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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关系

来源:UC论文网2015-10-31 14:56

摘要:

行政法论文摘要:一、行政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含义及关系1、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又被称为依法

一、行政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含义及关系

1、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又被称为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具有法定的依据,符合法定的要求,不得违反行政,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法律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来源于法律。(2)法律优位:凡是经过立法机关同意而形成的法律就是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具有崇高性。(3)法律保留:在某些特定领域排除行政的自行作用,它从根本上决定了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界限。

2、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合法行使职权的基础上,还要做到公平、公正、适度、符合理性。作为行政法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生的原因是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包括以下几点:(1)符合立法的目的。(2)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之上。(3)平等对待,不能畸轻畸重。(4)最小侵害原则,是指行政权力在侵犯公民权利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并且必须选择一种对公民权利造成最小损害的方式来行使,即手段和目的之间要成比例。

3、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关系

(1)行政合法性原则产生于行政合理性原则之前。原始封建社会,君主作为最高统治者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他们的意志就是法律,人民只能绝对服从。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这种传统开始被打破,出现了自由裁量领域,伴随着自由裁量权的出现,合理性也开始萌芽。(2)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础和前提,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在行政合法性原则上的进一步要求。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具有合法性,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在此基础上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应考虑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自由安排行政权,以保证行政权更加有效地行使。(3)行政合法性适用于所有的行政领域,而合理性原则则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领域。单纯的行政合法性只适用于羁束行政领域,法律至上,无须考虑其他因素;而对于自由裁量行政领域,则需综合考虑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做到二者的有机统一。

二、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相悖的原因分析

1、合法但是不合理的行政行为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行政主体的原因。某些执法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出现滥用权力的倾向。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众所周知,在我国公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一旦失去制约必然会滑向“绝对腐败”的深渊。行政权力属于公权力的一部分,也具备公权力这一明显的特性,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居于主动地位,属于强势的一方,有时为了自身的利益他们会滥用行政权力,以达到自己的预期目的。(2)行政客体自身的原因。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公民的需求越来越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他们自认为自己的某些特殊要求是合法并且合理的,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权力的支持。但是由于自身认知能力有限,可能提出的某些要求对个人来讲合理但是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却是不合理的。(3)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不能及时应对社会行政领域出现的突发事件。到目前为止,我国的行政法仍处于实践和改革期,还没有一部完整统一的行政法典,尚未达到行政主体完全依法行政的阶段。

2、合理但是不合法的行政行为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行政主体的原因。行政主体根据行政行为的特殊性,在自由裁量领域行使行政权,他们充分考虑了相关的因素,其本质目的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利益和社会的秩序,因此不得不以牺牲法律为代价来维护公民的利益,以维持社会稳定。(2)行政客体的因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公民的生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公民的个人需求也变得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有特色,此时他们的许多要求得不到行政法的有效庇护,因此必然会冲破法律的桎梏,以达到自己的特殊目的。(3)法律的滞后性。法律是意识形态领域的存在物,相对于物质世界而言,具有相对独立性,与现实世界的发展并不是完全同步的。随着法制社会的逐步推进,行政主体和行政客体的要求已经出现了较大的变化,但是法律却没有及时更新,难以适应时代变化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三、正确行使行政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的意义

1、有利于规范行政主体的行为

公权力具有极大的扩张性和强制性,极易走向腐败。行政权属于公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在社会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如果行政权行使不当,极易使得它的最终效果与最初目的相悖而行,从而危害整个社会。但是如果行政主体在自由裁量行政领域合法合理地行使权力,则有利于规范他们自身的行政行为,调整他们的权力行使心态,让行政权真正变成一种“服务权”而不是“谋利权”,从而保持行政权的有效性与正当性。

2、有利于维护行政客体的利益

行政客体在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处于被动的和弱势的地位,虽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由于阶级和时代的特征,在具体的权力行使过程中公民的主人翁地位却没有得到有效体现。法律的本质是维护公民的利益,但是在行使的过程中,却出现了危害公民利益的情况。如果行政主体在合法性原则的基础上合理地行使行政权力,则有利于维护行政客体的物质和精神利益,达到最小侵害和最大保护的目标。

3、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尚处于探索形成期,对于一些行政行为及行政现象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一些突发事件缺乏相应的有效应对机制,也就是出现了一些所谓的法律漏洞,它们与自由裁量领域同时存在。因此,就必须要行政主体正确有效地行使自身的行政权力,既要做到合法,又要做到合理,综合考虑法律的制约因素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在维护公民利益的同时也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性。

4、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

一个良性的社会必然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但是相应的执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也不能盲目地信仰法律,法律是人为制定的,必然存在自身的缺陷与不足,不可能完美无缺、无可挑剔。因此,行政主体在崇尚法制的同时也要考虑到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做到行政权的有效行使与公民权利保护的统一,从源头上防止社会动荡和权力腐败,维护社会秩序。

四、实现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有机统一的对策探究

1、强化行政主体的服务意识

行政主体是行政权的直接执行者,他们的素质直接影响了行政权的行使效果。因此,要加强对于行政执法者的思想道德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以公权谋私利,不因私利损公利。在执法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相关的因素,公平对待所有的行政客体,全面考虑行政客体的合法权益,既要在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规范和程序,又要在执行过程中实现对公民权利的最大保护。

2、提高行政客体的法律意识

21世纪是经济高度发展的时期,也是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时期,随着时代的变迁,公民的要求也越来越呈现多样化的特征。随着教育的深入发展和法制社会的逐步推进,许多公民都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是还有许多人对于我国的法律了解程度不够,仅仅是知法守法,却不懂如何用法,对于一些法律规定也不够明白。因此,要加强对于行政客体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让他们在合法性原则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合理性诉求。

3、完善行政法律制度和体系

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形成一套全面的行政法律制度和体系,也没有一套完整的行政法典,因而在法律的执行上存在很大的空缺,导致许多行政主体不知道如何执法。因此,要加强对于行政法律体系的建设,尤其是要加强无法领域的法律建设,同时也要消除一些不合时宜的法律规定,还要制定一些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机制,承认危机处理时的行政权力的合理性,从而形成一套规范的行政法律制度和体系。

4、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行政权力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形态,其行使必须要受到法律的监督和管理,也要受到公民的监督,以防止公权力腐败现象的发生。因此,司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于行政权的监督和管理,对于一些不合法的行政行为要加大惩治力度,防止公权侵害公利现象的发生。公民也应该加大对于行政权力的监督力度,对于一些不合法的行政行为要及时上诉。社会也要通过舆论、新闻及其他形式来加大监督力度。

五、结语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了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活动的基本特点,贯穿于行政关系之中,对于指导行政活动以及监督行政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只有在行政合法性的基础上做到行政合理性,实现二者的有机统一,才能使行政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稳定,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高效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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