正必然以司法权威为基础,得到社会认同的司法主体和有效的司法制度建构及其效果,必然意味着公正地司法。但是,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把司法权威等同于法律权威,试图仅通过国家赋予的外在强制力来撑持司法权威的不当做法,若如此公正地司法便无从实现。(2)公正司法不仅是一个制度化问题,也是一个具体实践问题。抽象的法律规范和公正司法理念要落到实处,就必须要有一个适当的制度安排。好的司法制度安排能使好的司法者更好地公正司法,坏的司法者较少地破坏公正司法;而坏的司法制度安排会使好的司法者无法公正司法,坏的司法者更容易地破坏公正司法。(3)公正司法不仅是一个依法裁判问题,也是一个深层次文化问题。司法是一个以既有法律涵摄案件事实的过程,首先,公正司法要求司法者依法裁判,以公正的方式方法对待和解释法律。在一个追求并遵循法治的国度,法律一般都蕴含“秩序、公平和自由”等基本价值,司法者必须依法裁判才能体现并实践法律中蕴含的这些基本价值。其次,公正司法必须要考虑裁判的实际效果和当代社会真实的规范状况。何谓公正?只有一个社会能够接受的,才能说是真正的公正。站在规范立场上来看,只有符合一个社会基本规范要求的裁判行为才能说是公正的。但是,虽然在现代社会,法律越来越成为主导型规范力量,但并不是所有法律都具有社会规范的获得广泛认可的特征,这就是说,依据法律作出的司法裁判,并不一定符合基本社会规范所要求的公正。因此,公正司法必须要考虑裁判的实际效果和当代社会真实的规范状况。

二、持续地推进司法公正

上述多角度多层次地分析旨在呈现公正司法不同向度的本质规定性,为持续地推进司法公正提供一个综合考量的语境。但是,结合当代司法实践特点,持续地推进司法公正还必须要进一步合理建构司法制度和采取具体措施,切实将下述几点落到实处:

(1)遵循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司法具有实践具体性的特点,一方面它既是针对具体案件的又总是处于特定社会语境中的。这就要求,司法必须针对具体案件而为裁判行为,并适时适当地回应特定时代对于司法实践的特殊要求。毫无疑问,回应时代发展特殊要求的司法实践必须大体上符合司法自身发展规律,并遵循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只有如此,特定时代条件下具体的司法实践才既能呼应于特定时代公正司法要求,又能符应于建设法治社会这一长期目标提出地持续推进公正司法,长久实现司法公正的需求。但是,如果过度迎合特定时代特殊的正义性需求,司法实践就可能偏离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及其自身发展规律,不利于长久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

(2)凸显司法者司法实践中的主体性功能。法律体系的形成意味着中国法治发展由立法中心向司法中心的转型。在任何真正司法中心的法治实践中,司法者(法官)无疑都会以某种有效方式发挥着重要作用。所谓司法,简单说来,就是法官将规范与事实有效结合产出合法正当而又具有社会说服力的裁决过程,因此,在成文法国家,从制度设计而言,法官不该是立法者而应当是法律解释者和富于创造性的造法者;而从事实阐释角度来看,法官不仅要是事实构成的有力建构者更应该是生活事实的深刻理解者。但是,在长期立法中心的法治发展模式下,司法者在司法实践中的主体性地位尚未得以足够重视,欲要深入推进法治和提高司法能力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公正司法需求,我们就必须提升其在规范意义和事实建构方面的作用,凸显其主体性。而在笔者看来,法律实证主义固然是法律和法治的意义脉络的构架性理论,其对法治发展的意义始终不可或缺,但法律沟通之纬视野中的社会事实面向的迈向规范接受者的法理学才更可能勾勒和型塑出具有实质性意涵的真正的法律和法治。纵观近年来,无论是立法、司法领域的理论研究还是具体的法律实践,这种法律沟通之纬视野中的社会事实面向的迈向规范接受者的法理学都不同程度地显现出来。因此,我们有理由期待,司法者在司法中心的法治实践中的主体性会逐步得以提升,其也才能以更积极地态度公正司法,司法公正才能切实得以推进。

(3)切实推进公开审判制度,通过切实措施呈现具体案件事实的真实景况。司法公正首先必须以正当法律程序呈现出来的事实为基础,在遮蔽或歪曲的事实基础上做出的司法裁决不可能有所谓公正。正当法律程序最基本要求是公开,通过切实有效的制度和措施将事实呈现出来,这一点对处于初期法治发展阶段的当代中国来说更是如此。但是,司法呈现真实的程度和方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现实的社会环境与条件。长久以来,我们往往基于某种主观目的,习惯于通过“坐而论道”的方式来思考和呈现客观事实,也往往把逻辑思维和在事实面前进行抽象思维混为一谈,习惯于通过制式的想像来思考和呈现客观事实,但却忽略了事实本身的本质规定性和基于此一规定性进行抽象思维而可能生发出来的各种真理和正义性因素。故此,我们要达致通过呈现真实实现司法公正之目的,不仅“应该发现真实,在真实的知识中重新发现真理”,而且必须要抑制和摒弃我们所习以为常的惯性思维方式,学会在事实面前进行抽象思维,培养根据事实进行思考的思维习惯,养成和塑造条分缕析的规范实证分析的思维模式,并将之切实地运用于公开审判制度等司法实践的各个领域和层面中去,唯有如此,法治之于我们,才不仅仅只是依法治国的方略而可能内化为司法实践真正构成部分,持久性司法公正才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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