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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研究

来源:UC论文网2020-11-17 13:32

摘要:

  【摘要】国内法治化进程不断加深,基于当代法治原则,行政主体行使权力期间,一定要恪守诚信,不能对相关行政行为予以随意的变更、撤销以及废止等,反之则需对相对人赔偿一定的信赖利益损失。我们国家基于德国法律安定性原则和诚信原则,制定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之后广泛应用在行政法之中。本文从实际角度出发,对行政法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予以详细分析和阐述:  【关键词】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分析  信赖利...

  【摘要】国内法治化进程不断加深,基于当代法治原则,行政主体行使权力期间,一定要恪守诚信,不能对相关行政行为予以随意的变更、撤销以及废止等,反之则需对相对人赔偿一定的信赖利益损失。我们国家基于德国法律安定性原则和诚信原则,制定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之后广泛应用在行政法之中。本文从实际角度出发,对行政法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予以详细分析和阐述:


  【关键词】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分析


  信赖利益是我国行政法结构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同时也是最为基本的一项原则,可以对相对人自身正当权益给予全面保护,规避由于权力部门滥用权力对其产生伤害,同时亦是国内当代法治化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重大举措,诚信政府的建立以及法律权威的树立,均离不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支撑。应该了解到,在信赖利益原则实施的整个过程中,因为期间会遭受政府权力和法律制度等因素交织影响,有待完善和优化之处众多,仍需在未来的应用中进行查漏补缺,使其日益完善,最后有效推动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


  一、关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内涵和价值分析


  在行政法体系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指的就是各类社会组织依法获取的行政许可被法律保护,行政机关无权随意对其进行更改和废止。行政许可中因为客观条件改变出现重大变动的情况,旨在维护公共利益,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对其进行变更、抵消,对于给组织造成相应损失的状况,行政机关要负责赔偿相对人损失。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主要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加以约束和管控,在执法中纠纷、矛盾以及问题处理层面,拥有着关键指导功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可以深度体现政府诚信形象和行政责任表现。所以为了落实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首先最重要的是要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内涵加以明确。


  (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理论依据


  关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理论依据,指的就是该类原则的正当性基于理论层面的解释。为何要有信赖利益保护这一原则,又为何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进行保护,这些内容都要站在法律学角度去思考。一类制度能否被视为具备法律价值且是否值得被保护,当前法学领域对此有三类观点:


  第一种,法律安定说:此学说认为法律要维持一类稳定状态和安定状态,通过法律规范让法和社会都能够维持这种良好的状态不变。当代法治国家中的法律若想有条不紊执行,前提就是要做到法治安定,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众所周知,法律即为正义,也是社会秩序规制的一项“利器”,同时也在利益驱使下衍生,法律和人民的利益紧密关联。法律安定的一大表现即为人民利益的稳定。旨在保障法律稳定性,让民众可以尊崇法律、认可法律、信赖法律,拥护国家行政权,那么就务必要维护民众信赖利益。


  第二种,诚信类推说:此学说认为行政法适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即为民法之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类推适用。行政法中的法律关系清晰且具体,所以诚信原则可以类推适用。该学说认为诚信原则是信赖保护的核心理论依据,并主张行政主体要诚实信用去行使行政权,不能违背初衷。但是此学说所言主旨却和行政权之公共性、权威性不符,而且不能以此去限制行政权。


  第三种,基本权利说:最近几年,德国法学界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阐述上,“越来越多地根据基本权利”的描述居多。基本权利起初是为了抵抗国家权力而出现的社会个体主观公权,防御特性尤为明显。就算基本权利内含客观法律秩序、共同价值体系性质,但基本权利的防御性却丝毫未动,依旧会表现出基本价值取向。以基本权利去限制行政权利,这和信赖保护的精神与宗旨不谋而合。国内基本权利说,按照国家《宪法》中“国家保护公民私有合法财产”的规定,就算出发点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涉及到必须征收、必须征用等问题,也必须要给相对人补偿。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国家,都无权踏足其他公民基本权利。


  本人认为,第一种和第三种学说,比第二种学说更合理。本世纪初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国家保护公民合法收入、储蓄、房屋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所有权”以及“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等规定被修改为“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以及“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按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私有财产执行征收、征用且给予补偿”。所以借助信赖法律安定性,和政府通力协作,顺应政府政策纲领,才能创建出一个安定和谐、民主法治的社会主义社会。第一种学说和第三种学说,都是从两个不同维度去支持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可以这样说,法律安定和基本权力,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的关系。所以就要从法律价值本身和社会实践现实需求角度出发,去分析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来龙去脉,并非从其他法律原则中去类推。以此为基去全面分析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内涵和价值,积极借鉴他国信赖保护原则的运用情况,寻找有益的经验。


  (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内涵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执行的先决条件便是相对人充分信任国家权力,基于信任这个前提方可实现社会稳定与生活和谐。其具体内容囊括以下几点:


  首先,行政行为真实明确。行政机关要在真实且明确的基础上履行行政职能、规划行政行为。行政活动过程中的每项活动都要做到真实有效,行政指导行为和行政咨询行为等亦如是。因为行政行为虚假现象一旦出现,就会损害到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机构为此要进行一定的赔偿。相对人一方提出行政申请之后,应该保障申请书等资料的真实性,反之自身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行政领域执行后,作为行政机关,在没有正常走法定流程时是无权进行行为更改和行为废止的。由此便要维系行政行为的稳定性与可靠性,这也是保障相对人本体合法权益的一种体现。


  其次,行政机关对自身行为负责。行政机关需要对自身行为负责到底,此时主要分为两大点:其一,保障行政行为的有效执行,行政機关不单要依法决策,还要为决策内容负责;其二,信赖利益保护,行政机关要坚守信赖利益保护基本原则,之后有序开展各类行政工作。通过分析《行政许可法》可知,当客观条件出现变化时,旨在维护公共利益,行政机关要依法变更或者撤销行政许可,但对相对人所造成的损失要给予赔偿。从平衡论角度进行分析,相对人信赖利益若是超过公共利益,要保障相对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若不然,当个人信赖利益低于公共利益且造成行政行为变更的,要对相对人进行相应赔偿。


  最后,法规制度要稳定可靠。与行政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文制度等,都应该具备稳定性特质,不能随意更改,更不能反复更改。由于律令修改行为、许可撤销行为等对相对人造成损失的情况,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法规和行政制度要稳定、可靠,特别是在解决相对人与利害相关人员的利益纠纷问题时,务必严格遵循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做到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的公平公正。


  (三)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行政领域的操作价值


  首先,保障相对人自身权益。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保持的不是一种对立关系,理应是一类信任与合作的关系。基于信赖原则,要加强对相对人的保护,可按照具体法律条文规定等,保障相对人权益不受侵犯,从而有效缓解公众和政府之间的矛盾。


  其次,强化政府诚信度,让公众认可和拥护。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长久坚持,不仅可以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违法事件予以处理,还可以让行政机关为不良行为付出代价,最大限度上遏制不科学行政管理行为、违法行政管理行为的出现,真正实现依法行政,从根本上提升行政效率和行政质量,提升政府诚信度,继而获取公众认可和拥护。


  最后,提升整体行政执法水平。假设行政机关可以正视公民的认可,那么就会不断提升公民参与行政的热情,之后在此基础上公众也会密切配合行政工作活动的开展,相应的,行政执法水平和行政执法效率也必定会更上一层楼。


  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立法现状以及在行政法中的实施问题分析


  (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立法现状


  国内法学界专家和学者,对行政法理论研究关注较少,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国内整个行政法结构体系中未能受到高度重视,对信赖保护原则的分析和研究既没深入、也不太彻底。此类情况的出现主要是由行政法遗留传统所致。国内行政法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和行政合理原则不变,就法理学角度而言,依法行政和行政合理是行政法中最为基本的原则,特别是前者,但一味的依法行政去维护行政主体权力,无法达到很好的效果。在当代法治社会,政府作为服务型政府,这便证明法律要将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作为侧重点,只凭这两项原则是难以助力行政相对人维权的,针对此种情况,务必要确认信赖利益保护这一原则。


  上世纪末,国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增设了体现信赖保护利益原则的规定:按照行政诉讼法54条第2项规定判决撤销的被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将会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责令行政机关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这就意味着国内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诞生。本世纪初的国家《行政许可法》中首次明确信赖利益保护条文细则,此为国内首个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相关的法律规定,代表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已然上升到了法律高度。尽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行政许可法》中已经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进行了确认,但关于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护,仅限于授益行政行为撤销和授益行政行为废止层面,虽然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得以发展,但仍有待完善和优化,未来要增设更多条款细则来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行政法学研究人员要积极探索,将信赖利益保护视为与那些基本原则同等重要的原则,之后在此基础上深度明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国家行政法中的地位。


  (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实施问题


  尽管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意义尤为重大,但行政法应用过程中依旧存在弊端和不足,后续急需仔细分析和改进。现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实施问题做以归纳:


  首先,“公共利益”界定不清晰。信赖利益中曾多次提及“公共利益”一词,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密不可分,信赖利益保护执行的重点就在于准确衡量上述两者关系。在具体实践阶段,无论是修改行政行为,亦或是取消行政行为,或多或少的都会损害到公共利益,但当前公共利益到底怎样界定却没有盖棺定论。就法律层面加以分析,公共利益是一类抽象概念,一旦理解偏差必然会造成操作弹性有所增加。若是行政机关以公共利益维护为理由侵犯相对人信赖利益,事后象征性的补偿,那就严重违背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初衷。基于上述所言,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对信赖原则应用造成了不良影响。


  其次,信赖利益原则法律地位未明确。尽管法律上认可信赖利益原则,却只在《行政许可法》一门法律中谈及,其适用范围狭窄。当前时期,国内仅规定了信赖利益原则在行政行为更改和行政行为废止中的可行性,但对诸多抽象性质行政行为,像行政指导行为和行政咨询行为等,至今都没有明确规定,这必然会造成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适用范围严重受限,继而也不能对相对人自身合法权益进行全面的法律保护。


  最后,司法保护力度有待加强。行政机关“位高权重”,处在强势地位,关于行政行为程序的制度以及废除等仍有不规范之处,和信赖利益保护相关联的诉讼不多。追本溯源,之所以如此,主要是由信赖利益司法保护不足所造成,所以一定要创建一套正规化、常态化、全面化的司法制度,由此来综合性保护信赖利益。还有就是行政补偿层面的法律规定也很少,国内现有行政补偿范围狭窄且标准迟迟未统一,运行程序也有漏洞,这些都会造成民众信赖补偿危机出现,不能将有关制度和举措做到无死角落实。


  三、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优化方案分析


  在行政领域中,关于信赖原则的实施问题还有很多,急需站在法律层面进行针对性处理,让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作用与优势统统发挥出来,继而保障相关原则可以实践操作环节实现层层落实。以下为具体操作方案:


  (一)优化信赖利益原则的法律地位,拓宽其适用范围


  信赖利益原则需在之前行政行为领域适用范围基础上进行适度延展,要涵盖抽象行政行为领域。尽管抽象行政行为领域不会对相对人造成直接性影响,但抽象行政行为会对不特定相对人自身权益造成威胁。民众对法律法规抱有信任,之后从事生产活动,继而从中获得合法利益,一旦行政律令出现变更,那么或多或少的都会对民众合法利益造成影响。所以应该详细規定好行政主体抽象行为,让此类行为具备强劲的稳定性与持久力。


  信赖利益原则对行政行为的约束性不容忽视,防止行政机关过度裁量而威胁相对人自身利益。对威胁到相对人利益的若干行政行为,旨在避免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出现拖尾扯皮状况,信赖利益原则要以基本原则的形式归入到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以及行政司法之中。行政自由裁量空间可适时拓宽,然后建立健全相关监督管控制度,防止公共利益界定不清而产生诸多不良后果。


  (二)对公共利益界定标准加以明确


  应该了解到,公共利益是行政行为变更、废止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条件,对公共利益标准予以界定,这是衡量行政行为合理性与否的关键点所在。正确的做法是,要适时拓展公共利益界定范围,让公众利益获取全面维护,与此同时,要制定出对应的司法解释方式,让其范围和达成渠道都被明确,严格规范行政主体行为,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作用和优势统统发挥出来,继而防止行政机关打着维护公共利益的旗号去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以及个人利益等。从主体层面加以审视,公共利益需要规制在一定范围内且超过半数人群。而在程序层面,要站在法律角度去对公共利益中的若干内容加以明确,以公共安全、公共福利、公共秩序等内容最具代表性。以列举的方法来确定公共利益,对缺失内容以司法審查的模式来综合判定,从根本上减少漏项。


  (三)提升司法保护效力,优化行政补偿机制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这两者都要做到积极转变思想、实事求是,对行政诉讼工作重视起来,给予充裕的支持和帮助,让相对人可以通过司法救济来获得对应的信赖利益保护。具体落实期间,补偿相对人损失的方式方法和标准等,和民众合法利益紧密关联,行政程序要明确好且补偿标准制定要科学合理,持续优化行政补偿机制,之后在此基础上使得各类制度和政策规定有条不紊的执行。行政补偿过程中,要立足于公众行政申请,和行政主体之间一同协商,研究最终处理办法,若是协商没有成功的话,就要适时介入行政裁决,假设行政裁决不服的话,那么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介入审查。补偿标准制定一定要科学合理且公平公正,视期待利益为上限、视既得利益为下限,优化行政补偿机制,提升民众信赖利益保护质量和水平。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现在的政府是服务型政府,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自然会成为行政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要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具体适用高度重视起来,并且了解当前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立法现状以及在行政法中的实施问题,通过优化信赖原则的法律地位、明确公共利益界定标准、优化行政补偿机制等手段,全方位、多角度的完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切实保障公众利益,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夯实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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