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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教学实例中看国际法研究生培养新思路

来源:UC论文网2020-11-20 13:17

摘要:

  摘要:经过一段时间努力,我国国际法研究生教育人才培养体系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从整体上讲,涉外人才培养数量和质量仍然无法适应我国正逐步走向世界舞台中心的总体需求。为进一步满足我国高素质涉外法律人才的缺口,快速推动我国新时代涉外法律人才建设进程,本文拟在梳理现有成果和分析现有不足的基础上,深入探讨新时代下国际法研究生培养的新思路,以求在今后为我国加速培养高素质涉外法律人才建言献策。  关键词:国际法...

  摘要:经过一段时间努力,我国国际法研究生教育人才培养体系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从整体上讲,涉外人才培养数量和质量仍然无法适应我国正逐步走向世界舞台中心的总体需求。为进一步满足我国高素质涉外法律人才的缺口,快速推动我国新时代涉外法律人才建设进程,本文拟在梳理现有成果和分析现有不足的基础上,深入探讨新时代下国际法研究生培养的新思路,以求在今后为我国加速培养高素质涉外法律人才建言献策。


  关键词:国际法研究生;高素质涉外法律人才;教学实例;培养工作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5995(2020)07-0065-08


  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并指出,要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1]这为我国进一步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培育一批高素质涉外法律人才提供了根本遵循。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面对中国走近世界舞台中心之客观现实,为国家输送一批又一批高素质涉外法律人才成为了亟需完成的重大使命,这不仅是迫在眉睫,更是利在千秋。[2]


  何为高素质涉外法律人才?有专家表示,这是指我国应当培养一批具有宽广的国际视野、浓郁的本土情怀、娴熟的技术能力的人才。[3]也有学者认为,培养能够争取到国际话语权的法律人才才是高素质涉外法律人才。[4]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黄进则认为,高素质涉外法律人才是一批具有家国情怀和世界眼光、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5]对于这个名词的定义目前虽尚无定论,但是各专家学者的理解在本质上应当说都是近似的。培养高素质涉外法律人才,就是要培养具有强烈爱国情怀和高度历史责任感的、具有高水平法治思维和开阔国际视野的、具有跨学科研究能力和丰富社会阅历的多语人才。


  此等人才在我国整个涉外法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的地位。[5]而高校作为人才培育的第一阵地,自然责无旁贷。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不能停留在理论研讨和制度建议层面,更应通过实践教学不断摸索,如此方能顺应现实所需并发现现实困境,以在一轮又一轮教研改革中不断打磨各院校自身的培育体系,从而真正做到为国家输送多元化、懂专业、会交流、展风范的高素质涉外法律人才。鉴于此,本文将在充分尊重我国国际法研究生培养的现行阶段基础之上,以课堂教学实例为指引,提出若干教学思考,以期为国际法人才的一线培养单位提供参考。


  一、国际法研究生培养的现有成就


  近年来,随着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愈发重要,各高校纷纷开始探索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并在探索中取得了一些成绩,大量优秀成果的涌现为深化人才培养,锻造高素质人才队伍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国际法研究生培养充分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出发,站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上,做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时代。


  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提出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工作布局、重点任务,深刻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向哪走、跟谁走、走什么路、实现什么目标、如何实现目标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为新时代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根本遵循。[6]法乃治国之重器,十九届四中全会以来,党中央适应时代需求,反复强调涉外法治工作的迫切性和重要性。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我国与沿线国家和地区在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贸易与投资、金融与服务在内的各个领域的合作不断加强,伴随而来的争议也与日俱增,这些都需要具有国际视野、了解国际法规则且能够参与国际竞争的高素质涉外法律人才提供智力支撑。[7]因此,加强国际法的研究和运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成为了国际法学科的重要且急迫的课题。


  当前,我国国际法人才培养工作高举旗帜,充分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这为接续推进培养工作奠定了良好的政治基础。各高校始终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深入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在教学中以培养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和后备力量为目标。


  (二)国际法研究生培养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高度衔接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我国按照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精心设计和实施的一套全国统一考察制度。这一制度让包括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以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人员在内的所有法律从业者一律接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核与培训,这不仅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同时也为优中选优,淬炼高素质涉外法律人才创造了良好条件。


  将国际法学基本理论与实践运用纳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应有之意,也是挖掘和培育高素质涉外法律人才的重要环节。通过考察国际法法律知识、国际法法治思维以及运用国际法的能力,可以帮助院校与学生在平时的教学学习工作中有针对性的加大对国际法学的重视程度,有助于鼓励学生既关注国内法,又钻研国际法;既设法掌握一定的法学理论素养,又主动获取一定的实践操作能力;既精通母语,又能够运用法律专业外语。


  (三)国际法研究生培养严格遵循研究生教育的一般规律


  研究生教育首先是大学后教育,是面向特定职业的精英式教育,其基本特征就是通过“研究型”学习培养国家和社会发展所需的各類精英人才。任何学科的人才培养都离不开对研究生教育一般规律的高度尊重,包括研究生心智与身体健康同步协调发展的规律、符合学科专业知识体系构建的规律、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需求的规律等等。[8]


  应当说,当前国内院校已经充分认识按教育规律培养研究生的重大作用。因此在各类教学规划中,均融入了对教育规律的考量。培养法学研究生,尤其是培养国际法研究生,就是要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具有高度创新性的法治专业人才,就是要注重法律职业论理教育和加强法律职业伦理的课程设计。[9]为达到人才高素质的要求,院校教育应当高度科学性、高度合理化、高度法治化。经过这些年的艰苦探索,一个充分尊重国际法研究生作为学习主体地位,放手让国际法学生在教学中不断探索国际法运用、提高国际法思维能力的研究生自主教育模式已在我国基本形成。


  二、国际法研究生培养改革的必要性


  虽然我国国际法研究生教育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不应满足现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实践中仍然面临着许多教学工作中出现的严峻挑战。应当说,高素质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永无止境,这就决定了这分培养工作的改革必须永不停歇,只有这样才能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始终不失主动、把握先机。总体而言,下一步,我国国际法研究生培养改革动作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注重国际法课程双语教学;第二,注重国际法文章撰写能力的提升;第三,注重复合式教学方式的运用。


  (一)国际法课程双语教学具有必要性


  所谓国际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学是一门研究国际法的法律规范和发展规律的科学,是关注国际法主体、客体、内容以及国际体系规范的产生和发展的理论学科。[10]这就迫使不论是国际法专业教师还是学生都要接触外国法律和外国国际法理论,因此,外语便成为了“敲门砖”。


  诚然,在不掌握外语的情况下,国内仍然可以开展国际法学教育。但是这种状态下的教育可谓效率不高、效果不佳。需要谨记的是,培养高素质涉外法律人才的目标是让一批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维的人才同时具备国际法法治思维,让一批精通母语的人才同时具备熟练运用外语从而进行最直接、最快速的交流与谈判。这些都离不开院校初始阶段的双语教学设计。


  更值得注意的是,随著“一带一路”倡议走向世界,语言的需求愈发突出。“一带一路”的关键是互联互通,而互联互通的基础就是语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语系繁杂,据估算,沿线涉及到的语言超过50种,若算上民族语言,不下200种。[11]这就要求我国不同地理位置的院校结合自身专业实力和区位优势开展特色办学。例如西南地区的国际法学院可以聚焦培养面向东南亚的涉外法律人才,西北地区的国际法学院可以着力培育面向中亚地区或“上合组织”国家的涉外法律人才,总之各高校要各展所长、各尽所能。[12]此外,高校还有必要结合国内国外两个平台,整合国内国外的优质教学资源,制定语言建设规划,增加教学语种数量,让这些非主流语言走进国际法教学课堂。[13][14]


  (二)国际法文章撰写能力之提升具有必要性


  文章写作是所有法学专业的学生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但是这种能力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而言更具价值和挑战性。当前,不少院校的国际法专业研究生对写作抱着应付了事的心理,这一点对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具有致命打击。充分强调国际法文章的撰写能力,首先有助于培养研究生顽强的毅力与务实的作风,这对于国际法研究生而言是至关重要的。[15]研习国际法学,就意味着要沉浸在无数国际法学著作与文章中,这种心理压力与身体压力都是巨大的,很多刚刚进入研究生学习的国际法学生并不具有这方面的定力,此时,院校通过文章撰写的方式予以点拨和指导,不仅可以快速培养研究生勤勤恳恳和刻苦钻研的精神,还可以迅速筛选出一批有研究国际法志向和潜能的学生加以着重培养。其次,国际法文章要求的理论性和科学性更强,与此同时还需要一定的创新性。撰写出一篇优秀的国际法文章不亚于学生完成一份质量合格的毕业论文。通过强化国际法研究生的文章撰写能力,有助于这些学生在反复打磨中锤炼运用国际法思维的能力,这是高素质涉外法律人才必须具有的品质之一。


  (三)复合式教学方式之运用具有必要性


  高素质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离不开教学方法的创新。国际法学内容庞杂,这就导致了传统的单一课堂讲授模式,即由教师在课堂上负责讲授专业知识和传播基础理论,由学生对教学内容予以记录、整理和吸收的方式虽然能够保证教学内容具有连贯性、系统性,但这一教学方法对教师能力的要求极高,这种能力包括基础理论功底、跨学科知识储备、语言水平、个人魅力等等。而现实是,具备这种极强教学能力的教师数量并不多。同时,这种教学方法片面强调教师的主动性,将教师置于教学工作中的主导地位。而事实上,课堂应当是学生的,对主动性更强、知识储备更广的研究生而言更是如此。


  为了强化学生的主体地位,就应当改变过去单一的教学模式,探索复合式教学方法。具体就是要求院校在国际法教学改革工作中,以学生为中心,从教学主体、教学内容以及教学方法三层面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以帮助国际法研究生适应国际法学教育。在教学主体上,要丰富教授人员的结构成分。国际法学是一门应用学科,除了长期扎根科研学术的教师,还应当聘请事务部门的专业人才,诸如外事部门工作者、涉外律师、国际组织工作人员等等为学生答疑解惑,通过这种多主体教学的方式,学生可以在课堂开拓视野,领悟国际法活起来的生动魅力,有助于激发更多学生钻研国际法的兴趣。在教学内容上,应当在教学大纲的基础上,紧跟国际法发展潮流,不断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例如引入国外有关课程的教材、集中研讨国际司法机构的最新司法实践、各大国际组织的重要法律实践等等,通过利用多元化的教学素材,学生将紧跟国际法发展,这样培养出来的国际法人才才能顺应时代要求。最后就是在教学方式上推崇灵活、多边。教师应当运用多种教学手段激发学生的思维,鼓励学生来讲、学生来评、学生来问、学生来答,将课堂真正还给学生。除了传统课堂讲授外,教师还可以采取案例教学、讨论式教学、启发式教学、辩论教学等等形式。[16]


  三、改革中的国际法研究生教学实例


  为进一步明确国际法研究生培养的改革方向,本文将在本部分展示若干一线教学实例。教师通过不同的课程设计将学生置于课堂的中心,注重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培育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问题分析能力,力求提升国际法研究生理解和运用国际法规则的能力。


  (一)《里海法律地位公约》教学指导案例


  1.案例背景


  2018年8月12日,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伊朗和阿塞拜疆五国元首签署了《里海法律地位公约》,这一历史事件标志着里海五国终于为各自在里海的活动制定了共同制度和标准,五国在处理纠纷中形成的“里海模式”也为其他地区争议的解决提供了良好模板。公约在充分尊重里海历史和五国关切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回应了有关里海法律地位的问题,并制定出了一整套与现代海洋法律制度相近的里海法律制度。从域内角度讲,公约的出台为里海地区的和平稳定、繁荣发展提供了关键性法律保障。“里海模式”更是对域外国家产生了重要的启示作用。具体到中国,其对中国在今后三年内推动《南海行为准则》磋商进程、妥善解决南海纠纷提供了新思路、新方向。基于此,教师选取了《里海法律地位公约》,并在课堂中与国际法研究生予以共同探讨。


  2.教学目标


  选取本案例的重要目标便是引导学生学会翻译法律文献,并在自身努力成果的基础上探求国际条约的解读模式以获取方法论。


  3.教学方式


  本堂课采用案例教学,提示学生在翻译国际条约时应当采用的方法、在解读国际条约时应当采用的方法以及根据一份国际条约进行发散思考的方法。这种教学方式需要国际法研究生在课前完成对对应国际条约的系统翻译和解读。


  4.课堂成果


  首先,由教师对里海法律地位争议的缘起以及里海五国对里海法律地位的立场做总结。在帮助学生简要了解本案的背景后,引导学生分组展示就《里海法律地位公约》翻译的成果。


  根据学生的翻译成果,集中回应学生在翻译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随后进而第二阶段,由学生总结该公约反映出的几个鲜明特点。学生整理认为:《里海法律地位公约》的特点主要有三个:第一,《里海法律地位公约》创造性地回应了里海的法律地位;第二,《里海法律地位公约》充分结合了现代海洋法律制度;第三,《里海法律地位公约》突出了各方在安全领域的合作。


  结合学生总结的特点,教师依次引导学生深入挖掘特点背后的原理。就第一个特点,教师要直接提出里海既不是海又不是湖的结论,并让学生予以分析。就第二个特点,教师要首先介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海域划分制度,随后要求学生按照教师的思路展示《里海法律地位公约》确立的里海划分制度,并提示学生通过对比研究的方式得出结论。就第三个特点,教师要让学生找出并整理公约中所有涉及安全防务的条款并印证第三点是否得当。


  (二)“网络空间下对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理解”教学指导案例


  1.案例背景


  近年来,与网络空间有关的国际法问题日益受到学者关注,其热点问题包括在网络空间视角下对禁止使用武力原则重新认识。当前,大多数西方学者偏重关注如何扩大诉诸武力权的范围,并以推动国际社会对诉诸武力权进行扩大化解释为导向。这与中国反对网络空间军备竞赛并积极推动建设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态度形成鲜明对比。因此,中国有必要在充分利用联合国平台的基础上,围绕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提出对网络空间视角下诉诸武力权和战时法的中国立场,并积极应对西方的错误认识,掌握网络空间秩序制定的主导权。基于此,教师选取了“网络空间下对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理解”一题,并在课堂中与国际法研究生予以共同探讨。


  2.教学目标


  选取本案例的重要目标便是引导学生深入解读《联合国宪章》,通过交流明确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在网络空间的可适用性。


  3.教学方式


  本堂课采用讨论式教学,通过师生往来交流的方式,不断推进思维向纵深处发展。讨论过程中,教师应当注重对关键讨论节点的把握,保证讨论方向不偏移、讨论目标不动摇。这种教学方式需要国际法研究生在课前完成对若干基础材料的阅读,包括《联合国宪章》以及与本题相关的国内外相关文献。


  4.课堂成果


  在讨论中,教师首先向学生介绍本题背景,然后引导学生对已阅读文献进行分析总结,辅助学生挖掘现有研究成果的不足之处。最终由学生整理得出的现有研究成果的缺陷包括:网络空间中各专有名词的内涵尚不统一;第二,论证可适用性之根本目的大相径庭;第三,对网络空间中传统战争法规则的理解莫衷一是。


  接着,教师提示学生带着问题意识重点讨论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在网络空间的可适用性。起初,学生对讨论原点难以把握,教师应当引导學生首先研讨《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项关于禁止使用武力的规定。学生在此基础上将开展十分充分的讨论,并得出如下理解:第2条第4项在表达中采用了“或”,将“使用威胁或武力”与“与联合国宗旨不符合的任何其他方法”并列。此时教师应当再深入一部,引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解释之通则,让学生尝试利用解释通则用自己更加平实的语言对第2条第4项进行解读。学生将会得出这样的结论:《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项有两层含义,第一层为任何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在评价上都是消极的;第二层为这些消极的方法若在效果上与使用威胁或武力产生的效果相当,则应当被禁止。


  为解决开始提出的问题,现有进展的基础上,教师应当主动抛出一个新问题:《联合国宪章》分别使用的“使用武力”、“武力攻击”和“侵略”三个名词有何区别。学生的讨论结论为:并非所有的“使用武力”都属于“武力攻击”,但所有的“武力攻击”都必然“使用了武力”。所有的“侵略”都“使用了武力”造成,但并非只要“使用武力”就一定构成“侵略”。


  最终,通过逐级引导,针对原始问题,学生得出了一个既具有新意又具有理论依据的结论:依据《联合国宪章》,一个国家行为可以分为三种类别。第一种是没有越过第2条第4项门槛,不构成“使用武力”的行为;第二种是越过了第2条第4项的门槛,构成“使用武力”但不构成“武力攻击”的行为;第三种是构成“武力攻击”并据以启动自卫权的行为。


  (三)“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分析”教学指导案例


  1.案例背景


  2020年在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WHO)根据《国际卫生条例》第12条正式将新冠病毒(2019-nCoV)疫情认定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众卫生事件”(PublicHealthEmergencyofInternationalConcern,简称PHEIC)。PHEIC的声明受到了全球关注,对于中国人而言,这个稍显陌生的名词不仅迅速引发热议,同时也让人们开始急迫地寻求对PHEIC的了解。那么《国际卫生条例》的基本法律制度是什么呢?世卫组织对武汉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的指导性意见有哪些呢?PHEIC声明发布后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应对并且如何展开应对呢?这些值得国际法研究生的关注。


  2.教学目标


  选取本案例的重要目标便是辅助学生养成时刻关注国际情势的发展,充分利用国际法手段对各种国际事件予以科学合理的解读,让学生会思考、有思想。


  3.教学方式


  由于本堂课涉及对《国际卫生条例》的解读,而学生对于国际条约的解读实际上在实例一中已经有所了解,方法论已经在学生手上,鉴于此,本堂课采用问答式教学,由学生问、也由学生答,教师只在学生回答错误处或学生思维混沌处予以点拨。


  4.课堂成果


  学生一问:《国际卫生条例》确立的PHEIC是什么?学生二答:IHR第1条中将“国际关注的突发公众卫生事件”定义为根据按本条例规定,而确定的不同寻常的事件: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它国家的公共卫生危害,以及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PHEIC的宣布意味着某一公共卫生事件从程度上讲是超出寻常、值得高度警惕的,从范围上讲其影响是超越国界、值得全球防范的。


  学生三问:如何才能做出PHEIC的决定?学生四答:IHR第12条第(1)款授权世卫组织总干事决定某一事件是否构成PHEIC的权利,但是这一决定的做出却有着十分严格的程序。根据IHR第12条及附件二,事件发生国将事件向世卫组织报告后,世卫组织将针对特定事件成立“突发事件委员会”,委员会的作用是向总干事提供咨询意见,辅助由总干事就确定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最后决定。委员会还提供公共卫生咨询意见或酌情提出正式的临时建议。决定的做出除了充分考虑委员会的咨询意见外,总干事还应充分考察各缔约国提供的信息、现有的科学依据和其它有关信息,并对人类健康危险度、疾病国际传播风险和对国际交通干扰危险度的评估基础之上,秉持科学原则酌定。宣布PHEIC声明后,世卫组织总干事随即应当立即发布临时建议。临时建议可包括遭遇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缔约国或其它缔约国对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或)邮包拟采取的卫生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或减少疾病的国际传播和避免对国际交通的不必要干扰。临时建议可随时撤销,并应在公布三个月后自动失效,临时建议可修改或再延续三个月。


  教师在此发问:那么在此次新冠疫情期间,世界卫生组织在做出了PHEIC声明后,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呢?对于这一问题,有学生集中讨论并分组解答,且后一组的解读不应与前一组重复。


  经讨论,学生一组认为:虽然PHEIC声明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IHR为基础,但是就其中的临时建议而言,其本身不具有任何约束性质。IHR第1条即对临时建议的性质予以明确界定,即这些临时建议属于非约束性建议。这就意味着,世卫组织发布的临时建议并不会对成员国施加国际法上的义务,也就是说未遵守临时建议的成员国并不会因此而承担国家责任。


  学生二组认为:PHEIC声明宣布后,其他國家即应当根据世卫组织的临时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卫生措施。卫生措施的具体执行虽然各有不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国家可以采取任意卫生措施。根据IHR第五编的规定,成员国对旅行者或交通工具所采取的卫生措施至少应当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有证据证明旅行者或交通工具确实存在公共卫生危害;第二,对旅行者或交通工具进行检查时应将干扰性降至最低;第三,原则上不得对旅行者或交通工具实施不加区分地限制。


  除了上述三个显性条件外,值得注意的是,整个IHR还贯穿着两条基本原则。第一条原则是科学原则,第二条原则是必要原则。任何成员国在考虑对来自事件发生国的旅行者或交通工具采取特定卫生措施时,将上述两条原则纳入考察范围是应有之意。


  学生三组认为:除了可采取的卫生措施以外,IHR第43条同时也授予了成员国根据国内法和其他国际法义务执行额外卫生措施的权利。然而,额外卫生措施的执行很有可能会对国际交通造成明显干扰,按照IHR的规定,“拒绝国际旅行者、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等入境或出境或延误入境或出境24小时以上”即可构成明显干扰。针对这些有可能对国家交通造成明显干扰的额外卫生措施,世卫组织仅具有要求相关国家重新考虑相关措施执行的建议权。


  四、教学实例中获取的国际法研究生培养新思路


  从上述教学实例中可以看到,在教师的精心准备和学生的积极配合下,学生有能力通过自己的探索获取到原本只能通过教师填鸭式教学才能获取的知识,且在此基础之上,学生更获取了过去不可能获取到的学习国际法的方法论。从教学实例的课堂效果与课堂结论看,课前设计的教学目标基本可以达成。通过回顾上述代表性教学实例,可以提取一些新颖的国际法研究生培养思路。


  (一)通过联系时事激发研究生学习热情


  传统国际法教学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通过向学生介绍经典国际法案例传授国际法基本原理。这些案例经过时间磨练,已经成为学习国际法理论的经典。但正因为经典,教师重复讲授的几率大大增加,另考虑法律专业的本科学生已在本科通识课阶段接触过这些经典案例和基础国际法理论,因此,在研究生教学中再次讲授是不合时宜的。这样不仅浪费了宝贵的教学时间,更会让学生丧失兴趣,还无法达到研究生做研究的目的。


  为此,下一步国际法研究生培养改革工作中,教师应当通过联系时事的方式将学生周边与国际法联系到一起。此举有几个益处:第一,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之中,国际局势每一天都有新的变化。学生通过新媒体技术的快速发展可以轻松获取一线信息。在这种背景下,教师通过案例筛选,将其中与国际法有关的事件摘取出来作为课堂教学案例,可以首先拉近国际法案例与学生的距离感,同时减少国际法案例对学生的陌生感。由于这些事件往往时间近、影响大,所以学生对事件的了解足够多,认识足够全,这将大大减少教师在占用课堂事件为学生介绍事件背景信息的实践,进一步拓宽课堂容量。


  第二,这些“新鲜”事件将大大提升学生的探索热情。新闻媒体往往只报道结论,得出结论的过程则被忽略。这对于研究国际法的学生是远远不够的,国际法研究生应当在关注结论的同时更加注意过程,锻炼出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能力,方能深化自身的国际法思维。然而,这种挖掘本质的过程是极其枯燥的,尤其对于国际法而言。一面是挖掘本质的需求,一面是挖掘本质的困境,在这种情况下,“新鲜”事件往往能够起到沟通作用,在需求和困境中架起一道桥梁,帮助学生一来增加兴趣,二来减少生涩。长此以往,不仅可以培养国际法研究生关注时事的习惯,还可以让国际法研究生逐渐学会研究国际法。


  (二)注重研究国际法的方法论传授


  研究生从被动学习到主动思考的思维变化往往十分艰难,对于国际法研究生而言更是如此。由于学生缺乏对科研的系统化了解,从学习者到研究者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研究生的教学在此时应充分发挥衔接、过渡作用,相比于单纯的知识传授,方法的传授、思维的引导更应是此阶段研究生教学的重点。


  在科研方面,国际法研究生在初步进入科研领域时,往往存在研究内容宽泛,研究层次浅显,重复研究他人成果等问题。为避免此种情形,提高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的效率,通过教学的方式对研究生的科研项目进行指导和引导显得十分必要。具体而言,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当对学生的科研项目进行跟进,及时了解学生的进展,以便指导其往更深层次思考;同时,教师也将通过授课方式对学生的研究项目以自己的思维和层次进行讲解,为学生提供模仿和学习的例证,引导学生对比自身思维与学术思维的差别。


  (三)注重国际法教学中的爱国主义教育


  高校在一线培养的高素质国际法人才中的很大一部分将会在未来成为我国对外交往的主力军,通俗地讲,便是“国家队”。国际法从本质上讲是国与国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作为这方面的从业者,他们从青年时期就应当确立坚定的政治立场和具备强烈的政治敏感性。[2]而这离不开他们受到的国际法教育。


  高校的国际法教育,要注意德育先行,要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素养和价值取向。这些内容应当渗透在教学的各个环节中。[17]我国面临的不论是海洋争端,还是“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各种摩擦,乃至其他各个领域的矛盾,这些议题本质上都不是单纯的部门法题,而是非常专业的国际法问题,同时往往有牵扯非常复杂的国际政治、历史、地缘政治等等其他学科的问题,只有时刻谨记维护国家利益,才能够保证这些高素质涉外法律人才真正做到为国家服务、为大局服务、为人民服务。应当说,这是国际法研究生培养的终极目标,也只有以此为目标,才能真正地发掘一批有信仰、有情怀、有使命、有担当的涉外法律人才。[18]


  五、结语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进入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新时代。外交新时代对我国涉外法律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了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在对外斗争中,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全球治理体系正处于调整变革的关键时期,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制、推动着、引领者。[19]总书记强调,人才是第一资源,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人才。[20]要堅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21]


  通过实践教学可以发现,提升国际法研究生的研究兴趣是培养的起点,教师应当结合时事逐步激发学生对国际法学的钻研热情。涉外法律人才的复合型决定着这一批人才在工作后面临的压力是巨大的,这就不可避免地要求高校要在充分考虑学生心智发展的前提下增加学生的学习压力,提升学生的学习效率。古人云,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国际法研究生应当具备独立思考的能力,故教学工作不应当仅仅局限于知识点的传授,而是应当集中在方法论的指导上。最后,这样一批专业人才是为国家谋取利益的先锋队,他们时刻代表着中国形象,时刻影响着中国利益,这就要求高校教育必须坚持德育先行,要不断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素养和价值取向,要让涉外法律人才在有能力之前先有信仰、有情怀、有使命、有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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