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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解读

来源:UC论文网2015-10-31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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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认同的起点:公民身份

认识国家认同首先得追本溯源,从词源和历史演变说起,这是理论研究的基本进路。按照一般的理解,国家认同是一国公民对自己所属国家的认知以及对这个国家的构成要素的评价与情感,是族群认同与文化认同的升华。可见,国家认同应该是公民的国家认同(感)及公民对国家的认同(行为)两个方面的统称。前者是公民的主观心理感受,是公民对国家的归属感和忠诚度,属于心理与文化层面;后者是公民对国家的政治制度和体系表达认可与赞成的行为,是公民对国家表达拥护、热爱、支持的行为外化,属于政治行为层面。因此,对公民身份的确认是国家认同的立足点,即以什么身份与立场来看待国家认同问题;对(民族)国家的认知是国家认同的落脚点,即认同什么样的(民族)国家,或者说,什么样的(民族)国家才是我们要认同的。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是导致国家认同产生歧义的最大障碍。当然,如何认同以及认同的态度和方法也是构成国家认同的关键概念。所以,国家认同的基本内涵至少与以下几个概念密切相关:公民、国家、民族、认同等。我们就从这几个概念说起。公民的英语为Citizen,词源亦为城市:City。在古希腊城市即为城邦,意为有设防的居民点,它与不设防的乡村相对立。其法律意蕴就是本国人与外国人的身份界限,这个含义到古罗马一直没变。城邦即是后来的具有政治意义的国家。因此,从词源来看,公民就是属于城市、城邦和国家的人。随着民主制度的发展,拥有公民身份的自然人还应当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决策与管理,这样,公民才具有了实质含义。正是在这两个层面上,现代各国的宪法几乎都规定公民是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这实际上表明作为法律概念的公民,具有两个属性:国籍标识和公共事务的参与。国籍标识与主权和地域相关,是公民身份的判断依据和静态标志。一旦有了国籍,个体便与具体国家产生法律上的关系,这种关系,从公民个人角度讲,一方面因国家为个人提供安全、自由、财产等权利保障而应对国家奉献义务和保持忠诚;另一方面因个人对国家公共事务的参与和积极作为而享受国家的保护。从国家的角度上讲,国家因公民拥有其成员资格而应当努力使自己的权力体系、政治制度、社会福利等更加完善,以使公民能有效参与国家事务并享受国家成员的福利。这就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互动关系和双向建构。公共事务的参与具体表现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它与公民是否能够独立自主地参与社会交往和国家事务密切相关,是公民身份的实质内涵和动态要求。如果国家不能严格规范公私领域的界限,保证公民独立、自主、自由、平等地参与公共事务,则会极大地影响公民对国家的认同。所以,一个与政治国家相对分离,保持其成员独立平等的自主交往的公民社会是建构公民的国家认同的重要基础①。“这一具有政治意义的公民概念建立在具有人身自由且地位平等的市民基础之上”②。独立性、自主性、参与性③是现代公民的基本特征,也是实现其国家认同的前提条件。只有保障公民的独立性、自主性和参与性,公民才有能力和条件认同国家,建构国家认同所需要的主客观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公民是现代国家认同的前提和基础,整个国家制度和认同机理都是源于独立自主与参与性的公民资格的确立。“人成为现代社会与现代国家的逻辑起点。由此,人的观念、权益和行动,就自然成为社会与国家建构与发展的决定力量。……现代国家对国家认同的需求,不是源于国家的整合性和统治性,而是源于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1]。身份是实现社会成员向公民资格转化的主体属性,是“自我”与“他者”的区别性标志。“这种特性既包含有与生俱来的成分,又包含了后天所获得的社会标识,而最为重要的是———这种特性为个体寻求认同提供了一种参照或凭藉”[3]。身份与公民的价值观与行为选择之间是一个相互影响与形塑的关系:不同的身份决定了公民会扮演不同角色,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以及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与行为方式。反之,公民的权利义务及其价值取向与行为方式等又进一步固化和加深了公民的某种身份。由此就形成了公民的身份认同。身份认同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自我认同,是自我在与他者的“认异”的基础上形成的自我评价。人的身份来源是多重而复杂的,由此也就产生了多元的公民身份④。在公民的多种身份中,富含文化色彩的族群身份与富含政治法律色彩的公民身份是两种最重要的身份方式。正如哈贝马斯所说,公民身份“具有双重特征,一种是由公民权利确立的身份,另一种是文化民族的归属感”[4]133。公民与生俱来的血缘和族群身份,天然就有族群身份以及相应的族群认同;同样地,公民作为后天选择的政治共同体成员的身份,自然就有归属于国家的公民身份以及相应的国家认同。肖滨将公民的血缘民族身份称为文化—心理公民身份,将国家这个政治共同体成员的身份称为政治—法律公民身份[5]。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既相互影响又相互促进,有着复杂的关系,并且将直接影响公民的国家认同观。“公民身份是一种政治身份”[6],是公民在政治社会与政治国家中的成员资格。作为国家认同主体的公民,是一个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个体概念,它背靠公民社会,面对政治国家。就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而言,公民是它的成员个体,需要融入公民社会并且凭借公民社会来保障个人的权利,实现社会参与;就其与政治国家的关系而言,要求作为个体的公民必须与国家保持一个理性的关系:公民通过履行义务来换取国家的权利保障,国家通过合理性制度及其合法性运行来换取公民的认同⑤。所以,适当地保持和国家的距离,使国家的公共领域和公民的私人领域严格分开是公民的理性选择:自主性、独立性是公民的国家认同的身份属性,没有独立自主的公民身份,“公民”就会退回到没有自由的“私民”(其实是臣民)状态,其认同国家的积极性将受到严重的打击,国家认同就会失掉基础和前提,出现认同危机;参与性、交往性是公民国家认同的本质属性,没有公民的自主交往和有效参与,国家认同就会无从体现,本质上虚化了公民的国家认同。

二国家认同的机理:认可赞同

确认公民身份及其在国家建构中的地位,只是掌握公民的国家认同的前提和基础,对国家认同内涵的真正把握,还必须深入理解“认同”本身的含义,厘清国家认同的内在机理。这样才能在公民与国家之间建立起有效的链接,实现现代政治国家在公民心中的内化,增强公民对国家的认可度和归属感。认同不仅是公民身份的自我认同,是公民作为国家公民成员身份的内在品质和基本要求,还是国家政权的稳定与社会秩序的协调的重要保障,是国家合法性基础在公民心中的体现。如果没有公民对国家的认同与归属感,仅靠国家权威和法律制度的强力推行,现代国家是很难维系的。正如亨廷顿所说:“只有当人们认为自己同属一国时,国家才会存在。”[7]90认同是由英文名词“identity”及其蕴含动态含义的衍生词汇“identification”翻译而来,因此,同时具备“认同感”与“认同行为”之义。在英语世界,认同最早是哲学和逻辑学上的概念,后由弗洛伊德移用到心理学领域而得到盛传。其基本含义是一个人与他自己或他者在心理与情感上逐步趋向同一的过程,是个体对己、对人共情的心理历程。所以,一个经常和认同重叠的术语便是自我———人们或自我认同,或认同自我———认同即是自我的不停反思。所以,埃里克森认为,“认同”实际上是关于“我是谁”这一问题或明确或隐晦的回答。这表明,认同不仅有很强的主体性和主观性,是主体在认知自我、界定自我以及区分自我与他者的差异中的心理感受,还是一个受外界影响的、能够人为改变和建构的概念,是主体在与他者的交往与共情过程中形成的行为过程。前者是作为名词的认同感,即亲切感、归宿感;后者是作为动词的认同行为,即承认、接受、认可和赞同。认同就是这两个维度含义的结合,表明主体在与他人或群体的认知与交往中产生的自我定位和归宿感。其产生的过程是心理的,但其产生的结果却是政治的或社会的。这样,认同概念很自然地就从心理学过渡到政治学、社会学和法学领域了,用来表达公民对政治国家的认可、接受、赞同等心理态度和行为过程与机理。可见,作为政治和法律领域概念的国家认同,上述认同概念至少包含了以下几个属性。首先,认同的本质是对人际关系的认知、确定、选择和赞同,即认同就是个人辨析和判定某种社会关系的心理活动与体现。其中的社会关系,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关系。其次,认同的形成过程来自两个途径:“认异”与“认同”。所谓“认异”,就是辨析个人与他者(包括国家等群体)的不同之处,以便将个人与他者区隔开来,从而为个人树立个性、定位自我找到理由。“认异”通过与他者的区别来认识自己,解决“我是谁”的问题。所谓“认同”,就是认知个人与他者(包括国家等群体)的相同或相似之处,以便找到归宿感、集体感和依赖感,从而为之奉献忠诚和爱心。“认同”侧重认识他者并倾向性的归属于他者,解决“我归属于谁”和“我忠诚于谁”的问题。其中,认异是基础,认同是归宿,没有认异,便没有认同。所以,认同问题起源于对个体多重身份中“我是谁”的追问,结束于“我归属于谁”或“我赞同于谁”的肯定。第三,认同的内容存在三个面相。首先从认同主体角度看,认同表现为主体的自我认同,即个体通过向内用力,依据个人经历所做的连续性的“反思性直觉”[8]58,是公民对自身的一种肯定性心理倾向。就其性质而言,它既是一种身份认同,也是一种角色认同,但归根结底是一种价值认同[9]363-365。本质上是追求自我统一性及连续性的感觉。其次,从认同主客体之间的关系看,认同表现为集体认同,即个体通过向外用力,依据个体与某个(多个)群体之间的相似度和亲切感来选择自己的群体偏好和归宿。人是社会的人,也是群居的动物,人的社群偏好和价值倾向必然引领个体在不同集体之间做比较和选择。同样地,集体(组织)也会在个体之间做不同的认可和接纳,从而形成众多的集体认同,包括社会认同、民族认同、国家认同等具体形式。最后,从认同的效果看,主体在做出归属于某个集体(如民族或国家)后,认同更多地表现为对该集体的忠诚态度和奉献行为。这时的认同,不是自我定位,也不是己群选择,而是对己群偏好的积极赞同和奉献,以及作为己群成员的尊严、骄傲和对他群的不屑与排斥。所以,认同的内容实际上表现为这样三个逻辑有序的面相:通过自我地位实现自我认同、通过社会选择实现集体认同、通过赞同奉献实现价值认同。第四,认同具有重要的建构功能。对于认同主体而言,通过个体的积极认同心理行为,可以实现积极的个人建构:定位自己、选择自己的组织、在组织中建立起良好的社会关系、实现自己的价值和抱负。正如茫茨爱拉特·吉博诺总结的那样,认同有三个功能:其一是作出选择;其二是与他人建立可能的关系;其三是使人获得力量和复原力[10]23。对于认同客体而言,认同还具有两个功能:合法性支持和资源竞争及配置。前者是国家等集体组织通过公民的认同来获得的合法性支持,这是国家等集体组织得以存在的必要条件,也是公民对该集体组织精神依赖的源泉;后者是指集体认同作为资源竞争的工具而言的。涂少彬等人以民族认同为例论证了民族认同在配置资源中的功能:“对外,民族认同保持着组织、整合与动员民族力量以获得资源竞争的能力;对内,民族认同保持着内部资源竞争、分配、整合与矫正资源配置正当性、合理性与合法性的说服力。”[11]最后,既然认同是维系公民这个主体与国家这个客体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公民的国家认同自然就应当包含主体客观化和客体主观化两个方面的内容。所谓主体客观化,就是作为认同主体的公民是客观存在的、现实的人,其对国家的认同过程实际上就是国家观念和制度对公民的影响过程,也是公民自己心中理想的国家形象在现实国家面前成型的过程,是公民的主观认同的外化过程。所谓客体主观化,就是现实的国家观念和制度在公民心中内化的过程,是现实中的国家在接受公民认同过程中,被主体人为建构之后,反射到现实中加以改造后形成的新的带有主体主观愿望的国家成型过程。二者的双向互动,既是公民国家认同的形成过程,又是国家制度的合法性建构过程。

三国家认同的对象:政治国家

作为国家认同对象的国家,我们必须回答这样两类逻辑相关的问题。首先,公民认同的国家是个什么样的国家,即国家样态如何?是古代国家还是现代国家?抑或是民族国家还是政治国家?其本质是什么?是历史共同体,文化共同体,还是政治共同体?其次,什么样的国家才是公民值得认同的,即国家应具备什么样的属性或功能,才是公民愿意认可、服从和愿意奉献的?是国家结构体系的合理性,还是国家法律制度的规范性?抑或是国家政治道德的正当性,还是民族文化的完整性与传承性?对于这样两类问题的科学回答,不仅关涉到公民对国家认同的基础和效果,也是一个国家走向现代化,建构国家制度之合法性与合理性的题中应有之义。在英语世界,与国家概念对应的词语有三个:Country,Nation,State。Country是地域概念的国家,指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口、土地及其人文的统称,人民、领土和主权是其构成要素,其核心是领土;Nation是民族概念的国家,指以人口和民族为基础所形成的社会共同体,带有很强烈的人类学味道,其核心是民族;State是个政治概念的国家,指在一定领土范围内建立主权并通过一系列制度实施权威的公权力机构[12]307,其核心是政治制度。作为地域概念的国家,产生得最早,如古希腊、罗马的城邦和中国古代的城邑以及后来的帝国等,是个传统的国家概念。它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城池和疆土,人们对它的认可和接受度随领土范围而可大可小。这与现代意义的国家认同显然相去甚远。作为民族概念的国家,是在地域国家基础上发展而来,主要是居于共同地域的人们因为有了相同或相似的语言、肤色、历史传统、文化生活、思想、心理等而凝聚成命运共同体,我们称之为民族国家。这样的国家不以外在的疆域为认同界限,而以内在的文化心理为认同依据,具有很强的稳定性。这与现代的国家认同已经很接近了(甚至有人就直接把它称为民族国家认同)。但仍然有一定的差距,这个差距就是这种国家认同是以情感和血缘的民族文化为根本依据的,而不是主要表现为以合理性与合法性为根本依据的,后者就是现代意义上的政治国家。因此,本文所讲的国家当然是政治国家(State),即以主权为标志的抽象的政治制度和权力机构。这种政治国家之所以是人们认同的对象,就是因为它是建立在制度合理性与权威合法性基础上的,既是国家理性的最高表现,又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有效形式,是人们认同的不二选择。当然,选择政治国家作为认同对象,也并不是像一些学者所谓的是对地域和民族概念的国家持全盘否定的态度。事实上,公民所认同的国家是现代意义上的政治国家,这个国家除了具有明显人为建构的政治制度和组织系统这个内在核心外,还表现为一定的领土和人。没有领土,政治国家将失去空间和物质依托,国家将是一种纯粹的想象,国家认同将会是没有“宽度”的空中楼阁;没有以民族为主要内容的人口,政治国家将失去历史和情感依归,国家将是一种纯粹的空间领域,国家认同也将是没有“深度”的假想。所以,现代政治国家的内涵,应当合理吸收地域国家(Country)的领土概念和民族国家(Nation)的民族概念。前者是国家的空间维度,后者是国家的时间维度,这样的时空结合,再辅之以政治国家(State)的政治制度和组织体系这个抽象的政治维度,公民所认同的国家便是一个“骨架”(领土)、“血肉”(民族)和“灵魂”(制度组织)有机组成的共同体。这样,我们就为定义国家确定了三条维度:空间维度、时间维度和政治维度。它们分别对应主权国家、现代国家和政治国家。空间维度的国家实际上是主权国家。由于主权国家主要是从国际关系的角度来使用,对主权国家的认同虽然也是国家认同的内容(国际法上的国家认同),但由于它不是当前各国国家认同的主要矛盾,人们在此层面上的国家认同分歧也不明显,所以基本上没有太大的争议,研究价值也就大打折扣了。进一步而言,鉴于本文的主旨,我们主要从宪法的角度研究国家认同问题,而宪法意义上的国家,本身就内涵了一个基本的前提:主权国家,即在一个主权范围内来研究国家认同问题。所以,本文不研究国际层面的国家认同,而侧重研究国内层面的国家认同⑥。相应地,本文就主要从后两个维度来探讨国家的内涵。就时间维度而言,公民所认同的国家是现代国家,它是相对于古代国家而言的。林尚立教授依照国家认同的形成及其对国家建构的政治逻辑,在总结马克思和吉登斯关于古代国家与现代国家的不同关系基础上,归纳出了现代国家的三大特点:“其一,它以现代社会为基础,以构成国家的每个人拥有政治平等的政治解放为历史和逻辑前提;其二,它以现代国家主权为核心,以建构全体人民能够共享并获得发展保障的国家制度体系为基本的组织框架;其三,它以公民权的保障为机制,将社会的全体成员聚合为具有共同政治纽带的共同体,即民族或民族国家。”[1]这实际上是说,作为公民认同的现代国家,其不同于古代国家的属性有三个,相应地,人们认同现代国家的理由也有三个。第一,就现代国家的社会基础而言,它是以公民个体的独立自主为构成单元的公民社会。这个社会要求国家与公民个体之间有严格的界限划分,国家政治生活与公民私生活之间不能相互干扰,公民认同国家的前提在于国家是公民个体之外的政治共同体。它不同于古代国家的人、国一体,国家主宰个人的一元化模式,而是人与国家的分离,人的自主性决定国家的现实存在的二元化模式。所以,人的进化过程与国家的现代化进程是同步的:人的进化表现为人身依附关系的解除和个体自主性的增强,而国家现代化则表现为国家日益抽象为脱离公民私生活的政治组织和制度体系,这个组织体系关注权利分配与保障,注重社会公平与正义。第二,就现代国家的制度建构而言,它是基于现代人的需求而人为建构的。人们建构这样的制度体系,是为了保障在这样的制度体系下能够获得均等的权利和自由充分的发展,有很强的理性与法统色彩。韦伯认为,现代国家就是理性化统治。他从科层制路径的角度来研究现代国家的组织特征,强调现代国家的组织化特征源于人的理性化认识,其结果就是合法化的制度统治。所以,通过法律及其官僚体制来实现理性化统治是现代国家的根本特征。现代国家是“在依照章程进行统治的情况下,服从有合法章程的、事务的、非个人的制度和由它所确定的上司———根据他的指令的正式合法性和在他的指令范围内服从他”[13]241。这与基于血缘与地域关系而自然演化起来的古代国家有本质不同,这种古代国家是族群聚集而成,有很强的情感与文化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讲,古代国家的国家认同是“认亲”(家族、种族、民族)或“认熟”(熟人、裙带关系等),它容易因情感的变化与冲动以及文化的断裂与冲突而遭受危机。而现代国家的国家认同则是“认理”(理性的国家制度)和“认法”(法治的权利保障),它容易因理性认识的冷静和法统制度的正当而趋于均衡与稳定。第三,就现代国家的价值旨趣而言,它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实现个人价值为最终目标的政治组织。这个组织之所以能将不同地域、民族、种族、信仰、文化、语言等个体统合起来建构国家,是因为它提供了古代国家所不能提供的实现个人价值的制度平台和发展空间。在这个现代国家中,人们实现了没有歧视的平等、没有强制的自由、没有克减的尊严。所以,现代国家认同,与其说是认同国家,不如说是认同自己,认同自己所认可的价值与尊严,认同人类的本性。这样的现代国家,不仅具有超强的稳定性,而且具有持久的发展动力。若能实现国家的这种现代化转型,国家认同与国家建构将实现良性互动、协调发展。就政治维度而言,公民所认同的国家是政治国家,它是相对于民族国家而言的。换句话,公民认同的国家是政治国家而不是民族国家。这是目前许多研究国家认同的学者的一个很大的误区,即人们总是有意无意地将民族国家与政治国家混为一谈。这是导致国家认同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要区分上述两个概念的不同,首先就得区分民族与国家的不同,然后才可以分清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差异及其不同的政治后果。民族是具有共同的语言、心理、文化、宗教和血缘特质的人们在历史的基础上形成的共同体。共同的文化心理是其主要的特征⑦。相对于民族这个血缘与文化传统浓厚的人类学概念,国家这个政治法律意蕴明显的政治概念,则要产生得晚一些,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虽然二者都是人群聚合的组织形态,都是共同体,但却有很大的区别。首先,民族是一种“想象的共同体”[14]6,其原生性、本真性和历史连续性都比较强,它以血缘关系和历史叙事作为民族认同的基础性要素[11]。由此形成了民族认同的固有特征:族群性、文化性、宗教性、地域性、排他性、延续性[15],其中文化性是核心。而国家则是人为建构的政治共同体,“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16]56-57,其“发明”性、工具性、人为建构性比较强,它以政治文化和宪政制度作为国家认同的基础性要素。由此也就形成了国家认同的固有特征:主权性、政治性、领土性、阶级性、合法性、波动性[15],其中政治性是核心。其次,民族往往指涉社会成员的族裔关系和情感归属,有很强的亲缘性和松散性,多处于次国家层面,因成员的组织性差且没有固定的居住边界,其空间性和领土性几乎都没有;而国家则往往指涉社会成员的法律关系和政治归属,有很强的制度性和强制性,多处于民族之上的层面,因成员的组织性强且有固定的居住边界,其空间性和领土性都很明确。袁娥综述了众多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关系后,总结道:“民族是指一国内部处于次国家层次的各种具有文化、宗教、语言等方面差异性的族类共同体;国家就是在一定地理边界内具有对外主权独立性和对内统治至高性的政治共同体。”⑧可以说,民族是松散的族群团体,国家是合法的暴力组织。正如江宜桦在总结哈贝马斯的民族、国家观后指出的那样:“国家在德文里是个深具法律意蕴的用词,它指涉的主要是一种政治法律秩序,通过合法武力的垄断与行政机能的分工,对外代表不容侵犯的主权权力,对内构成争议裁决的最高权力。换言之,它是国家权力、国家疆域与国家公民的综合体。”[17]69既然民族与国家有如此大的区别,为何人们又常将二者混为一谈,甚至还新造一个词“民族国家”呢?这是因为人们在分析国家认同的时候,总是从民族主义和自由主义两个理路出发,形成既相互依存又相互矛盾的局面。事实上,主张国家认同就是民族认同的观点,其实就是将民族主义视为国家认同的思想基础,进而认为其认同的国家就是民族国家;主张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有本质区别的观点,其实是将自由主义视为国家认同的思想基础,进而认为其认同的国家是政治国家。这是民族国家和政治国家的根本分歧。民族国家是民族主义⑨思想浪潮的产物,是民族政治化和国家民族化的结果,是近代以来通过资产阶级革命或20世纪主导的现代性民族自决和自治概念及实践的结果。前者主要以马克思和哈贝马斯所共同推崇的德国和法国为典型代表,后者以二战后亚非拉独立国家为典型代表,都有其存在的现实合理性。但从公民所认同的对象而言,只能是政治国家而非民族国家,因为民族国家与国家认同之间既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又存在影响国家统一的危险。首先,从民族国家的民族成分上讲,由于现代国家多是多民族国家,如若公民认同的国家是民族国家,这就存在主体民族与非主体民族之间关系的处理问题,稍有不当,极有可能导致国家认同危机。对于处理民族关系的方针,不外乎三种:“同化”、“净化”、“融合”。前二者的弊端显而易见,因为它们都是奔着单一民族国家的目标去的,结果就是消除少数民族。“这种‘主体民族’逐步消除‘少数民族’的作法自有其稳定政治秩序之理由;但是从族群正义的观点看,民族国家的原则与民族主义的信条都是威胁一国境内非主要族群的噩梦”[18]。显然,这种毁坏多元民族与文化的做法应当摒弃,剩下就只有民族融合一条路了。但是,融合必须保证多元共存与发展,平等与尊重是根本原则,否则仍然存在国家认同危机。“当非主体民族感觉到自己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或者没有得到应得的利益和地位时(这在很多时候取决于非主体民族的主观评价),‘他者’的感觉就可能四处丛生,非主体民族对于国家的认同程度就越来越低。……其所带来的结果并不难预料———不是造成整个国家的政治合法性基础的崩溃乃至最终分裂,就是会导致绵延不断地国内民族间斗争,而如果又有宗教狂热等极端思想‘添油加醋’的话,恐怖主义大概也难以避免”[19]。其次,从民族国家的思想基础上看,按照高全喜的论证,民族主义在建构民族国家认同中,存在内外两个局限性:从对外层面上看,民族主义主张民族主权的国家承认,而“在国际社会如果每一个民族都以自己的至上性为权利诉求的依据,就很难达成合理的政治承认,往往会出现国际法中的强权即公理的非正义局面”[20]280。从内在逻辑看,民族主义主张个人对民族国家的绝对服从和忠诚的强势政治逻辑是有害的。在民族至上的神话下,“作为个体成员的民族分子,其独立的地位、尊严与权利根本不可能与民族或国家的地位、尊严与权力相抗衡,更不可能成为民族国家的正当性基础”[20]281。于是,个人权利被淹没,而民族主权则虚化为专制的符号。所以,民族主义的国家认同最后演变为专制主义的借口,而个人所主张的自由与权利则在民族国家的正当化过程中走向自己的逻辑反面。这与强调自由主义的政治国家刚好相反。以制度认同为基础的政治国家,尊重公民的个人权利,承认公民的多元文化和价值选择,强调国家制度的合理性及其对国家认同的统合作用,“制度的精进与否,遂成为衡量合理爱国心与合理国家认同的最佳指标”[17]。这样的政治国家对不同的民族和公民个体均采取自由主义的政治态度,反而有利于现代国家的认同建构。学者们几乎都主张国家认同的对象是政治国家而非民族国家,只是角度稍有不同而已。哈贝马斯从宪法爱国主义出发,主张以培养公民理性的沟通、妥协和宽容德性为核心的政治文化,来建构多元文化社会的国家认同,从而完全可以避开民族国家以特定民族历史文化为支撑的国家认同之不足。主张政治自由主义的罗尔斯,从“合理多元主义的事实”出发,分析拥有公共理性的人们,在“公共的政治文化”基础上,处理他们共同面临的问题时,必须而且能够找到各种整全性信息重叠部分的主张,作为共同的协议,这就是他所谓的“重叠共识”,即政治上的正义概念,包括人人拥有平等的公民自由、机会均等、相互尊重、经济互利、尊重公共理性等。国家认同其实就是公民对这些政治价值的接受与肯定。而这与民族文化心理以及宗教历史传统几乎没有多大的关系。作为伦理自由主义者,德沃金从自由社会的伦理价值出发,认为个体要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必须依赖于整体并且与整体结合,在这个过程中感受到彼此的团结与整合,从而形成有整体性的共同体,当对这个共同体有整体感并且关注其命运兴衰时,公民对这个共同体的认同就产生了。可见,德沃金与罗尔斯和哈贝马斯一样,“不轻易让族群因素或历史文化等等进入国家认同的形构之中,纵然他的自由主义社群比别人强调伦理性与整体性,但是后者并非来自民族文化或传统习俗,而纯然来自宪政制度”[17]。

四、结语

综上,所谓国家认同是公民基于自己的公民身份,是在独立自主的基础上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过程中形成的,对现代政治国家这个政治共同体的认可、接受、赞同和奉献的心理感受和行为过程。国家认同的这种规定性包括三个维度:认同主体、运行机理和认同客体。首先,公民是国家认同的主体要素,公民身份是国家认同的主体资格。对公民身份的确认是国家认同的逻辑源点和前提,它解决谁、以什么样的身份和立场来看待国家认同的问题。与主权和地域相关的国籍标识是公民身份的判断依据和静态标志,独立性和平等性是公民认同国家的身份属性;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是公民身份的实质内涵和动态要求,自主性和参与性是公民认同国家的本质属性。其次,认同是国家认同的心理要素,包括承认与接受的心理感受以及赞同与奉献的行为过程两个方面,其本质是对人际关系的认知、确认、选择和赞同。对认同运行机理的正确认识是把握国家认同的关键,它解决公民的认同感如何产生以及认同行为如何表达的问题。从形成途径来看,认同起源于对个体多重身份中“我是谁”的追问,结束于“我归属于谁”或“我赞同于谁”的肯定。从内容上看,认同表现为逻辑有序的三个面相:通过自我定位实现自我认同,通过社群选择实现集体认同,通过赞同奉献实现价值认同。从功能上看,认同具有合法性支持和资源竞争及配置的建构功能,通过主体客观化和客体主观化的双向互动来实现国家认同的建构。最后,现代政治国家是国家认同的客体和对象。对国家的认识和判断是国家认同的落脚点,它解决公民认同什么的问题。相对于人、国一体和“认亲”、“认熟”的古代国家而言,“公私分明”的现代国家,是具有明显的制度合理性和权利至上性,以及“认理”与“认法”的制度共同体。所以,公民所认同的国家是现代国家而不是古代国家。以文化、宗教、血缘为主要特质的民族存在亲缘性、松散性和弱组织性的不足,以此为基础而建构的民族国家也存在非主体民族被弱化以及国家可能走向分裂和专制的严重危险。相反,以主权、政治、制度为主要特质的国家存在制度性、强制性和强组织性的优点,以此为基础而建构的政治国家同样存在尊重公民的自由权利和积极建构国家制度的合理性以满足公民认同需求等巨大优势,所以,公民所认同的国家是政治国家而非民族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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