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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便民价值实践教学问题分析

来源:UC论文网2020-12-05 11:47

摘要:

  摘要:本文针对行政法的便民价值的教学,探讨实践教学问题。行政法的便民价值包含了合法、高效、公开三方面内容。它是对行政法价值所作高度概括,体现对公民权利的高度尊重。它表明行政已经从古代服务于特权阶层转向现代服务于全体公众。本文重点对实践教学中,便民价值的体现作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行政法;便民价值;公开性;实践教学  关于行政法的价值论,专家和学者们已经有诸多论述。公平价值、正义价值、社会平衡...

  摘要:本文针对行政法的便民价值的教学,探讨实践教学问题。行政法的便民价值包含了合法、高效、公开三方面内容。它是对行政法价值所作高度概括,体现对公民权利的高度尊重。它表明行政已经从古代服务于特权阶层转向现代服务于全体公众。本文重点对实践教学中,便民价值的体现作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行政法;便民价值;公开性;实践教学


  关于行政法的价值论,专家和学者们已经有诸多论述。公平价值、正义价值、社会平衡价值等等,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毫无疑问,以上几种观点就其本身来说是正确的。但是,当我们从整体把握这个问题的时候,单纯从这几种观点出发就显得有些片面。如何全面地论证行政法的价值问题,笔者认为应从高度理论概括性出发加以阐述。而便民价值正是在行政法若干价值中居于核心地位。正确理解和掌握了便民价值,可以说就把握了行政法价值的精髓。同时,紧密结合社会现实,引入典型案例,开展实践教学是必备工作。


  何谓行政法的便民价值,从字面上看,它的含义比较简单。即是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活动,都必须方便公民,切实维护其合法权利。现行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必须依靠人民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从字面意义以及宪法规定来看,便民价值的含义浅显易懂。而且它似乎更侧重于道德和风尚方面的约束,并没有体现出太多法律理论色彩。因此,长期以来,它多出现于宣传报道中,而在法学理论的探讨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这里,有必要对行政法的便民价值做一个全面正确的认识。同时,在实践教学中深刻分析行政法的便民价值。


  为什么我们要强调行政法的便民价值,以及开展相应理论以及实践教学,可以从历史以及现实的角度来考查这个问题。实践教学中应该大量采用有关典型案例。


  从历史渊源来看,中华古国尽管拥有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明,但有一个致命的缺陷。那就是缺少民主传统。这个缺陷表现在国家行为特别是行政行为上尤为明显。在以往这种历史情况下,便民价值根本就无从谈起。


  就现实情况来看,强调行政法的便民价值有迫切性和必要性,而且不仅是为了摆脱历史阴影的需要。


  建国以来,我国的行政体系在静态和动态上经过了长期的发展,特别在改革开放时期得到了明显的进步。但如果和社会需要相比较,我们不能不遗憾地说,它仍然落后。行政法的便民价值没有得到体现。其中,人大工作尚未充分开展是一个重要原因。


  笔者认为,行政法的便民价值,包括几个层次的含义,相应开展实践教学。


  第一,它强调行政活动必须高效。


  高效的行政活動,体现出低成本、高产出的特征。它既能够及时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利益,如工商机关快速受理和解决受害个人和单位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投诉;也可以对不法分子进行及时有效的打击,如工商机关及时查处制假贩假的违法行为。从而,在最大程度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证社会正常秩序。当然这也就体现出便民原则。所以,实践教学中大量采用工商机关的有关案例是很好的模式。


  第二,它强调行政活动必须合法。


  这个合法性主要表现在行政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是


  严格依法而成,不允许有任何违法表现。当某个公民或者法人成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其他当事人之时,其合权益均应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不应受到不法侵害。而不论这种侵害是来自国家机关或其他单位及个人。行政活动的合法性不得到保障,当然它的便民性也就无从谈起。因为,合法是便民的当然基础;合法状态被破坏,则便民目的无从谈起。


  为此,实践教学中大量采用公安机关的有关案例是很好的模式。因为,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对于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影响很大,所以合法性是核心问题。


  第三,它注重行政行为必须公开。


  这一点在以往的著述中较少出现,因为至少从字面上


  便民和公开是不易联系起来的两个词汇。但实际上,它们的关系比较密切。行政公开,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应该在尽可能的范围内,把有关资料、工作环节、机构设置、工作程序公开给有关的公民及法人。这样,把一切行政行为都在最大程度上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由于公众监督的模式相对抽象,实践教学中可以大量引入人大监督的案例。因为,人大的具体监督工作对于确保此模式就有重大现实意义。而且,人大监督形象生动,已经产生诸多典型案例。


  这样一种模式,对公众至少有两个方面的益处。


  其一,有关公民及法人通过行政公开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有那些权利和怎样去获得和保护这些权利。其二,他们至少在理论上能够监督和审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状况,要求对方正确及时地履行职责,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以上两点,已经足以确保行政相对人获得足够的便利,因此充分体现行政法的便民价值。


  综上所述,行政法的便民价值所拥有的内涵是相当丰富的。它可以把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合法,高效,公开都囊括进去,从而对行政法的诸多价值作一个高度的理论概括。


  至于公安机关做出的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与大多数当事人更有重大利害关系。无论立法机关是基于怎样的考虑在此情况下排除了听证程序的适用,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确行政法便民价值实践教学问题分析有弊端,至少应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


  所以,实践教学中大量采用工商、公安机关的有关案例是很好的模式。


  再分析行政的社会知悉权和社会参与权在实践教学方面的注意事项。


  行政的社会知悉权是指社会公众依法享有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了解和获得有关资料的权利。


  行政的社会参与权是社会公众在允许的范围内,广泛参与国家行政决策的权利。有的国家规定了全民公决制度,使得一项重大行政决策通过与否,不再由行政机关决定,而是交由全社会表决。这种制度,即是反映了社会行政参与权的一种典型制度。例如,某些省的物价部门,就曾经邀请社会代表,参加物价听证会,讨论某项物价变动方案,再进行全体投票,以决定该方案能否通过。以上两种权利都是行政法的便民价值的体现。它们可以有效保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公开性,科学性,民主性,赋予广大民众更多的便利,以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就我国现实国情来说,这两项权利尚未被广大民众普遍了解,对行政机关来说也比较陌生。这就需要在立法层面上将其确定下来。针对这两项权利,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已有原则性规定,如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笔者认为,今后的立法方向就应该加强具体性和可操作性。比如,规定行政机关对哪些行政活动应当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其工作程序和法律依据,并限定公开的时间,以及公众质疑的时效。只有这样,才能使这两项权利真正兑现,不至于仅仅是纸上谈兵。也以此,切实从行政立法上提升行政法的便民价值。


  为此,实践教学中大量采用价格管理机关的有关案例是很好的模式。因为,该机关的执法活动对于公民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影响很大,所以合法性是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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