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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法与国际法论文

来源:UC论文网2015-10-31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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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论文摘要:一、战时法与平时法的二元构造传统国际法是由为平时法与战时法形成的两元构造。一旦战争开始

一、战时法与平时法的二元构造

传统国际法是由为平时法与战时法形成的两元构造。一旦战争开始,国家间就适用于平时法内容完全不同的战时法。战时法分为适用于交战国的交战法规和规定交战国和中立国关系的中立法规。传统国际法不仅不限制诉诸战争,而且在平时法中也将以维持势力均衡、保护在外国的本国民以及人道主义干涉等为由使用武力视为合法。这样,传统国际法沦为由一小撮发达国家对众多中小国家和广大非欧洲世界依据实力进行统治的法。

二、现代国际法上的转变

1.历史背景从十九世纪末开始,中小国家和发达国家内部的和平运动、工人运动等对传统国际法提出了批判。1917年的俄国革命中诞生的社会主义国家苏联意味着与传统国际法的主角性质不同的国家的出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亚、非地区通过民族解放运动,众多国家获得独立,并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员。这些国家与形式上获得独立而实质上依附于发达国家的拉美国家一起参加了不结盟运动,提出了民主变革国际法的要求。2.转变的两个基本点第一、承认所有国家的平等的国际法主体资格。这一转变是由自决权通过作为人民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得以确立而带来的。第二、国际法的规范构造方面,现代国际法为平时法的一元构造。这一转变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联盟规约》,最终由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联合国宪章》中所规定的使用武力的违法化所带来的。现代国际法上,侵略战争当然视为违法,使用武力的报复和干涉也被认为是违法的。3.转变中的突出体现(1)武装冲突法(国际人道主义法⑦)。随着人民自决权的确立,民族解放战争被视为国际武装冲突,国际人道主义法全面适用于该类争端。在使用武力违法化的过程中,有关交战国战争权为基础形成的战时法⑧体系不复存在。(2)中立法。传统国际法上,中立国的义务是建立在规定交战国平等的法律地位的无差别战争观念上。但是,现代国际法上,由于禁止使用武力,像过去一样诉诸战争的自由被否定,参加他国间的战争或选择中立的自由已不复存在。

三、微观层面上各种具体制度转变之体现

(一)国家层面

1.扩展国家责任内容(参见该书209页),限制受害国对抗措施(参见该书224页)。国家责任内容方面,从限于外国人法、外交保护制度发展到所有国际不法行为。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的两个要件,国家行为和行为违反了国际义务。《ILC暂定草案》第19条在国际义务中列举了禁止侵略的义务,对人民自决权和人权的保护等义务。违反《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国家行为将构成国际罪行,这在学说上现在也占主导地位。受害国的对抗措施方面。尼加拉瓜案判决认为对未达到武力攻击程度的干涉,使用武力的集体对抗措施属违法。除违反《联合国宪章》使用武力的对抗措施被禁止外,有关人道主义法的公约也大幅度禁止复仇对人道主义法规则的违反。《ILC草案》将对抗措施的目的限定在要求履行所违反的义务方面,并规定对抗措施不能违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第49—50条)。2.扩大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参见该书44页)。传统国际法上,只有西欧和美国被认为是“文明国家”,除此之外的国家是殖民统治的对象,或者被作为国际法上不完全的主体对待。随着自决权的确立,各国均为平等的国际法主体。3.扩展国家的不干涉义务内涵(参见该书91页)。现在作为不干涉义务的对象是指尚还达到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的军事措施。政治经济压力也属非法干涉。停止经济援助等的政治、经济压力的行使是以对他国行使主权权利发挥影响或侵害他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体制的选择权为目的时,即属非法干涉⑨。4.扩大国家的普遍义务(参见该书95页)。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当然应遵守的普遍义务(对世的义务)的存在获得了承认。作为普遍义务的事例,首先对禁止侵略战争作为其内容不存在任何异议。5.部分国家领土取得方式不被承认(参见该书101页)。传统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取得方式有割让、合并、征服⑩、先占、时效和添附六种。伴随使用武力的方式已不被承认,传统国际法向现代国际法的发展。特别是征服作为战争是合法的时代的产物,现在已失去其合法性。割让有时采取领土交换和买卖的方式,但多为通过结束战争的和约实现的,具有领土从战败国转移到战胜国的强制性,现在这种强制缔约无效(《条约法公约》第52条)。先占是欧洲列强为获得殖民地所依据的法理,随着自决权的确立不被承认。

(二)联合国层面

1.人权之国际保护确立(参见该书149页)。1978年《有关和平生存的社会准备宣言》(联合国大会决议33/73)确认了所有人的和平生存权。该“作为人权的和平”的观念成为了与贫困同时存在的扩军的对立面。冷战结束后的《维也纳宣言及行动计划》如前所述,作为联合国的目标把保护人权置于与和平并列或居于优先的位置。2.对国际犯罪的审判(参见该书161页)。联合国在纽伦堡和东京设立的国际军事法庭以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罪名起诉并处罚了德国和日本战犯。这些犯罪通常是处在国家机关(政府和军队)高层的个人利用其领导下的国家组织大规模实施3.联合国维持和平活动(PeaceKeepingOperation,简称PKO)的产生(参见该书258页)。(1)第一代PKO的产生。冷战时期,当武力争端发生时,首先致力于实现停战,在争端当事者间达成停战协议时,联合国便向停战地区派遣联合国军,承担维持停战的任务,并在其间策划促成争端和平解决的活动,这种活动被称为联合国维持和平活动。(2)第二代PKO发展。集体安全保障制度随着冷战的结束,其机能得以恢复,但第二代PKO内容和特征发生了活动内容多样化○11和维持和平活动与强制措施相结合的变化。4.裁军及限制核武器(参见该书260页)。作为具体的裁军和军备管理措施,缔结了以限制核武器为中心的众多国际条约。禁止在特定区域生产、试验、使用和部署核武器的非核区域的设置是在部分区域实现废除核武器的努力,核武器以外的大规模破坏性武器也被禁止。

(三)国际事务与合作层面

1.条约法公约扩大确定无效条约的条件(参见该书38页)。第51条规定,对国家代表的强迫所缔结的条约无效。但在认为使用武力为合法的传统国际法时代被认为有效。第52条规定,条约系违反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国际法原则○12以威胁或使用武力而获缔结者无效。第53条规定,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13抵触者无效。2.国际化地域的和平利用(参见该书107页)。南极大陆是各国提出的领有权主张被冻结后,为实现该地域的和平利用和国际合作而国际化了的地域。为各国自由利用而开放的公海、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海底区域;承认外层活动自由的外层空间都可以说属这类地域。3.国际海洋法:从对海洋的瓜分和领有到公海自由原则的确立(参见该书112页)。领海以外的广大海域被作为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管辖(归属的自由),为所有的国家的自由使用开放(使用的自由),此谓“公海自由原则”。4.国际空间法领空内完全排他的主权(参见该书135页)。1919年《国际航空公约》(《巴黎公约》)在总结飞机被用于军事的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经验的基础上,承认国家在其领空内的“完全排他的主权”,即拥有领空主权(第1条)。领空以外的空间为所有国家的飞机的自由飞行而开放。外层空间服从与其下方的空域不同的法律秩序的认识得以确立,形成了一系列被称为外层空间法的国际法规则。5.发展国际经济合作(参见该书166页)。自由贸易体制本身固有缺陷产生周期性的经济恐慌,欧洲各国加强了对经济过程的介入,对外形成了经济壁垒。这种经济壁垒间的战争发展成为了世界大战(第一次世界大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经济秩序是以集聚了巨大财富的美国为中心,通过国际经济组织复活自由贸易体制的产物,并且在此后出现了经济全球化的趋势。

(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发展

传统国际法上,为解决此类国际争端,承认使用武力的强制方法为合法,和平解决方法只在情况允许时才使用。但是,随着对战争的非难的增强,从二十世纪初开始,和平解决手段被视为诉诸战争前应尝试的一种程序上的前提。而且,随着使用武力的违法化,1928《巴黎非战公约》后,和平解决手段已被视为唯一的争端解决的合法手段。现代国际法上,“所有国家都应以和平手段在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正义的前提下解决与他国间的国际争端”(参见联合国大会决议《友好关系宣言》、《马尼拉宣言》及《联合国宪章》第2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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