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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凶器综述

来源:UC论文网2015-10-31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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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凶器综述范文

一、“凶器”的概念

在《辞海》中,“凶”有三种含义:1凶恶2杀伤人的行为。如行凶,亦指行凶的人。“凶器”有两种含义:1古指兵器2古时泛指丧葬用的器物。在《古今汉语词典》中,“凶器”有三种含义:1兵器2棺材和陪葬的器物3行凶用的器械。在刑法中,广义的凶器是指:一切用于实施犯罪的器械。包括在犯罪中导致人身损害的一切器物。刑法中所说的“凶器”是狭义的。狭义的“凶器”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并对人体造成损害器械。在刑法中,凶器有三层含义:第一、必须与犯罪行为相关。是指行为人必须使用器具实施犯罪活动;第二、行为人实施的犯罪必须已经发生。要求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在实施犯罪时,器具就转化成了凶器。第三、所实施的犯罪必须与生命权或健康权相关,要求行为人使用器具是针对被害人的生命、健康的犯罪进行的。日本学者木村龟二主编的《刑法学词典》中将“凶器”界定为社会的一般概念上,被人们的视听认为有杀伤危险感的器具。张明楷教授认为:所谓“凶器”是指在性质上或者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具。凶器必须是用于杀伤他人,故具有毁坏物品的特性而不具有杀伤他人机能的器具,不属于凶器。陈兴良教授认为:“凶器”,是指客观上足以对他人的生命、身体、安全构成威胁,具有杀伤危险性的器物,其种类并无限制。”这些观点都指出了“凶器”必须具有杀伤力或对他人的生命构成威胁。进一步思考可以得出,“凶器”的特征不要求具有明显的杀伤力,只要能对他人构成威胁或可能攻击他人即可。我们知道,对于刑法规定中的同一用语,应当给予相同的含义,作出同一性的解释,这也是符合刑法解释原则的要求。否则,就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也违背了刑罚的谦抑性。“携带凶器抢夺”与“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中的“凶器”应作出相同的解释。这是因为:一般来说,凶器具有两个特征:1.凶器是一种器具,这是凶器的物理属性。只有器具才能成为凶器,器具之外的东西不能成为凶器。2.是用于行凶的器具,这是凶器的附加属性。即只有用于行凶的器具才是凶器。这样一来,就将“凶器”的范围缩小在一定的范围内,使得这一概念更加明朗化。  

二、凶器”的分类

对“凶器”作出分类,是为了更好地把握和认定。凶器的分类主要依赖于器具的用途、杀伤力等。我国立法将凶器分为两种情况:(1)是国家管制类器械,如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2)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的其他器械,如斧头、菜刀等,这些器械并非国家管制类器械,要认定其是否属于凶器,就必须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器械不具有违法性,但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意图却反映了其凶器的本性。如果行为人携带器械的目的不是为了实施犯罪,也实际并未显示或使用的,就不应认定为凶器。  

三、“凶器”的认定

在我国刑法中对“凶器”并无统一的概念,只有在《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携带凶器抢夺做出了解释:“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由此可见,“凶器”包括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或者其他器械。那么除了器械,“凶器”是否还包括作案工具、危险物品呢?

1.凶器是与作案工具的区别。在盗窃罪中,作案工具一般包括撬门用的楔子、钳子等,只具有毁坏物品的特性而不具有杀伤他人的特性,是行为人为了进入作案场所方便行窃所使用的工具。作案工具比凶器的范围广,主要依据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如果行为人以作案工具相威胁或伤害被害人,此时作案工具即凶器,反之亦然。由此可得出,作案工具可以是凶器,但凶器并不一定就是作案工具。

2.凶器与危险物品的区别。危险物品一般包括爆炸性物品、易燃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毒害性物品、腐蚀性物品以及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也就是说,危险物品极可能危害人身安全也可能危害财产安全,而凶器是对人身具有杀伤力或者威胁的物品,不包括对物实施危害。由此可以看出,危险物品的范围较凶器要广。危险物品可以包括凶器,但凶器并不仅仅局限于危险物品,例如:匕首、铁棒、绳索等。

3.凶器的判断标准。通常情况下,凶器一般是指枪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但并不限于枪支、管制刀具,在凶器认定时,应当注意:

3.1该凶器是否对人体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如果无法使他人造成威胁或伤害,就不能认定为凶器。如:行为人使用空矿泉水瓶反复击打被害人,由于矿泉水瓶无法对他人身体造成较大伤害和威胁,不能认定为凶器。再如:行为人将空矿泉水瓶用力塞入被害人口中,使被害人掐死,此时可以将空矿泉水瓶认定为凶器。

3.2该凶器是否具有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现实可能性。如:盗窃时使用钳子、起子等,容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可以认定为凶器。而一些小型万能钥匙、刀片等,虽然存在潜在危险性,但不容易对他人造成伤害,也不具有威慑性,可以不认定为凶器。对于“凶器”的理解,在我国刑法中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举例来说,如果将行为人在实施抢夺时使用的器具认定为凶器,那么就构成抢劫罪。如果将行为人在实施盗窃时使用的器具认定为凶器,那么就构成携带凶器盗窃,在定罪量刑方面都会从重处罚。所以,在实践中,对于“凶器”的认定应当严格把握判断标准,结合案件,准确定位,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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