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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对唐制的传承与变革

来源:UC论文网2015-10-31 14:53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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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宋代行政法传承唐制之表现

(一)法律渊源方面

从法律指导思想来看,宋代行政法受唐代影响极大,正所谓:“国朝典章,沿袭唐旧”[3](卷340,《苏颂列传》)。宋太祖鉴于“唐末,进士不第,如王仙芝辈唱乱,而敬翔、李振之徒,皆进士之不得志者也”等情形,遂改革科举制度,“广开科举之门,俾人人皆有觊觎之心,不忍自弃于盗贼奸宄”,以致“士之潦倒不第者,皆觊觎一官,老死不止”。时人赞叹,“艺祖皇帝深知此理者也,岂汉、唐所可仰望哉”[4](卷1)?此举对宋代科举选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宋淳化五年(994年)五月,宋太宗在和近臣廷对时,大臣吕蒙正就认为:“唐末帝王,专委臣下,致多阙失,兼家族罕有保全。今陛下躬决万几,臣下止于奉行圣旨,臣尝与同列等言,实知荣幸。”[5](卷36,《淳化五年五月戊寅》)这种认识很有一定代表性,对如何处理君臣关系以及近便人关系的思索,促进了“与士大夫共天下”行政法制思想的形成。之后的皇帝也以唐朝为戒规。宋元祐初,宋哲宗采纳大臣苏颂建议,诏曰:“史官采新、旧唐书中君臣所行,日进数事,以备圣览。”[3](卷340,《苏颂列传》)这种认识和制度的形成,对于宋代法律的制撰影响深远,既保证了北宋行政法的统一和完整,对于行政体制运行和官僚队伍更新也有着积极作用。从机构设置来看,宋代深鉴唐代地方藩镇权力过大以及朋党弊端,在机构设置上重分权,讲制衡,形成了自己的特色。有鉴于“唐之方镇得专制一方,甲兵、钱谷、生杀、予夺皆属焉,权任之重自宰相之外他官盖无与比”的情形,宋代因时改革,“既削方镇之权,节度使不必赴镇,但为武官之秩,间以宠文臣之勋旧,内则为宫观使,外则别领州府而已”[6](卷上)。从礼仪来看,宋代对唐代继承的多,更革的少,显示了自身重塑秩序的决心。“国朝礼大臣故事,亦与唐五季相踵。宰相遇诞日,必差官具口宣押赐礼物。”[7](卷2)唐代故事也成为维护宋代朝廷礼仪的凭借。宋仁宗即位之初,章献太后称制,官员宋绶就引用“唐先天中,睿宗为太上皇,五日一受朝,处分军国重务,除三品以下官,决徒刑。宜约先天制度,令群臣对前殿,非军国大事,除拜皆前殿取旨”故事来讽谏章献太后[3](卷291,《宋绶列传》)。这对抑制章献太后权欲,并促使其还政于宋仁宗有积极作用。从考课制度来看,宋代对唐代有继承,更有发展。对此,马端临透彻分析云:“考课之任,唐则属之吏部,专以考功郎中主之。宋兴之初,祖宗特重其事,故不但委之司存,而特命清望之官同任其事,如五年之命王沔、谢泌之流是也。至是年,始立审官院、考课院,于是专有司存。然所命同知院事者,亦皆名流贵官为之,比唐制为重矣。”[8](卷39,《辟举》)也就是说,宋代在继承唐代考核制度上增加了专门的考核机构,提升了考核官员的品级,重视程度重于唐朝,体现宋代重点治吏的特点。从法律编纂来看,宋代对唐代的继承特色极为明显。具体来讲,宋代在《宋刑统》里保留了众多唐代条文,还将唐代行政大典《唐六典》作为自己主要的行政法渊源。比如,在行政职责规定上,“谨按《六典》,中书舍人之职,凡诏旨制敕皆按典故。而起草制敕既行有误,则奏而正之”[9](卷16)。而且《唐六典》常作为奖励颁赐给地方官员,从而使其成为重要的法律依据。宋代修法频频,其依据亦多以唐代法律为旨归。北宋中期元丰改制的主要法律依据就是《唐六典》,可见唐制对北宋行政法影响之深。

(二)职官设置方面

宋代在官制设置方面,继承唐代很多。《唐六典》更是成为宋代官制改革的主要依凭。比如,宋神宗“见唐六典,遂断自宸衷,锐意改之,不日而定,却不曾与臣下商量也”[1](卷128,《本朝法制二》),此种行为令王安石都感到震惊。宋徽宗崇宁三年(1104年)五月,罢开封权知府,置牧、尹、少尹;改定六曹,以吏、户、仪、兵、刑、工为序,增其员数,仿《唐六典》易胥吏之称[3](卷19,《徽宗本纪一》)。此外,唐代故事也是协调君臣,处理职官改革的依据。宋神宗元丰时,御史乞罢堂选。曾公亮、王安石等反对,宋神宗就以“唐陆贽谓:‘宰相当择百官之长,而百官之长择百官。’今之审官,苟得其人,安有不能精择百官者哉”为端因,罢去堂选、堂占[3](卷157,《选举三》)。唐制对宋代官职设置的影响,还表现在宋代君臣的自觉尊重上。即使在官员与宗亲的序班上,唐代故事也是其主要参照物。宋景德四年(1007年)正月,因宗亲赵惟吉和石保吉并兼同平章事,且石保吉任命在先,在处理班序上,就是借用“唐武德中诏宗姓在同品官上”故事,而规定“武信节度使惟吉序班在镇安节度使石保吉上”[5](卷65,《景德四年正月甲寅》)。由此可见唐制对宋代影响之深。

(三)官员选拔与管理

官员选拔是保障行政机构运行、提高官员理政自觉性的重要手段之一。在这方面,宋代受唐代影响也很大。首先,从官员选择属官上来看,有鉴于唐代藩镇的教训,宋代将这种权力收归朝廷。“在唐方镇盛时,有奏辟郎官御史以充幕府者,由此幕府连茹增重。祖宗深鉴此弊,一切厘改。州郡僚佐皆从朝廷补授。”[9](卷16)其次,在官员举官自代上,宋代也有很强的唐代色彩,而且也有更革。“唐制,常参官自建中以后视事之三日,令举一人以自代,所以广得人之路也。本朝沿袭,唯两制以上乃得举自代,而常参官不预也。”[10](卷4)但这种记述是不完整的。举官自代的范围不是仅限于“唯两制以上乃得举自代”,实际上在宋真宗咸平之前,常参官是有举官自代的权利的。“往制,常参官及节度、观察、防御、刺史、少尹、畿赤令并七品以上清望官,授讫三日内,于四方馆上表让一人以自代”。宋真宗咸平间,采纳大臣枢密直学士冯拯、陈尧叟等建议规定“两省、御史台、尚书省六品以上,诸司四品以上,授讫,具表让一人自代,于阁门投下,方得入谢。在外者,授讫三月内,具表附驿以闻”[3](卷160,《选举六》)。宋真宗咸平后,这一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且不限于“两制”以上官员。“宋承唐制”在其他方面也有很多表现。如在官员休假制度上,宋代废除了唐代纪念佛道的节日,增设了有宋代特色的天庆节[5](卷70,《大中祥符元年九月壬午》)、先天节和降圣节[5](卷79,《大中祥符五年闰十月壬申》)等节日,且日期比唐代较长,达五天之久。在朝服上,继承也很明显,“宋承唐制,三品以上服紫,五品以上服朱”[3](卷169,《舆服志五》)。诸如此类等等,反映了唐制对宋代行政法律影响的深远。

二、宋代行政法对唐制的变革与扬弃

宋代在继承唐制基础上,表现出了大胆的创新和扬弃精神,这种做法对于宋代行政体制的有效运行起了很大保障作用。此择其要述之:

(一)官员选拔方面

宋代在官员选拔方面,对唐代制度有因有革,且标准更高。“有唐吏部,以四才三实选拔贤能。今之铨衡,略用此制,而又峻以考格荐之。荐章一不应条,未尝进擢。”[9](卷32)同时还参阅其他王朝的有效做法,如“周之六廉……天官比吏之法。今之考课,参用其制”[9](卷34)。在官员监察职责上,扩大了台谏官的职责范围,并加大了对官员的弹劾惩处。“唐左右丞进退郎官矣,本朝故事,未之或然。唯台谏弹劾,有停斥之请;给舍缴璬,有寝罢之文。至于六部寺监举劾其属,必曰‘乞行回避’,微其文,婉其义,所以重台纲,尊国体也。”[11](卷2)而对于唐代弊政的故事,则断然拒绝执行。宋淳化五年(994年)十月,官员张洎善事宦官,尝引唐故事,奏内供奉官蓝敏正为学士使,内侍裴愈为副使。宋太宗认为:“此唐弊政,朕安可踵其覆辙,卿言过矣。”张洎惭而退[5](卷36,《淳化五年十月丁巳》)。这既显示了宋太宗对唐末宦官干政的警惕,也说明了宋代对唐代法制的扬弃。这种扬弃在官员选拔上的最大成功之处就是通过“择文臣使治州郡”,一扫自唐天宝以来的藩镇之弊,实现“每一诏下,虽拥重兵,临大众,莫不实时听命”的目的[12](卷1,《祖宗圣训(一)》)。但其弊端也极为明显。“唐藩镇权重,为朝廷之患。今日州郡权轻,却不能生事,又却无以制盗贼。”[1](卷128,《本朝法制二》)此显非宋太祖等人所意料。

(二)致仕制度方面

在宋代,官员致仕制度较为完善。“常朝官致仕,例得一子恩泽,又许陈乞差遣,并是指射有职田优便去处。”[13](卷26)官员不仅仅是年老致仕,而且具有奖励廉耻,抑制躁竞的作用。宋哲宗绍圣四年(1097年)二月,资政殿学士、大中大夫、提举崇禧观王存上表陈乞致仕。“故事当除东宫官,诏特授右正议大夫,依前资政殿学士致仕,其荫补恩例,各只与一名。言者指存元祐之初论事附会故也”[14](卷120)。宋代致仕制度对唐代制度的发展,主要表现在致仕俸禄上。“国朝自章圣,始命者给半俸,然非得旨者不与,遵唐制也。唐人致仕,非有敕不给俸。今致仕者例给其半,与旧制异矣。”[15](卷2)这说明,“致仕者例给其半”作为先例而具有了法律效力。

(三)行政程序执行方面

宋代行政程序的执行,受唐朝影响很大,且有很大发展。宋代在宰相权力上呈现弱化的发展态势。“唐宰相奉朝请,即退延英,止论政事大体,其进拟差除,但入熟状画可。今所存有开元宰相奏请状二卷,郑畋《凤池稿草》内载两为相奏拟状数卷,秘府有《拟状注制》十卷,多用四六,纪其人履历、性行、论请,皆宰相自草,五代亦然。寇莱公谓杨文公曰:‘予不能为唐时宰相。’盖娴于命词也。今中书日进呈差除,退即批圣旨,而同列押字,国初范鲁公始为之。”[16](卷下)奉还词头是宋代两制官员对不合适政令的婉拒,在这方面,唐代先例发挥了作用,成为一种惯例,而具有行政效力。知制诰胡宿封还杨怀敏复除内侍副都知词头一例,因有唐代故事为前提,自此“舍人封还词头者自尔相继,盖起于富(弼)成于胡(宿)也”[6](卷上)。这种封驳制度是对皇权的监察,对于政令执行和制度维护有着现实意义。实际上,北宋对唐制改革有着较为清醒的认识。大臣王安石认为:“唐以来铨曹法制与今日选法都不同,乃杂用唐制,不全删去。”[5](卷235,《熙宁五年七月丙午》)对“唐以来,州县申牒中书及诸司奏事、判事,皆有词,国初犹然”的做法,宋仁宗认为:“此诚无谓。”王安石则云:“天下无道,辞有枝叶,从事虚华乃至此,此诚衰世之俗也。”宋神宗深以为然[5](卷235,《熙宁五年七月丙午》)。这说明,至少在宋神宗时即已对唐制有了较为理性的认识。当然,宋代对唐代法治的发展远不仅于此,在其他方面亦多有浸润,而其弊端时人也有认识。以荫子制度而论,“汉法保任,唐制资荫,本只及子孙,他亲无预,又不着为常例。今本朝沛泽至广,人臣多继世不绝,恩固甚厚,然事久则弊,亦当改张,以救其失[5](卷169,《元祐二年八月己未》)。

三、“传承与变革”:对唐宋行政法建设的几点思考

在行政法规建设中,“宋承唐制”的原因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总结:其一,唐代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占据着重要地位,对中国文化、经济和政治的影响都很大,尤其是其制定的《唐律》法条翔实精致,而且有专门注释,达到礼法的高度融合。此外,唐代制定了专门的行政法典———《唐六典》。完善的法律为其高度发达的经济和文化提供了制度保证,使唐代成为后代王朝治国安邦的楷模。宋代作为唐代之后的封建王朝,必然会继承和吸取唐代行政法律制度建设中的优长之处,甚至一度带有全面继承的生吞之嫌。“盖欲以名器事功甄别能否,殊不知名实混淆,品秩冒乱之弊,亦起于是矣。宋承唐制,抑又甚焉。”[3](卷161,《职官志一》)其二,五代纷争后,宋代为避免成为第六个短命王朝,急需借鉴前代成就与失败经验教训,表现在政治上就是要在维持皇权和相权的平衡上重新恢复皇帝之权威,这就需要既要依法治国,又要通过“礼”来增强官僚的廉耻感和责任心。而作为最近的王朝和曾经取得辉煌成就的前代,唐朝无疑是最佳借鉴之选。对此,时人有明确认识。如宋仁宗时官员张方平认为:“唐室治乱,于今最近,请取其可行于今,有益时政者,录一二条上进。兹亦贾谊、晁错借秦喻汉之意也。”[5](卷133,《庆历元年八月己酉》)这既是宋代君臣反复以唐为鉴的缘由所在,也是宋代行政法的明显特征。其三,经过唐末五代十国的乱局之后,中国文化经历了很大洗礼,传统儒家文化大受打击,其地位更因佛教的挑战岌岌可危。此外,人们商品经济观念的增强冲击了传统义利观。如何应对这一时代变化,就需要寻找一个文化的主干,并借此得以生发。在选择中,唐代同样是最好的借鉴。这是因为,人们对于历史的怀念有一种距离感,越是最近时期的繁华,就越容易引起人们的同情和归属,在五代纷争后,对距离不远的唐代的回忆无疑最能起到统一人的思想的作用。其四,宋代所处的政治格局迥于前代。宋代从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大一统,特别是如何处理和周边契丹,青唐等少数民族政权关系,是其不得不慎重思索的因素之一,而唐代在处理民族关系上已有很多成功的经验,且唐太宗被少数民族尊为“天可汗”,宋代皇帝对此有时不免有一种酸葡萄的感觉。因此,对于宋代而言,借鉴唐代有着多重意义,“宋承唐制”也就成为不二之选。

四、小结

作为中国历史上文化较为发达的王朝之一,宋代在法治等方面对唐代有因有革。但更应看到,在这种发展中存在着皇权与相权的角力。这种角力,既透露出皇权的日渐强势,也透露出士大夫力争的无奈。因此,如果说唐代对宋代的影响何在,不妨说,宋承唐制将宋代的行政运行推向了更大的反面,皇权得到更大巩固。从另一方面讲,也不妨可以认为这是古代国家政治活动的规正,是摆脱唐末五代行政混乱形态之必然。宋代君主自觉被限制在有限的君权范围内,潜意识的予以默认。宋神宗“快意事一件做不得”,就是这种反应。当然,对于统治者来讲,任何符合王朝利益的行为必然是符合法律的行为,因此寄希望于法律对专制皇帝予以有限的约束,必然是一个悖论。这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在君权独揽的情况下,这种约束对皇帝的权威、自信心也是有影响的。因此对于个性较强的皇帝来说,常常采用破坏既定行政程序的做法来挑战现行法律权威。宋神宗熙宁变法如是,宋徽宗滥用御笔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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