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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主义的发展形态及其实践反思

来源:UC论文网2021-02-20 07:53

摘要:

  摘要:民族主义在政治和社会实践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其产生了众多的理论观点并蕴含着多重的核心要义。从群体文化意识及政治和社会意识角度,指出族群民族主义和公民民族主义是民族主义在当今世界存在的两种发展形态。族群民族主义在维护族群利益过程中的实践困境是以文化民族的身份攫取了政治民族的身份。这与族群民族主义盗用了近代民族主义内在的政治要素及民族国家的民族制度设计所引发的族群意识强化有关。公民民族主义...

  摘要:民族主义在政治和社会实践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其产生了众多的理论观点并蕴含着多重的核心要义。从群体文化意识及政治和社会意识角度,指出族群民族主义和公民民族主义是民族主义在当今世界存在的两种发展形态。族群民族主义在维护族群利益过程中的实践困境是以文化民族的身份攫取了政治民族的身份。这与族群民族主义盗用了近代民族主义内在的政治要素及民族国家的民族制度设计所引发的族群意识强化有关。公民民族主义的价值导向决定它对族际政治整合具有正功能。但是,公民民族主义在实践运作中因其统一性与多元性产生的内在张力,使族际政治一体化与离散化并存。如何防止族群民族主义在追求族群利益时发生文化身份的偏离及增强公民民族主义的统一性,是推进族际政治整合及民族国家建设应当反思的重大政治问题。


  关键词:民族主义族群民族主义公民民族主义族际政治整合


  冷战结束以来,一些民族国家和地区发生的民族突发性事件和政治性事件,让民族主义在当今世界的发展与演变成为学术界共同关注的重大议题。环顾世界,民族主义在一些地区似乎成了“贬义词”和“麻烦制造者”,如西班牙“埃塔”组织运动、俄罗斯车臣问题、法国科西嘉民族独立运动、中东地区的库尔德人独立运动等,无不打着“民族主义”的旗号,为自己的政治意图摇旗呐喊。那么,什么是民族主义?民族主义的发展形态主要有哪些?族群民族主义在现实生活中运行的逻辑是怎样的?公民民族主义对族际政治整合有什么影响与作用?


  基于这些思考,本文对民族主义的理论观点和核心要义进行梳理和评述,从群体文化意识及政治和社会意识角度,指出民族主义存在着两种发展形态;分析族群民族主义的本质、实践困境及其产生根源;诠释公民民族主义在价值导向上的正功能,以及它在实践运作中因其统一性与多元性所产生的内在张力,使得族际政治呈现为一体化与离散化两个方面特性。虽然这两种发展形态无法囊括民族主义在生活实践中的全部形态,但是,通过诠释民族主义这两种主要发展形态,对于反思它们对族际政治整合和民族国家建设的影响与作用则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族主义:观点、要义与发展形态


  当前,学术界关于民族主义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是以厄尔斯特·盖尔纳为代表的功能主义观点,将“民族”视为民族主义的结果而非原因,民族主义的发生、发展是因为它具备了推动当时经济社会发展及促进民族国家完成现代化的功能。事实上,民族主义不仅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一种社会政治运动。(1)第二种是以安东尼·史密斯为代表的文化主义或原生论观点,他对功能主义只能解释现代社会发展问题进行了批判,认为民族主义更多是来源于前现代的文化因素,包括宗教、亲缘关系、神话、历史记忆等。正如安东尼·史密斯所言:“政治的团结需要培育和修习某些起源的神话、历史的记忆和集体的象征。”(2)第三种则是以本尼迪克特·安德森为代表的建构主义观点,民族主义是精英对大众操作的结果,其中“印刷媒体”的产生在民族主义的产生过程中至关重要。后来的学者如戴维·布朗同样强调了民族主义的“建构主义”成分。(3)


  笔者认为民族主义的核心要义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民族主义是属于历史范畴的概念,具有特定的历史动因和时代背景。所以,需要从具体的历史情境中界定民族主义的含义,以此抓住民族主义的核心立场和政治诉求。第二,它是民族成员的共同情感和心理认同。民族主义满足了人们生存与发展的本能需求,通过凝结成为有组织的集团而获得安全感,以面对复杂世界的不确定性。第三,它是具有价值导向的意识形态。一方面以至上的道德法则来约束民族成员的行为,强调民族利益高于一切,所有成员都必须对民族国家保持高度的忠诚,以及通过民族认同获得身份认同和自我尊严;另一方面通过建构“想象的共同体”凝聚民族力量,实现群体内部的整合与一体化。第四,它是有着明确政治诉求的社会实践运动。最初的政治诉求是以“一族一国”的理论为蓝本建构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而在演化和发展过程中民族主义则已经融入了经济性、社会性价值诉求。如有研究者指出,民族主义构成了现代化实践的重要推动力或者动力来源之一。(4)


  民族主义之内核随着政治实践、目标、时局的演变也在不断地变化其姿态。(5)在新的国际环境下民族主义也在政治和社会实践中不断演进,呈现出不同的类型,主要表现为族群民族主义与公民民族主义这两种发展形态。前者体现为一种群体文化意识,是在民族国家内部以族群文化为基础演化而成的;后者在当今世界的民族国家中既是一种群体政治意识,同时也是一种群体社会意识。


  通常情况下,族群民族主义是指族群体通过激发和强化群体文化意识,动员本族群民众为自身争取更多的经济社会权益而采取集体行动,并不断塑造族群成员的群体价值观和利益观,由此形成了以族群文化为基础的一种政治性建构。就是说,族群民族主义作为群体文化意识,是为了改变族群在民族国家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弱势地位,以及为了提高自身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益而诉诸于民族主义理论与实践的一种发展形态。可见,族群民族主义很大程度上也是一些民族国家内部非主体民族权益保障不足的集中反映。


  公民民族主义作为一种群体政治意识,是指通过现代国家制度、政策、法律等对各个族群进行的自上而下的国家民族建构。它被视为以政治认同为核心、与自由主义理念相融合的民族主义形态(6),强调的是所有的族群成员都以公民身份享有制度、政策、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承认族群文化的独立性和多样性。例如,正是民主、法治、个人信仰等原则形成了美国的公民民族主义。(7)同时,公民民族主义作为一种群体社会意识,它对民众的政治态度和社会行为的作用与影响巨大。如公民民族主义在一国公民面对外部国际事务时,就是由民族主义演变而成的一种社会思潮。从更为广泛的社会实践意义上讲,它实质上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自发的社会性建构。


  公民民族主义与民族主义既有相同点,又存在差异。相同的是,它们的内在逻辑是一致的,从理论上讲都是以“国家民族的利益高于一切”为基点,并带有一定的排外倾向与本民族优越感。差异的是,公民民族主义面临的国际环境与民族主义的生成环境大不相同。当今世界,全球化进程中民族国家之间矛盾及其内部族际间冲突的现实环境,使得公民民族主义在一定时空范围内体现为民众的集体意识强化,并由此可能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例如,当前中国民众在众多政治外交议题和舆论热点上的民族主义倾向很可能会成为中国外交和国家形象的负资产。(8)


  二、族群民族主义:利益、身份与制度


  在民族国家建立之后,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族群与处于强势地位的族群之间,以及他们与民族国家之间围绕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利益等产生互动和博弈,在此过程中,前者能够明显地感知到本族群在权益享受方面存在着被疏离感和挤压感。例如,二战后,南斯拉夫的落后族群与优势族群的差距越来越大,而捷克与斯洛伐克之间差距却越来越小。(9)这种来自于族群外部的压力和排斥反过来能够激发族群的文化共同体意识和促使族群产生内卷化,结果容易导致以族群文化为基础,以追求族群利益为导向,引发族群民族主义的产生。就是说,弱势族群借助于族群民族主义这种发展形态,目的是为了谋求更多的政治权力和更高的社会地位,以此来更好地维护本族群体的各种利益。


  族群民族主义作为一种政治建构,它应当是以族群文化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次国家(或者亚国家)的政治形态。然而,族群民族主义在社会实践过程中若以政治民族身份取代固有的文化民族身份,那么就逾越了其维护族群体利益这一价值目标,从而威胁着民族国家的政治稳定和族际政治整合。正是在此意义上,笔者认为族群民族主义在维护族群利益过程中的实践困境是以文化民族的身份攫取了政治民族的身份。


  究其原因,一方面与族群民族主义盗用了近代民族主义内在的政治要素有关。从原生论的角度看,族群民族主义源自于族群自身固有的历史记忆和文化传统,它的思想来源、组织载体和社会实践所指涉的对象都应是当亚国家形态的族群。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族群民族主义认为人们效忠的是他们出生于其中或者被划入其中的某个族群或者民族,而不是一个涵盖了许多族群或者民族的大型政治实体。在这种观念中,个人最深刻的依附关系是通过继承得来的,而不是自主选择的。”(10)就是说,族群民族主义的主体身份是基于族群文化而形成的一种文化民族,应当以这种文化民族而非政治民族的身份维护本族群的经济社会利益。同样,近代民族主义的生成基础也是建立在一定的文化民族身份之上,为其形成提供了最为基本的自然素材。但是,它虽然是发源于文化民族,其最终追求却是指向政治共同体意义上的“国族”,是以实现民族国家的建构为奋斗目标的。在社会实践中,由于不同族群的历史记忆和文化传统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尤其是由此带来的彼此之间利益分享失衡,为某一族群文化身份向政治身份转变提供了条件。可见,正是近代民族主义本身具有文化民族与政治民族这种“二元性”的客观存在,使得那些族群民族主义的信徒们容易或故意混淆政治民族与文化民族身份的差异,力图以近代民族主义的政治民族身份替代自身固有的文化民族身份,由此引发的族际矛盾和冲突将阻碍着民族国家内部的族际政治整合。


  另一方面的困境则与民族国家的民族制度设计所引发的族群意识强化有关。从工具论的角度看,民族国家通过各种制度设计对具有文化民族身份的族群赋予了特殊的权利,被称之为一种“少数族群权利”(11)。设置这种权利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他们参与社会事务管理,以及促进其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族群个体合法权益,绝不是从身份上把他们定位于政治民族。有研究者认为,即使那些具有共同历史的族群,族群民族主义在维护自身利益时也容易消解他们的国家认同。(12)那些族群民族主义者妄图以政治民族身份替代族群的文化民族身份,借助于近代民族主义的政治主张去宣扬族群民族主义的正当性。


  可见,族群民族主义者若把政治民族身份置于文化民族身份之上,就严重背离了以族群民族主义维护自身利益的初衷,是穿着近代民族主义外衣一种“变种”。正如张凤阳等人在对“民族”一词的概念梳理时所指出的,“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民族’必须基于领土型国家的大空间尺度来定义,而生活在领土型国家范围内的诸多‘族群’,则只能被理解为文化意义上的人群共同体”(13)。事实上,族群民族主义者就是利用了近代民族主义的原理,将它变为一种“批判”现实的武器。近代民族主义在其产生、发展与张扬过程中为民族国家建构及反殖民和国家独立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而族群民族主义的目标偏离则往往被视为扰乱政治秩序的反动力量,破坏着民族国家内部的族际政治整合。


  推至极端,若某个族群只考虑本族群体的利益,或以损害其他族群体利益谋取本族群利益时,族群民族主义这种发展形态就容易演化成民族分裂主义和极端民族主义,蜕变为分裂民族国家的一种意识形态。分裂主义的基础来源于族群民族主义的泛滥,其理论和现实动力均有赖文化民族的支撑。(14)并且,伴随着分裂主义的是暴力冲突,内战日益成为实现独立的手段。(15)例如,卢旺达胡图族与图西族两大族群长期以来为了争夺各自利益,并以维护本族群利益为借口于1994年演变为两者之间的大屠杀,造成80万以上人死亡。实质上,民族分裂主义者和极端民族主义者打着“民族主义”的旗号,执行族群民族主义的路数,混淆或掩盖政治属性的民族与文化属性的民族之间的界限,错误地把原本是文化民族身份的族群歪曲成政治身份的民族,“凸显人们之间的差别,并把人们对于本种族或本民族的认同和偏爱合法化了”(16)。


  在当今世界多数民族国家中,族群民族主义虽然没有对民族国家的政治秩序和族际政治整合产生巨大的冲击,但是,族群政治民族身份的过于强化和本族群体利益的过度宣扬所引发的一些族际冲突及突发性事件,很大程度上表明了族群民族主义追求目标存在着严重的偏离。当今世界,有些国家把族群民族主义作为不同宗教派别之间争夺资源和权力的幌子,(17)以及民族分裂主义者把族群民族主义作为政治宣传和鼓动族群成员的借口,这些易引发族际矛盾和族际冲突,从事一些煽动性、破坏性的违法活动,严重地扰乱当地社会秩序。


  三、公民民族主义:族际政治一体化与离散化


  从价值导向上看,公民民族主义作为一种群体政治意识,凭借现代国家制度、政策、法律等塑造族群成员的公民身份,努力维护和推进各族群对民族国家产生认同。基于公民身份标准,法国资产阶级最早获得“公民民族主义”的专有命名,其成员平等、民族凝聚等价值追求理念直到今日仍然具有进步意义。(18)然而,从实践层面看,公民民族主义在促进国内族际政治整合的同时,面临着其自身具有的统一性与多元性所产生的内部张力,使得族际政治一体化与离散化并存。它一方面作为一种群体政治意识,在政治实践中体现为自上而下的国家民族建构过程,具有统一性,促进族际政治一体化;另一方面它作为一种群体社会意识,在社会实践中则体现为自下而上的社会性建构,具有多元性,容易导致族际政治离散化。这种两面性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塑造国家认同的同时却又面临着族群认同的张扬。国家认同具有多个维度,它分为主观的和客观的,相比较客观的因素(领土、语言等)而言,基于民族(政治民族)归属感的主观因素更为重要。(19)在此意义上,公民民族主义主要是通过国家制度、法律、政策等政治手段,力图保障公民享有规定的各种权利,维护各族群体利益的一致性,更多是从所谓的主观因素方面强化族群成员的国家认同感。民族主义与诸多传统意识形态和社会形态相伴相生,最终都效忠于国家。(20)就是说,公民民族主义作为一种群体政治意识,主张把国家民族作为政治活动的核心单位,其认同对象同样也是政治共同体意义上的民族国家。


  然而,公民的政治属性与社会属性之间相互依存和难以分割,导致国家认同与族群认同之间张力关系难以调和。族群认同是一种从建构“他者”到认定“自我”的实践性问题。(21)族群作为这种社会建构的产物,从群体社会意识方面强化着族群认同。这里的公民本身具有两种不同层级的意涵,较高层级的公民是指民族国家的一员,具有政治属性;而较低层级的公民则是指一名社会成员,具有社会属性。可见,一方面公民民族主义强调民族国家作为族群利益代言人,使各族群的利益具有统一性,有助于国家认同的塑造,推动族际政治一体化;而由公民身份的社会属性则决定了它难以摆脱族群认同的强化,导致族际政治整合具有离散化的趋向。


  第二,强调国家利益的同时却又难以避免对族群利益的侵害。在政治实践层面上,公民民族主义主张国家利益是最高层次的利益,一切其他利益都要服从于它。如前所述,这对于保障各个族群体利益之间的统一性是有利的,避免各自为追求自身利益而损害其他族群体的利益。所以说,公民民族主义强调国家利益至上,这种统一性有助于推动族际政治一体化。但是,在社会实践中,公民民族主义所倡导的以国家利益来维护和保障族群利益其实是有较大风险的。从两者之间关系看,它容易导致族群体或个体的利益被淹没在“虚无缥缈”的国家利益之中。民族国家的国家利益与族群利益之间关系的松散性和间接性,易导致在强调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侵害族群的利益。


  进而言之,公民民族主义在强调国家利益的同时也难以保障各族群的利益都能被平等地实现。就公民民族主义的政治诉求而言,各族群都应当能够平等地实现自身利益。但是,因民族国家制定的制度和政策难以周全经济、社会、文化具有多元性的每一个族群,加之制度和政策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失误或偏差,所以事实上很难保证各族群利益都能够平等地被实现。因为在每个民族内部可能存在普遍的不平等与剥削,(所以)民族总是被设想为一种深刻的、平等的同志爱。(22)由此看出,公民民族主义以国家利益至上却难免对那些弱势族群的利益产生侵害,阻碍族际政治一体化。


  第三,维护政治稳定的同时却又容易滑入政治动荡的泥潭。在统一民族国家中,公民民族主义以维护民族国家的共同利益整合国内各族群利益,在政治实践中营造一种国家集体意识,在促进族际政治一体化过程中保障民族国家的政治稳定。也就是说,其成功之处就是它在各族群中具有自上而下的政治动员能力,由此所形成的统一性强化国内各族群的团结一致,为实现民族国家的共同利益而努力奋斗。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抵御“外敌”,公民民族主义具有呼吁和号召全体民众积极行动起来,实现一致对外的积极功能。这不仅有助于推进族际政治一体化,反过来也强化了国内政治稳定。


  公民民族主义在维护政治稳定的同时,若在社会实践中产生过度的社会动员,容易导致国内政治秩序陷入混乱,甚至滑入政治动荡的泥潭。事实上,由公民民族主义所激发的自下而上的社会动员往往并非完全是一种理性的决断,且大多数参与者是扮演着“跟随者”的角色,易导致这种社会动员的过度化。尤其在面临“外敌”时,如果某些别有用心的组织打着公民民族主义的大旗,借助于社会动员实现自身的政治意图,结果极可能会引发国内政治动荡。例如,香港某些别有用心者企图凭借“公民民族主义”整合本土派和泛民派,将其建构成为“港独”的理论基础。(23)此外,由于这种社会动员具有不可预测性,一旦被动员起来,很难将这种社会行为约束在既定的目标之下,极可能激化社会冲突。正如有学者指出,由于社会越来越多地使用民族主义话语来制造合法性,政府对于发生的民族主义政治活动就更加难以抑制。(24)


  第四,保护国家主权不受侵犯的同时却又带有盲目排外的倾向。公民民族主义表现为在遭遇某些国际争端或事件时,能够让各族群成员积极行动起来,保护国家主权不受外部侵犯,这种自下而上产生的统一性或一致性反过来促进国内族际政治一体化。正如塞缪尔·亨廷顿所言:“作为非民主统治基础的民族主义的功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存在着整个民族同仇敌忾的死敌。”(25)这种国际争端或事件给国内所造成的外部压力,能够强化民族国家各族群的公民身份和短时间内淡化族群社会边界,从而激发普通族群成员形成巨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促进国内族际政治一体化。


  公民民族主义在对外保护国家主权不受侵犯的同时,也容易导致排外情绪被放大,甚至导致部分族群成员产生盲目排外的态度和行为。极少数族群成员主观地认为应做出强硬的姿态,拒绝购买国外所有商品,抵制国家间已经存在的经贸往来和民间交往等。由此可能反过来触发他们对国内社会现实的不满,成为对现实不满的发泄口,甚至会采取破坏性社会行为。这些非理性态度和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影响国家和政府的理性决策。所以,公民民族主义作为一种群体社会意识所带来的态度与行为的多元性,直接或间接地助长国内族际政治整合的离散化。


  四、结语


  关于民族主义观点的学术争锋及其核心要义的解读,反映了其在政治和社会实践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当今世界,民族主义不断被充盈新的内容,更具主观多样性和可变性。(26)从群体文化意识及群体政治和社会意识角度看,民族主义在当今世界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主要体现为族群民族主义和公民民族主义这两种发展形态。然而,在民族国家政治和社会实践中,民族主义就如安德鲁·海伍德所言:“它有一种像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人那样的政治品格。在不同时期民族主义可能带有进步性和保守性、民主性和独裁性、理性和非理性以及左倾与右倾等两面性。”(27)


  族群民族主义的本质是以族群追求自身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利益为价值取向。但是,它在社会实践运作中若以政治民族的身份替代文化民族的身份,将严重威胁民族国家内部的族际政治整合,甚至演变为民族分裂主义和极端民族主义。然而,有学者指出,“把‘一族一国’放大到族群主义的方位,认为‘一个族群也应建立一个国家’的看法是十分荒谬的,在政治实践中也是非常有害的。世界上约有3000个民族不可能建立3000个国家”(28)。族群民族主义的实践困境既与近代民族主义内在的政治要素有关,同时也与现代民族国家制定的民族制度所引发的族群意识强化相关。公民民族主义作为一种群体政治意识,具有一种自上而下的国家民族建构功能,这种统一性有助于民族国家内部的族际政治整合;而通过自下而上所产生的公民民族主义,它作为一种群体社会意识具有的多元性,对民族国家内部的族际政治一体化有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容易导致族际政治离散化。这种两面性主要体现在国家认同与族群认同、国家利益与族群利益、政治稳定与政治动荡、维护国家主权与盲目排外等诸多方面。


  当今世界,民族主义这两种发展形态,无论是对民族国家内部还是对其外部都是利弊共存的。因此,如何防止族群民族主义在追求族群利益时发生文化身份的偏离,以及如何发挥它在推动族群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的积极功能,这对促进民族国家内部的族际政治整合和实现族群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正如布朗所指出,民族主义是国家能力的外衣,当国民相信精英们发展经济的承诺时,民族主义便是有效的;当这种认同降低时,民族主义的号召力便会下降,公民便寻找新的“想象的亲缘共同体”(imaginedkinshipcommunity)(29)。同时,如何在政治和社会实践中增强公民民族主义的统一性,以及如何调控和引导其自身具有的多元性,并且与民族国家的价值理念及民族制度、民族政策有机结合起来,也应当是促进族际政治整合及民族国家建设应当反思的重大政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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