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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政治中学生宪法意识的培养

来源:UC论文网2015-10-31 15:01

摘要:

宪法论文摘要:一、学校宪法教育的欠缺民众的宪法意识直接关系到宪法的命运,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公民的

一、学校宪法教育的欠缺

民众的宪法意识直接关系到宪法的命运,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公民的宪法意识良好,则宪法的实际运行状况就好。但调查显示我国民众在宪法意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大学生宪法意识相对薄弱,“法律倒置”现象普遍。法学家江平教授指出:“宪法是法律制度的基石,一个国家最根本的政治制度体现为宪法。宪法的作用一是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二是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非常重要的是,公民应该树立宪法至高无上权威的观念。但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恰恰是人们对于宪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一种‘法律倒置’现象。好像越具体的法律越重要,宪法不如基本的法,基本的法不如单行法,单行法不如国务院的法规,国务院的法规不如乡政府的决定,乡政府的文件似乎可以超越宪法。”[1]在一项大学生宪法意识的调查中,当回答“您认为与生活联系最紧密的法律是蕖钡奈侍馐,选择“民法”的占77.00%,选择“宪法”的仅占9.00%。[2]反映出大学生在法律意识方面的倒置现象,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也屡见不鲜,现实生活中许多民众认为,一般法律、地方法规、行政法规更有用处,没有形成宪法至上的理念,比如当有人违反交通规则时会遭人指责,而违反宪法的行为则常常被人们漠视。对于大学生而言,其宪法意识状况与高中阶段宪法知识的学习关系密切。韩大元教授的调查显示,当被调查者在回答“通过什么途径知道宪法的”这一问题时,认为“亲自看过的占24.23%,听别人讲过的占12.68%,看电视或报纸的占46.39%,单位组织学过的占11.86%,其他的占4.84%,其中认为在学校学过的仅占2.16%。”[3]只有2%的人表示是通过学校学习知道宪法的,表明我国学校宪法教育的缺失,其在公民宪法知识教育及宪法意识培养中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在高中阶段开展宪法意识教育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利用“政治生活”课程教学培养学生的宪法意识

高中阶段是基础教育的最后阶段,学生毕业后或升入高校深造,或步入社会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一方面,此时的学生进入成年阶段,有些学生达到选举年龄,开始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宪法规定的有些内容直接进入学生生活。另一方面,高中“思想政治(政治生活)”课程中引入大量的宪法条文,成为课程的主要内容。因此,在高中“思想政治(政治生活)”课程中培养学生宪法意识既符合其智力状况,又具有适切性。

(一)课程标准应明确培养宪法意识的要求

《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标准(实验)》中“思想政治(政治生活)”内容标准所规定学生需要掌握的大量内容直接来源于宪法,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等。课程标准中也有引用宪法条文进行知识介绍的明确要求,如“引述宪法对公民政治权利和义务的有关规定,说明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生活的意义”、“引述宪法规定,明确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说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等。但是,课程标准在具体知识、能力和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方面对学生提出要求的同时,却没有提出培养学生宪法意识的任何要求。因此,在课程标准修订中,应进一步明确规定培养学生宪法意识的要求。在有些国家,中学阶段就专门开设宪法课程开展宪法教育,如“宪法课程是俄罗斯普通中等和高等学校的必修课,警察院校的宪法课是主干课,并形成了宪法课程体系:包括《宪法法理》、《宪法条文释义》、《比较宪法》、《宪法史》等课程。”[4]

(二)教材应对培养学生的宪法意识有所体现

人教版普通高中《思想政治(政治生活)》教材第1课至第7课(生活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我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我国政府受人民的监督、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政党制度和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宗教政策)的内容均来源于我国宪法的规定。同时,教材有19处直接引用了宪法条文,涉及到宪法关于我国国体、人权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民族平等、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等方面内容。虽然教材多处引用现行宪法内容,却始终没有明确提出树立宪法意识的要求。因此,在修订教材时,应让学生在了解宪法具体内容的同时,培养其掌握宪法精神实质,真正树立宪法意识。

(三)在教学中对学生进行宪法意识的渗透

在传统教育教学理论及实践中,教材被认为是“学校教学的唯一依据和标准”,教师在教学中过分依赖于教材。在新的教育理论指导下,人们认识到教材只不过是教师进行教学活动的一个蓝本,是教师教学的主要材料、传递教学信息的重要载体和沟通师生关系的媒介。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尊重教材但不能机械地照本宣科,教师要成为教材的主动使用者和建构者,创造性地运用教材,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拓宽知识点,充实教学内容,把教材用好用活。由于教学大纲及教材修订需要一个过程,往往有其滞后性,因此,教师应该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及时补充相关内容,进行宪法意识的渗透,培养学生的宪法意识。

三、树立宪法至上意识,维护宪法权威

宪法意识亦称宪法观念,是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对历史与现实中的宪法规范、宪法实施、宪政活动的认知和评价,反映一个国家及其民众对宪法、法治的基本看法和态度。公民的宪法意识是推动宪法实施和国家民主法治进程的重要精神力量,是衡量国家法治成就的重要标准。在高中“思想政治”(政治生活)课程教学中,核心是要帮助学生树立宪法至上意识,形成维护宪法权威的自觉性。

(一)公民应确立宪法至上的意识

一句话,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宪法至上是指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宪法的地位和作用至高无上,是法治的最高体现。具体而言,也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根本行为准则。宪法至上既是一句口号,也是宪法的一大原则。“离开了宪法至上,权力不会服从于法律,法治就丧失了生命和活力,法治就没有了存在的前提”,“宪法至上实质上即权利至上、规则至上和秩序至上。规则至上和秩序至上是宪法至上的表层特征,权利至上则是宪法至上的核心内容。完全可以认为:宪法至上的内在精神即以权利制约权力。”[5]宪法至上可分为形式上的至上和实质上的至上。前者指宪法典宣布自身的最高效力,后者指人民的法律意识中有宪法至上的观念,有维护宪法权威的意识。对于形式上的至上,法治的最终目标在于确立一种以宪法至上为核心的法治秩序,同时在公民心中确立一种宪法至上的信仰。

(二)培养学生宪法意识的途径

在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教学过程中,应根据课程性质并结合学生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教学及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维护宪法权威的自觉性。一是利用国家宪法日开展宪法知识宣传普及活动。设立国家宪法日是对宪法至高无上法律地位的确认,是重塑宪法权威的重要举措。在国家宪法日可以邀请法学专家给学生举办宪法知识讲座,也可组织学生利用所学宪法知识对公众进行宪法知识的宣传普及,借此弘扬宪法精神和维护宪法权威。二是组织学生观看宪法宣誓仪式。我国确立了国家公职人员就职时的宪法宣誓制度,目的是增强宣誓者的宪法观念,激励其忠于宪法。可以组织学生观看宪法宣誓仪式,增强学生对宪法的认同,提升对宪法的忠诚度和敬畏感,巩固学生的宪法信仰。三是利用升国旗仪式灌输宪法观念。中小学校升国旗仪式是一项常规德育活动内容,结合重大节日、纪念日和重要时事进行国旗下的专题讲话是创新德育工作的有效载体。可以在国家宪法日举行特别升国旗仪式及晨读宪法章节等活动,开展宪法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四是利用成人仪式开展公民意识教育。成人仪式活动是共青团中央倡导的“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的重要内容,是对中学生进行公民素质教育的重要活动,被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重要文件中。作为公民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成人仪式教育主要包括公民意识教育、成人预备期志愿服务、成人宣誓仪式等环节。在成人仪式中进行公民教育,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和公民精神。“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依据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自身的公民身份、权利和责任的认同,是对相应的责、权、利的认知和价值取向。”[6]“宪法意识是公民意识的第一要项和核心义项,宪法认同是构成公民意识的主要内容。”[7]利用公民教育对学生进行宪法教育,国外已有成功的经验,“美国学校公民教育的目标,就是要向学生传授维护美国宪法和民主政治所必备的知识、技能和价值观。为了有助于学生理解,该课程教材删繁就简,仅选取了美国政府宪政模式中的四种基本观念———‘权威’、‘隐私’、‘责任’和‘正义’进行阐释。”这种做法,“对进一步加强我国中小学的宪法教育,培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思想和方法上的双重借鉴作用。”[8]因此,借助成人仪式也可培养学生的宪法意识,增强维护宪法权威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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