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论文网 > 论文宝库 > 法学法律类 > 行政法论文 > 正文

关于现代行政法的平衡机制及其功能分析

来源:UC论文网2020-09-07 14:32

摘要:

  【摘要】平衡机制是国家行政法具备现代行政法的重要标准,只有立法中贯穿“平衡论”,才能使行政机关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达到平衡。只有行政法平衡机制,才能充分发挥行政机关需要发挥的作用,使公民的权利与利益不受损害,且能够有效制约行政机关的行为,推动國家健康发展。  【关键词】现代行政法;平衡机制;功能  现代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重要制度,是保障公民权利与义务的重要依据。只有现代行政法具备平衡...

  【摘要】平衡机制是国家行政法具备现代行政法的重要标准,只有立法中贯穿“平衡论”,才能使行政机关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达到平衡。只有行政法平衡机制,才能充分发挥行政机关需要发挥的作用,使公民的权利与利益不受损害,且能够有效制约行政机关的行为,推动國家健康发展。


  【关键词】现代行政法;平衡机制;功能


  现代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重要制度,是保障公民权利与义务的重要依据。只有现代行政法具备平衡机制,才能够有效平衡行政机关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使两者处于对等地位,实现国家“和谐社会”发展观念,促进社会健康发展。


  一、行政法平衡机制概述


  (一)行政立法日益注重平衡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


  现代法制的形成是要以立法为基础,而立法需要达到平衡,才能保证执法与司法的平衡要求。所以,行政法的平衡机制是从立法时开展的。纵观国际各国家立法机关实施的行政法可知,较多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总结古代与近代立法中存在的优势与劣势,在创建的国家法律中注重分配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一方需要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主要表现在:首先,针对行政机关权力的法律中,权力呈现逐渐增大的现象,而公民需要承担的义务也具有逐步增多的趋势。其次,法律中规定的行政机关承担的义务也逐渐扩大,且具有更细密的特点。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逐渐加大,且制定相应条例严格保障公民权利。我国法律中也呈现出上述现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分析行政立法工作可知,立法过程具有繁杂的特点,由于繁杂导致每一行政行为缺乏具体、详细的规定。因此,平衡机制的创建是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要依据。通过平衡机制,能够保障受害一方的权利,充分发挥行政法的作用。


  (二)行政执法中融入民主与公正元素


  行政法制中心环节是行政执法,执法质量决定着立法质量。如果行政执法力度不强,立法会如同白纸一张无法充分发挥应用的作用。同时,行政执法属于权力实施的范畴,容易产生行政机关专横武断的行为,使相对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所以,为了避免发生行政机关专横武断行为、保障相对人一方合法权益,需要开展平衡机制,平衡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一方的权利与义务。纵观各国可知,各国对行政程序的重视度较高,通过行政程序规范行政行为,参与机制有效扩大,保障公民权益。


  分析现代行政程序可知,是以民主与公正为核心,还要兼顾执行效率。通过设立行政程序,使相对人一方具备了解权、辩论权、补救申请权、回避要求权等重要的权利内容。只有公民具备上述权利,才能有效平衡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力,与行政机关呈现地位对等的要求。另外,公民可以参与行政权行使的全过程,让行政执法达到民主、公正的要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程度具有的平衡机制能够提高行政执法的工作效率,因为行政程序的功能中包含保障民主、提高效率双重功能,且行政程度完备程度是衡量现代行政执法完善度的重要标志。


  (三)淡化权力手段


  行政机关的执法过程代表的是国家,由于行政机关在国内具有特殊的地位,容易形成“命令-服从”执行模式。而这种执行模式在受到行政相对人的抵制行为时,会使强制作用受到阻滞。分析行政机关的执法措施与行为可知,执法策略不单独依靠强制手段,还可以采取其他行政手段实现相对人一方主动参与行政执法过程,达到行政执行目标。其中,最重要的行政手段是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实许行政合同能够实现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一方呈现对等与相互合作的关系,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合同能够达到实现行政意志与公共目的的目标,而行政相对人一方通过行政合同能够得到一定的利益,并实现自己在社会中的具有的价值。行政合同的解除环节,只有行政机关可以单方面解除,相对人一方无此权利,也不能提出异议,可以要求行政机关赔偿或者是补偿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利益损失。从法学研究者针对行政合同的研究结果可知,行政相对人在某些方面的地位要高于司法当事人。从此可知,行政合同具有平衡机制。


  行政指导指的是行政机关在管辖范畴内,对行政相对人一方采取非强制手段得到相对人一方的同意与协助。通过指导相对人一方的行为,实现行政目的,而行政相对人一方没有服务指导的义务,从此可知行政指导不具备权利性能。


  行政机关在执法时,要淡化权力意识,执法中贯穿“人和”因素,能够提高行政执法的效果。只有调节好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一方之间的对等关系,平衡两者间的权利与义务,运用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等重要手段,能够让相对人一方自觉服从行政执法意识,激发相对人一方积极主动遵守法律的思想理念。


  (四)行政救济制度有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关系


  国家创建行政救济制度的目的是避免不法行政行为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具有的合法权益,常见的行政救济行为包含: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行政补偿等。实施的行政救济制度是站在行政相对人一方的角度而创建的,通过平衡两者之间的地位,达到制度创建的目的。行政关系中,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一方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相对人一方与行政机关相比较,具有弱势的特点,而行政机关具有主动优越的管理者地位。如果相对人一方受到侵害,能够通过行政救济制度获取行政赔偿或者是行政补偿。从此可知,权利补救要重于权利宣告、权利实现要重于权利设定。


  二、行政法平衡机制具有的功能


  通过上述内容可知,现代行政法的本质是“平衡法”,是最优化状态的行政机制。通过平衡论贯穿于行政法制过程中,对行政机关、相对人一方具有重大意义,主要表现在:


  (一)公民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通过平衡机制保护合法权益


  平衡论已经浴室入人心,公民在遇到侵害自身权益的行政行为时,能够自觉利用行政法提供的各种机制保护合法权益。公民自觉性的提高,代表着法制社会已经趋向成熟,是法制社会成熟的重要标志。另外,通过平衡论有效规范、约束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避免发生专横行为。行政机关代表着国家行为,不良行为影响着国家形象,且进一步制约国家健康的发展。所以,行政法平衡机制是提升国家形象、促进国家健康发展的重要理论依据。


  (二)平衡机制积极指导行政法实践


  立法时,立法者需要站在平衡公民权与行政权的角度考虑立法内容,能够在保證行政目的有效实现的同时,为公民提供更多的权利、更多程序机制的设置,为事前限制与事后补救提供有效的理论依据。行政机关在执法时,行政执法人能够主动站在相对人一方权益的角度开展工作,使行政民主性能得到加强。行政执法人还要对行政程序注重完善,自我监督不断加强,及时改正错误行为,实现行政执法准确性。执法人还能够主动探索非权力手段,形成为相对人有效服务的工作意识。此种执法思想能够得到相对人一方的配合与支持,使行政效率大幅度提升。法院司法审查工作中,法院能够根据立法平衡论更良好的理解法律规定,把握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平衡,从而实现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的灵活运用要求。


  (三)平衡机制对司法审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审查是现代民主国家中的重要法律制度,是纠正国家权力活动的重要环节,且是补救公民、法人权益受到损害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发生纠纷的案件中,往往呈现各种利益与矛盾互相交织、并存在的现象。如何实现协调矛盾与利益的良好结果,是法官判案中的重要工作职责,是提高案件处理质量、提升处理效果的关键因素。在司法审查工作中,法官如果站在平衡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一方的权利与义务的角度审判,能够实现保障处理质量与处理效果的要求。法官在平衡论基础上,以行政行为合法性为审查原则,可以充分发挥行政法的各种功能。所以,行政法平衡机制为法官司法审查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另外,由于较多案件存在不同利益对峙与冲突,行政立法无法针对所有情况逐一立法,需要法官运用平衡论协调利益冲突,维护社会循序,推动社会健康发展。从此可以看出,行政法平衡机制对我国司法审查具有重要意义。


  (四)平衡机制是行政法产生与存在的重要元素


  从上述内容可知,行政法平衡论具有的作用,还需要全面性、正确性的对平衡论产生认知。行政法产生与存在的本质在于调节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官民关系从古至今具有几千年的历史,只有行政法具备民主法制因素,才能保障行政法的存在。政府是从人民中产生,而人民是给予政府权力的重要因素。因此,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达到平衡,才能使两者相辅相成的关系得以保持。政府权力具有较高的地位,只有加以有效控制与保障,才能使政府权力的实施具备良好的效果。在控制与保障政府权力时,要达到不能太过、不能不及的要求,才能使政府权力充分发挥作用,实现推动社会健康发展的目标。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现代行政法必须具备平衡机制,才能使行政法产生与生存,进一步保障公民权益、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从而实现我国优质的法制社会,让社会始终保持和谐社会,推动国家向前发展。

核心期刊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