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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法中的行政利益关系及防范对策

来源:UC论文网2020-09-09 14:35

摘要:

  行政法中的行政利益在我国的研究现状是很少有学者来研究该问题,从根本原因出发,我国的学者认为行政主体以及系统都是代表着国家和公共利益,不存在本身的利益,从这一方面来讲确实不存在行政法中的行政利益,但是实际情况是行政法中的行政利益客观存在而且不断增加,这种情况对于我国行政法的不断发展起到了显著的阻碍作用。笔者基于此针对行政法中的行政利益展开相应的研究,并在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来探讨。  一、行政法...

  行政法中的行政利益在我国的研究现状是很少有学者来研究该问题,从根本原因出发,我国的学者认为行政主体以及系统都是代表着国家和公共利益,不存在本身的利益,从这一方面来讲确实不存在行政法中的行政利益,但是实际情况是行政法中的行政利益客观存在而且不断增加,这种情况对于我国行政法的不断发展起到了显著的阻碍作用。笔者基于此针对行政法中的行政利益展开相应的研究,并在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来探讨。


  一、行政法中行政利益研究要素


  在研究行政法中的行政利益的过程中需要关注以下几点:一是以行政法为载体的利益。之所以称之为行政法中的行政利益,其与行政法有着必然联系,这两者之间本身就具有较强的联系,或与行政执法相关联。二是行政主体能够从中受惠。在行政法中的行政利益一般来说主要面对的主体是处于行政系统中的人,从中能够获得相应的好处和益处的也是这一类型的人,这也是其中的关键要素。三是行政利益会损害公共利益。四是行政利益并不局限于物质利益。行政主体不一定从行政规范中获得金钱利益或者占有相应的财富,而是通过行政规范获得更大的权力,或者是在社会上获得更高的地位和认同感。


  二、行政法中行政利益类型


  (一)行政立法获取的利益类型


  1.直接利益。行政法与其他的法律部门相比是非常特殊的,这是因为其立法主体与执法主体没有分离,国际立法机关负责形式和民事法律的制定和颁发,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是由国家司法机关负责的。我国的各个层级的政府都能够进行行政文件的制定,这也给了行政立法更多的自由权。在这个过程中很容易产生行政法中的行政利益。行政主体在立法的过程中就会牵扯到自身的利益,这种情况是非常普遍的,很多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规范来获得物质利益,在一些政府文件中也能够看到相应的行政法中的行政利益。


  2.间接利益。在行政立法中会存在多方面的关系,在这些复杂的行政关系当中会产生很多的可能。有的行政主体虽然没有直接从相应的行政规范中获得相应的利益,这一项行政规范并没有直接给行政主体带来相应的利益。但是由于行政主体在设定行政规范的过程中存在对未来的预期,可以为行政主体行使权力打下基础,便于行政主体利用行政立法所创造的空间去获得利益,虽然行政主体并没有直接通过行政规范来获取利益,但是事实上行政主体还是享受到了行政规范的好处。


  (二)行政执法中获取的利益类型


  1.物质利益。行政主体通常都会具有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权力,通常情况下都会采取罚款措施,因此一般情况下行政主体都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权来获得相应的物质利益。在我国《行政处罚法》还没有出台之前,存在行政主体通过收取罚款的方式来进行大规模建筑物的建造或者是产品的购买,这种行为从中所获得的行政利益是巨大的。在《行政处罚法》出台之后对于行政主体的物质利益获得的根本没有发生改变,有的行政主体会在执法过程中出现非理性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能够获得相当大的物质利益。行政主体还可以通过行使收费权的方式来获得物质利益,作为行政主体可以向相关企业收取税收,在这个过程中行政主体能够得到更加具体的物质利益。


  2.精神利益。行政主体也可以在执法过程中满足自己精神利益的需求。行政主体可以通过影响群体价值判断的方式来获得社会上对行政主体的广泛认可,给予了行政主体足够的认同,这也就是行政主体所获得的精神利益,这也是一种政治文化。行政主体能够在执法的过程中不断地规范权力的行使方式,这也就是行政主体所能够得到的精神利益。


  三、行政法中的行政利益关系及产生的影响


  (一)行政法中的行政利益关系


  1.立法中的行政自利。我国的很多学者在研究政治法律的过程中都会对行政主体通过行政体制所获得利益进行研究,行政主体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得个人利益,这也表现出行政主体更加看重个人利益,通过行使公权力来侵占公共利益。行政主体需要正确地看待权力,这样才能够正确地掌握行使权力的方式以及自己的立场,才能真正地理解自己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应当以人民的利益为主。但是现实情况是很多的行政主体在执法和立法的过程中经受不住利益的诱惑,更加追求自身的利益,从而对公众的利益造成了损失,这种以权谋私的做法终将会导致腐败。


  2.执法中的滥用职权。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是违法的。行政主体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相应的权力,并且行使某种权利是需要具有特定的目的的,如果一旦超出范围,行政主体都是不能行使相应的权力的。行政主体之所以能够依法行使权力,是因为公共利益的需求,行政主体需要合理地使用权力来保障公共利益,如果在执法的过程中滥用权力就会造成违法,虽然行政主体在滥用权力的过程中不一定是为了行政利益,但是如果出现了行政利益行政主体一定是滥用职权。


  (二)行政利益關系不当产生的负面影响


  1.影响公共资源分配。我国的行政系统中行政主体具有能够分配一定公共资源的能力,但是实际情况下行政主体会通过行使这种权力来不断地获取自身利益。行政主体会在分配公共资源的过程中涉及到自身的利益,从中出现行政利益,这是必然的,如果出现这种行为对于其他群体来说都是存在负面影响的,这对于合理分配公共资源来说会产生更多的不公正现象和影响。


  2.影响法制公正。行政法的出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行政利益的出现,降低行政主体违法的概率。行政主体通过行使自己的行政权来获取私利就会破坏行政执法的公正性,这是违法的行为,社会群体会对政府部门丧失信心,政府的公信力也会大幅下降。因此为了保障社会群体的有序和和谐,需要严厉打击和防范行政利益,保护我国行政法治的公平公正性,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3.影响行政主体公信力。行政主体所获得的行政立法和执法权力都是来源于人民群体,其存在的意义就是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行政主体本身是不应当存在行政利益的,行政主体应当合理地使用权力,使权力能够真正实现为人民服务,这才是公权力的意义所在,如果行政主体为了谋取自身的利益不惜牺牲公共利益,人民群体就会对行政主体丧失信心,行政主体的公信力就会下降。


  四、行政法中的行政利益关系防范措施


  (一)对公共资源的分配进行立法限制


  《行政许可法》限制了行政许可权,该限制对于我国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为限制政府行政系统的分配资源能力提供相应的思路,使我国的行政系统能够更加合理地进行公共资源的分配,其中需要体现适当的原则。在分配公共资源的过程中政府部门所出台的法规还是很难限制的,地方政府也具有相应的分配公共资源的能力,在《行政许可法》中虽然对部门规章进行了限制,但是可以进行公共资源分配的方式还有其他方式,也可以不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来进行分配。其实是《行政许可法》对于部门规章的公共资源分配问题没有起到实质性的解决作用,我国在每一年都会在部门规章中出现相应的与公共资源分配相关的内容,地方政府也会出台相应的部门规章,其中也会有较大篇幅有关于公共资源的分配,很多的地方政府都是通过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来进行公共资源的分配,这种方式是很容易出现行政利益的,极容易导致贪污腐败。行政主体可以通过出台行政规范的方式来获得大量的个人利益,这也是其以权谋私的一种主要方式,因此我们为了更好地控制行政利益的出现,就需要对分配公共资源的方式进行限制。从一方面来说需要在分配一些特定的公共资源时只能通过法律的方式,政府部门是不具有相应的分配权的;另一方面行政系统在分配一些公共资源的过程中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严格的操作。


  (二)行政决策降低私权干预


  行政法中包括调整公权关系的内容,在典则中需要注明行使公权力的方式,对其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但是很多的地方政府普遍存在行使私权的现象,政府行政系统通过发布规章的方式来进行公权关系的调整,因此很多的政府行政系统就会通过简单的流程来决定将一个人的财产进行征收,在我国这样的地方政府系统行使权利的过程中都会采用这种简单的流程,这也直接导致了我国在进行宪法修正的过程中针对公民个人财产征收流程进行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必须要经过相应的程序才能征收,《行政强制法》其实能够起到的调整作用是相当有限的,但是能够对地方政府行使权利的方式有所限制。行政系统可以通过行政处罚以及行政规划的方式来对私权进行干预,所可以采取的形式是非常少的。但是如果在干预私权的过程中采取一定的手段,行政利益就会更加容易形成。因此在防范行政利益的過程中,需要做到公权与私权之间存在一条明确的界限,界限的清楚程度会影响行政利益的产生,就算行政系统中会形成相应的行政利益,但是实际上这种行政利益是不能够带来直接的伤害的,也不会成为法治的敏感问题。


  (三)构建有效的司法审查机制


  行政利益最突出的就是会造成侵权,对社会群体造成权益损伤,这些群体是可以通过相应的方式和渠道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这也是打击行政利益产生和泛化的一种有效方式,通过对社会群体提供法律救济的方式来干预行政利益的产生,如果司法能够作为一种纠错手段来避免行政利益产生更大的危害,能够充分体现出我国宪法存在的必要性。但是我国还存在行政诉讼制度方面的问题,无法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行政诉讼法》中将受案范围进行了严格规定,而且《行政诉讼法》中对人民法院的审查也进行了限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主要是对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出现的概率不高。我国所建立的行政审查制度对于利益受到侵害的社会群体来说是不全面的,只能够在法律规定的特定范围内保护其权益,面对行政主体通过获得行政利益的方式所造成的社会群体利益的侵害,是不能够依靠司法审查来进行合理解决的,从中可知我国需要将司法审查的范围进一步拓宽,使更多不具体的侵害社会群体权益的情况都能够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来进行查处,构建起有效的司法审查机制。


  五、结语


  综上所述,行政法中行政利益问题在我国研究的学者较少,但是该问题的严重性对于国家的发展来说具有一定的阻碍作用,尤其是对社会的影响方面具有严重的负面影响,而且行政利益的产生会对法制造成严重的破坏,影响社会和谐和人民团结。因此我们需要避免行政利益的产生,限制分配公共资源的方式和流程,构建起有效的司法审查机制来进一步改善我国的行政环境,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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