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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在入世后的改革方针

来源:UC论文网2015-11-16 16:11

摘要:

关键词:建筑市场 工程造价 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 中国论文 职称论文 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在入世后的改革方针分析 摘 要:加入WTO后我国工程造价从计价方式到管理模式都必须进行根本性

关键词:建筑市场 工程造价 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 中国论文 职称论文
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在入世后的改革方针分析

摘 要:加入WTO后我国工程造价从计价方式到管理模式都必须进行根本性的改革。改革的治本之策是按照市场价值规律发挥“竞争”和“价格”的作用,要建立政府宏观调控,部门动态监管,写作工程论文企业自主报价的运行机制。引进国际惯例,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以市场形成价格,是改革的根本方向。

 

关键词:建筑市场 工程造价 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

 

加入WTO对于中国建筑业来讲,是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未来,对于工程造价管理来讲,是一个变革和进步同在的前景。工程造价是建设市场运行的核心内容。工程造价管理应当顺应市场竞争机制,按照客观价值规律运行和发展。

一、加入WTO我国建筑业面临的挑战  

建筑业是我国最先进入市场经济的行业之一。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第一个世行贷款项目—云南鲁布革水电站引水隧洞工程成为我国首次成功实施国际招投标,引进国际工程管理模式的样板工程以来,中国建筑业逐步对外开放,一批境外承包商进入中国市场,参与了中国一些大型工程的建设。同时也有一些外商投资的勘察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在中国注册营业。据建设部2000年统计,1998-1999期间,共有138家来自香港、日本、美国、德国、韩国、法国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的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承包工程合同总额46亿美元,占国内建筑市场的1·01%~1·02%。虽然目前境外承包商所占的市场份额并不大,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建筑市场的开放程度将逐步加大,我国建筑业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我国承诺在勘察设计咨询 业将允许设定外资拥有多数股权的合营企业, 5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对于建筑施工,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的合营企业进入市场; 3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限承揽工程范围); 3年内取消对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限制,降低其金额要求;在确定外商独资企业的资质等级时,要尽量考虑其母公司的承包业绩。除外商的市场介入外,加入WTO对我国建筑业在政府职能、行业法规和行业标准,市场机制,企业能力和水平、人才机制等各方面也都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虽然加入WTO将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增长,总体建设投资规模进一步扩大,建筑业将有更多的发展空间和机会,走向国际市场的机遇也更多,但总的来说,机遇稍纵即逝,挑战迫在眉睫。

二、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现状

工程造价历来是工程项目的三大核心(工期、质量、价格)之一。关于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的改革随着我国建筑业步入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发展已讨论了许多年。目前的状况是,除少数几个试点城市外,我国大多数地区工程计价从量和价格上仍基本采用计划经济模式下的、由各省、市有关行政部组织编制的《计价定额》来完成。虽然在价格的最终确定上可依照有关的造价信息进行一些动态调整,但工程价格基本上仍是一种静态的、强制性的定额价格模式。定额的指令性和权威性仍很强大。这种价格模式是一种成本形成价格的模式,有违于市场形成价格的客观经济规律,不能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同时,由于定额本身所具有的信息滞后性和信息不完整性,一些工程项目因定额水平误差和定额缺项等原因迫使工程双方必须通过协商形成合同价格。这样,在工程承包市场上,同时存在着定额计价和市场修正计价两种计价模式的组合。这种组合恰好形成了一个造价管理的真空,使市场竞争秩序变得混乱,交易不能真正按照经济规律公平公正地进行,也为经济腐败之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国际承包市场计价模式

在国际承包市场,英、美等国的工程计价模式一直是应用最广、最具代表性的。英国的工程计价模式是工程量计算全国统一以皇家特许测量师协会组织制定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土木工程量计算规则》为计算依据,工程的消耗定额和费用标准由各企业自行确定。工程投标报价则由统一的工程量计算方式与自主的、具有强烈市场竞争色彩的企业定额综合而成。所谓“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依据都是这样来的。这两份工程量计算规则同FIDIC文件一样,在国际上被广泛和借鉴和采用。在美国,工程造价实行自主和动态管理。全国没有统一的计价依据和定额。工程消耗指标和费用标准通常由各大咨询公司制定。工程计价随行就市。市场供求信息、材料价格变化都能及时地反映在工程造价中。美国有健全的造价信息系统,有不少大型咨询公司和新闻媒体专门收集、编制和发布这些信息,它们对市场有很好的指导作用。包括美国政府投资管理机构在内的涉及工程项目管理的公司和企业都采用这些信息。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一般由政府管理机构根据以往积累的工程造价资料和市场信息制定相应的计价标准,并由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对于非政府投资项目,投标报价完全由承包商自主。

四、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和发展

政府宏观调控,部门动态监管,企业自主报价的运行机制,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发挥“竞争”和“价格”的作用,是引导工程造价管理进入良性发展的治本之策。

从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开始实施起,招投标制度已成为我国建设工程承包市场的核心制度,竞争成为市场形成造价的主要因素。加入WTO要求我国必须尽快建立一个以市场经济为主体,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应国际化竞争的市场环境。工程造价作为建设市场运行的核心内容,顺应市场经济规律是理所当然的。按照国际通行的管理方法,从总体上讲,工程造价管理应当是“政府宏观调控、部门动态监管、企业自主报价”的运行机制。即以法律进行规范,以行政进行监管,以竞争形成价格。这是引导建设市场由计划经济彻底转向市场经济,逐步进入良性发展的治本之策。

所谓政府宏观调控,指的是由政府承担规范市场的指导作用。首先,可由政府负责组织制定统一的工程造价的计价规范,包括统一的工程项目名称,统一的计量单位,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等等,作为业主评标定标、企业投标报价和合同双方结算的统一计算规则。其次,对于工程的人、机、料消耗量,由政府利用其信息管理优势,根据社会平均水平组织制定出指导性、参考性的消耗定额。消耗定额的作用一是利于业主和承包商客观了解建筑产品的社会平均消耗水平,有效把握自己的投资行为和生产能力,二是利于社会相关部门如审计、仲裁、法院等在相应的工作中能有较为客观的工作依据。

部门动态监理则是指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发布造价的有关政策和价格信息指数,供建设市场各方在计价、定价、调整合同及工程结算时参考。同时,要负责对市场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招投标双方以不正当和非法手段确定工程价格行为的监管和查处,禁止一切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还要加强对造价咨询机构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建立一整套的认证制度和管理制度,规范其行为。

企业自主报价指的是企业作为竞争的主体,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按照自身能力和社会需求对拟承揽的建设工程进行自主报价。自主报价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竞争是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要标志。通过招投标活动和企业自主报价,投标人的工程实物消耗水平、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在竞争的方式下充分体现出来,每个新建工程的成本和造价都将是该工程的个别成本和造价,而不再是按统一计价定额反映的社会平均成本。工程价格趋于市场化、合理化,投资人的经济效益更符合价值规律,企业也将在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

引进国际惯例,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以市场形成价格,是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必然方向。

工程造价是工程建设的核心内容,也是建设市场运行的核心内容,建设市场目前存在的许多不规范行为,大多与工程造价有关。过去的工程预算定额在调节承发包双方利益、反映市场价格等方面显得滞后,特别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方面,缺乏合理完善的制约机制,出现了太多的漏洞。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加快,中国经济日益融入全球市场,越来越多的国外企业以及国外投资项目进入国内市场,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和经营的项目也逐渐增加。引进国际惯例,建立与国际市场竞争环境相适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已是必然的,迫在眉睫的要求。

近年来,广东、吉林、天津等地相继开展了国际通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试点,我国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也完全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计价做法得到了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各有关方面的赞同,也得到了 无忧论文网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认可。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主要形式,它有利于发挥企业自主报价的能力,实现政府定价到市场定价的转变;有利于规范业主在招标中的行为,有效改变招标单位在招标中盲目压价的行为,从而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将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公开性,工程招标中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不规范行为可以得到有效避免。对招标单位来说,必须提高其管理水平,编制出准确的工程量清单,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对承包方来说,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就必须对单位工程成本、利润进行分析,统筹考虑、精心选择施工方案,并根据企业定额合理确定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要素的投入与配置,优化其组合,合理控制现场费用和施工技术措施费用,依据市场规律确定出符合企业自身利益的投标报价。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将促使政府职能发生转变。过去政府直接控制和制定指令性定额,企业不得不依据指令性定额进行投标报价。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企业自定的定额是投标报价的主要依据。政府职能转变为对市场行为的引导和监督,对工程造价的行政干预转变为依法监管和宏观调控。

 

参考文献

[1]金德钧. WTO背景下的中国建筑业[J].施工企业管理. 2002,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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