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论文网 > 论文宝库 > 法学法律类 > 刑法论文 > 正文

小议网络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理念

来源:UC论文网2015-10-31 14:49

摘要:

中国学术杂志网提供:小议网络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理念有关杂志投稿须知、栏目设置、收录情况和中国刑法论文论文发

一、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含义

网络知识产权是传统知识产权基于网络载体而存在的形式。因此,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并不是一类独立罪名,而是以计算机信息网络为手段实施的网络犯罪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一种交叉犯罪形态。②学界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有不同表述。有的学者认为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是指以互联网为工具而实施的严重危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以承载知识产权的网络为攻击目标的犯罪活动,通俗的提法是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犯罪。有的学者认为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是指通过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结合刑法对犯罪概念以及知识产权罪的表述,笔者认为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是指利用互联网为手段,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依据刑法规定,适用刑罚处罚的行为。其行为一般包含两种情形:(1)以互联网为工具实施的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犯罪。主要是指利用网络的通信、资源共享、远程传输等功能实现的侵害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通常假冒型、流通型、复制传播型知识产权犯罪在网络环境下均是利网络环境作为场所,通过正常的网络技术应用而实现的。(2)侵害承载知识产权网络信息的犯罪。主要是指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手段侵害他人信息安全的知识产权犯罪。例如网络中使用P2P软件上传、下载侵权作品,这种非法获取型犯罪行为便是通过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破坏或者非破坏地进入他人计算机网络,非法获取他人信息。③

二、网络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机理

信息网络技术促进了社会的繁荣和经济的发展,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也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其提供的互联网平台为我们搭建了新的社会关系,成为当今社会生活秩序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网络技术的这种重要性就决定了充分发挥刑法的行为规制功能、社会保障功能来对其保护的必要性。

(一)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危害是刑法介入的客观基础

刑法的保障功能就体现在通过制裁侵犯某种社会关系的犯罪行为而使该社会关系不再受到侵犯。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的生产模式,促进了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的调整,改变了世界整体经济结构,网络经济时代已然来临。同时,网络技术渗透到社会各行各业,跨越时间和空间,突破国界与地域造就了一个与现实世界相连又相对独立的虚拟世界。承载着知识产权的网络技术,以及其构建的互联网信息传递平台,使得网络与知识产权密不可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联系性也使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构成了对现实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国家为了推进科技进步和发展建立的知识产权制度,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重要保障。如果对该制度的破坏达到一定程度,即符合我国《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的的定义,应当以刑罚手段进行制裁。

(二)刑法的强制性和严厉性是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手段

国家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方式一般包括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等。这些法律制裁方式中,刑法制裁方式是最严厉也是对犯罪分子最具威慑力的一种制裁手段。刑法可以直接运用刑罚来惩罚犯罪,能够对网络知识产权提供有力保护。而且,刑法是其他法律部门的救济和保证,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利益的最后救济和保障手段,其威慑力和保护性远比其他法律手段更加有效。

(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决定了必须配置刑法手段

用法律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应该是全方位的。民事、行政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固然十分重要,但刑事制裁方式也是用法律手段调控知识产权领域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首先,刑法天生就具有强烈的社会保护的功能,即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权利免遭犯罪侵害的作用;其次,刑法的性质也决定了其是社会关系的最终调节手段和最终保护手段。当一种行为具有违法性且运用其他法律手段不足以控制其违法性时,就要求诸刑法的调整。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与知识产权的民事保护、行政保护一起,组成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网。因此,完整的法律调控体系中不能没有刑事制裁手段。综观世界各国家和地区有关制裁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体系,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均分层次综合运用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的方式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行制裁。所以,针对一般的危害网络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有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构成“前沿阵地”;对严重危害网络知识产权的行为,必须要有刑法这个“坚固后盾”,以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

核心期刊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