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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案例分析——证券市场监管

来源:UC论文网2015-11-03 16:27

摘要:

第1章绪论 1.1 论文 研究的背景、目的及意义 1.1.1问题的提出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开放性程度的提高,证券市场进程的不断推进,证券投资业逐渐发展起来并且具有一定的规模,证券市场

第1章绪论

 

1.1论文研究的背景、目的及意义
1.1.1问题的提出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开放性程度的提高,证券市场进程的不断推进,证券投资业逐渐发展起来并且具有一定的规模,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连接着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意义重大。但证券公司的经营者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天然优势通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的方式为自己谋取高额利益,与此同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机制的缺乏,不利于证券业的发展,将会影响上市公司对资金的筹集,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通过对本文的研究,有利于我国证券业的监管的完善。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被监管部门认定为恶意市场操纵,目前已经进入追究刑事责任阶段,光大事件是偶发的个案,如何从偶发的事件中发现其必然性,进一步的从事件中发现监管部门对金融市场监管的漏洞与缺陷,完善监管,提高我国证券行业的监管机制意义重大。
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带动了上证指数三分钟内暴涨5%,一两个大单瞬间把多只权重股拉升,整个股指和其他权重股在巨额买单的带动下上涨,59只权重股被封涨停,广大投资者和股东出现了巨大的亏损。8月16日上午光大证券公司通过大批买进蓝筹股的方式拉升大盘并且打掉空头。下午将股票转化为ETF卖出,沽空股指,有操纵市场的嫌疑。证券市场是在市场经济发达和信用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在经济体制转型情况下,庄家操纵市场的行为时有发生,股市剧烈波动也随处可见。光大证券事件表明,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实际的经济发展需要相差甚远。
1.1.2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中国资本市场在30多年的发展中,经过法制建设、市场洗礼、监管规范,曾经作为大张旗鼓、司空惯见的市场操控、“坐庄”现象已经鲜有发生了。但光大乌龙指事件的突发,像一个震耳警钟,警示社会中国资本市场监管、规范问题还有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对光大事件的分析,进一步的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揭示公司内部控制的存在的不足,完善交易所风险预警,风险控制。加大公司内部控制的力度,使证券市场稳健发生。规范发展利用得好,充分发挥其能起到融通资金、分散投资风险、推进企业制度改革、增强企业活力和资产流动性,促进资产重组和资源合理配置等作用。然而如果证券市场利用得不好,就会出现市场过度投机,财富的重新分配、经济泡沫化、两极分化、最终引起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使改革受阻或夭折,使经济和社会生活承担巨大风险。因此,本文旨在通过该案例分析,探索这一偶发事件背后的必然因素,研究金融创新、金融监管与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

 

1.2相关文献综述
1.2.1证券市场监管方面的文献综述
1.关于国内外证券市场监管

刘晶、冯国滨(2003)、窦勇(2003)从各国监管制度内容和方式的不同,阐述了监管模式也各不相同,得出了如何修补证券监管。胡志勇、李惠(2003)从不同的市场但参与者主体类似,分析了HK市场在监管上的特点,得出中国证券市场可以仿效HK市场的监管模式。陈菁泉,米军(2010)分析了俄罗斯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发生的演变过程:从财政部监管职能,过渡到财政部、证券市场委员会和中央银行共同履行监管职能,再到全能监管。虽然俄罗斯证券市场的监管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但在衍生品市场上法律法规的监管存在缺陷,不利于俄罗斯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由于证券市场交易缺失统一的结算机制,成为2008年金融危机扩大化的重要原因之一;此外,还有在俄罗斯的虚拟股票市场的问题,监管部门要逐步转变成更全面的监管部门。通过分析俄罗斯股市监管体系的有效运作的影响,应建立统一的清算中心,以确保解决清算机制。徐颖变(2011)通过对现有的内幕交易分析中国证券市场上的问题和方法。王楠、李小忠、熊飞(2012)从不同的视角分析证券市场监管手段的改进,通过建立证券市场中违规行为与监管行为的博弃模型,最终得到纯策略纳什均衡与混合策略纳什均衡。结果表明:均衡点与监管成本、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和违规收益等原因相关。最后提出了怎样健全证券市场的观点。钟光辉、钟正撮(2013)通过比较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现状与国外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存在的问题,得出要明确监管事务责任与职责。

2.证券市场监管效率方面
张文(2004)通过翻译外国学者迈克尔泰勒的文章,介绍了 1998年5月28日国际证券事务委员会(IOSCO)发布的《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中证券监管的3大目标和30条原则。《目标和原则》认为先进国家的证券监管应该符合标准,在评估监管机构效率的标准上,为新兴市场监管者提供了与国内相关各方特别是和政府谈判的筹码。

陈凌(2004)从公共选择理论分析出为什么中国缺失为广大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为管理层创造合理的监管平台。李卓(2010)分析了对信息的及时披露会提高证券市场监管的效率,提出了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去提高证券市场的监管效率。肖云(2011)从机构投资者行为对证券市场效率的影响来分析,揭示机构投资者的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周东辉(2012)首次发行股票制度会对对证券市场效率的产生一定的影响。李岳(2013)从美国监管部门的地位问题来分析我国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的效率低,如美国是证券交易委员会,该机构是一个独立的部门,国会、最高法院、总统、无权干涉该机构。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权利很大,能够在全国范围内行驶权利其他部门无权管理,地位极高。

 

第2章光大证券“8 . 16”乌龙指事件及原因分析

 

2.1事件概述
2.1.1事件简要回顾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六日十一点零五分,光大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时,因为一八零交易所交易基金存在机会套利,交易员下单买进,由于交易软件存在缺陷,在光大证券的自有账户中自然的产生买入一八零交易所交易基金,大量的买入导致上海证券指数集体暴涨。16日上午巨量买入发生后,光大证券的交易员认为交易“不正常”,便根据系统故障原因使交易出现异常的处理办法,实行对冲,中午休盘后,公司高层对怎么处理对于大量买入的股票进行了商议。由于T+1规则的限制,故对冲巨额买单所带来的亏损,预测股指期货合约的未来价格会下跌将其转化为交易所交易基金对冲。下午14点22分,以发布公告的形式告诉外界,确认系统出现问题,光大董秘在不了解状况的情况下发布错误信息,被网站转载,此时,已经无法挽回。
证监会对此事件进行了调查,调查的初步结果是将光大证券公司的行为分成两个部分进行了说明,认为大量的委托订单是操作性失误造成的,但是对于ETF的卖出与股指期货合约的卖出,将其判定为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CSRC对光大事件进行了严肃的处罚。8月20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通知光大证券公司对于这几天出现的交易异常状况不符合主承销业务的规定,反映出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方面出现了问题,应当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对其做出了暂停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处罚。

8月30日,证监会公布对光大证券公司的处罚状况,构成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这对中国股票市场造成不良影响,没收其违反法律所得到的收入,对光大证券公司处五倍罚款一共五点二亿元。此外,暂停审批新业务,停止从事证券自营交易。投资者在这次事件中带来的亏损,可以要求索赔。光大证券高层管理人员的被罚款六十万元,终生禁止进入证券和期货市场,董事会秘书处二十万元罚款。11月1日CSRC对认定光大证券公司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罚款五点二亿元。
2.1.2原因分析
系统缺陷是事件触发的直接原因。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门的订单生成系统与执行系统出现了问题,具体表现为订单执行系统对可用资金的额度未进行有效的验证。策略投资部门的订单生成系统在下单时出现了额外的订单。
订单生成系统存在的缺陷,出现额外的26082笔大单;订单执行系统出现的缺陷导致上述的大量订单被直接送至交易所。具体说,系统出现了重复下单:十一点二分,在第三次对180交易所交易基金实行套利时,有24个个股申报不成功,于是使用了重下,交易员在程序员指导下操作,由于这个新功能没有经过实盘验证,程序把买入24个成分股,写成了买入24组180交易所交易基金成分股,结果生成巨量订单。

深层次原因是该公司风控系统存在严重的缺陷。这次事件反映出,该公司策略投资部门系统与公司的其他系统完全脱离,公司风控系统未对其实行监控,尽管公司建立了多级风控体系,但都没有发生作用。这次事件中,首先针对交易员级的风控有品种交易的选择、开盘时资金的最高与最低限额、亏损时止损限额三种风险控制,而事实上对于开盘限额与止损限额的作用都没有发挥。其次针对部门级的风控有:部门实际的盘面限制额度是两亿元,但是当天的操作限额是八千万元,都没有发挥作用。最后在公司级层次,当天公司监控系统没有注意到两百三十四亿元超大额订单,与此同时,光大证券向公司的其他部门拆借资金去补充头寸完成订单,或者不存在使用头寸的情况。这次事件暴露了上海交易所现有监管制度的缺陷:上交所未建立自动反应机制对股票市场的异常波动进行风控,对证券公司的资金使用的权限未进行风险控制,对限制个股的突发性波动没有相应的溶断机制加以控制。

 

2.2光大证券“8.16”乌龙指事件的启示

随着金融技术创新的多年的发展,目前金融市场交易数据化控制程度不断提升,通过电脑程序软件(程序化交易系统的程序化)分析判断行情、决定入市时点和交易规模已经是比较普遍的情况。金融技术创新带来的新的风险环节和风险并未引起金融市 ’场机构体系的足够认识。在前文的原因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最重要的基础环节都出现了问题:证券公司风险的事前、事中的自律,交易所的事后风控。这暴露的是监管体系面对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识别、预警、管控等制度安排的滞后,折射的是对风险监管意识的淡薄、法律法规的缺陷等问题。如何完善证券监管体系、风险控制、相关法律体系是从光大乌龙指事件中得到的重要启示。

 

第3章从乌龙指事件看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10
3.1证券公司的风险类型和特征......................10
3.1.1证券公司的风险类型......................10
3.1.2证券公司风险的特征......................10
3.2光大证券公司风险控制中面临的问题...........10
第4章从乌龙指事件看跨市场风险传导...........13
4.1信息的跨市场传导......................13
4.2信息披露风险的控制......................14
4.2.1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和分析的主要问题...........14
4.2.2信息披露的重要意义......................14
4.3风险的跨市场联动......................15
第5章乌龙指事件与金融监管创新...........19
5.1熔断机制的引入......................19
5.1.1熔断机制的概念及作用......................19
5.2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平衡......................19

5.2.1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19

 

第6章乌龙指事件与证券监管体系的完善

 

6.1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与风险内控机制
6.1.1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
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这不仅给其他证券公司上了沉重的一课,而且让监管者思考应如何解决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问题。
1.证券公司加大对财务风险管理
“乌龙指”事件暴露了光大证券公司缺乏对风险的认识,并导致了财务风险管理不规范行为。为了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应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把证券公司的风险降到最低,以获得利润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釆取多种经营模式是证券公司拓宽融资渠道、增强抗风险能力、稳固资金链的必要手段之一。这就要求证券公司在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风险责任意识的同时加强考核制度,逐渐建立和不断完善奖惩制度。为了保证在财务风险管理出现问题时,可以及时发现、妥善解决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证券公司必须依据自身的特点建立完善的财务风险管理体制,并对存在的财务风险管理漏洞给出补救措施。
2.提高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和配合
光大证券之所以较晚的被发现,并没能及时停止交易是因为“乌龙指”事件中的许多交易指令都是由公司投资策略部跨过风险管理部门,直接进入交易而发出的。由于光大证券在自营席位报盘上存在严重的风险控制问题,使得程序化交易直接与交易所系统对接,在没有检验资金的情况下就委托放入大单交易,使得光大“乌龙指”事件进一步扩大。光大事件的教训启示我们:证券公司要做好前台、中台和后台的配合,制定有效健全的措施,尤其要重视后台的运行。为了有效的控制证券交易中存在的风险,落实到具体的操作流程中重要的步骤是不能缺少的。同样,在新的衍生品的开发过程中,也一定要加强风险控制流程的管理。
6.1.2证券公司的风险内控完善
1.重视风险意识

正如有关资料显示,光大证券的交易系统以及内部控制存在着严重的漏洞。由于投资银行的交易系统和内部风险控制不足而被CSRC立案调查的天丰节能项目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前不久,由于光大证券公司系统出现严重故障,客户使用的交易系统在无人操作的状况下,系统自发的生成订单且成交的事件。然而,一系列的事件并没有使得光大证券加强对信息系统的风险防范,最终造成了 “乌龙指”这样不可挽回的错误,究其原因,部分可以归结我国风险意思薄弱。定期检查风险和风险评估是必不可少的,在这样的高风险证券业。然而光大证券对于已经露出的风险竟然视而不见,自食恶果将不可避免。事实上,成功的证券公司在很早的时候就已经注意风险的识别和防范了,例如,招商证券等。在实际中,成功的证券公司将分支机构和个部门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风险信息以定期报表的形式逐级上报,以排查风险,减低损失。

 

总结

 

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
通过研究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和对光大事件的分析,总结出以下几点结论:股指期货的标的物是股票价格指数,股票和股指期货市场有着特殊的关系。基于案例研究,以及跨市场风险的分析,我国股指期货和股票市场需要建立跨市场监管。通过对光大事件的案例分析,有必要在证券市场建立民事赔偿制度,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现在还没出现过民事赔偿的先例,主要在于法律依据方面存在不足,加强立法使其成为可能。与此同时监管部门需要加大对监管力度,对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提出要求,加强公司的内控治理。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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