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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五代时期敦煌寺院经济管理的民主色彩

来源:UC论文网2021-01-21 08:33

摘要:

  内容摘要:敦煌寺院经济文书展示了当时敦煌寺院经济管理的许多信息:全体僧众行使经济监督、审核权;沙弥可担任寺院的重要经管人员直岁;敦煌寺院经济实行集体管理;僧官任职须经僧众民主推选;寺院僧官的辞职、免职也须经徒众同意;当僧众和都僧统的意见相左时,都僧统往往也尊重僧众的意见;普通僧众和依附阶层可向僧官申诉以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僧官任职期限短,轮流替换。通过这些信息我们可知,敦煌寺院经济管理具有明显...

  内容摘要:敦煌寺院经济文书展示了当时敦煌寺院经济管理的许多信息:全体僧众行使经济监督、审核权;沙弥可担任寺院的重要经管人员直岁;敦煌寺院经济实行集体管理;僧官任职须经僧众民主推选;寺院僧官的辞职、免职也须经徒众同意;当僧众和都僧统的意见相左时,都僧统往往也尊重僧众的意见;普通僧众和依附阶层可向僧官申诉以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僧官任职期限短,轮流替换。通过这些信息我们可知,敦煌寺院经济管理具有明显的民主色彩,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当时全国其他地区寺院经济管理的状况。


  关键词:唐五代时期;敦煌;寺院经济;民主管理


  敦煌寺院经济文书向我们展示了唐后期五代宋初敦煌寺院的农业、手工业、经济管理等各方面的经济状况。关于敦煌寺院的经济管理,前人作了一些研究。王祥伟的《吐蕃至归义军时期敦煌佛教经济研究》对敦煌佛教都司的经济运营、主要收入构成、经济管理机构、经济管理人员和经济管理方式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研究[1];唐耕耦的《敦煌寺院会计文书研究》集中了他在这个方面的研究成果,介绍了几种不同类型的寺院会计文书,整理缀合了几件寺院算会牒的残卷,并阐述了当时报恩寺经济管理的一些情况[2];郝春文的《唐后期五代宋初敦煌僧尼的社会生活》认为敦煌寺院的财产管理存在着漏洞[3]。等等。就笔者目前掌握的材料,尚未发现有学者对敦煌寺院经济管理的民主色彩作过研究。本文主要从普通僧众参加寺院的经济管理、寺院经济的集体管理和作为寺院重要经济管理人员的僧官的任免须经僧众同意等说明敦煌寺院经济管理中民主色彩的主要表现,以求教于方家。


  一普通僧众参加寺院的经济管理


  从敦煌寺院经济文书我们可看出,寺院的普通徒众参与所在寺院的经济管理。僧众参与寺院的经济管理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沙弥可担任寺院的重要经济管理人员——直岁,二是普通僧众有权审核寺院各类物品的管理、收支状况。


  (一)沙弥可担任寺院的重要僧职人员——直岁


  直岁是寺院中重要的僧职,起初负责接待客僧的事务,后演变为掌管寺中经济事务的重要职务。“直”,通“值”,当值之义。直岁的任职有固定的期限,一般掌管寺院中一年的事务,故称直岁。在《敕修百丈清规》卷四“东序知事”条中对直岁的职责是这样规定的:“凡殿堂寮舍之损漏者,常加整葺;动用什物常阅其数;役作人力稽其工程黜其游堕;毋纵浮食蠹财害公;田园、庄舍、碾磨、油坊,头匹舟车。火烛盗贼,巡护防警。差拨使令赏罚惟当,并宜公勤劳逸必均。如大修造则添人同掌之。”[4]在《禅苑清规》中也有类似的规定[5]。我们可看出直岁一职执掌的事务范围广,地位重要。


  从敦煌寺院直岁是轮流担任的,普通沙弥也可担任直岁。P.3234V5《壬寅年(942)正月一日已后净土寺直岁沙弥愿通手上诸色入历》说明了净土寺在壬寅年(942)正月一日以后,直岁一职是由沙弥愿通担任的[6]。P.3234V9《癸卯年(943)正月一日已后净土寺直岁沙弥广进面破》也说明在癸卯年(943)正月一日以后,净土寺由沙弥广进担任直岁[6]。这两件文书表明当时的净土寺,沙弥有机会担任直岁。根据姜伯勤先生的研究,随着敦煌寺户制度的衰落,寺院内部失去了寺户上役制度的支撑,在僧侣地主与广大下层僧徒的进一步分化中,下层僧徒被派作劳务。当时敦煌寺院中的沙弥和其他下层徒众承担着寺院的许多劳役,地位很低[7]。但就是在寺院中地位很低的沙弥都有机会担任地位很重要的直岁,说明敦煌寺院的经济管理是相当民主的。


  (二)全体僧众行使经济监督、审核权


  在敦煌寺院经济文书中我们发现,几乎寺院的每次常住斛斗的算会和常住什物的交割都有普通僧众参加。下面以表格的形式列出敦煌寺院经济文书中所见普通僧众参加算会常住斛斗和交割常住什物的有关资料表1。


  ①物品栏中的“诸色物品”所指除了诸色斛斗以外,还有布、渣和纸等物。


  从表1看出,普通僧众参与教团经济管理是较广泛的。从机构上看,有都司下属的功德司、行像司,有寺院,还有寺院所属的招提司、常住仓等机构;从时间上看,以上文书分布于9世纪后半期和整个10世纪,包括了归义军统治的绝大部分时期;从物品上看,既有常住什物和常住斛斗,还有羊群、布匹等其它寺院财产。现存的敦煌寺院经济文书大多数不全,以上仅列出文书中能看出徒众参与经济管理的相关资料。我们有理由认为,敦煌教团中僧众参与寺院或其它机构经济管理的广泛应远超过表1所列资料的情况。


  僧众参加经济管理不是一种形式。从目前所见的一些文书看,僧众参加算会确实真正发挥了监督、审查的作用。如P.2049Va尾部第455~472行显示有14名僧众在算会牒上签字画押,有“徒众净,徒众保保,徒众道会,徒众宝□,徒众(押),徒众应,徒众法深,徒众愿达,徒众保延,徒众因会,徒众□□,徒众愿真,徒众净戒,徒众(押),徒众,徒众,释门法律愿济,释门法律绍宗,老宿”[6]365-366。从引文中看出,有徒众净、保保等14名僧众代表在算会牒上签字或画押。P.2049Vb《后唐长兴二年(931)正月沙州净土寺直岁愿达手下诸色入破历算会牒》尾部显示,有道会、众宝等15名僧众代表在算会牒上签字或画押[6]388-389。签了字或画了押,表明他们是愿意对算会牒中的内容负责任的,之所以敢于承担这种责任,说明他们认为算会牒所书写的内容是无误的。这样僧众就有效的起到监督、审查。


  二敦煌寺院经济的集体管理


  敦煌寺院中财产由僧官、牧羊人等进行管理,见表2。


  从表中我们可看出,敦煌教团中财产集体管理小组一般由2~7人组成。俗话说,“一人为私,二人为公”,由两人以上组成财产管理小组,能防止管理人员徇私舞弊,体现管理的民主性。在有些文书中明确指出寺院中有管理财产的“团”。如S.5049第18~21行中的“龙法律团”和“索法师团”,S.4613第29行中的“王僧政团”。上表S.4701文书显示某寺管理黄麻的七人中有“团头”,说明该寺管理黄麻的七名僧官也组成了“团”。“团头”一词在敦煌寺院文书中是为首者。据姜伯勤先生研究,在吐蕃统治时期,寺户最基层的编制是“团”,每团的人数在十人上下,每团有一“团头”,团头的职责是管理本团的寺户,率领寺户执役、负责为本团内的寺户向都司请贷种子年粮等[7]54-65。唐代的上番工匠也组成团,每团也设有“团头”。《新唐书》卷46载:“凡工匠,以州县为团,五人为火,火置长一人。”[9]这里说的是把一个州或一个县的工匠组织起来,编成一个“团”,其团的领头人也称为“团头”。通过分析我们可看出,表格中的“团”指的是敦煌寺院的财务管理集体,“团头”指的是这个管理集体的负责人。


  羊群的集体管理小组往往是一个家庭的几个成员。S.3984《丁酉年(937?)十一月三日报恩寺与牧羊人康富盈算会现行羊数凭》[6]575和S.4116《庚子年(940?)十月报恩寺分付康富盈见行羊籍算会凭》[6]576两件文书中的三个牧羊人中,康富盈和康富德是兄弟,康富盈和男员兴是父子。Дx.1424《庚申年十一月僧正道深付牧羊人王拙罗实鸡羊数凭》[6]578和S.5964《分付牧羊人王住罗悉鸡等见在羊数凭》[6]578两件文书中的王拙罗实鸡和王悉罗也是兄弟关系。这可能是由于在放牧羊群的过程中需要不断迁移,几个牧羊人必须长时间在一起生活,由家庭成员管理羊群在工作中和生活上会更加方便些。


  从表2可知,敦煌教团财产的集体管理具有广泛性。从实施财物集体管理的机构看,有都司的下属机构儭司、行像司等;有寺院,如报恩寺、大乘寺等;有寺院的下属机构,如西仓、常住仓、招提司等。从管理小组所管理的物品看,有常住什物,有羊群和儭利等各色物品,也有黄麻、麦、豆等常住斛斗。从时间上来看,吐蕃占领时期和归义军时期敦煌寺院都实行财物的集体管理,目前已发现的敦煌寺院集体管理的材料以归义军时期为主,主要集中在10世纪。


  在敦煌寺院经济文书中,还有一种现象值得注意,即寺院的僧官在变动时往往是数名僧官同时就职或同时离职。表2所列的材料中,S.474V、S.5806和P.2613等几件文书中都体现了数名僧官同时就职和同时离职的。此外,在下列表3中的S.6417号文书中,普光寺的僧众同时推举了法律、都维、寺主、典座、直岁5名僧官人选,S.4760号文书,圣光寺的僧众同时推选法律、寺主、典座、直岁4名僧官的人选。下列表4中P.3753号文书,普光寺的寺主、都维、典座和直岁四名主要僧官同时提出辞职。僧官集体就职、集体去职和辞职、寺院僧众同时推举数名僧官人选,这都显示敦煌寺院的僧官对所管理的财物是集体负责的,是一种集体管理体制。


  三僧官的任免须经僧众同意


  僧官是敦煌寺院重要的经济管理人员。敦煌文书显示,敦煌寺院僧官的任职须经过僧众的民主推选,僧官的免职和辞职也须经过僧众的同意。在僧官的任免问题上,作为敦煌教团最高领导人的都教授(都僧统)与普通僧众意见不一致时也会尊重普通僧众意见的。


  (一)僧官任职须经民主推选


  敦煌寺院经济文书显示,敦煌教团中寺院僧官的任命先由寺院的徒众推举,再报都僧统批准。P.3730《吐蕃酉年(829或841)正月金光明寺维那怀英等请僧淮济补充上座等状并洪辩判辞》:


  1.金光明寺徒众状上


  2.僧淮济请补充上座,僧智明□补充寺主。


  3.右件人,学业英灵,僧众准的。宽洪变物,公府且明。


  4.理务有权智之才,覆恤乃均平之德。寺舍钦能,


  5.和穆人户,仰之清规。伏望补充所由,允情


  6.众意,垂请处分。


  7.牒件状如前。谨牒。


  8.酉年正月日维那怀英等谨牒。


  9.□上座,才智有闻,戒行俱


  11.挹。吕寺主,方圆不滞,务略临


  13.机。徒侣赖其清规,人户仰其


  15.抚训。并依仁仗义,怀信怀忠。


  17.梵宇有再康之休,僧众无


  19.不饶之虑。理宜纳请,勿滞公途。


  21.将状就邀,专伫美向。廿九日洪辩。[10]


  (第10、12、14、16、18、20、22~27行有徒众十九人的法名,此处略)


  文书第1~8行是金光明寺的十九名徒众联名上书的内容,即推举淮济为上座、智通为寺主,并列举了推举的理由,请求都僧统批准。文书第9~21行是都僧统洪辩的判词,洪辩在判文中肯定了被推举人的优点,同意了徒众的推举。为了进一步说明问题,下列表3罗列了敦煌寺院文书中所见僧众推选僧官的资料。


  表3比较全面地呈现了敦煌寺院民主推选僧官的情况。从文书属的时间上看,从9世纪上半期到10世纪末期,跨吐蕃占领和归义军统治两个时期;从寺院看,有金光明寺、圣光寺、普光寺和灵图寺等多个寺院;从推选的僧官看,有法律、寺主、都维、上座、典座、直岁等主要的僧官。通过以上分析可以认为,当时敦煌寺院中民主推选僧官的制度是普遍存在的。


  (二)寺院僧官的辞职和免职也须经僧众同意


  在敦煌出土文书中,有一些是寺院僧官辞职的状文。僧官在辞职时,要给都教授或都僧统呈交一个状文,阐明辞职的理由。都教授(都僧统)在状文上书写判词,表明自己的意见。下列表4列出了相关的判词。


  从表4所列P.3753《唐大顺二年(891)正月普光寺尼定忍等辞职牒并判辞》可看出,对定忍等人提出的辞职要求,都僧统悟真没有说明自己是否同意,而是把决定权交给了当寺徒众,“若合结放,即与差替”,即若当寺徒众认为他们可以离职,就让他们离职,并另找人代替他们的职务。


  表4敦煌寺院中僧官辞职时都教授(都僧统)的判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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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下属僧官的辞职要求,都教授(都僧统)有时也明确写出自己的态度,但仍然把最终决定权交给属下的僧官,P.3730《吐蕃申年十月报恩寺僧崇圣状上并教授承恩判辞》中的相关内容说明了这一点。在这件文书中,请求辞职的崇圣是一个看护都司果园的僧人,都教授承恩担心他辞职后都司果园的经营受到影响,“目观众果难期”,于是在判辞中称赞了他的功绩,表明了不想让他辞职的意见,但又声明“取尊宿诸大德商量处分”,把最终的决定权交给了报恩寺的尊宿大德。另外,P.3100《乙巳年(885)十二月寺主道行辞职状及都僧统悟真判辞》中显示,都僧统悟真虽认为道行请求辞职合乎情理,“理宜矜放”,也仍然把最终决定权交给了当寺徒众。


  (三)都僧统尊重普通僧众的僧官选任意见


  在有些情况下,都僧统(都教授)对僧众推选的僧官不满意,但是也尊重他们的意见,这种对僧众推选之人不满意但又只好尊重他们的意见的心情在一些文书的判辞中是非常明显。下列表5列出了三件文书中的相关判辞。


  从引文中我们可看出,都僧统(都教授)有时对徒众推举之人不满意,如S.6417(935年)中的“况善力耳聋眼暗,便共画影一般”,S.6417(926年)中的“罗汉不免僧役,何向尚是凡僧”等语说明了这一点。尽管自己不满意,但也不想违背徒众的意见,“来意难为”(S.2575),“寺徒来请,众意难违,便宜了事者”(S.6417),“寺徒众请佥升,不可违情”(S.6417),还是同意了徒众的推举。


  表5都僧统在僧众推举僧官状文上的判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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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敦煌寺院经济管理民主性的其它表现


  (一)普通僧众和依附阶层可向僧官申诉以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


  从儭司领取儭利对普通僧尼来说是一笔重要的经济收入,如果因分发者的疏忽而未能得到,普通僧尼可向都僧统(都教授)申诉。P.3730《寅年九月式叉尼真济等牒并洪辩判辞》说明了这一点。以下是这件文书的录文:


  1.大乘寺式叉尼真济沙弥尼普真等状上。


  2.右真济等名管缁纶,滥沾众数,福事则依行检束,


  3.儭状则放旷漏名。伏望和尚仁慈支给,请处分。


  4.牒件状如前,谨牒。


  5.寅年九月日式叉尼真济等谨牒。


  6.状称漏名,难信虚实。复是合得


  7.不得,细寻问支给。十五日洪辩。[10]114


  从文书中看出,真济、普真等因参加了教团组织的法事活动,应该得到儭利却被漏掉了,于是上状给都僧统洪辩,洪辩很重视这件事,要求属下仔细查明,如确应该支给而漏掉了就要补上。这说明普通僧尼如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直接向教团的最高僧官申诉。


  牧羊人是敦煌寺院的依附阶层,地位较低下。但牧羊人为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可向僧官据理力争,僧官有时会答应牧羊人的要求。S.4116《庚子年(940?)十月报恩寺分付康富盈见行羊籍算会凭》说明了这一点。这件文书的部分录文:


  1.庚子年十月廿六日立契,报恩寺徒众就南沙庄上齐


  2.座算会,牧羊人康富盈除死损外,并分付见行羊籍


  (中略)


  8.女只无伍口,羖儿只两口,计羖羊大小伍拾叁口,


  9.已前白羊羖羊一一诣实,后算为凭。


  (中略)


  13.其算羊日牧羊人说理矜放羔子两口为定,又新旧


  14.定欠酥叁升。(押)[6]576


  这件文书的第1~12行表明,康富盈是报恩寺雇用的牧羊人,在庚子年的十月,寺院对康富盈放牧的羊群进行算会,以检验一年来羊群增殖的情况。经过算会,发现羊群共有五十三只,并在算会凭上写明各类羊的数目和总数,以作为来年算会的依据。第13和14行是后来补充写上去的,其中的“矜放”一词是免除的意思,这里说的是牧羊人请求免除两只羊羔的缴纳任务。如刘禹锡《谢恩放先贷斛斗表》云,“伏以关辅之间,频年歉旱。田租既须矜放,公用又不支持”[12]。这里的“矜放”指的是朝廷因为天气干旱农田歉收免除百姓应缴的田租,“说理”指的是牧羊人向寺院僧官据理力争请求免除两只羊羔的缴纳任务,“为定”是牧羊人的要求被批准了。


  (二)僧官任职期限短并轮流替换


  如上所述,敦煌寺院的寺主、上座、都维那、直岁和典座等主要执事僧,既不是终身制,也不是师门承袭。他们的任职,都是先经徒众推举,再由都教授(都僧统)批准,是轮流替换的。从由P.4004、S.4706、P.3067和P.4908缀合而成的《庚子年(940或1000)后某寺交割常住什物点检历》[6]32-36中可看出,当时报恩寺现任和离任还活着的寺主就有16位,他们分别是保惠、明惠、明信、保珍、定昌、善清、教珍、法超、法净、法兴、戒会、明藏、员会、保藏、法清和法林,从这一点就可看出报恩寺寺主任职期限较短,替换也很频繁。S.4701号文书表明常住仓司法律惠进等八人主持掌管斛斗,任期只有一年。以下是这件文书的录文:


  S.4701《庚子年(940?)十二月十四日某寺前后执仓法进惠文愿盈等算会分付回残斛斗凭》


  1.庚子年十二月十四日,徒众就后殿齐坐算会,


  2.先执仓常住仓司法律法进、法律惠文等


  3.八人所主持斛斗,从去庚子年正月一日入算后,


  4.除破用兑利外,合管回残麦壹佰伍拾石贰


  (中略)


  12.执物僧愿盈(押)


  13.执物僧住兴


  14.执物僧愿兴(押)


  15.执物僧善法(押)


  16.执物僧法兴


  17.执物僧道(?)通


  18.执物僧团头法律惠员(押)[6]400


  从这件文书我们可看出,先执仓常住仓司法律法进、法律惠文等八人主持该寺斛斗的时间是从庚子年年初到年底,刚好是一年的时间,在庚子年十二月十四日算会后,他们把所主持的常住斛斗全部交给以法律惠员为首的七人组成的执物僧团。另外,S.474V《戊寅年(918)三月十三日行像司算会分付绍建等斛斗数纪录》号文书也显示[6]344,都司的下属机构行像司主要僧官的任期是一年。如前所述,P.3234V5和P.3234V9文书显示,在净土寺直岁这一重要职位的任期也是一年。


  结语


  综上所述,唐五代时期敦煌寺院全体僧众行使经济监督、审核权;沙弥可担任寺院的重要经管人员直岁;敦煌寺院经济实行集体管理;僧官任职须经僧众民主推选;寺院僧官的辞职、免职也须经徒众同意;在僧官任免问题上,敦煌教团最高领导与普通僧众的意见相左时,前者往往也尊重僧众的意见;普通僧众和依附阶层可向僧官申诉以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敦煌寺院的经济管理具有明显的民主色彩。


  在佛教教义中虽规定有众生平等、“六和敬”、民主推选僧官和民主协商等民主思想,但是历史上这些思想在具体的佛教寺院贯彻实行的程度怎样,由于传世文献中仅见个别的体现[13],我们难知其详。敦煌寺院经济文书为我们展示了当时敦煌寺院经济民主管理的丰富信息。出土文献和传世文献有很强的互补性,研究社会经济史必须将传世文献与出土文书相结合,两条腿走路。出土文献虽带有一定地区的特殊性,但普遍性和特殊性是相对的。总体看来,敦煌吐鲁番文献资料所具有的普遍意义是大于其地方特殊性的,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大唐帝国实行于全国的制度。我们认为本文的研究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当时全国其它地区寺院经济管理中的民主色彩。


  有学者指出,“民主”等概念是西方近代文化的产物,但中国佛教禅宗和丛林制度的传统中包含有类似现代民主的思想[14]。敦煌寺院经济文书中体现的民主管理色彩,正是这种体现。在当前,挖掘传统资源,不但有利于佛教僧团内部建设的现代化转型,保证佛教徒在现代社会中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且对于丰富和深化当今民主、人权思想的内涵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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