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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刑法适用

来源:UC论文网2020-12-05 11:47

摘要:

  摘要:近些年以来,北京的“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人的网络造谣案件,在网络上面大肆编造、传播,进行恶意的炒作,使得各种虚假的信息在网络世界当中散播,这对于居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伤害,对于社会造成了混乱。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维护我国居民的合法权益,我国相应的司法部门针对这些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来惩治网络编造、传播虚假消息的人。本文主要结合这一北京以及刑法的修正作为具体的出发点,结合相应案例,对...

  摘要:近些年以来,北京的“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人的网络造谣案件,在网络上面大肆编造、传播,进行恶意的炒作,使得各种虚假的信息在网络世界当中散播,这对于居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伤害,对于社会造成了混乱。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维护我国居民的合法权益,我国相应的司法部门针对这些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来惩治网络编造、传播虚假消息的人。本文主要结合这一北京以及刑法的修正作为具体的出发点,结合相应案例,对编造以及传播虚假信息的罪犯进行深入分析,从而给出适当建议,希望对我国的司法实践爱你具有促进作用。


  关键词:虚假信息;传播;刑法;网络编造


  前言:


  目前人类已经进入到了信息化的时代,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给人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提高了人们的生活、学习与工作的质量,但是与此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危害社会的行为与日俱增,给人们的生活、学习与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像“秦火火”、“立二拆四”等网络造谣案件在网络上面大肆传播、散布虛假消息,严重危害了居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市场秩序。因此,针对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采用刑法相关制度就显得相当重要。因为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有可能会牵涉到公民的言论自由,如何在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基础之上来对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进行打击是非常值得研究的。


  一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概述


  (一)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特征


  与通过传统媒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来相比,网络上面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相比传播主要具有以下相关特征。首先,网络上面的传播范围相关更广。网络的时间特征使得其不再受到时间以及地点的限制,传播的范围会无限制的增大,任何人在任何地点都可以接受。第二,传播速度非常的快,网络的存在加快了信息的传播速度,信息的传播速度甚至是以秒来进行计算的。第三,隐蔽性强。因为网络是可以进行匿名的,有的用户的信息很难查到,对于网络的管理而言也相对具有难点。第四,发布信息的成本较低,任何人都可以进行信息的发布与传播,这也是造成网络虚假信息传播的重要原因之一。最后,负面影响很大并且很难进行消除。网络信息传播的很快,接触的人很多,那么信息已经传出就会有很多人知道。因此,其又是很难进行消除的。


  (二)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类型


  对于网络上面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就一般情况而言,主要是可以分为以下集中类型的。首先,攻击国家以及政府。发表的都是危害国家、降低政府在人们心目总的公信力,降低领导人的领导力等等,从而危害国家的政权稳定性。第二,攻击公司以及个人,这类主要是侵害公司以及个人名誉,从而给公司以及个人带来严重的名誉损伤,并且很难恢复名声,比如前几年的AD钙中含有肉毒杆菌这类针对特定公司、特定产品的虚假信息对于公司会产生极大的经济损失。第二,发布虚假消息扰乱了国家的经济秩序,从而引起市场经济的波动。第三,扰乱社会秩序类,这一类的信息会引起社会的恐慌,从而严重地扰乱了社会的秩序。


  二、针对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法律现状


  (一)法律现状


  对于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我国在很早之前就给予了高度重视,希望采取了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这方面的整治。1997年我国公安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中说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编造信息侮辱以及诽谤他人,捏造相关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的相关信誉等等。如若有这种行为,将依法采取手段对其进行整治。2000年颁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在这当中说明了如果构成犯罪,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没有构成犯罪,也必须要针对这种行为进行惩罚。2013年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网络诽谤等问题进行了约束,在网络上面散布或者是组织、指示其他人在网络上面进行虚假信息散布的,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情况,要以寻滋闹事进行处罚。除此之外,我国还颁布了不少的法律旨在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社会的稳定治安与国家的繁荣稳定而做出贡献。


  (二)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针对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法律规制的现状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对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比较分散,没有形成一整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就现在我国针对这方面的问题有以下几点。首先是除了《刑法》之外,我国的其他法律对于这方面的特殊立法的级别比较低,缺少真正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法律。第二,相关法律比较牧户以及抽象,这不利于对我国违法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第三,关于网络上面的造谣以及信息传播的寻滋闹事的规定过于宽泛。最后,在《刑法》当中,我国对于编造以及传播虚假信息的大都是一种比较抽象化、概括性的规定。


  三、关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事件认定


  (一)对于编造、传播的认定


  编造指的是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出来的虚假自逆袭,其中也包含对于现有的相关知识进行篡改与加工,从而真正的隐瞒了原本事实的真相。如果是对信息进行轻微的修改,并没有达到一定的程度,在修改之后也没有对原本的信息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也没有造成恶劣的影响,那么对于这一事件就不应该被认定为“编造”。“传播”指的是通过某种渠道将信息向不特定的人群或者是多数人进行传播与散布,从而让公众得知,对原本的企业或者公民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影响的行为则要被认定为“传播”。


  (二)对于虚假信息的认定


  对于虚假消息的认定,主要可以认为包含两个主要的方面。第一层指的是完全虚假的、根本就不存在的事情,也就是这件事情百分之百是假的,是虚构的。另外一层含义指的是信息有信息依据的,但是与信息依据又不是完全相同的,也就是信息当中有一部分信息是假的。因此,对于虚假信息需要进行正确的理解与把握,从而更好地对虚假信息进行认定。


  (三)信息网络以及其他媒体的认定


  所谓的“信息网络”指的是电信网、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等,在网络信息当中指的应该是互联网。这也是媒体的相关人员用来传播信息以及获取相关信息的一种工具、手段等等。最常见的网络信息的传播是通过QQ、微信等,这样的信息传播不仅在广大网民当中受到广泛欢迎,更因为其传播速度以及便捷程度受到欢迎。因此,与手机等智能设备相关的短信也应该纳入到网络信息当中。


  (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主观认定


  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主观部分的认定主要是表现为故意,也就是人明明知道自己是编造或者传播虚假的消息从而引起了社会秩序的混乱与国家的不稳定。引发社会秩序混乱与国家的不稳定是他们所希望的事情,针对这样的人就应该被认定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结论:


  互联网是属于新兴的技术平台,也越来越深入到人们的生活当中,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也以爆发式的速度在迅速的增长,也加大了对于虚假信息的治理难度,对于社会的稳定会产生更大的威胁。因此,对于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一定要建立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从而不断地提高网民的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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