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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民法学家群体及其与中国民法近代化的关系

来源:UC论文网2020-11-20 13:17

摘要:

  摘要:法制之近代化,主要体现于制度、人才与观念三个层面。民国时期民法学家群体,以一种合力的形式在此三个层面推进了中国的民法近代化。他们通过参与民事立法,为民法法典化提供智力支持;通过投身法学教育事业,传授民法知识,促进了民法人才的培养;通过民法著述活动,积极阐述民法原理,推进了民法观念的近代化,并为中国近代民法学的构建提供了知识素材。  关键词:民国时期;民法学家群体;民法近代化  一、引言 ...

  摘要:法制之近代化,主要体现于制度、人才与观念三个层面。民国时期民法学家群体,以一种合力的形式在此三个层面推进了中国的民法近代化。他们通过参与民事立法,为民法法典化提供智力支持;通过投身法学教育事业,传授民法知识,促进了民法人才的培养;通过民法著述活动,积极阐述民法原理,推进了民法观念的近代化,并为中国近代民法学的构建提供了知识素材。


  关键词:民国时期;民法学家群体;民法近代化


  一、引言


  冯友兰曾言:“在战国之时,国家之范围,日益扩大。社会之组织,日益复杂。昔日管理政治之方法,已不适用。于是有人创为管理政治的新方法,以辅当时君主整理国政而为其参谋。此等新政治专家,即所谓法术之士。”[1]随着立法和司法专门化程度的提高,至两汉时一个以解释法律概念和术语以及培养法律专门人才为事业的群体形成。到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法典事业的繁荣发展,律学更为昌盛。直到隋唐,律学空前繁荣,律学家群体也具有规模。法学家理性的探索结果是法制的发展。[2]


  二、民国法学家群体参与民事立法,推进了民法制度的近代化


  民国时期的法学家群体是中国近代民法的开创者,他们参與民律草案和民法典的起草和修订,在中国近代的民事立法事业中功不可没。朱献文、高种、陈箓三人参与了《大清民律草案》他们引入西方先进的民法制度和民法典编撰技术,成功的实现了中国民法发展史上跨时代的变革。余棨昌、黄右昌、应时、高种等法学家在民初承担了《民国民律草案》的具体修订工作。他们都有着相当深厚的民法学理论素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如余棨昌和高种都或长或短的在大理院任职,并且有着清末起草民律的立法经验。黄右昌任职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应时担任民初北京政府法律修订副总裁。[3]他们详细参考各国立法,对《大清民律草案》进行了修订,他们改进了立法技术和制度设计并完成了《民国民律草案》,此草案对南京国民政府制定民法典产生了积极影响。[4]


  这两部草案的立法者拥有先进的思想和敢于创新的勇气对创设新型民事法律规则有着远见卓识。是我们今天的立法者和研究者所不可超越的。[5]民法学家王宠惠、史尚宽、林彬等积极参与《中华民国民法》的制定。史尚宽虽然是立法起草委员会中最年轻的但是他的地位举足轻重,他作为立法技术派重要的代表人物,凭借着自己深厚的学术功底,将自己的立法理念贯彻于法律条文之中,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专业上的重要贡献。《中华民国民法》用理性标准衡量是当时最好的民法典之一。梅仲协曾如是称赞此法典:“集现代各国民法之精英,而弃其糟粕,诚巨制也。”[6]


  当代中国著名民法学者谢怀栻这样评价《中华民国民法》:在当时这是一部可以让中华民族引以自豪的一部民法法典可以与同时代各国民法举案齐眉。它在中国开创司法制度与私法文化;在改革中国数千年法制方面方面,和法国民法有过之而无不及。[7]


  三、民国法学家群体投身法学教育,促进了民法人才的近代化。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都离不开一大批掌握专业法律知识的法律人才。因此我们应该用近代化的法律人才去进行法律教育,才能实现法制的近代化。当时的清政府通过制定法令和章程,在全国各地遍设法政学堂,为近代法律人才的培养储备了法学师资力量,由此可见清政府当时已经明确意识到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性。清末变法修律,以及司法制度的改革,急需法学人才。在这样的背景下,民国时期的法学家们又担当了培养新式法律人才的重任。在民国时期的北京大学、朝阳大学以及各省立大学,这批民法学家不但教授民法课程以此来促进民法知识的传播和人才的培养;而且还通过编辑出版民法学教科书等形式,为法学教育的开展,做了充分的准备。


  四、民国法学家群体著述民法,阐述法理,推动了民法观念的近代化


  一个国家的法制理论的创新和法治的昌盛,依靠法学家的学术研究,由此可见学术研究的重要作用。民国时期的民法学家如:张企泰在1946年出版的著作序言中曾说过:“建国的最高目标,无非是在造成一法治国家。欲做到法治,必须努力于法学之研究”。“我们研究法学,正是在尽一部分建国的责任”。“今后对于法律之学,应当加倍提倡,努力研究,以促成法治之早日实现,使我国跻于世界列强之林”。[8]黄右昌所著的《罗马法与现代》一书中详尽梳理了罗马法的历史、罗马法的五大学派,以及罗马法在物法、人法和诉讼上的详细规定。他将孙中山所提倡的三民主义,套用于罗马法的发展和变迁。非常巧妙的结合民国时期的国情和政治话语,作为历史上民法文化之源的罗马法的精髓所在。他认为,罗马法上的民族主义,可以从“罗马民族的起源”和“罗马国内诸民族要求平等”的斗争等历史上得以窥览;罗马法上之民权主义,则分“民权初步”、“民权二步”、“民权三步”三个步骤,其主线是平民围绕公民权与贵族展开的斗争;罗马法上之民生主义,则体现为罗马在土地和债务方面的相关立法。[9]显而易见黄右昌研究的目的是指向现代化并且昭示其研究罗马法的中国立场和意识。


  中国近代民法的制定在接受西方民法的历史经验可以从以下三点证明:1.带来民法技术层面的革新。2.促进了民法学说和民法理论的引进,而民法理论研究的快速发展有推进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发展。正应了民国时期学者所言:“法律是以维持社会秩序为目的,学说以裨补法律之阙为旨趣。”[10]法学理论研究本身所具有一种立法和司法上的导向功能,对于法律制度的发展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它不但总结现存的法律关系,而且对新型法律关系有前瞻性的预设。


  当今我们不应该遗忘民国时期的民法学家群体他们通过其法律职业活动队中国民法近代化所起的推动作用,他们的民法思想和民法理论研究方面所形成的建树,也是当下民法学研究者不可忽略的知识遗产。卓泽渊曾言:“一个社会不可缺少法学家。他们对法律的精深研究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法律乃至社会进步的基础与动力,是一国法治的理论保障。没有法学专家的社会,必然是法律停滞的社会,是法律落后于时代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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