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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

来源:UC论文网2020-09-19 10:18

摘要:

  摘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在这个总目标的实现过程中,宪法在我国国家法治体系建设里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习总书记强调,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所以,把宪法实施好,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依法治国;宪法实施;体制机制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

  摘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在这个总目标的实现过程中,宪法在我国国家法治体系建设里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习总书记强调,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所以,把宪法实施好,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依法治国;宪法实施;体制机制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将依法治理、依宪治理落到实处,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非常重要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制度建设角度对保证宪法全面实施作出了重要部署。


  一、建立宪法实施的监督制度


  我国在宪法监督制度上和西方国家不同,我国是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框架下实行宪法监督。而美国的宪法监督体系,是在司法事件中发展出来的(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发展出来的)。在它的体制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合宪性审查的权力,主要交给了普通法院和最高法院。通过普通的司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从而保证宪法的稳定。美国监督宪法实施制度的特点有三个方面:首先是通过个案来实施宪法监督;第二是先例约束;第三,多元的监督宪法主体。德国是建立了专门的宪法法院。德国宪法法院设在卡尔斯鲁厄,宪法法院有2个庭,每个庭8个法官。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组成不同的审判庭。在这种模式下,普通法院不能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权力授予给联邦宪法法院。另外,德国宪法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是明确的,德国宪法明确规定宪法法院只对8类案件有监督审查的权力。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院、检察院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它们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所以,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也是国家的立法机关。我国宪法并没有把监督宪法实施的大权交给法院和检察院,而是交给了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五四宪法”规定,只有全国人大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八二宪法”扩大了监督主体,增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宪法一旦被实施,就必须对宪法进行解释。有权解释宪法的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立法机关,也是一个宪法解释的机关,还是一个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


  宪法为什么要解释?这与宪法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区别是有关联的。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的规范具有原则性、根本性、纲领性的特点。对于这种非常抽象的、非常原则的规范,当要进行具体实施的时候,就会涉及对宪法的理解。如果有不同理解,在实施的过程中,就会产生争议。所以必须由一个权威的机关来行使这个权力,在我国行使这项权力的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也就是说宪法解释要按照一个明确的规则来实施。通过明确的程序和规則,大家都可以参与宪法解释这项工作,也通过明确的程序和规则对宪法解释的行为加以规范。人民群众也可以通过这个明确的程序和规则来保障宪法四十一条所提出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把人民的知情权、救济权、参与权,通过宪法解释的程序表现出来。这是我国推进制度创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三、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在我国,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合宪性审查的对象,首先是对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作为全国最高的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保证宪法实施最重要的一个方式就是事先的审查或者事中的审查。当我国需要一个立法规划的时候,首先就要进行合宪性的判断;其次,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法律的起草、审议也要通过合宪性审查,使制定的法律符合宪法的原则和精神。我国还规则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备案是一种事后审查的方式。


  在一个国家中,判断规范性文件是不是合宪合法,最大的动力源在人民群众。所以,立法法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如果确实发现违宪违法,工作机构就要向有权机关建议进行审查,撤销违宪行为。


  2018年宪法修改以后,所有的设区的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立法主体增加到354个,大量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合法性审查就显得非常重要。我国在制度建设里提出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合法性审查,提出把所有的规范性文件都纳入备案审查的范围,并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这对我国宪法实施和监督是非常重要的。


  关于审查主体的问题,虽然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的职权,但是因为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是会议性机构。然而,监督宪法实施、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是一个经常性的,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所以要有具体的工作部门。2018年宪法修正案中提出,要设立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赋予了宪法法律委员会五大职能: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这五大任务的具体落实,对我国宪法监督工作将会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卢义杰,房立俊:推进合宪性审查 完善宪法监督制度,中国青年报, 2017-10-24(04版).

  [2]任进:为什么要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人民论坛网站,2018-06-25.

  作者简介:作者:杨勇,男,1982年6月出生,籍贯安徽铜陵,现担任中共泾县县委党校教研室教师,研究生学历,助理讲师,研究方向:法学、党史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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