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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认同:民族主义、自由民族主义与宪法爱国主义

来源:UC论文网2021-05-18 08:52

摘要:

  摘要:民族国家是两种原则和结构的融合:民族与国家,二者之间往往存在张力与冲突。民族主义、自由民族主义和宪法爱国主义提出了各自的民族认同建构理论:民族主义主张在族群传统基础上以政治方式构建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政治形态,并以此来规避或调和民族与族群冲突。自由民族主义主张以自由价值为基础的文化认同来调和民族与族群冲突。宪法爱国主义试图通过宪法、政治体系、民主程序和政治文化建构一种更为弱化的民族(...

  摘要:民族国家是两种原则和结构的融合:民族与国家,二者之间往往存在张力与冲突。民族主义、自由民族主义和宪法爱国主义提出了各自的民族认同建构理论:民族主义主张在族群传统基础上以政治方式构建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政治形态,并以此来规避或调和民族与族群冲突。自由民族主义主张以自由价值为基础的文化认同来调和民族与族群冲突。宪法爱国主义试图通过宪法、政治体系、民主程序和政治文化建构一种更为弱化的民族(公民)认同来调和二者冲突。


  关键词:民族认同;民族主义;自由民族主义;宪法爱国主义


  中图分类号:D06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7-9092(2015)03-0068-08


  民族国家能够取代中世纪神权政治,不仅因为《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后主权国家取代了神权帝国;同时现代主权国家建构使“普通大众的效忠与认同感发生了变化,他们开始首先效忠君主代表的国家,而不再优先效忠于教皇和地方贵族。”①效忠对象的改变使得民族认同得以完善,与中世纪对宗教情感认同一样,在宗教世俗化以后,民族认同支撑着民族国家。民族国家不是人类历史发展的最初产物,而是伴随主权国家形成而逐渐成型,是“那些精心制定的民族国家构建政策的产物。”②即主权国家通过塑造特定民族符号、语言,开展国民教育等政策强化民族认同感来支撑民族国家建构。然而,通过政策塑造的民族认同面临着族群认同挑战,正如金里卡所言:“在很多国家中,这些民族国家构建政策已遭受到数量众多、集中居住的少数群体的抵制,尤其是当这些少数群体在历史上曾行使过某种程度的自治权,而当他们的家园被融入到更大的国家中去的时候,这些自治权被剥夺了。”③换言之,族群的权利要求弱化了民族认同,蚕食了民族国家建构政策目标,导致民族国家因族群而面临困难。


  或许,民族国家建构以及民族认同面临的困难并不只源于少数群体的权利要求,也源于民族国家建构中民族属性的二元分化。“民族,可以界定为一种名义上的人类共同体,它有着一个共同的祖先、历史传统和划一大众文化的神话,据有一块领土,所有成员都有劳动分工和法定权利,其中包括种族文化(种族民族主义因素)和现代‘公民’特征。”《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90页。,即民族既是文化的,也是政治的。民族属性的二元性和模糊性使民族国家建构和民族认同面临着国家和族群二元分化,因而,解决民族与族群认同冲突,构建统一的民族认同势在必行。对此,政治理论给予了足够的关注。其中,民族主义、自由民族主义和宪法爱国主义是其代表。在民族主义看来,政治建构是培养统一民族认同的关键;而在自由民族主义看来,民族认同的核心是与自由主义的价值相融的文化认同;宪法爱国主义认为,通过建构政治—法律文化,即宪法性政治文化能够实现民族认同。


  一、民族主义的民族认同:在国家和族群之间


  民族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情感,是当今世界最为有力的意识形态及情感之一;作为一种学说,它强调民族在阐释国家建构、国家发展以及世界发展的重要性。从本质上讲,“强调合理的政治单位是与民族单位同生的。……所有的人都具有所谓的民族性n5JRA9TPpNGOgOydf9JN5bMv3LHDnEewOok8Dpc3lsM=特征,他们生活在政治上集中的单位中,这种单位是唯一合理的强制机构,只有当他被认为是体现了前面所说的民族性时,他才构成一个‘正当’的单位。”《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94页。正如凯杜里所言:“各民族是由上帝所安排的相互分离的自然实体,因此最佳的政治安排的获得是当每一个民族形成了独立的国家的时候。”[英]凯杜里:《民族主义》,张明明译,中央编译局2002年版,第52页。亦如金里卡所说:“国家试图通过诉求民族性(nationhood)理想来强化社会团结。每个国家都试图让自己的公民相信,他们构成着一个‘民族’,因此他们隶属于一个单一的政治共同体并且彼此间拥有特殊的义务。……既是公民同胞又是民族同胞。”[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年版,第280页。在民族主义看来,民族与国家关系的焦点是民族享有国家主权,实现民族边界和民族利益与国家边界和利益的重合。


  遵循这一基本观念,民族主义意识形态的目标便是实现民族自决、民族自治、疆土统一、文化认同等,并且通过相应政治的、文化的策略来实现这些目标。对此,在安东尼·史密斯看来,民族主义有以下几个基本主张:(1)世界有不同的民族所组成,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特征、历史和认同;(2)民族是政治权利的唯一源泉;(3)对民族的忠诚超出其他所有的忠诚;(4)为赢得自由,每个个人必须从属于某个民族;(5)每个民族都需要完全的自治和自决;(6)全球的和平和正义需要一个各民族自治的世界。[英]安东尼·史密斯:《民族主义:理论、意识形态、历史》,叶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5页。


  史密斯认为上述主张构成了民族主义的核心原则,“为不同的民族主义行动提供了基本原理和推动力,也为表达民族思想的象征和制度提供了基本原理。”[英]安东尼·史密斯:《民族主义:理论、意识形态、历史》,叶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5页。认真探究这些主张,我们不难理解:世界由众多民族国家构成,民族国家的形成源于民族对政治权力和政治利益的要求与追求,而在既定政治单位内,民族成员由区域内所有人们构成,它是基于历史的、政治的、文化的等诸多因素形成民族认同。进言之,民族认同为民族的形成、民族国家的形成和世界稳定有序秩序建构提供了基础性支撑。或许民族认同的重要性正如史密斯主张的那样,因为在民族主义看来,民族认同为民族主义“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基本主张奠定基础。


  在史密斯看来,民族认同“是民族概念和‘民族共同体’在这里,“民族共同体”也就是安德森言下的“想象的共同体”,即是被想象为一个内部成员平等的、享有国家主权的共同体。参见[美]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吴叡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4-6页。亦即宁骚所言的国族,参见宁骚:《民族与国家:民族关系与民族政策的国际比较》,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12、13、14、25页。


  的伴生物:它概括了共同体成员所感受到的、与其他民族共同体成员之间的不同,以及自己的独特性。”[英]安东尼·史密斯:《民族主义:理论、意识形态、历史》,叶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9-20页。因而,民族认同可定义为:“有民族共同体成员们对构成诸如民族独特遗产的象征、价值、神话、记忆和传统等模式的持续复制和重新阐释,以及带有这些传统和文化因素的该共同体诸个体成员的可变的个人身份辨识。”[英]安东尼·史密斯:《民族主义:理论、意识形态、历史》,叶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0页。


  通过上文阐述我们知道:史密斯理解民族认同的前置性条件是既定单位(民族共同体),进言之,是民族享有主权的政治单位。那么,所谓的共同体成员(民族成员)就可以理解成主权国家内部所有公民,进而所谓的民族认同事实上是一种集体认同。同时,民族共同体成员“对构成诸如民族独特遗产的象征、价值、神话、记忆和传统等模式的持续复制和重新阐释”,事实上指的是如何在政治共同体层面或者说国家层面上依民族独特遗产的象征、价值、神话、记忆和传统而构建对民族共同体的忠诚。因此,在民族主义看来,民族成员和国家公民合二为一,进而促使民族认同基于特定象征、价值、神话、符号、记忆和传统能够得到深化。恰如史密斯所言:“当集体认同主要建立在文化成分如种姓、族群、宗教教派和民族等基础上时,认同感最为强烈。而其他类型的集体认同如阶级、地域等只作为利益集团发挥作用,因为在达到各自的目的之后非常易于消融。文化的共同体则要稳定得多。”[英]安东尼·史密斯:《民族主义:理论、意识形态、历史》,叶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1页。


  史密斯的观点证实了民族构成单元与国家构成成员的统一,即民族与国家是等同的。民族与国家等同不可避免地导致民族认同跟随政治结构的变更而变更,史密斯认为,“由于外部事件的作用和内部的群体即权力的重新组合刺激了对集体传统认同的新理解,这种变化在每一代都会发生。”[英]安东尼·史密斯:《民族主义:理论、意识形态、历史》,叶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2页。譬如:“从新独立的民族或民族国家带着斗争、解放和牺牲主题(主旋律)的民族认同的英雄想象到强调企业家能力、有组织的技能和多元化的宽容的更开放、更实际和实用的民族认同的想象。”参见[英]安东尼·史密斯:《民族主义:理论、意识形态、历史》,叶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2页。但无论民族认同具体内容如何变化,本质上仍然没有突破民族和国家层面,因为民族主义的民族认同本身是从族裔出发来塑造的民族认同。


  或许,民族主义主张的民族认同只强调国家集体层面上的认同而忽略了族群(没有体现民族内涵的二元性)。然而,在国家内往往存在多个族群,只有一个族群的民族国家几乎不存在。当少数族群基于族裔上的认同要求实现族群自治、自决时,民族国家不可避免的出现民族分裂问题。那么,民族主义的民族认同事实上就成为国家(民族)认同对族裔认同的侵蚀,换言之,就是出于政治原则(公民民族主义)对族裔血统(族裔、种族民族主义)的侵蚀。金里卡曾明确指出,民族主义冲突产生的根源在于公民民族主义试图强制兼并少数群体。参见[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文艺出版社2011年版,第270页。因而,民族主义的民族认同在国家与族群之间徘徊就不难理解,换言之,民族主义不能规避公民民族主义与族裔民族主义之间的冲突,甚至为政治冲突、乃至战争埋下伏笔。


  二、自由民族主义的民族认同:自由价值对民族认同的型构


  民族二元性导致民族主义内公民民族主义和族裔(种族)民族主义的冲突,使民族主义的民族认同在国家公民认同和族群认同之间徘徊。面对民族主义不可回避的困难,自由民族主义试图通过自由价值塑造统一认同来解决。


  自由民族主义从个人权利、民主和社会正义三方面调和自由主义价值与民族主义价值并实现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相容,进而调和族群与民族冲突。天赋人权是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和理论立场之一,而自由民族主义认为,“个人的权利与个人认知和自主是密不可分的,而自我认知和自主与民族有紧密联系,因此个人权利与民族就联系在了一起。”黄其松:《民族与自由主义价值:自由民族主义研究论纲》,《世界民族》,2013年第2期。这在于每个人都镶嵌在特定的社会文化传统中,而在自由民族主义论证中,这种文化就是民族文化。同时,自由主义的民主要能有效运转,需要相互信任的、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公民。自由民族主义认为,民族性和民族认同促使民族成员(国家内的公民)参与公共事务,不仅如此,民族共同体自治的要求为民族运转提供了前置性条件。最后,在自由民族主义看来,自由主义所关心的社会正义只有在民族共同体内才能得以成立。关于自由民族主义的内在特性、理论渊源和自由民族主义如何实现自由主义的价值。可详见黄其松:《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自由主义的或者民族主义的?——塔米尔〈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述评》,《青海民族研究》,2011年第4期,以及黄其松:《民族与自由主义价值:自由民族主义研究论纲》,《世界民族》,2013年第2期。通过三者,自由民族主义融合了自由主义和民族主义。那么,自由民族主义以自由主义基本价值——在特定文化环境中赋予个体以民族成员身份和存在价值以实现个人权利、民主和社会正义——为基础来建构统一认同来规避民族主义中公民民族主义与种族民族主义冲突的目的就昭然若揭。威尔·金里卡认为自由主义价值对自由民族主义的民族认同建构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他看来民族——公民或种族——是一种文化,这种文化通过全部的人类活动(经济、政治、教育、娱乐、宗教等)为其成员提供了有意义的生活方式。……用来意指形成了制度机构上的一体化社会,而不仅是虽在一个社会内但生活方式和共同主张各异的小群体或帮派。这样,民族认同的价值就与文化成员资格的价值联系在一起。换言之,自由民族主义民族认同的价值因在经济、政治、教育、娱乐、宗教等方面体现民族成员的权利、要求以及民主、正义等与自由主义基本价值相一致。参见[加]威尔·金里卡:《少数人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邓红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274页。


  作为自由民族主义代表人物之一,戴维·米勒从民族性出发阐释什么是自由民族主义的民族认同。在米勒看来,民族性有五个影响民族认同之处:(1)民族共同体有这样的信念构成,即成员之间彼此视为同胞,并共享相关特征。以自由民族主义基本价值或者说自由主义基本价值,人们在民族共同体内相互承认。(2)民族性是体现一种历史延续性的认同。历史性民族共同体是一个义务共同体,体现在继承祖先事业的义务、对同时代人履行义务对后代人履行义务三方面。相互的义务以及历史延续的义务为民族认同感提供了联系纽带。(3)民族是一个积极的共同体,是一起做事、决策和达成目标等的共同体。与群体目标“为了尽可能好地理解一个外在源头的预言和命令(如宗教)”不同,民族的目标是尽肯能地追逐民族的共同价值。(4)民族认同把一群人与特定地理位置联系在一起。领土要素使民族和国家紧密相联,国家才能对一个地理区域拥有合法权威。(5)民族认同要求成员之间拥有共同的东西,即具有一系列“民族特征”的特点,米勒将其描述为“共同的公共文化”。在米勒看来,共同的公共文化不必定基于生物性血统,也不是指一种统一的、同质的和包罗万象的文化,而是“关于一群人如何在一起的一系列理解。”作为一种共享的公共文化,促使人们在民族与族群的选择间不相冲突,因为这因人们属于不同族群的群体完全相融。参见[英]戴维·米勒:《论民族性》,刘曙辉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21-27页。


  米勒将以上民族性特征总结为五个要素:“(1)由共享信念和相互承诺构成;(2)在历史中绵延;(3)在特征上积极的;(4)与特定地域相联;(5)通过独特的公共文化与其他共同体相区分。”[英]戴维·米勒:《论民族性》,刘曙辉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27页。通过这五个要素,米勒把民族性与其他个人认同的集体来源区分开来。换言之,米勒从五个方面阐释了民族性的内在属性并构建出与其他个人认同相异的民族认同,用民族性去理解民族主义,将民族认同作为理论核心之一,试图从自由民族主义内在价值中建构一种文化认同,同时规避民族和族群冲突。威尔·金里卡也认为:民族性理想为实现自由主义的正义和自由理想提供了重要基础。迄今为止,基于民族性去促进相互信任和社会团结是最好的方式,因为这不必限制个人形成和修正他们自己善观念的自由。在这里,善观念指的是公民民族主义中的政治原则和相应的象征、符号等。参见[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文艺出版社2011年版,第280-288页。如米勒所言:“民族性不必是(事实上也不是)在保守主义者所设想的方式上具有权威。……因为民族性并不要求遵从既定制度或支撑既定制度的神话,所以他不必宣布异议为非法,或者只挑选那些已经共享现有民族认同的人作为新成员。他需要要求移民的是,他们愿意承认目前的政治结构并加入与东道主共同体的对话,以便创造一个新的共同认同。”[英]戴维·米勒:《论民族性》,刘曙辉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130页。


  通过上文阐述我们知道:米勒阐释民族认同在乎的不是制度以及支撑制度的神话、符号等因素,而是在共同体内如何用自由民族主义价值构建共同政治认同感,即用“共同的公共文化”使族群相融于民族,将民族理解为具有族群同质性的共同体,换言之,即民族在族群共同体基础上得以延伸。而在米勒看来:“族群与民族共存似乎极有可能,任何一个都不会威胁排除另一个。”[英]戴维·米勒:《论民族性》,刘曙辉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21页。因为自由主义的民主国家的普遍且一贯的做法是:通过民族文化和政治机构的塑造和运作,针对其疆域内的永久居民去努力塑造共同的民族身份。参见[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文艺出版社2011年版,第282页。米勒明确指出:“共同体将体现共同民族精神,这些共同民族精神进入解释对这些目的而言有价值的需要和利益的定义之中;就民族而言,这种共同精神采取共同文化形式。”[英]戴维·米勒:《论民族性》,刘曙辉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75页。


  这就不难理解:自由民族主义试图利用自由主义价值、通过强调人们在特定文化环境中的权利和义务在国家内部构建一种相对弱化的民族认同,而不特别强调民族主义中国家、政治以及族群等相关因素对民族认同的影响。这正如威尔·金里卡所言:“民族建构不需要采取促进某一特定优良生活观的形式。共同的民族身份的基础不需要是某一种共识的善观念,而只需要有这样一种较弱和较宽泛的感觉——人们隶属于某个代代相传的社会,享有共同的疆域并拥有共同的过去和未来。……共同的归属感构成了民族身份的基础。……公民觉得自己归属于一个特定的社会,因为他们使用同一种语言,拥有同一种历史。他们共同参与的社会和政治制度就依赖于这种共同的语言,而制度又彰显和固化这种历史;并且,在面向不确定的未来时,他们视自己的生活机会息息相关于社会和制度的持续存在。公民们可以在这个意义上共享民族身份,而不必共有同一种种族血统、同一种宗教和同一种善观念。”[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文艺出版社2011年版,第284页。


  我们可以说,自由民族主义利用自由主义价值构建一种弱化的民族认同使社会走向团结。但这“一切都依赖于族群群体对其民族认同以及与之相应的政治制度是否感到安全和舒服。”[英]戴维·米勒:《论民族性》,刘曙辉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21页。毕竟,自由主义价值的实现以及民族认同形成的前置性条件是国家法律、税收等政治体制,因为“在民族国家存在的地方,他能够发展和制定一套制度——罗尔斯称之为社会的基本结构——以其社会正义观念所要求的方式一起为人们分配权利和责任。”[英]戴维·米勒:《论民族性》,刘曙辉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83页。同时用一系列自由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的根本价值和利益,从自由价值、人权角度讲,自由民族主义的民族认同在解决移民、少数群体和族群的民族认同上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强调自由主义价值的民族主义理论和制度本身存在着逻辑上的困难。


  尽管人们生活在世俗的、自由民主的、多元的、都市化的、消费主义的文化中,信奉个人自由和民主平等,族群(也包括少数群体、移民)实际上的独特性正在消失。然而,深受传统共同体和制度(如家庭、学校和教会等)价值观念的影响,对政治制度及决策的观念和态度显得有所差异。在米勒看来,自由民族主义的民族认同是一种自由选择的认同,只有建立在自由选择基础上,认同才是可接受的。参见[英]戴维·米勒:《论民族性》,刘曙辉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43-46页。因而选择必然深受传统价值即制度的影响,具体说,必然深受政治、族裔传统中家庭、学校、教会、神话、历史等多元因素的影响。同时,塔米尔认为:个人受家庭、工作单位、教会、俱乐部的影响甚至超过民族对其的作用。民族虽不是短暂的,然而它对绝大多数个人日常生活的影响是较弱的。[以]耶尔·塔米尔:《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陶东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导言。这种差异反映在政治层面上就是对政治制度的认可差异,当少数群体(或族群)与多数人(主体民族成员)在制度层面存在分歧时,他们就不止于满足个人的公民权和政治权利,要的是自治权,不论是地区自治还是完全的分离。参见[加]威尔·金里卡:《少数人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邓红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265页。在金里卡看来,加拿大联邦制度原本可以满意地成为魁北克实现民族自决的形式,但由于讲英语的加拿大人对(真正的)联邦制度漠不关心的态度,要保证魁北克民族的意愿得到尊重,争取主权就成为唯一可行的途径。[加]威尔·金里卡:《少数人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邓红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280页。或许,自由民族主义政治文化似乎是向世俗自由多元化转变,然而少数群体(族群)的自治要求“暴露了他们深沉隐藏着的欲望,即从现代性倒退,重建一种建立在共同族裔、历史和宗教基础上的组织严密而富有亲情的社群生活。”[加]威尔·金里卡:《少数人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邓红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282页。那么,自由民族主义以自由价值为基础构建的相对弱化的民族认同——尽管能够缓和公民与族群(少数群体)冲突——在解决公民与族群(少数群体)冲突时的力不从心就不言而喻。或许,金里卡对魁北克问题的解决方法会为我们带来启示:如果我们对宪法困境寻找一个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就要寻找一个可以包容这两种政治认同的政治制度。我们需要寻找一种联邦制度,这种制度既允许魁北克根据其政治认同感行事,又不阻碍讲英语的加拿大人根据其同样强烈的要求——即一集体身份而不仅仅是一分裂的省份行事。[加]威尔·金里卡:《少数人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邓红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290页。


  三、宪法爱国主义的民族认同:宪法理念为基础的国家认同


  民族主义和自由民族主义民族认同困境在哈贝马斯看来可以通过宪法爱国主义来解决。哈贝马斯认为:“宪法爱国主义可以取代原始的民族主义。”因为“有效宪法是一个国家政治文化的结晶。任何一种民族文化在各自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对于反映在宪法中的原则,如人民主权和人权等,有着各自不同的理解。”[德]于尔根·哈贝马斯:《包容他者》,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38页。


  同时,哈贝马斯认为民主的公民身份在陌生人之间建立了团结,这种团结表现为“一种深入到政治社会化过程当中的交往关系,”[德]于尔根·哈贝马斯:《包容他者》,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85页。正是主体间可能达成的沟通把由公民组成的民族团结起来。换言之,宪法爱国主义通过强调民主的公民身份,整合公民认同,以突破族群和少数群体实现国家统一认同。正如应奇所言:“民主的公民身份作为陌生人之间的抽象的、合法的中间纽带,是可以将不同族群包容在内的。”应奇、佘天泽:《从民族认同到公民身份——现代民族国家的社会整合与多元稳定》,《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更重要的是,“民主的公民身份不需要根植于一个民族的民族认同之中,”[德]于尔根·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664页。因此民族国家的公民回避了民族认同问题和与之相随的民族纠葛。进而,不难理解:哈贝马斯试图通过宪法爱国主义构建出弱化的公民认同以整合种族、族群、少数群体并实现国家认同。彭刚在《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与宪法爱国主义》一文中指出宪法爱国主义是一种弱化的美德,其建构的公民身份有利于实现统一的公民认同。具体观点可详见彭刚:《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与宪法爱国主义》,《江西社会科学》,2009年第7期。


  既然哈贝马斯认为宪法爱国主义可以解决民族认同困境,那么,宪法爱国主义指什么?哈贝马斯说道:“一个自由和平等的联合中的人们为之而战,最后达到的共识,其最终基础仅仅在于一个人们同意的程序的统一性上。这种满足的形成意见和做出决定的程序在法治国宪法上取得经过分化的形式。在多元社会中,宪法表达的是一种形式上的共识。公民们愿意用这样一系列原则来指导他们的共同生活,这些原则,因为它们符合每个人的平等利益,可以获得所有人的经过论证的同意。这样一种联合体是由相互承认的关系所构成的,在这种关系下,每个人无例外地都可以期望被所有人作为自由的和平等的人而受到尊重。每个人无例外地都可以受到三重承认:每个人作为不可替代的个人、每个人作为一个族裔或文化群体的成员、作为公民都应该能够得到对其完整人格的同等保护和同等尊重。”[德]于尔根·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660页。


  通过上文阐释我们知道:哈贝马斯以宪法爱国主义为基础构建共同体情感,即以宪法为基础构建国家认同。哈贝马斯所言的宪法不是指作为固定文本或成文规则存在的宪法,也不是全体公民意志简单叠加后的表达,而是通过公共论证和民主协商后获得公民普遍认可的宪法。参见[德]于尔根·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660页。哈贝马斯强调以宪法为基础的共识性政治原则构建共同体,并以此来指导共同体生活。那么,基于政治体系对公民自由价值保护,认同及忠诚对象转变为以宪法为基础的国家,而不是民族。进而,宪法爱国主义取代传统民族主义,即民族是公民的民族而不是血缘共同体。哈贝马斯认为,民族最初是以血缘共同体的形式出现的。在法国革命之后,民族的意义逐渐从一个前政治的整体变成一个对公民认同具有构成意义的实体。参见[德]于尔根·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664页。可以说,哈贝马斯宪法爱国主义与政治文化紧密相联,哈贝马斯写道:“一种自由的政治文化所培育的只是一种宪法爱国主义的公分母,它使人们对一个多文化社会的各不相同但彼此共存的生活形式的多样性和整体性这两方面的敏感性都得到加强。”参见[德]于尔根·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664页。简言之,在哈贝马斯看来,在既定公共领域内,宪法构建政治原则、体系、文化和法律文化保障和实现自由、民主、人权价值促使人们依据宪法而达成共识并构建共同情感和认同。


  与米勒相似,在哈贝马斯看来,民族国家民族认同、集体认同是社会建构的产物,而集体认同的形成关键在于政治文化。他认为政治认同是某种获得性的东西,是通过宪法、法律、政治体系、制度以及具体参与实践塑造出对国家的认同感和忠诚感;文化认同是一种授予性的东西,基于特定社会、传统或价值等形成。现代公民身份建构本质上是形成争取自由主义基本权利及价值——自由、平等、正义——的政治性认同,而不是基于共同语言、种族、宗教信仰、神话、传统符号等因素的集体认同。或许,正如民族主义和自由民族主义主张那样,政治的、公民的认同受特定的文化环影响,也深受族群、种族、宗教等文化影响,换言之,两种认同在历史和经验上相互影响并导致观念价值不断融合。但哈贝马斯认为,政治文化应该是一种以公共的善为取向的公民不可用法律来强制的动机和意图,是一种公民在对政治活动的参与过程中形成的文化。这种政治文化,实际上就是宪法爱国主义,可以成为国家和超国家集体认同的基础。参见王展鹏:《宪法爱国主义与欧洲认同:欧盟宪法的启示》,《欧洲研究》,2005年第5期。这是“因为对于公民来说,最为重要的不是具有相同的民族背景,而是具有民主共和国的公民身份;不是学会在民族文化中生活,而是在政治文化中生活;不是去寻根问祖,而是学会如何批判地查视自己的利益以便进入理性的协商程序,这就是具有形式普遍性的民主政治文化。”参见[德]于尔根·哈贝马斯:《包容他者》,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37页。


  与罗尔斯试图通过民主程序制度构建合理政治社会结构以实现正义、公平、个人权利并将爱国主义观念延及美国类似,哈贝马斯试图基于宪法共识,以政治制度为载体,在既定公共领域以民主方式实现自由主义基本价值将宪法观念延及政治共同体,并通过这种方式塑造公民集体认同。哈贝马斯说过:“在多元主义社会里,宪法表达的是一种形式上的共识。公民们愿意用这样一些原则来指导他们的共同生活,这些原则,因为它们符合每个人的平等利益,可以获得所有人的经过论证的同意。”[德]于尔根·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658页。那么,在宪法共识指导下共同体共同生活如何实现呢?哈贝马斯指出:“要基于宪法爱国主义践行民主,”哈贝马斯说过:“在我看来,有充分的理由可以说明,我们必须把民主过程植根于一种‘宪法爱国主’之中。”参见[德]于尔根·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31页。并进一步指出:“民主过程可以填补社会一体化的空白”,“从长远来看,只有民主的过程堪称是正当的并能够建立起团结,”“人民主权原则和人权原则所建立起来的话语型的意见结构和意志结构最终构成了一种团结的中介。”[德]于尔根·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6-89页。简言之,哈贝马斯认为基于宪法共识,通过民主程序实现自由主义基本价值可以“团结”共同体内所有公民,以此形成对国家共同的忠诚感。


  可以说,哈贝马斯宪法爱国主义通过强调对宪法原则和民主程序的共同忠诚塑造了公民集体政治认同感,宪法爱国主义通过公民对宪法原则的共识(归属感)及忠诚阐释了公民国家认同的形成,以及这种共同的认同感如何对同胞产生了特殊的责任。不难理解:哈贝马斯试图普世的宪法爱国主义理念取代以民族性基础的种族、族群、少数群体追寻自我利益的观念,并用以宪法共识为基础的公民认同规避民族主义和自由民族主义所面临的认同困境。正如哈贝马斯所言:“从规范角度看,民主过程深入到一种共同的政治文化当中,所具有的不是一种排斥意义,不是要突出民族的特性,而是一种包容的意义,这是一种自我立法的实践,他把所有的公民都平等的包容了进去,所谓包容,就是指政治共同体对所有的公民都保持开放状态,不管他们有怎样的出身。”[德]于尔根·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6页。


  尽管哈贝马斯宪法爱国主义塑造的公民国家认同有效调和族群、种族与国家公民的冲突,规避相互间的矛盾。然而,宪法爱国主义本身还存在着理论和实践的困难。宪法爱国主义试图用宪法塑造共同体认同,这本身便是一种困难,某种意义上说,尽管哈贝马斯正视了民族的二元性,但其宪法爱国主义的弱化的公民国家认同抛弃了民族。换言之,要么宪法爱国主义政治文化塑造的认同能约束亚文化(种族、族群、宗教等)认同,要么抛弃亚文化认同而以自由价值塑造出普世认同观。


  哈贝马斯也指出:“共同的政治文化必须保持强大的约束力,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民国家不会四分五裂。”[德]于尔根·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68页。这有一疑惑,这样普世而抽象的政治文化可能吗?能够成为各种亚文化之间相互的重叠共识吗?另外,以自由主义价值为基础的宪法爱国主义将个人视为终极道德主体,如果仅仅以政治文化及民主程序构建公民国家认同,那么,世界会不会走向统一帝国。如果是,那族群的权利(政治的、文化的、传统的、生物性的)和要求又如何处理?同时,又如何思考民族国家的边界呢?并且哈贝马斯自己也承认:“仅仅依靠规范概念还不能说明,个人应当如何联合起来,成为一个共同体。……从规范角度来讲,由自由而平等的权利伙伴组成的共同体,其社会界限充满了偶然性。”[德]于尔根·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35-136页。因此,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难以解决民族国家的民族认同问题,留下的却是更多的疑问。


  小结


  与中世纪宗教认同支撑神权政治一样,民族认同支撑着民族国家,至少现阶段是这样。同时,民族认同也为国家的建设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民族国家内部,或多或少地面临着不同程度的民族问题,种族的、族群的、少数人的、移民的、超越民族国家的等等。由于民族认同包含政治性的公民认同与文化性的族群(种族)认同之间的张力,因此,不论民族问题以何种形式呈现,最终反映的都是民族国家认同建构不完善。故而,塑造统一民族认同心理对民族国家建构和发展有重要意义。为解决此问题,民族主义、自由民族主义以及宪法爱国主义理论按照自身逻辑提出了构建民族认同方案:民族主义在族群传统基础上通过政治构建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政治形态,并以此来规避或者调和民族与族群冲突。然而,民族主义并没有真正解决民族和族群冲突,反而体现为民族对族群的侵蚀。面对民族主义的困难,自由民族主义试图以自由价值为基础的文化认同来调和民族与族群冲突,尽管相对弱化的民族认同在少数群体、族群、移民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族群权利要求的侵蚀着原本薄弱的民族认同,自由民族主义面临与民族主义的民族认同一样的困境。于是,宪法爱国主义希望建构一种更为弱化的民族认同来规避民族主义和自由民族主义困难,宪法爱国主义试图通过宪法、政治体系、民主程序和政治文化实现国家公民认同统一。然而,宪法爱国主义一直标榜的基于宪法共识的政治文化是否有效?建立世界统一民族时怎样处理族群的传统文化及利益?后民族结构是否在传统意义上讨论民族国家和民族认同?这些都需要反思。事实上,各种理论内在逻辑困难都源生于民族成员身份,即国家公民与族群成员的内在困境。从民族主义、自由民族主义到宪法爱国主义的解决方案来看,其实质是弱化民族的族群性,试图通过政治建构、制度安排、文化型构塑造统一民族认同心理。但事实证明,他们的理论建构难以真正实践。因而,如何克服民族认同的内在困境以塑造统一民族认同是解决民族认同困难的关键,而理论建构与解决方案还在探索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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