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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司法制度,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来源:UC论文网2020-11-27 08:41

摘要:

  摘要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纠纷不断增多,尤其是近几年,这种趋势丝毫不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处理的及时与否,处理的结果是否符合农民的利益,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国目前立法和执法状况,然后根据具体情况提出了完善我国司法制度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司法制度侵权  中图分类号:D92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154-...

  摘要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纠纷不断增多,尤其是近几年,这种趋势丝毫不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处理的及时与否,处理的结果是否符合农民的利益,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国目前立法和执法状况,然后根据具体情况提出了完善我国司法制度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司法制度侵权


  中图分类号:D92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154-01


  一、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纠纷解决的司法现状


  《土地承包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从解决程序上进行了法律规定,在责任承担上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包方、承包方不履行承包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定:“买卖农村土地,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农村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和人员的责任。2005年《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就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承包方相互之间的纠纷做了一些具体规定。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司法存在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纠纷通过调解这种非诉讼方式解决的,很少有通过法院解决的。笔者认为原因有这样几条:第一,诉诸法院难。法院为了减少处理的成本,为了维护基层政府的社会地位和地方政府的文件,往往把想通过法院解决纠纷的农民拒绝于大门之外。第二,农户碍于情面。绝大多数农户认为他们之间的纠纷涉及的财产小,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又是时代相处,调解不仅仅有利于问题的解决,还不伤害双方的感情。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土地流转所带来的纠纷,虽然有不少有点,但更多的是弊端。


  三、如何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


  侵权者具体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被害者应得到什么样的救济,笔者认为应从一般侵权的角度进行分析,在土地流转民事纠纷关系中涉及到两对民事法律关系。一对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另一对是承包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发包方侵害的司法救济


  在第一种民事关系中笔者认为如果发包方侵害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就应该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我国《土地承包法》和其他一些部门法并没有规定发包方具体的侵权方式,这是它们不完善的地方,笔者认为在《土地承包法》可以这样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给承包方造成损害的要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发包方违背承包方的意愿,截留、扣缴承包方的流转收益。第二、发包方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对承包地进行调整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损害承包者利益的。第四、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收回其原承包地等等,这样规定就明晰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土地的流转和责任的划分。


  (二)农户侵害后的司法救济


  对于第二种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具体规定他们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一定要有相应的物权保护方式,具体如下。第一,确认权利归属。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因为权利归属不明诉诸法院,法院受理后首先要明确这种权利的归属,然后才能根据具体案情视侵害的程度、原因、合理划分责任,采取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相应的保护方法,第二,返还原物。当侵害人侵夺权利人土地或者土地上的其他标的物时,权利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害人返还原物,这种侵夺可以理解为侵害人的必须是积极地行为,其结果被害人的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被占有。第三,请求排除妨碍,所谓妨碍就是侵夺以外的其他方式阻碍权利人行使其用益物权。第四,请求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侵害人造成权利人土地地力下降或者改变了权利人土地用途的,受害人在行使返还原土地权利的同时可以要求侵害人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执行者应本着效率,公平,自由的原则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纠纷,在不断完善司法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捷径。为加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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