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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不足以及对策

来源:UC论文网2020-10-15 10:27

摘要:

  【摘要】: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运用有效的方法来调节社会主体之间的各种矛盾,只有用公正来调节社会主体之间的矛盾,才能推动社会健康发展。如果这种调节不公正,那么会给社会的发展留下无穷尽的后患,干扰社会的健康发展。当前,我国正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毫无疑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就要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

  【摘要】: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运用有效的方法来调节社会主体之间的各种矛盾,只有用公正来调节社会主体之间的矛盾,才能推动社会健康发展。如果这种调节不公正,那么会给社会的发展留下无穷尽的后患,干扰社会的健康发展。当前,我国正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毫无疑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就要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司法公正;法院;立法


  一、司法公正的概述


  司法公正是法的公平与正义的一般概念在司法活动中的体现,表现为一整套被社会伦理所普遍认同的司法制度和被司法活动参与者个别认同的司法程序。[1]司法公正是人们对司法活动的企盼,也是司法本身所应具有的品质。司法公正要求诉讼结果公正,要准确的认定事实,并且正确的适用相应的法律,同时也要求诉讼程序也公正,每一个案件都要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诉讼,做到公平公正,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立法不够完善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律尚不够完善,规定不清楚。例如,刑讯逼供的问题依然存在;又如,法律文书中所说的可能会严重影响到司法公正。那么,到底是在什么情况下才会严重影响到司法公正?或是什么才算是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这些问题法律尚未告诉我们,而这个度就只能落到法官在判案中的自由裁量上了。


  (二)司法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


  司法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不仅包含专业素质,也包含个人的道德素养。我国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通过公务员考试进行选拔的,法院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考过司法证书。但在实践中却不是如此,尤其是在基层人民法院,招考的时候一般都不限专业,引来大量非专业人员来报名考试,只要能考过,就能进入司法部门工作。然而,大批从专业司法学校毕业的学生就无法进入司法部门工作。在这个问题上,法院和检察院的情况要好很多,在公安部门就显得很严重,公安部门一般都有大量的协警和退伍军人,他们很多都不懂法,更不用说什么专业知识,他们往往会因为不懂法而采取暴力执法,这些行为就会影响到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三)司法监督不到位


  首先,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太小。人民代表大会拥有最高监督权,但真正的监督力度是很小的;其次,法院的自我监督不到位。法院的自我监督也就是内部监督,只要是依靠审级监督来实现的。从逻辑上讲,案件经过的法官数量和审理次数越多,发生错误的可能性就越小。我国主要是通过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来实现的,实践中也确实纠正了很多发生错误的案件。[2]但也可能产生这样两个问题,第一,审理案件的次数多了法官就会形成固定的思想,这并不利于实现公平公正。第二,当遇到发回重申的案件时,时间往往会拖太长,会导致司法工作人员和当事人的身心疲惫,从而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判决。再次,舆论监督的深度有待提升。近年来,网络媒体的加入扩大了舆论监督力度,但问题依然存在。第一,司法机关刻意避开媒体的监督,除了大案或是要案,可见司法机关对媒介的监督配合不到位。第二,媒体自身的监督不到位,这个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媒体工作者的专业素养不好会导致所报道的东西不符合客观事实。


  三、保证司法公正的对策


  (一)完善立法,保障司法公正。


  谈到司法和执法,首先必须要先立法,是司法和执法有法可依。同样的道理,若是没有公正的立法,就不可能实现公正的司法和执法。第一,要从立法上来保障司法公正,从源头上治愈。第一,要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不能像前面所述的那樣,会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到底要到什么样的程度才会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我们不得而知,所以要从立法上杜绝这种含糊的关系。第二,要从立法上保障司法独立。司法权和行政权有不同的属性,应该处于互相制衡的关系中,而不是司法权从属于行政权的关系中。[3]因此,要在立法上吧行政权和司法权划清,明确规定好他们的职责,使他们各司其职,互相制衡。第三,立法要科学、民主。立法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表决,但是我认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是无穷尽的,要善于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汲取他们的智慧,使我国的立法更科学、更民主。


  (二)完善制度和程序,保障司法公正


  首先,要从制度上保障法院和法官独立。要真正的实现司法公正,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保障司法独立。法院是司法权的载体,所以法院要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司法权才能独立,同时也要在制度上保障上下级法院独立。


  其次就是要在程序上保障司法公正。在这方面主要是从程序上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第一,要保障司法公正,那么就要保证当事人能够充分且有效的运用司法程序,使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受到尊重。第二,要让老百姓觉得进入法院不是一件艰难的事情,法院不是过去的衙门,不招就严刑逼供,法院是为老百姓主持公道的地方,是谁想進就进的地方。另外,法院应该降低诉讼费用,保障每个公民的诉讼权。


  再次,程序上要公开、透明。保障程序公开和透明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途径。我个人认为,审理案件时,法院都应该公开审理,不断加强程序的公开和透明,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程序受到监督。当然,除了涉及商业机密的一些案件,其余的案件都应该公开审理,接受各界人士的监督。


  (三)强化法官的综合素质


  建立一个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提高司法公正的基础,要重点抓好法官队伍的建设。首先,要加强法官的专业素质。司法裁判的依据是法律原则和规范,法官是否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是公正裁判的重要前提。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裁判经验,熟悉法律规范是法官的主要专业素质。[4]关于法官的专业素质要求,国家有了明确的规定,所有法官都要具备大专以上的教育程度,虽然很多法官都达到了这个要求,但就如前面所述,许多法官都不是专业的法律学校毕业的,专业法律院校毕业的人少之又少,大多数都是凭考试进入法院之后才开始在实践中学习法律,很多人的司法证书都是法院要求必考才去报名参加考试。这种情况非常多,尤其是在基层人民法院,非专业人员居多。针对这一现象,应该采取相关的措施。一是在选拔人才的时候要严格,重用法律专业人才。二是对提高法官的薪酬,以避免贪污导致司法不公正的现象发生。三是对不同等级的法官制定不同的要求。最后,对那些非专业,而能力又极差,没有提升的可能性的法官给予辞退或是调换职位。


  其次,要不断加强法官的道德素质。法官的道德素质对实现司法公正也很重要,因为具有高尚品质的法官,往往会灵活的领悟和运用法律法规。除此之外,拥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的法官会不受外界的影响,如金钱的诱惑、官僚的压力、社会恶势力的恐吓等等。所以,法官不能忽视道德品质的修养。


  (四)加强监督


  加强司法监督,首先要做的就是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对司法的监督,有了人大的监督,法院的判决会更具有权威性,还能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其次就是完善司法机关内部监督,主要是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要明确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程序。再次就是加强群众和媒体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力度。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因此社会活动中涉及到法律的社会问题都会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司法机关这时候就要虚心的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是害怕外界知道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过程,而对人民群众的监督充满敌意。同样的道理,法院也要虚心的接受媒体的监督,在此基础上还可以通过媒体向群众宣传法律,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司法公正对司法机关是非常重要的,要从内而外改善,使我国的司法机关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忠于法律。


  作者简介:张鲜(1991-6),女,汉族,贵州威宁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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