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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探索

来源:UC论文网2015-10-31 14:47

摘要:

国际法论文摘要:一、折衷理论该学说认为国家是个人的集合体,过分强调国家主权,绝对化国家意志,剥离了国家

一、折衷理论

该学说认为国家是个人的集合体,过分强调国家主权,绝对化国家意志,剥离了国家和个人,比较狭隘,不利于调整国际社会中的各种复杂关系。近年来,“国家唯一主体说”已不复当年的影响力,逐渐被多元化的理论和新出现的各种国际关系理论所替代。至于“个人唯一主体说”,周忠海教授指出,“它过分强调个人因素,根本否认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其目的在于否认国家主权,这是脱离现实,根本不符合当今的国际实践。”如今的理论界中折衷学派的支持者越来越多,他们主张国家确定无误是国际法主体的,而如今的主要焦点在于如何在国际法上一定程度的接纳个人,使个人在某些领域和程度上成为国际法主体。如今国际海域开发、外层空间探索等区域中我们可以常见个人的积极参与,据此,在一定程度上接纳个人、承认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势在必行的。

二、个人有资格取得国际法主体地位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国家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是国际法最完整最基本的主体。甚至,在一定历史时期,国家长期霸占着这个主体位置,一度成为唯一的绝对的主体。但是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固守旧论不接受改变已显不当,找到“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平衡点,重新审视和探讨,让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得到确认和提高已成为当代国际法理论研究中的重要话题。

(一)从国际立法的角度上看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观念迅速发酵,人权保护写入诸多国际公约中。1948年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二条规定:“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1949年通过的《日内瓦公约》规定了出于人道主义,实施对战俘、伤病员、战争受难者、平民的正当权益的保护。除此之外,国际法还与时俱进纳入了诸多人权保护中新呈现的问题,如人民自决权、民族发展权等。除了有关人权的各种公约,还有一些公约中的规定如个人可以成为国际海洋法庭海底争端分庭的当事方等等,有关个人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的公约越来越多,规定也越来越清晰明确。既做出了个人权利的保护规定,又强调了个人在这些活动中不可推卸的义务,个人俨然已加入到各大国际公约当中,依法承担它们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二)从国际法法律关系中个人的参与角度上看

首先,在经济领域,国际上允许个人对国际海底区域资源进行勘探开发,只要他与国际海底委员会签订有效的合同即可。国际海底区域实行平行开发制度,允许自然人和法人在管理局的监督和协作下进入开发活动当中。其次,未被纳入到国际法主体资格当中的非政府组织也在国际立法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譬如他们通过游行示威、发表法律意见等对国际立法施加压力,占据了重要的国际地位。这意味着国际社会逐渐接受了个人作为一个独立主体参与到越来越多的国际法活动当中。个人在争端解决程序中的诉讼地位和权利均有相关规定,这表明个人在一定范围内的国际法争端解决程序中的诉讼地位和权利已得以确认,甚至具备了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三)从国际法律关系中个人能否承担责任的角度上看

传统理论上认为个人的行为不能被纳入到国际法当中考虑,但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中将国际刑事责任结果适用于个人已成事实,显然已对传统观点提出挑战。为将战犯绳之以法,《纽伦堡宪章》还做出规定:“对于为欧洲轴心国的利益而犯有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的所有人员,军事法庭有权进行审判和惩处,而不论其为个人或为某一组织或集团的成员。”此后,如战争罪、海盗罪、贩卖人口罪、贩卖毒品罪的出现更是在国际犯罪公约中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个人的国际行为责任,甚至有直接为个人设定国际法义务的如1948年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以及1973年的《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国际公约》。

三、确定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意义何在

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国际经济领域中个人(尤其是跨国公司)的影响力日渐凸显,尤其是在国际投资、国际贸易以及国际技术转让等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这一系列法律关系当中,个人需要依靠稳定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来解决其中产生的争端,否则,将导致其诉求无依据、利益无保障,同时还会破坏国际经济贸易和交往平衡发展。在政治领域,强化个人的国际责任感,避免借助国家代表身份逃避责任,确立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有利于提升人权保护力量、确定个人的责任定位,这样,将国际法行为的责任落实到个人身上就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个人的权益虽有赖于国家的保障,但国家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也寄望于个人来承担。个人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并非一直处于间接的依靠地位,国家的权利义务也不能一味的固化和唯一化。如果剥离二者的联系,狭隘的分裂二者的相互依存和促进关系,将导致国际法上的具体法律关系的崩坏。以中国为例,我国人民在抗日战争中受到的一系列国际侵害如赴日劳工问题、慰安妇问题、人体毒试验问题等,新中国成立后,民间对日索赔逐渐兴起,但几乎没有一起是得到法院承认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日本方面认为国家才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而个人不是,因为个人的身份限制,难以获得适当的资格对国家提起诉讼,自然也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承认。国际法主体能否依照时代的变化重新确定,影响着国际法的完善和有效适用。国际法并非部门法中的特例,它应当是开放的,包容的,理应顺应时代需求重新定义与其相适应的主体。只有国际社会不再排斥个人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个人在国际社会中的权利和利益才能得以保障,并且同时解决了无国籍人员的利益诉求问题。这样看来,一刀切的国家唯一化、权威化已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甚至会阻碍国际法理论的更上一层楼。所以笔者认为,基于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追求,合理的考虑和给予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将是大势所趋,个人主体资格终不会止步于人权、刑事、海洋等领域,也许在不久的将来,个人可能成为完全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人格者,虽远不及国家的主体地位,但对于保护个人权益上已是划时代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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