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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效力来源看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的冲突

来源:UC论文网2020-07-08 08:23

摘要:

  摘要:国际法对民族自决权尤其是其全民公投制度界定不清,导致在理论与实践存在颇多争议。本文将摈弃以往通过法律的、历史的、现实的三种主要的分析思路,分别从国际法学者和国际关系学者对于国际法效力来源的解释入手,为解决民族自决权争议提供全新视角。  关键词:民族自决权;国家主权;国际法效力来源  1.引言  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法律是一个有众多拐角的屋子,每一种理论都只能解释到一些边角,不可能解释整体[...

  摘要:国际法对民族自决权尤其是其全民公投制度界定不清,导致在理论与实践存在颇多争议。本文将摈弃以往通过法律的、历史的、现实的三种主要的分析思路,分别从国际法学者和国际关系学者对于国际法效力来源的解释入手,为解决民族自决权争议提供全新视角。


  关键词:民族自决权;国家主权;国际法效力来源


  1.引言


  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法律是一个有众多拐角的屋子,每一种理论都只能解释到一些边角,不可能解释整体[1]。国际法学者与国际关系理论学者的研究正是如此,前者认为国际法的拘束力来源于法律客观的力量,在强制执行论者看来是制裁、自助与反报;在自然法学者看来是规范的正义和人类自然与社会属性;在实在法学派看来则是规范的产生途径——同意。后者则认为是国家的主观意愿导致国际法被遵守,这种主观意愿在权力政治学派看来是国家实力;在利益论者看来产生于衡量规范内部规范的利益分配;在名誉论是国家内部的社会认同和社会价值;在政策定向学派则是决策规范产生的方式[2]。前者关注规范对行为的约束,后者则侧重现实对行为的影响。本文从这两个不同领域入手,尝试寻找界定民族自决权的全新视角。


  2.从国际法学者看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的冲突


  国际法学者观点可分为两大类: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前者主张国际法的约束力来自“自然理性”,国际法只是自然法的一部分。后者主张国际法效力的来自现实的国家同意或者共同意志,“公认”是国际法的唯一基础。


  2.1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学者主张国际法的效力来源是先验的。自然法学派有诸多分支,大致可以归结为三种。


  (1)基本权利学说。国家犹如个人。个人被假定为在其组成政治社会或国家之前的社会状态下生存,而国家则在未形成超国家的社会背景下生存。每一个国家,由于作为国家这一事实,都被赋予特定的,或固有的,或自然的权利。基本权利说试图从国家的自然属性中推导出国际法的拘束力。既然国家权利是固有的,则遵守包含有国家权利的国际法规则就是正当的。


  (2)国际社会连带说,从国家的社会属性中寻求国际法拘束力,认为国家在国际社会交往这一“社会事实”使得通过国际法维持国际秩序成为必要,从而国家间相互联系的事实即为法律拘束力产生的根据。


  (3)法律必需性理论,它在社会连带学派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来源于社会的法律之所以有效,根源在于人类的基本需求。根据这一学说,法律并非是历史的偶然发展,而是人类联系的实质要素。哪里有人类社会,哪里就有对法律的需求。


  综上所述,从不同角度论证国际法效力来源,可得出界定民族自决权的三个视角。


  2.2实在法学派


  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是国家同意受拘束的实在法规则的总和,未经国家同意的任何规则都不能称为法律,国家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来源。实在法学派也有众多分支,较有代表性的主要以下两种分支。


  (1)共同同意说,主张国际社会的各种规则只有经过各国共同同意,才对各国发生效力。即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家间的协议。


  (2)约定必须遵守说,又称最高规范说,是奥地利国际法学者凯尔森首創。约定必须遵守被作为国际法体系一项绝对的理论基础,本身即为最高规范,所有国际法规则的拘束力都是由这个原则演绎而生。


  与自然法学派相比,实在法主张对法律进行实证分析,不应添加任何道德因素,主张法理学必须对人所制定的法律本身进行考察,那些一般原则含糊而不精确,不具有价值,有价值的是实际的状态。反映到对民族自决权的界定上,表现为对国际法渊源的分析,但问题在于,目前国际社会对民族自决权的具体界定并不清晰,在民族自决权的主体上各国有明显分歧。从实在法学派出发,在界定民族自决权这个问题上能做的应当是依据共识进行原则性的界定,这种界定无疑是牢固的。


  3.从国际关系学者看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的冲突


  国际关系学者对国际法拘束力的研究以“国家为什么遵守国际法”的问题形式提出,从不同角度对遵守原因进行阐释。


  3.1权力政治理论


  汉斯·摩根索是权力政治说的主要提出者。他重视国家间政治力量的作用,主张在权力、影响和支配的意义上理解国际关系。权力是核心要素,而法律仅处于附属地位。即便存在规范性的法律,其效力依据不能独立于政治分析来确定[3]。权力政治学说产生于二战期间,并在战后逐渐发展完善,然而该学说混淆了法律与政治的界限,以国际政治来取代国际法,有将强权政治正当化之嫌。故并不适合界定民族自决权,但可以为诠释民族自决权遇到的困境提供新的视角。


  3.2政策定向学派


  与权力政治理论相同,政策定向理论也从政治和权力的角度分析和解释国际法,但将其名称替换为“政策”和“决策”[4]。认为法律不仅仅是规则,还包括政策决策和一切有关活动的全过程。政策定向学派所描述的权威决策过程包括七个阶段,分别是参与、期望、抉择背景、基本价值、策略、结果。该思想可以用来分析民族自决权的争议走向。


  3.3利益说


  国际关系的利益论者主张,国家遵守国际法主要是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如果国际法规范体现了国家利益,则国家就会遵守反之,国家违反国际法也是因为国际法未能体现其利益。此前学者们在以现实的分析时所使用的标准与利益说是不谋而合的。


  3.4名誉论


  名誉论主张,国家之所以遵守国际法,并非是因为惧怕国际社会的集体制裁或其他国家的报复,而是因为违反国际法会给其造成名誉的损失。在本质上,国家名誉是国家利益的一个方面。当国家关心其形象时,名誉就发挥促进国际法遵守的作用。该理论可以直接作为界定民族自决权的全新视角。


  4.总结


  通过对国际法抽象拘束力及其来源进行分析,可建构民族自决权界定的全新视角。从国际法学家对国际法效力来源的解释入手,在自然法学派这一分支上可为界定民族自决权提供道德和伦理层面的说理的理论支撑,在实在法学派这一分支上则是依据国际法率渊源的共识进行原则性的界定;从国际关系学者对国际法效力来源的解释入手,国际关系学者侧重于解释国际为何遵守国际法而不是直接回答国际法的效力来源,因而不同的理论学说对于界定民族自决权的意义是不同的,如权利在政治理论以其独特的诞生背景可以很好的解释民族自决权国家层面的分歧,而名誉论可直接作为界定民族自决权的全新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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