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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法在国内法庭的地位与国内法在国际法庭的地位

来源:UC论文网2021-01-11 09:02

摘要:

  摘要:国际法作为国内法的法律渊源之一,在国内法庭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各国国内法的逐步完善也促使了国际法的发展,给国际法庭提供了很大的参考借鉴作用。本文通过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比较,与死刑存废、文物保护和宗教自由几个方面入手分析了国际法在国内法庭的地位与国内法在国际法庭的地位。  关键词:国际法;国内法;国际法庭;国内法庭;地位  在全球日益一体化的今天,科学技术革命的发展促进了各国政治、经济、文...

  摘要:国际法作为国内法的法律渊源之一,在国内法庭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各国国内法的逐步完善也促使了国际法的发展,给国际法庭提供了很大的参考借鉴作用。本文通过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比较,与死刑存废、文物保护和宗教自由几个方面入手分析了国际法在国内法庭的地位与国内法在国际法庭的地位。


  关键词:国际法;国内法;国际法庭;国内法庭;地位


  在全球日益一体化的今天,科学技术革命的发展促进了各国政治、经济、文化交往的频繁与密切,国际社会关系中,各国相互依赖程度也逐步加深,虽然社会制度存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也更不相同,但全球仍在建立一个统一的体系,将各国紧密的联系在了一起。而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出现,很多学者开始关注于法律是否也会存在全球化的趋势。而法律全球化的实现方式,目前学术界认为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这说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越发开始密切。很多情况下,国内法的制定对国际法庭中的判决起到影响作用,而国际法的签署与确立也同样会影响这国内很多案件的判决。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


  第一,法律主体不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个人。其中国内法的主体数目比较多,虽然国际法的主体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有所扩展,但仍是十分有限的。


  第二,调整对象不同。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现代国际法也调整国家与一些国际组织的关系,但这并不是主要调整范围。而国内法主要调整国家与个人,个人与个人的关系。


  第三,法律淵源不同。国际法的渊源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和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公法学说。国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和国际条约等。


  第四,效力根据不同。国际社会的特性决定了国际法是各国协商的结果,这就说明国际法的有效性来源于各国的合意。而国内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说明国内法的有效性来自于国内统治阶级的意志。


  第五,司法机制不同。国际社会是没有专门的司法和执法机构,虽然现在有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等国际性司法机构,但是它们也都是各国为了各自国家的利益而形成的,其强制性是非常有限的。而国内法就不同,有非常完善的司法和执法机构,这些机构有效的保证了国内法的秩序执行。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联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区别虽然较为明显,但从法的一般特性和法的适用方面来看,二者也是存在一定的联系的:


  第一,国际法和国内法都属于法学的范畴,二者都具有一般法律所具有的特点。首先,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是一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其次,二者所调节的都是一定的社会关系;再次,两者都为各种行为规范,原则和制度的总和;最后,两者都具有一定的强制力。


  第二,国际法和国内法在内容上相互影响,为了各国能更好的执行国际法上的规范,各国国内法采取了不同的方式方法,使得国际法在国内实施成为可能,国际法也就变相成为国内法的一个独特组成部分。同时,国内法的很多原则、规则和规范也同样为国际法所吸收和采用。如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分别是从国内法中的“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不干涉他国内政”、“约定必须信守”等原则演变发展而来。


  第三,国际法和国内法在其适用方面也体现出两者的联系,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两者之间更体现出互补的形态特征。任何一个国际法规则的实施都离不开国内法,因为国际法的规则大多数较为原则化、抽象化,即便具体性的规则在其真正实施过程中也还是需要借助国内法来实施。例如WTO法的实行,其具体规则需要各国遵照执行或实施,其原则化、抽象化的规则需要各国进行解释方可执行,这也是同样的规则在各国执行或实施情况有所不同的原因之一。同理可证,国内法上的原则或规则的实施在某些情况下也是同样需要借助于国际法的帮助的,国籍法和外交关系法就体现了这一点。


  总而言之,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别依存的国际社会和国内社会之间的关系也进一步得到了加强,各国之间利益也同样使得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联系愈加紧密。


  二、国际法在国内法庭的地位与国内法在国际法庭的地位


  (一)死刑存废问题中的体现


  著名的东京审判中来自各国的数名法官对审判书的制定过程中激烈的讨论,其问题的焦点之一就在于是否对审判中的战犯适用死刑。其中我国梅汝璈博士对待几个战犯始终坚持判处死刑,是为了对中华民族饱受侵略摧残的慰藉,正如他所说”只有死刑才能告慰死去的亡灵。”但需要看到在今天的法律研究中,国际法中废除死刑适用的确是人类法治的进步,其标示着人类将更加重视生命的价值,杜绝杀戮,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当然同时也应该尊重各国主权民主与各文明国家的国内法,在死刑存废问题上,更加协调的发展。


  1980年,联合国秘书处为第六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准备的一份文件中强调:”死刑是残酷的,不人道的和堕落的刑罚……不应被接受。”1984年,联合国大会也批准了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拟定的《保障将被处死刑者人权的保护措施》,以便于为被指控死刑的罪犯提供最严密的法律上的保障。1989年12月15日,第四十四届联合国大会以59票赞成,26票反对,49票弃权,通过废止死刑的国际公约。自此,基本上禁止死刑在国际法上的适用。


  死刑废除开始越来越被各国所接受,据相关数据显示,到1987年,当时在法律上与宣布死刑的国家已达48个,这只限于明确宣布废止和立法上予以确定的,不包括法律上保存而事实上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世界上没有死刑的国家共85个,占到全球国家数的47%,而在剩下53%仍保留死刑的国家中,死刑受到了严格的限制。


  从此可以看出,国际法中对死刑废除制度的确定影响了很多国家在国内法庭中的适用,当然不能忽视各国关于废除死刑理论的发展与法制中的实践也会对国际刑法死刑的适用产生一定的影响。


  1996年9月位于坦桑尼亚亚阿鲁沙的卢旺达法庭全面投入工作,在3年多的时间里,卢旺达政府监禁了75000人,他们将在卢旺达法庭受审,或者在卢旺达国内法院受审。卢旺达境内武装冲突的性质决定了卢旺达国际法庭于卢旺达国内法院对冲图中的危害人类罪行具有平行管辖权,但是由于两个法庭在刑法实用上不尽一致,卢旺达国内法庭适用死刑规定,故卢旺达政府希望卢旺达国际法庭也适用死刑。1虽然最终由于国际安理会在建立此国际法庭时明确提出了反对死刑的规定,但是国内法中的一些涉及死刑的罪行还是多少会影响国际法庭中的判决。


  (二)文物保护问题中的体现


  2009年2月,法国佳士得公司宣布欲拍卖从圆明园掠走的鼠首和兔首铜像。为了阻止拍卖,追回国宝,多名中国律师联合组成了“华夏追索圆明园流失文物律师团”并进行了跨国诉讼,后被法国巴黎一家法院驳回了其要求禁止拍卖的诉讼请求而未能阻止拍卖。在后续的拍卖中,中国买家蔡铭超参与了拍卖却声称拒绝付款,这一系列事件遂成为人们议论的话题。2事实上佳士得的拍卖行为、律师团的跨国诉讼、买家的“拒付”行为都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其中的法律关系甚是复杂,既涉及到文物占有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又涉及到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只有明白国际法与国内法在各自对方法庭中的地位才能更好的解决文物危机。


  文物危机的解决需要国际法加以调整,国际社会针对各种文物危机相应制定了很多种国际文物保护法规范,它們通过向国内法渗透并对国内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竟而对国内法庭中涉及文物危机的案件审判占有重要的地位,使得世界范围内的文物保护运动得到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例如在文物利用、维护和修复准则方面,我国文物保护法就完全吸收了国际法中关于文物利用、维护、修复所应遵循的原真性原则、整体性原则。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条中规定了,我国除了古代遗迹、古物之外,民族文物、民俗文物和宗教文物以及近、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同样也是被纳入保护范围的,因此从法律文本上看,我国法律对文物保护对象的范围的规定与国际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大体一致。


  从文物进口限制的问题上看,国内法更注重于文物进口国对于文物的审核和禁止非法文物的进口,这与国际法中试行进口国宽松的文物进口政策有所不同,导致一般都不会对文物进口设置障碍,之后国际法庭发现此问题后,改进了相关公约的约束条件,增加了比如,防止本国领土内的博物馆及类似机构获取非法出口的文物;防止可能引起文物的非法进出口的这类财产的所有权转让;通过教育、情报和防范手段限制非法出口文物的移动,包括责成古董商保持一份记录以载明文物的来源、提供者的姓名与住址以及每项售出的物品的名称与价格,并把此类文物可能禁止出口的情况告知该项文化财产的购买人3等等条款,虽然这些措施并不是直接禁止非法出口文物的进口,但对非法出口文物流转的限制能够间接地起到抑制珍贵文物被大肆非法移往境外作用,这不得不说也同样是国内法在国际法庭中所发挥的作用所致。


  综上可见,国内法以本国的文化遗产利益为基础去构建本国的文物保护法律制度,国际法是基于全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利益去构建国际文物保护法律制度,这两种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有时二者是存在着冲突的,但二者在各自法庭中所占有地位和影响共同促使法律法规的完善,也使得文物危机能够得到更好的解决。


  (三)宗教自由问题中的体现


  我国的宗教自由问题一直是西方国家攻击的方面之一,很多国家利用宗教问题提出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存在缺陷,试图用此借口来打压中国。我国在借鉴国际很多公约的基础上,制定了更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进一步保障宗教自由的实现。


  联合国制定的《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中有关于“人人皆应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考虑到人人有表明自己选择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其所受的限制只能在法律所规定以及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范围之内,联合国的《宣言》规定了9项有关思想、良心、宗教或信仰等方面的自由权利,而中国在国内立法中都有相对应的体现。围绕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公民宗教活动自由的法律保障,中国国内法与国际法在基本精神、主体内容总体上是一致的,在很多的环节上也是非常吻合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国际法是面向全球不同文化、文明形态、种族、民族国家和社会制度,而作出的一般性原则规定,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也不可以一成不变照搬照抄国际法的规定而制定,需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来具体的操作。所以在宗教问题上,虽然国际法在国内法庭上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也不能忽视在一些宗教问题上,国内法的处理同样给国际法庭中的判决或是国际法的立法上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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