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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数据治理的时代挑战及行政法的应对

来源:UC论文网2020-09-28 10:17

摘要:

  摘要:文章先分析了互联网数据治理下的时代挑战,包括保障机制不足、缺少数据共享判定标准,随后介绍了行政法应对措施,包括深化扩展行政法内涵、形成完善配套制度,希望能给相关人士提供有效参考。  关键词:互联网;数据治理;时代挑战;行政法  引言  互联网数据治理作为一种全新的社会治理方式,拥有治理主体多元性特征,同时相关权力来源也十分广泛。基于治理调控复杂性,数据治理中需要结合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实施...

  摘要:文章先分析了互联网数据治理下的时代挑战,包括保障机制不足、缺少数据共享判定标准,随后介绍了行政法应对措施,包括深化扩展行政法内涵、形成完善配套制度,希望能给相关人士提供有效参考。


  关键词:互联网;数据治理;时代挑战;行政法


  引言


  互联网数据治理作为一种全新的社会治理方式,拥有治理主体多元性特征,同时相关权力来源也十分广泛。基于治理调控复杂性,数据治理中需要结合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实施,当下数据治理方面的行政法尚未形成完善成熟的体制,为此需要不断深入解读行政法原则,促进相关法律原则的不断丰富。


  一、互联网数据治理下的时代挑战


  (一)多元共治相关保障机制不足


  互联网数据治理下,共享经济是其中的重要领域,单纯凭借行政机关的力量,无法对共享经济市场中的各个参与者行为进行有效规范,并规避各种垄断和不良竞争问题的发生。用户于消费中会实施跨市场选择,为此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扩展治理权范围,从而才能对不同市场中的竞争效果和行为过程进行合理控制,基于大数据下的支配行为进行合理规范。当下的网络数据治理中,和网络购物平台、自媒体规制、共享设施等相关的立法依然存在巨大缺口,多元共治水平相对较低。近几年网络数据泄漏问题越加突出,比如饿了吗和今日头条相关用户首次下载后会提示各种权限,包括通讯录和摄像机等,而这也属于一种暗获隐私的手段,导致用户信息遭受不正当利益。在出现相关事件后,工信部针对相关企业进行约谈,进行规制。调控管理中,相关治理主体较为单一,呈现出一种扁平化特征。行业协会、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团体没有进行及时反应,发挥出协同治理和公私协作的功能。


  (二)缺少数据获取和共享的判定标准


  在计算科学以及数学领域,算法本质属于定义计算步骤序列,可以应用到自动推理和数据处理当中,具体而言算法是表示有限长度列表的合理措施,在互联网时代下,需要以数据运营结果为基础,而算法决定了平台资源配置源代码方程,其能够促进网络活动相关参与人员各种行为实现数字化转变,随后以预设指令运算作为基础支撑,实现输出效果。因为算法所形成结果在大部分条件下会影响网络平台经营效益,所以现实条件下,结合算法限制、规避法律、引导用户行为从而得到不正当利益的问题越加突出,行政法相关规则也无法准确发挥出规制和调控功能[1]。


  二、互联网数据治理下的行政法应对


  (一)深化扩展行政法原则基础内涵


  数据治理背景下,对于多元共治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专门规范数量持续增加,但通过分析行政法实现与实施两种关系,想要促进规范和价值实现社会化转变,则需要促进大众从心理角度认可该种价值,应形成明确的行政法治总原则。联系互联网下数据治理等复杂行为以及治理特征,不断扩展行政法原则内法律依据范围,积极探索软法治理模式。为此,可以对多种文件进行整合,规定治理主体身份,明确相关规定适用性,并在此基础上合理划分法律依据界限。当下除了我国网络安全法对互联网中的数据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制以外,其他规定都属于行政规范性内容。通过内容分析,相关文件的推出可以体现为行政机关进行精准治理和回应民意,对于治理主体的规定也是通过群防群治和政企合作等手段来确保治理效果。腾讯联合公安部门合作研发麒麟系统和鹰眼系统;浙江公办部门联合阿里神盾局共同研发盗号软件,能够体现出网络中联防共治,属于一种社会治理的有效创新,能够有效集中社会各层力量,对社会问题进行共同治理。把身份性规定当成审查工作的前提条件,把互联网下数据治理法律主体依据扩展到行政规范文件范围内。


  (二)针对行政法形成完善的配套制度


  合理选择治理工具,结合科学的应用频率、次数,形成一种较为科学的应用机制,在数据治理时代下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此需要尽量避免对于某一特定工具的偏好,能够适时对工具应用比例进行科学安排,从经济学层面分析,共享经济场域中信息不对称无法避免,而传统强制性管治形式的规制工具,无法对该项问题进行合理应对。信息工具能够为规制机构以及交易主体提供有效的决策信息,能够帮助有效决策质量[2]。


  不断优化补充个人信息权和知情权平衡机制。互联网时代中的数据治理下,和个人信息权以及知情权的实现,属于统一且矛盾的关系,能够体现出行政法利益保护原则关键。以数据留存行为和形成效果为例,能够通过当下互联网数据行为对于个人信息权影响,和治理主体知情权和信息权协调与权衡入手,深入研究在行政行为撤销、变更或行政允诺没有兑现的条件下,怎样对数据治理主体进行行为规制。针对个人信息权和知情权构建平衡制度过程中,需要注重多样给付行为。


  结语


  综上所述,当下中国正处于科技、社会和经济全面转型改革的重要时期,而行政规定处于法律底层在长时间发展中一直备受批判,存在法律不统一问题,或无法跟上互联网时代发展速度,为此需要在法律原则、行政法规范相关精神、秩序之間寻找平衡性,形成互联网时代中数据治理的有效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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