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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经济法与民法关系的经济学核心分析探究

来源:UC论文网2020-11-28 08:21

摘要: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经济与人民的关系日益密切,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值得一探究竟。为解决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使这一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本文将对两者的关系进行阐述。在中国多年不断的摸索和探究中,在两者的关系上仍让我们深受其扰,未见成效,但我们深知此问题的重要性,所以解决这个问题刻不容缓。本文将针对此问题展开讨论,主要是深度剖析经济法与民法关系,找到其共同之处和差异部分,从而对两者的经济...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经济与人民的关系日益密切,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值得一探究竟。为解决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使这一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本文将对两者的关系进行阐述。在中国多年不断的摸索和探究中,在两者的关系上仍让我们深受其扰,未见成效,但我们深知此问题的重要性,所以解决这个问题刻不容缓。本文将针对此问题展开讨论,主要是深度剖析经济法与民法关系,找到其共同之处和差异部分,从而对两者的经济层面核心进行分析与探究。


  关键词:经济法民法关系经济学分析


  中图分类号:F01文献标识码:A


  众所周知,在经济法基础理论中,有一重要问题,深深困扰着众多知识渊博的专家和学者,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就像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难以跨越。随着讨论时间的递增,还未对其形成统一的认知。在经济法领域,人们开始迂回战术,不直接回答这一普遍问题。但实际上,从法律制度的角度出发,可以清晰地发现: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是独立的两部分。为解决经济快速增长带来的问题,需要妥善处理和解决这一问题。


  1民法与经济法


  1.1形成经济法的两大法律法规


  在解决经济法与民法关系的经济学分析核心中,有两个概念需要我们明白,即民法和经济法。首先要知道什么是民法?民法是总的概念,是统称。由上述概念解释可知,经济法、民法的相关内容中,都有涉及经济关系,是市场经济法的蓝图或模板,并且二者之间是有共性的——都可以指导市场的经济法律。经济法律就是统筹二者规程的统称(民法规程、经济法规程)。


  1.2经济学比较分析的理论、模式与必要性


  在以往的法学理论中,对经济法、民法的重点进行比较剖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调整对象、法律关系主体、功能、调整方式、调整标准等。民法,顾名思义是私法。民法的主体是法人、自然人,其作用是调节和规范市场体系,具有保障自然人和法人权益的功能。民法采用的形式是民事制裁,与经济法中的奖惩相结合,提倡用对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标准来协调民事关系,由上述可知,民法是灵活多变的,强制性干预程度不深,认真贯彻了我国以人为本的方针政策。


  经济法是协调我国经济运行的法律,可以保护我国的权益和社会公共权利。经济法协调的是本国经济运转流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这属于公法范围。二者作用的主体有明显不同。经济法的主体类型众多,其中包括我国各类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司内部组织以及有关人员、农民和公民。经济法的处理形式多变,在特殊情况下,也会采用民法的准则,当然还用指令和服从来协调经济关系,体现了我国对经济生活的强制性干预和调整。经济法彰显的是法律的威严,有较强的震慑力,但运用也较为灵活,与民法相辅相成、相互借鉴。


  1.3经济分析的基本分析工具、理论方法和基本假设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是社会一切行为的标准,法律在赋予权利的同时也提出了相应的条件。如何在有限的资源中,实行稀缺资源的合理配置,必定离不开法律提供的支持,所以资源的有效配置离不开法律,离不开法律体系,在法律体系的帮助下,对经济学分析工具进行深入地分析、探讨很有必要。


  法律经济学,它虽然不同于传统的法哲学理论,但在当今的经济学和法学界,地位极高,不可取代。它是含有假设性的,在一部分假设的基础上,通过各种分析工具和理论方法,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发展进行探讨和检验。因为含有假设性,所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未来发展效果和可能性进行预测,在一定程度上规避风险,以便于及时调整。


  法律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工具,主要由两个模块构成,是民法经济学中的微观经济学和有关经济学基础的宏观经济学。其理论知识储备深厚,涵盖了加尔布雷斯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理论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规范分析。


  (2)实证分析。


  (3)边际分析。


  (4)成本效益分析。


  1.4经济分析的必要性


  为什么要运用经济学分析模型?其必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从理论上来讲,它提倡研究法与经济的内在联系。由于是从理论法、概念法转变为实践法、应用法,难度可想而知,在此过程中需要经济学分析模型去促进、推动,最终实现这一伟大转变。研究民法与经济法的经济分析比较的实施,其目的是打破一成不变的现状,实现法律界限的消除,其意义重大。不仅对促进法律发展有着积极作用,还对实现法律的有效整合和重构有着重大意义。它使立法和理论探讨不再是一纸空谈,而是有迹可循、有理可依。


  2民法与经济法的经济比较分析


  2.1民法与经济法的制度与经济构成


  根据数据整合,我们可以参考科斯对交易成本和产权的描述,我们应该从资源配置功能的角度去观察。由观察可知,经济法、民法规制和经济法规制所形成的经济基础是相似的,有异曲同工之妙。它们都必须权衡为“市场失灵假设”,简而言之,其都是为了挽救市场失灵而进行的交易,交易成本是其必备的理论条件。所以,民法与经济法的本质相差不大,还具备相似性,甚至归于统一,经济法的基本前提,是要求建立在民法所倡导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平等交易。这两种制度由于所处社会环境的不同,其经济构成也有很大差异。


  中国是市场经济,由市场主导,政府干预的原则。如果价格体系能够在各级产生自发的、有效的效果,形成自由协商、有序竞争的局面,交易成本为零。无论权利如何划分,资源的优化配置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来完成,这是众所周知的科斯定律。当然,这是最理想状态下的资源配置方式。虽然此时,民法对市场交易的經济效益,并没有起到特别明显的作用,但属于民法范围内的产权法律法规。其作用都是为了维护自由交易的秩序。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在互惠、自愿、适当协商的大环境条件下,即使交易成本为零,经济法的干预也不是仅有的解决途径,经济法也没必要特意去作调整、修改。因为在交易成本为正的条件下,市场失灵也会出现。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市场失灵也会出现,市场失灵状况随时可能出现,该怎样解决?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市场失灵。简单来讲,市场失灵就是市场价格体系在资源配置上尚未取得成功。那我们应该怎样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呢?其实此问题在民法规程和经济规程制都已提及,二者均可显示出“能力”,其中不同之处在于,民法规程能得以形成条件,在交易成本为0的最佳情况,在这期间,民法会对交易进行界定,自发地维护自由交易,及时防止主体因缺乏协调、产权不清等问题造成矛盾和交易不可能的情况。


  2.2民法与经济法规范构成与体制构成


  民法和经济法都隶属于权利法,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其规程的关键——任意规程;经济法虽是权力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经济法规程通常具有强有力的约束力。所以,民法规程是构成规程的核心内容,而经济法规程则是以调控性为核心。


  因为构成准则中任意性规程较多,展现了其灵活多变的特性,所以它们在很大程度上不会依赖我国的权力干预,而人民群众也很少有权利转让这些规定,单从价格上来看呈现出不高反低的特点;而经济规程的运行就有很大差异,其具有很强的限制性、约束性,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过于依赖我国的权力,而权力扩张,主要来自于大规模的民权转移,所以单从价格来看,还是比较高的。


  民法的演化经历了长久的沉淀,在“分析年代”,其制度结构严重受到当时大环境的影响,所以除了实体法的确立之外,还需要程序法辅助。与之不同的是经济法的诞生,其诞生的时间是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综合时代”,表现的突出特征是法律与程序法相结合。专业观点是经济法已形成自足性特征,这是由于经济法规定,所调控的主体是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完成立法和执法工作,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被调控的市场主体按照程序规定取得权利。


  2.3民法与经济法的运行特征分析


  民法的运行主要针对司法职业,经济法体系的运行,主要是在管理方面。但结合眼下的实际情况,经济法的司法权必须兼顾公共利益和对行政领域的干预,单一的实体规程或程序规程是行不通的,需要兩者实现有机结合,产生自给自足的共性,才能发挥更好的作用。为实现这一目标,将负责监管的行政机关转变为执法主体,这是显著的行政性特征。


  3结语


  总之,民法和经济法既是独立的,又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就目前情况来看,两者之间关系密切,既可以相互融合、相互借鉴,又能相互补充。从长远来看,也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协调与社会的关系,促进经济法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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