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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的地位与作用2篇

来源:UC论文网2015-10-31 14:35

摘要:

中国学术杂志网提供:司法警察的地位与作用2篇有关杂志投稿须知、栏目设置、收录情况和司法制度论文论文发表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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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一、司法警察全面承担案件执行层面事务的必要性

近几年,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使办案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司法警察承担案件执行层面事务,是办案现实的需要。

(一)作为处于反腐败的一支重要力量,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打击腐败行为给予了很高的期望,但由于职务犯罪手段的不断更新及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的增强,给检察官们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司法警察承担与办案相关的所有执行类事务,让检察官从繁杂的执行事务中解脱出来,才能使他们集中精力实施侦查决策、制定侦查方案、组织侦查活动,研究突破案件和案件质量把关提供条件。

(二)检察官包揽与办案有关的所有事务,极易弱化法律的强制力,不利于文明司法环境的形成当前,职务犯罪嫌疑人自身的情况及其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化,在查办案件,处理各种案件执行层面事务时,要应付各种复杂情况,由于检察官缺乏系统的训练,可能随时处于危险之中,被威胁、受伤害的时候也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的能力。在搜查、取证、传唤、送达等等侦查事务时,有的对检察官的职责、权限了解不多,有的是对检察人员有这样那样的误解,直接导致不配合检察人员办案、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影响了执法的力度及和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已成为当前影响办案工作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司法警察全面承担案件执行层面的事务,直接参与办案有着重要的意义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唯一的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队伍,在处理与案件执行层面有关的事务时,更容易得到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和支持,执法的强制力得以保障,有利于节约办案成本,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由于司法警察参与了案件执行层面的各个环节,对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家庭情况、涉案情况、思想情况等,有更全面地掌握,更有利于司法警察对看押对象,采取不同的防范措施,有针对性地实施看管,保障办案的安全。

二、司法警察全面承担案件执行层面事务的可行性

(一)司法警察的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近几年,新增加的司法警察主要是由优秀的军转干部(绝大部分是军校正规的毕业生)和年轻大学生组成,其政治素质、文化素养、法律素养及业务素质,在检察队伍中均处于比较高的层次;他们思路开阔,积极进取,对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有着更深刻、更全面的理解,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更执着,更勤勉。司法警察结构的变化,为这支队伍承担更加艰巨复杂的工作任务奠定了基础。

(二)司法警察队伍已基本建立起来过去,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队伍大多处于有名无实的状态,司法警察的职责大多有其他检察人员代行。近几年,各级领导对司法警察工作高度重视,想方设法在人力物力方面给予倾斜,促进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队伍的高速发展。目前,一支素质较高的司法警察队伍已基本建立起来。

(三)司法警察队伍是一支素质过硬的队伍近年来,广大的司法警察在参与办案过程中,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不畏艰险,勇挑重担,保证办案安全,为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工作中也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像获得“全国模范检察干部”、“中国杰出青年卫士”荣誉称号的攀枝花市西区检察院法警队副队长陈军同志,就是新时期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优秀代表。同时,司法警察们杰出的工作业绩,也得到了用警单位和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实践证明,司法警察已成为检察机关的一支不可忽视和替代的重要执法力量,是一支素质过硬、值得信赖的队伍。当然,司法警察全面承担案件执行层面事务,并不是要逾越自己的职责,制造新的检警不分,而是要顺应社会形势,根据检察工作的自身特点和规律,进一步强化责任,细化职责,科学推进,以此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从而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作者:于海利 徐健 单位: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第二篇

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颁布以前,为了充分发挥各级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作用,最高检察院往往通过司法解释对司法警察的职权及职权行使方式进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对于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职权和组织管理、警务保障做了进一步规定,这是当前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其进一步明确了检察院司法警察是参与检察活动的人民警察,其职权范围局限于检察活动。并且对司法警察的八项职责进行罗列,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则进一步扩充了司法警察的职权,细化为九项职权。《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仍然从职权、组织管理、警务保障等方面对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权和地位进行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充了司法警察的职权,《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中第二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九项职责作了原则性规定,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中则设单章对司法警察的职权进行较为细化的规定,在原先九项职权的基础上,进一步赋予司法警察一定的职权,包括对暴力抗法的人员可以依法带离现场、对于严重危害检察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司法警察应该及时予以制止等规定。

一、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

结合目前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情况来看,对于司法警察制度有了很大的完善,解决了司法警察没有独立机构的问题,司法警察也有了一定的职权,对于检察官工作的帮助作用也不断显现,但是目前对于司法警察的职权定位和性质仍然缺乏完善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引导,职权配置并不合理,在检察活动中的权利与责任较为模糊,还存在许多影响司法警察工作的因素。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能在于保护犯罪现场、传唤、据传、协助参与强制措施等职能,并且从第9条到第13条对于各种使用暴力、自杀、拘捕、抢夺枪支等行为赋予其采取强制措施的职权,但是这些职责仍然偏重于辅助作用,强调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而对于检察活动的参与程度不够,而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不断壮大,素质不断提高,但是其职能发展却与队伍发展趋势不符。依据现行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特别是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基本上司法警察成为检察官的附庸,而没有主动参与检察活动的空间。在实践中容易出现检、警不分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检察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在一定场所的讯问、询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提醒,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虽然该条规定赋予了司法警察监督检察官的职责,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由于司法警察是由检察官进行指挥的前提,而导致司法警察对检察官的违法命令不敢违抗、不敢举报等情况。《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中虽然规定了司法警察可以按照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手段或使用武器、强行带离现场等职权,但是具体采取什么强制手段,如何执行、对于带离现场的人员如何处理等都没有细化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科学性,其中第10条和11条规定了涉嫌在检察院办公区域或门前自杀、自伤的、严重危害检察工作人员人身危害和检察院财产的,可以移送公安机关,这一规定是对于司法警察职权的一大完善,使得司法警察在进行工作时更具有可行性。

二、当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应有的职能定位

(一)法定定位

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制定以前,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与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职权定位上存在许多盲点和误区。检察院改制的一大关键正在与对司法警察的权能进行定位,强化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在制定了统一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后,有效的补充和完善了司法警察的职责,根据当前的形式予以调整,现行司法警察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进行活动,但是要进一步实现法律化和专业化,拓宽司法警察主动参与检察活动的空间,促使司法警察工作的法律化和规范化。

(二)司法警察的侦查权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司法警察应该在检察官的指挥下才与案件的侦查,具体包括对于犯罪现场的保护、传唤、据传、提押、看管,参与询问、调查取证、追捕罪犯等,协助检察官顺利完成案件的侦查工作。作为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并不具有独立的侦查权,不像公安机关的警察具有相对的侦查权,因此司法警察在进行侦查事务时是不具有独立性的,根据司法警察属于人民警察序列的实际情况,并且综合考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赋予司法警察独立的侦查权。

(三)司法警察的拘留、逮捕权限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7条规定了司法警察可以协助执行拘留、逮捕,第9条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并依法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其他条款也规定了司法警察可以采取一定强制措施,但是却没有赋予司法警察一定的拘留和逮捕权限,因此应该在此基础上进行修订,对于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检察活动的人员或者严重危害检察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拘留或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四)司法警察的办案程序监督权应该对司法警察的工作、办案程序和监督权限做进一步的细分,推动司法警察与检察官之间职权界定明晰化,对于保障安全和执行的事务都应该归属于司法警察的职权范围。对于许多不应该由检察官亲自实施的事务性侦查活动,应该划分到司法警察的权限中。司法警察在独立执行安全事务和执行事务职能的基础上,对其执行事务承担责任,区分警、检之间的职权界限。作为司法警察最不确定的职能,侦查事务仍然由检察官进行指挥,但是如果由于司法警察的过失导致执行错误,应该由司法警察承担后果,其余情况侦查事务的结果都由检察官承担责任。司法警察如果认为检察官的命令有误,可以明确提出意见或者向其上级领导进行汇报,如果检察官坚持执行的,司法警察应该按照指挥执行,但是后果由检察官承担。对于对检察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在一定场所的讯问、询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提醒,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

三、结论

我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对于检察工作的顺利推进有着重要作用,随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的通过发行,对于司法警察制度中存在的许多缺陷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地方,促使司法警察制度化与法制化,明确司法警察的职权与地位,有效的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推进。

作者:贾文国 单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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