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论文网 > 论文宝库 > 法学法律类 > 法学理论论文 > 正文

关于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思考

来源:UC论文网2020-09-09 14:28

摘要:

  摘要:在十九世纪,英国司法部门在其法学体系中构建起了证据法学这一部门法学。相比其他部门法学来说,其研究对象、研究范围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主要研究相关法律规范以及诉讼证据的运用方法。具体来说,该理论阐述了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中证据的运用经验,并且也对各种证据的理论和制度进行了阐述,尤其是对于法律规范中关于证据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介绍。在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研究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结合国内外的思想理论,...

  摘要:在十九世纪,英国司法部门在其法学体系中构建起了证据法学这一部门法学。相比其他部门法学来说,其研究对象、研究范围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主要研究相关法律规范以及诉讼证据的运用方法。具体来说,该理论阐述了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中证据的运用经验,并且也对各种证据的理论和制度进行了阐述,尤其是对于法律规范中关于证据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介绍。在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研究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结合国内外的思想理论,结合我国历史情况以及发展现状予以综合的分析,才能真正促进证据法学理论的发展。


  关键词:证据法学;理论;司法


  中图分类号:D915.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35-0154-02


  作者简介:陈生友,男,汉族,浙江绍兴人,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二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金融。


  法律的公平性以及公正性能够通过证据法学理论的运用得到保障,另外,很多法律法规的实质性问题也能通过证据法学得以解决。理论与实践是证据法学的两大主要内容,另外还对证据的相关概念、性质、类型以及特征等内容进行了阐述和介绍,这也是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在实践方面,则对证据的搜查、审查、确认法律规范内容进行了阐述和介绍,也对具体的实际应用进行了分析。可见,对于实践来说,证据法学理论基础是十分重要的理论依据。因此,我们需要对证据法学理论基础进行深入的研究,明确其构建方式,了解其构建体系,才能真正为实际执法提供充足的理论支持。


  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反映论、可知论、认识论的辩证法共同组成了辩证唯物主义,其中,反映论的第一性和第二性分部位对事物产生的第一反应和对事物的意识,可知论则为对事物实际引起反应的认知和客观性,认识论的辩证法则参数了事物的发生同时存在绝对性和相对性,这也是进一步的理论升华,我们能够看出认识论的辩证法是一个矛盾又统一的思想。


  在学习研究证据法学的过程中,忽视辩证法的存在,单纯注重反映论和可知论的辨析是错误的,核心作用的达成与辩证对事物的内涵分析有着密切的联系。不同的事物其表现出的特征有着一定的不同,所以,我们在寻求证据的过程中,需要根据事物的客观规律开展分析和辩证,在寻求事物的客观性的同时,也要寻求其正当性,虽然正当性和客观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但是对其见分析能够为诉讼进行公正判断提供条件。因此,我们需要在学习辩证唯物主义理论的基础上,对证据法学相关内容进行学习和研究。


  二、利益均衡的价值理论


  法律本身具有多元价值的特征,所以证据法学本身也具有鲜明的多元化特点。证据法学理论是证据法的建立基础,并起到提供真实证据的作用。所以,在案件分析的过程中,相关证据的收集主要是在目前的物质条件以及认知下完成的,所以能够保证实体公正的价值得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相关诉讼模式以及法律会对寻求证据产生一定的约束,所以能够表现出相应的程序正义理论价值。在司法执行过程中,经常会发生社会纠纷等等不良情况,与其供需极度的产生矛盾,所以诉讼效率得到了提高,诉讼的价值也得到了体现。在利益发展以及维护国家安定上,证据法也有所体现,所以除了能够保护公民利益,证据法还具有其他的法律价值以及法律意义。所以,我们需要在这种多元特征十分明显的价值体系中,需要将实现的意义进行均衡,从而保证在矛盾或冲突的情况下,能够在利益均衡的价值理论下,对事件的利弊进行详细的分析,并将其中具有价值的部分留存下了,进而体现证据法学本身的司法意义。


  三、诉讼模式、目的理论


  诉讼审理进行的主体和精神与证据的提供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时在司法程序中我们也能发现诉讼法和证据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诉讼模式的开展与证据制度之间存在互相适应的关系,诉讼模式需要在证据制度直线开展。并且,国内外法律体系中证据制度和诉讼模式有着很大区别,美国法律體系则更重视正义对抗式的诉讼模式,所以当事人的质证或者举证会受到司法机关的重视,也因此衍生出了排除原则和相关法律,司法人员在这个过程中的自主收集进行排除。二在我国司法体系中,事件发生的真实性则受到较多的关注,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规则,但是举证工作仍然需要符合诉讼模式,而且法官可以在客观事实下进行证据的收集工作。日本的司法体系则将美国及我国的诉讼模式进行了融合,同时也融合了证据法,所以其制度具有较强的综合性[1]。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也发现,证据制度的内容会受到诉讼目的理论的影响,比如以解决纠纷为主要目的民事纠纷诉讼工作,需要保证举证具有客观真实性,这则是为了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人身权利,达到打击犯罪者的目的。可见,诉讼目的和诉讼模式与证据法学存在互相适应的关系,证据法如果脱离了诉讼目的、诉讼模式等相关理论,其作用也意义也很难充分体现出来。


  四、证据心理学理论


  司法诉讼中言词证据的形成与人的心理活动密不可分,言词证据的收集需要一定的心理学理论作为依据,人在叙述行为的过程中是受到意识、记忆、感知和思维等的构成影响的,言词的真实性、可靠性及其是否可作为依据作用的证词,需要收集者具备一定的心理学理论作为进出,并遵循相应的心理规律,才能准确判断言词的真伪性。比如在证据法证人的确立中,证人的言语表述及其在询问中的交叉诱导询问或自述等行为中,均需要一定的心理学理论。我国法系的确定中以内心的认可来判断,能否对一个案件准确的给予判决,需要在证据基础上,以心理学理论为此次活动的推动器进行事件还原并给予最终决断[2]。


  五、科学技术理论


  科学技术在证据法学中的应用,进一步提升了证据法学的理论深度,并且在诉讼证明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在20世纪初,法庭处于雄辩时期,随后发展到论证证据的时期,目前法庭已经处于了高精科学技术证据时期。目前,高精技术在证据论证的过程中,为明确证据的标准、类型以及审查和辨别等都提供了可靠的依据。所以,高精技术的应用不敏没有阻碍证据法学的发展,还进一步加深了学者对证据力学的研究层次。


  例如,在传统法庭中,被告人往往会提出一些不在场证明,用于排除其犯罪嫌疑,传统的证据分析技术很难从微观的角度确定证据的可靠性,但是高精技术的应用,能够实现利用远程操作等方式对被告人的不在场证明进行分析和解释,进而得出事实。另外,DNA鉴定技术也是各类案件中常用的证据论证技术,尤其是在强奸案、凶杀案等案件中,通过分析现场遗留的精液、血液、毛发等能够获得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为案件分析提供准确、详细的信息。由此可见,科学技术对于证据法学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并且未来证据法学理论也将以科学技术为基础,并让证据法学成为提供法律证明的要求[3]。


  六、以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为中心的证据法学理论基础


  在开展裁判可接受性研究之前,需要先明确对法院判裁表示接受的人群,这也是十分重要的工作。从理论上进行分析,法官、当事人、律师等人群是法治社会中的重要人群,所以制定的裁判标准应该是能够为众人接受且是统一的。但是,由于我国群众法律意识仍然较为淡薄,随意目前对裁判的可接受性评价,很难符合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另外,裁判的事实及理由和法院裁判的结果应该是紧密联系的整体。并且,应该以判决的事实和理由对裁判事实可接受性的标准进行论证。可见法律话语体系的关键与裁判事实可接受性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也能据此体现一定的教育功能。


  根据证据法学的相关理论,诉讼的效率受到裁判事实可接受性的影响,并且诉讼成本也受其影响,另外,将裁判向群众进行公示,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的和谐,并提升法律的公信力。


  另外,如何提升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也成为重要的任务。所以,在实际案件中,司法人员能否运用证据法学对“理”和“证据”进行论证就显得十分重要。在案件判决过程中,需要利用大量的证据和逻辑推理,所以就需要利用证据法學开展证据的逻辑推理,并将证据联系起来,进而形成完整的链条,并通过证据链将案件中的漏洞和实际情况阐述清楚。


  七、总结


  证据法学相关理论的研究与应用,为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与完善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同时也为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研究提供了理论支持。在未来的研究过程中,我们仍然需要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利益均衡的价值理论、诉讼模式、目的理论、证据心理学理论、科学技术理论等方面入手,并对以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为中心的证据法学理论基础进行深入的探讨,从实处促进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

核心期刊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