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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20世纪30年代关于奴隶社会的论争

来源:UC论文网2015-11-24 20:46

摘要:

从1933年开始,社会史大论战转入到一个新的阶段,表现为更加深入地触及到历史发展的形态和阶段问题。前此的论战,虽然也论及此,但更多地围绕中国社会性质的现实问题展开。从

从1933年开始,社会史大论战转入到一个新的阶段,表现为更加深入地触及到历史发展的形态和阶段问题。前此的论战,虽然也论及此,但更多地围绕中国社会性质的现实问题展开。从1933年开始,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讨论和论战,始得到全面展开,并由此而奠定解放后古史分期讨论的基本格局。

社会形态理论争论的一大焦点,是关于奴隶社会的问题。奴隶社会是不是人类社会普遍经历的形态,中国是否有过奴隶社会,是争论的核心。我国史学界一般认为,肯定奴隶社会的普遍性,肯定中国历史曾经有过这样一个阶段,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家的一大贡献。然而八十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对奴隶社会持怀疑的立场和否定的观点,而这些学者所运用的一些论据与概念,乃是三十年代学者所运用过的(如“商业资本”[1])。这样看来,总结三十年代的这场讨论,看看那个时候的学者究竟都提出了些什么样的见解,显然是必要的[2]。

一 肯定奴隶社会存在的各种主张


(一)共产国际派史家的观点。

共产国际派史家为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家的正统,其立场与共产国际和中共中央一致。他们全都肯定奴隶社会的普遍性,认定中国经历过奴隶社会。对此进行过比较系统的阐述的,是郭沫若、吕振羽、翦伯赞、邓拓、何干之。不过,在如何落实中国奴隶制以及论述的角度等方面,他们并不一致。 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最早肯定了中国的奴隶制时代。其后,郭又出版《殷周青铜器铭文研究》、《金文丛考》、《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等专著,论述中国的奴隶社会存在于西周,“刚好和古代的希腊罗马一样,是一样纯粹奴隶制的国家”[3]。正如郭沫若后来所反省的那样,他的研究带有比较明显的公式化毛病。同时,他也没有对社会形态理论作学理式的深入论述。但是,这种缺憾并不能成为否定郭氏著作的理据。郭著的价值,在于开创了一种崭新的研究范式。这种范式的某些具体结论,容可商榷。但范式本身是深刻的。正是郭沫若,一下子将古代历史提升到了历史哲学的高度予以论述。因此,何干之曾说:“他的新史料和新见解为中国古史的研究,开了一个新纪元。”“他的西周奴隶说,打破了一二千年来官学对中国古史的‘湮没’‘改造’和‘曲解’,确是一件破天荒的工作。目前中外的新史家,差不多都以他的研究为出发点。”这个评价,是客观的。

吕振羽1934年4月发表《中国经济之史的发展阶段》[4],后又出版《史前期中国社会研究》和《殷周时代的中国社会》,提出不同于郭沫若的殷商奴隶社会论。吕振羽的见解更使人信服,所以后来郭沫若也肯定了他的主张。吕振羽对殷商社会内部结构的分析[5],也为许多学者所赞赏[6]。至于奴隶社会的下限,吕振羽认为在殷周之际。吕振羽的认识较郭沫若深入。直到今天,殷商为奴隶社会的研判,依然为普通历史教科书所遵奉。吕振羽所提出的西周为封建社会的观点,则是后来古史分期中最强有力的主张之一。当然,吕振羽也还存在对历史多样性认识不够的问题。正如何干之所说,郭与吕的共同缺点,是“把东西奴隶社会看作毫无差别的一个东西。无差别说是不对的,因为东西奴隶社会实际上是有浓淡、深浅、成熟、不成熟的不同。”

郭沫若与吕振羽主要是通过对中国历史的描述和落实来肯定奴隶社会阶段,缺乏“纯”理论的阐述。从理论上对奴隶社会理论予以较全面阐述的,是翦伯赞。翦赞同吕的意见,也持殷代奴隶社会说,故而不同意郭沫若[7]。而翦伯赞的理论见解,主要来自苏联学者科瓦列夫的《古代社会论》一书。科瓦列夫认为,奴隶制在全世界都存在,翦伯赞将此作为不可“动摇”的理论基点[8],这决定了他的一系列后续观点。

1936年夏,翦伯赞发表全面阐述自己观点的《关于历史发展之“奴隶所有者社会”问题》一文,先谈到这一问题的意义。他说:“奴隶所有者社会研究,攸关史的唯物论之社会构成这一整个的基本理论之存否的问题,而且是攸关临于突变前夜一瞬间的世界之政治的经济的分析之活现的问题。”这一认识是当时马克思主义史家的共识。所以,他们不仅具有理论自觉,而且具有意识形态的警觉,为讨论定下了调子。从这种调子出发,他认为,那些质疑奴隶社会的主张,“在本质上,就是把史的唯物论放在疑问之下,就是否认社会史上‘构成’的一般妥适性。”翦伯赞的这种认识,潜藏着不利于讨论正常进行的根苗,但它在当时不可避免。不过,一待根苗长大难于控制的时候,其危害往往为早期的培养者所始料不及。

翦伯赞把把奴隶社会产生的最根本原因,归结为奴隶劳动,认为马克思所谓奴隶制度是历史上某一特定阶级的独特的经济范畴。他说:“奴隶所有者构成的基本运动法则,显现于无数具体的形态中――从最原始的奴隶制到最发达的奴隶制,在形式上,它可以成为‘家长制的’、‘家内的’、‘古代希腊罗马的’以及其他的奴隶制,它能在各种社会中和那在量的方面占支配地位的农业共同体之秩序并存,然而‘构成’之基本的‘质’,并不因此而改变,只要它与生产力的发展之一般水平相适应,依然是奴隶所有者的构成,共同体的关系,虽然强固,但历史的必然,决定了它向奴隶制度发展的方向而崩溃,纵然在许多国家,还没有崩溃到像奴隶制在量的方面占支配地位的那种程度,但我们认为这是历史发展之不均等性,依然不能动摇奴隶所有者的构成之合则性的东西。”[9]这是翦伯赞的核心论点,是三十年代最完整系统的理论阐述。显然,他的阐述既粗疏又简单。他将奴隶社会的产生简单地归结为奴隶劳动,完全不见商业资本的作用,不能让人信服。但他看到了一些奴隶社会自身的复杂性,试图区分出不同的奴隶制,值得肯定。 邓拓(邓云特)是经济史专家,从手工业发展的角度论述社会形态问题,在当时颇为独到。他认为研究社会经济结构应该从生产关系的分析入手,而生产关系主要有农业和手工业两个部门[10]。依照这种思想,他同样论证了奴隶制的普遍性,批驳了地理环境论,提出:夏是金石并用时代,殷代已入铜器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最初的国家建立时期,即奴隶社会,西周由农奴劳动为主[11]。他对奴隶社会的划分与吕振羽、翦伯赞一致。

何干之的特点在于针对当时许多人都认定的日耳曼没有经历过奴隶制度的观点进行了辩驳,对吕振羽也持这种看法尤其感到遗憾。他说,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到三种国家产生的途径,即雅典式的、罗马式的和日耳曼式的,表明了各民族公社制度分解的特殊性,“然而各民族公社发展的特殊性,与一般氏族公社分解的或不自由社会发生的普遍性,大抵相同。特殊性与普遍性是统一着的。公社制度分解的普遍法则,就是奴隶和奴主的分化,奴隶制度的发生。”他的这个从“公社分解”的角度切入的论述,显然不同于翦伯赞的“奴隶劳动”的角度。他说:“日耳曼人未侵入罗马帝国之前,氏族公社的内部,已酝酿着不自由社会的先决条件,在那里已有了家长奴隶制,有了财产上的不平等,有了贵族和佣兵。野蛮的日耳曼人,已经踏上文明社会的黎明期了。”可见,“谁说野蛮人空白了奴隶制度,谁就不了解世界史的全貌。”[12]这个观点颇为新颖。

(二)中国托派王宜昌的观点。

在奴隶制问题上,中国托派的观点是分裂的,杜畏之等人否定,王宜昌则对之完全肯定。

王宜昌是中国农村社会性质论战中“中国经济派”的主将,在1932年前还不大为人所知。论战前期,他偏重对中国农村经济的分析,同时密切注意论战的进展,搜集材料,及时予以总结。他依托托洛茨基理论,赞同任曙、严灵峰等人观点,论定中国农村已经是资本主义占优势。1933年后,社会性质论战高潮已过,他却成为最深介入社会史论战的托派成员,围绕着奴隶社会等形态问题,发表了很多论文,成为非常重要的一家。

作为非共产国际派的马克思主义史家,王宜昌的极左色彩并不差于论敌。他说:“‘史学’有多种,‘历史科学’却只有一个。历史科学同物理科学一样,不论东西南北,全都适用。”因此,他无法容忍陶希圣“不承认历史科学的世界性,甚至不承认历史有科学,而只能有玄学的各种史学。”[13]他与陶希圣进行了非常激烈的厮杀。

王宜昌的理论出发点,是生产力。从生产力而不是从生产关系出发,是他与共产国际派史家的基本分歧点。他另外值得关注的一点,是对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作了较深入的对比研究[14]。

王宜昌对中国奴隶社会的见解,特点是由夏代一直拉到三国时期。在《渤海与中国奴隶社会》这篇恢宏然而冗长琐碎的力作中,他罗列了大量文献资料,试图构建自己的奴隶社会学说体系。

他说,奴隶社会开始于半开化时代末期,发展和完成于文明时代初期,然而奴隶,却在半开化时代中期便发生了。半开化时代中期的特征为畜牧与农业的开始。按照这种标准,夏代至早是属于半开化时代的中期的末叶,已成立阶级及国家,是族长制或家长制奴隶社会,即“原始共产社会崩坏以来的长时期的渐次发达的奴隶社会底发生期。” 商代是半开化时代末期,利用了铁,在渤海岸商业更盛,奴隶更多了,并使用于耕田,又有了文字记录,但还没有文章作品,故没有进入文明期。“但商周之际,由族长制奴隶制推移到商品生产的奴隶制,经济的进步,使文章作品最初以诗的形式记载下来。”

周初进入文明时代。周代铁与奴隶广泛利用,已发生奴隶买卖,农业与手工业有了大分工,商人阶级有了重要的地位,高利贷资本与财产及人身的抵押鼎盛。

由春秋战国一直到秦代,是奴隶社会的发展期和成熟期,诸子百家成为奴隶文化最光辉的代表。 秦汉两代是奴隶社会的烂熟时代及变化时代。

东汉末年到三国初年,是奴隶社会的停滞期与消灭期的开始。三国及西晋,则是它的盛兴期,而五胡乱华以后便结束了它。

总之,“中国奴隶社会由半开化末期的夏代发展,经过文明时代初期的西晋而灭亡。”他这种到西晋时代仍是奴隶社会的意见,曾得到倪今生赞同[15]。

王宜昌将中国奴隶社会划分成前后相接的不同段落,然后再具体论述不同段落的状况,是值得肯定的。而且,他论述的具体历史内容,从生产工具到文学艺术,从商人资本到民族关系,非常全面。后世的魏晋封建说,他已经有所论述。但是,他也表现出很明显的生拉硬套的问题。这一点,在论述渤海与中国奴隶制的关系时,表现得尤其突出。 王宜昌的研究特点,是把社会因素的分析与地理环境的考察联系起来。他选择的地理环境,便是渤海。他这样做,显然是出于地中海之于希腊罗马的重要。因为地中海在希腊罗马的奴隶制度上发挥过重要作用,所以,他便也要为中国的奴隶社会安排这样一个地理环境上的背景,而渤海恰好符合他的思想。他说:“渤海是中国奴隶社会的地理基础,如果中国人古代没有渤海,像北美古代没有内海一样,或许便没有奴隶社会的发展,而和印第安人一样停滞于原始共产社会以至今日。”[16]

如此看重渤海的作用,在当时独树一帜,其思考的角度及分析也确实富有启发性。但是,恰恰在最具有特点的地方,他的公式主义毛病反映得最明显。例如,他说中国奴隶社会的地理基础在黄河流域和渤海周围,由周秦汉以至西晋,国家中心都在中原之地,而东晋以后封建社会的地理基础则在长江流域和东南海,故长江流域得到开发[17],就使人觉得是强环境来就我。实则,文献记载的中国文明起源主要是在西部,距渤海很远,很难与其联系上。为此,王宜昌又不得不将黄河扯上,而这便又使他的渤海说显得牵强了。其实,不论渤海还是黄河,中国古代没有古希腊罗马那样的海洋环境,因而不存在大规模海外贸易的事实。 再一点,就是王宜昌所罗列的那些奴隶,基本上都是家庭奴隶,而不是生产奴隶。这一点,当时曾倍受奴隶社会否定论者的指责,认为是他的一个大把柄,王宜昌本人也予以承认。不过,他认为家庭奴隶劳动是马克思所说“以直接生活资料之生产为目的”,因而也可以造成奴隶社会[18]。对此,当然可以讨论,但是家庭奴隶毕竟不同于生产奴隶,对二者的差异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理论意义,王宜昌显然不够重视。事实上,奴隶构成上的差异,正是区别中西奴隶制不同特征的一个重要标志。

(三)《新生命》派陶希圣的主张。

陶希圣的思想来自大革命时期的国民党左派,政治上则处在由左向右转的过程中。他是“新生命派”的首脑。所谓“新生命”,过去都指为《新生命》杂志,实则,陶希圣与这个杂志关系不大。与他有关系的,是新生命书局,而这家书店基本保持着国民党左派的色彩。搞清上述史实,可以顺理成章地回答陶希圣何以标榜马克思主义的问题。陶希圣原本对奴隶社会采取回避态度,所以何干之《中国社会史论战》及后来的一些学者曾把他列为否定论的代表人物之一。在《中国社会之史的分析》中,陶希圣采用波格丹诺夫《经济科学大纲》的学说,把中国历史分为宗法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说中国自有史以前就是封建国家,迟至殷代才由氏族社会进入封建制度,接着更是在别处说:“自有史以来,便是封建制度起源发达崩坏的记录,直到今日,尚未结算清楚。”[19]完全不见奴隶社会的踪影。不过,他也没有明确反对过奴隶社会的存在,而且1932年发表《中国社会形式发达过程的新估定》[20],已明确肯定奴隶社会的存在。他说:“战国到后汉是奴隶经济占主要地位的社会。”“中国社会发达过程与欧洲大同小异。由氏族的生产到家长经济、奴隶经济、封建的生产、城市手工业即先资本主义。”但是,对上述“新”观点,陶希圣并没有加以任何论证,尽管如此,他毕竟明确划出了一个奴隶制度,所以在社会史论战中,他是被当作肯定奴隶社会的学者来对待的[21]。到1935年初,他又说:

“氏族社会分解而转变为奴隶社会,中古社会分解而转变为资本主义社会。虽然所转变的社会是什么,决定于生产条件,商业资本却有助产的作用。秦汉的商业以奴隶的生产为基础。”[22]他认为汉代奴隶制与商业资本的作用密不可分,而家庭奴隶同样是构成奴隶制的要件。在此观点上,他与其论敌王宜昌是一致的。特别是他最早提出“商业资本”与奴隶社会的关系问题,为其后的学者提供了一个非常有力的切入点,应该说也是符合马克思的原意的。不过,他对是否将奴隶社会划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形态阶段,又显得无所谓,所以他说自己并不固执汉代社会到达是什么,而在他办《食货》杂志期间,也没有对奴隶制问题进行阐述,所以使得他的见解不大成系统。

(四)其他肯定奴隶社会的主张。

在论争中,一些较少意识形态色彩的学者也发表了见解。其中有学者站在对奴隶社会否定论予以批判的立场,论证了“奴隶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必由之路”[23]。

西周奴隶制。北京大学中文系、著有《中国古代史》一书的曾謇认为,“西周不仅是奴隶社会,而且是隆盛的奴隶社会,父家长制的奴隶社会”。他还认为,周代不存在井田制,真正的田制是藉田制。周初也没有铁的发现,生产工具是青铜器[24]。曾謇还论述了中国奴隶制的发生问题,认为殷商末季农业的发达必然要引起奴隶制度[25]。对周是封建社会的主张,曾謇进行了商榷[26]。

西周两汉奴隶制。戴振辉认为,殷代已有奴隶,西周奴隶制跟着发展,到春秋战国以至秦汉之交,因商业的发展和矿产的采掘,需要大批的劳动力,于是奴隶制度又进展一步。汉代是奴隶经济社会,炎汉帝国之基石,实奠基于当时奴隶制度之上[27]。

秦汉奴隶制。这种主张是陶希圣提出的,予以系统论述的是傅安华。他说:“由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法则,而由长期停滞的农村共同体一跃而为封建社会的,乃是历史法则的例外。”又说:“如果不承认秦汉是奴隶社会,整个的中国社会形式发展史便不会解决。”“秦汉社会的一切现象,与希腊罗马并无二致。魏晋南北朝也恰合于欧洲之黑暗的封建时代的情形。”所以,关于秦汉经济状态唯一的解释,便是奴隶社会,其他解释如商业资本、亚细亚社会、陈啸江的佃庸社会等等,均都不能成立。[28]

傅安华对东汉的历史作了专门考察,提出东汉是由奴隶社会过渡到封建社会的一个转形期[29]。 与傅安华有相同之处又有所不同的是周绍溱。他采用陶希圣的一些意见,认为秦汉确实是奴隶制度,但这制度的起点却在春秋战国时期,而中国奴隶制是从封建社会发展来的,促使封建社会转变为奴隶社会的动力,就是商业资本。他说,春秋战国以后商人的活跃以及奴隶的日益增多,都证明了那时是奴隶社会[30]。


 

二 否定奴隶社会存在的各种主张


与肯定奴隶社会相对应,当时否定奴隶社会的势力颇为强盛。何干之甚至说:“中国史家大多数是属于否定论这一派的。许多通史,许多参加社会史论战的老将或新兵,大多数都是否定论者。”他们有的否定奴隶社会具有普遍性,有的否认中国曾经存在过奴隶社会,其中个别人确实含有明显的政治意图。例如,否定奴隶社会阶段最厉害的刘兴唐在谈及社会形态研究的现实意义时说:“现在的使命,应由民生史观的理论来领导,我们不应该再做第二国际第三国际的迷梦。不能把苏俄的十月革命拿来张冠李戴。”[31]不过,绝大部分学者在论文中都没有涉及到政治议题。

(一)奴隶社会否定论的代表刘兴唐、李立中、丁迪豪。

刘兴唐信奉民生史观,认为人类社会发展分为下列六个阶段:(1)原始社会,(2)民族宗法社会,(3)奴隶社会,(4)封建社会,又分为地方分权的封建社会、专制主义的封建社会,(5)资本主义社会,(6)社会主义社会,包括中国的三民主义、苏联的共产主义。[32]但“奴隶社会虽然是独立的一个阶段,却非各民族发展必由之道。”他说,由原始到封建,不一定每一个民族都必须经过奴隶社会,奴隶社会在中国不存在。他并不否认中国历史上存在奴隶,但认为以东方的家庭奴隶为最多,生产事业上虽也有奴隶,却在社会的经济基础上不占支配地位。“这就好像美洲虽曾使用过黑奴,但不能把当时美洲那个社会归入奴隶社会那个阶段一样。”他说,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提到家庭奴隶,已明白认定其不能形成生产的基础[33]。

刘兴唐说,从恩格斯《自然辩证法》和《反杜林论》均可以看出,奴隶社会不是每个民族发展必经的阶段。奴隶社会的起源,是古代商品经济的终结,在商品经济没有十分发达的时候,已有了家庭奴隶。普列汗诺夫曾认为亚洲没有经过奴隶制度,马恩则明白指出,由氏族崩溃而形成的国家有四种形态,一种是雅典式的奴隶社会,一种是日耳曼人所形成的封建国家,一种是罗马所形成的奴隶社会,一种是印度人所形成的封建国家。可见,奴隶社会非普遍经历,在中国也找不到奴隶制度存在的材料[34]。

刘兴唐特别强调两点,一是不能把家庭奴隶当作奴隶社会的奴隶,二是不能把封建的徭役制当作大批的奴隶劳动。他说,恰恰是在这两点上,王宜昌陷入了泥潭[35]。在另一篇文章中,他还详细阐述说,在中国,例如家庭奴隶甚多的西汉,从没有发生过雅典那样奴隶几倍甚至数十倍超过自由民的现象。西汉最明显而有数可寻的大批的劳动者不是奴隶,而是卒徒,即自由民。西汉政府的大批徭役,是自由民的徭役,而非奴隶的工作。因此,西汉也就没有奴隶劳动把自由民驱逐在生产领域之外的事件发生[36]。

刘兴唐进一步认为,中国之所以长期停滞不前,就是因为缺了一个奴隶社会阶段。因为奴隶社会与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相伴随。他说:“奴隶社会是一种促进社会进步的因子,是欧洲社会突飞猛进的一个至要原因。由氏族社会过渡到封建社会,是东方印度所走的一条路,就是由公共职务、如水源之看管所造成的氏族首领。”[37]

李立中是最坚决的商业资本主张者。他曾说:“任何一个社会形态进展到另外一个社会形态,其间,都是因为商业资本的分解作用存在,否则,社会形态便没有进展的可能。”[38]这种极端化的主张,曾引起很大争议。具体到奴隶社会,他认为,氏族社会可以过渡到农奴制的封建制度,也可以过渡到奴隶经济的奴隶社会,而其分歧点,就在于商业资本发展的程度。商业资本高度发展,便过渡到奴隶社会,反之就是封建社会。历史发展的根本原因和动力,就是商业资本的发展[39]。他说,秦到清中叶,既不存在亚细亚生产方法,也不存在奴隶社会,更没有专制主义,有的只是商业资本主义[40]。

李立中强调,奴隶制是最初榨取的形态,但其存在却不仅限于古代社会,各时代都存在着它的痕迹,不过它的繁盛期,构成经济基础的时期,却仅在古代社会。古代社会的奴隶经济,以希腊罗马为其典型。在那里,奴隶由于各种方式而出现,这种奴隶经济进展到封建时代,遂转化为农奴制度[41]。

李立中的商业资本主张乃承袭陶希圣而来,但比陶希圣走得要远得多。整个三十年代,“商业资本”的性质是交织于社会史大论战始终的一个焦点。由于对商业资本的理解和定性不同,对中国历史上商业资本发展程度的估价不同,直接导致一些人对社会形态划分的见解。一般说,共产国际派史家都轻视商业资本的作用,不同意依据商业资本去划分社会阶段,甚至将商业资本学说视为反动理论,确实不妥。而李立中等人看到了商业资本在社会转形中的重要作用,是应该肯定的。事实表明,在马克思的论述中,奴隶制的发生及发展,确实离不开商业资本的作用。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关于商人资本的历史考察》中说:“在古代世界,商业的影响和商人资本的发展,总是以奴隶经济为其结果;不过由于出发点的不同,有时只是使家长制的、以生产直接生活资料为目的的奴隶制度,转化为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的的奴隶制度。但在现代世界,它会导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这些结果本身,除了取决于商业资本的发展以外,还取决于完全另外一些情况。”[42]八十年代以后,有学者依据马克思这一论断,认为“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发展是一种伪马克思学说”,希腊罗马的奴隶制生产方式也仅是一种局部的特殊现象,中国更谈不上经历过奴隶制阶段[43],其观点正是当年李立中等人观点的翻版。但是,过分夸大商业资本的作用,并以之为判断社会形态的主要依据,终归不恰当。就在马克思那段话的前面,还写道:“商业对各种已有的,以不同形式主要生产使用价值的生产组织,都或多或少地起着解体的作用。但是,它对旧生产方式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起着解体作用,这首先取决于这些生产方式的坚固性和内部结构。并且,这个解体过程会导向何处,换句话说,什么样的新生产方式会代替旧生产方式,这不取决于商业,而是取决于旧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可见,起最终决定作用的并不是商业资本。 当时,对根据所谓商业资本来否定奴隶社会的观点进行有力批驳的是吕振羽[44],可视为这方面见解的代表。

另一位激烈否定奴隶社会的学者是丁迪豪。何干之曾经称他是否定论的“代表”,“对于奴隶社会所采的否定态度,再没有比丁先生更激烈的了,他不仅否定了奴隶社会的必然性,而且把中世纪的‘退化’现象,也认为是奴隶社会应付的责任。”其实,在否定奴隶社会的激烈程度上,他与刘兴唐、李立中在伯仲之间,但他的论著,却远没有前二人多[45]。他曾经发表《中国奴隶社会批判》一文[46],专门用来批判王宜昌,受到刘兴唐赞扬,认为是“详细的暴露了”王宜昌的缺陷[47]。当时,他与王宜昌、陶希圣均是北平《文化批判》杂志所办文化研究会的顾问,而刘兴唐则是史学组的干事。《文化批判》杂志的主旨之一,就是以唯生论为准绳,“批判危害民族利益之‘共产主义文化’”[48],不过,他发表否定奴隶社会的言论未必有这样明确的政治意识,而他的主要观点,基本也不出上述刘兴唐、李立中的范围,但由于后者的论文晚出,所以反显得较他更加周详。

(二)中国托派李季、杜畏之的观点。

李季对奴隶社会没有专门论述,只是在论述所谓“前资本主义时代生产方法“时附带提及。他在《中国社会史论战批判·序言》中说:“中国自秦汉以后,因产业特别是因商业的发展而产生大量的奴隶,这是事实,但绝没有形成古代希腊罗马那样的奴隶制度,因此在经济中也绝没有占主要的地位。在这两千年的经济中占主要地位的是农工业直接结合的半封建的小农生产。”在书中又说:“氏族社会崩溃后,可以经由奴隶社会到达封建制度,可以经由另一种社会构成即亚细亚生产方式到达封建制度。其实各国经济的发展并不是一定都要取这种途径的。例如德意志人就是由马克经济转入农奴和奴工制(封建制度),既没有经过亚细亚生产方法的阶段,也没有经过奴隶制度。”[49]这表明,他并不认为奴隶社会是人类必经的社会阶段。

李季认为,中国自唐虞以前至虞末为氏族社会,即原始共产主义的生产方法时代,自夏至殷末是亚细亚的生产方法时代,自周至周末为封建的生产方法时代,自秦至清鸦片战争前为前资本主义的生产方法时代,自鸦片战争至三十年代为资本主义的生产方法时代[50]。在这个序列中,完全没有奴隶社会的存在。

不过,尽管李季否认中国经历过奴隶社会,但认为与亚细亚生产方式平行的,可以是奴隶社会。换言之,某些国家如果不经过亚细亚社会,则可以经过奴隶社会,只不过中国没有经历奴隶社会却进入了亚细亚社会而已。所以,他又说:“自有人类以来,至少已经经历过五种生产方法的时代:即原始共产主义的生产方法时代、亚细亚的或奴隶制的生产方法时代、封建的生产方法时代、前资本主义的生产方法时代、资本主义的生产方法时代。”[51]由此看来,李季对奴隶社会的否定并不十分坚决。

真正明确否定中国奴隶社会存在的托派分子是杜畏之。他曾经明确写道:“中国没有划然的奴隶社会一阶段,更无东方社会一阶段。在氏族社会的内部怀育了封建的生产方法,因此在氏族的废墟上所建立的新制度既非东方的,又非古代的,而为道地的封建社会。”[52]他又说:“春秋是战国社会制度的大破坏时代,是由原始封建社会向另一社会形态的封建社会发展:前者是以领主经济或农奴经济为基础的社会制度,后者是以地主经济或佃耕经济为基础的制度。”[53]但是,杜畏之的论述很不充分。

受奴隶社会讨论的影响,1937年4月1日,陈独秀在《东方杂志》发表《实庵字说》之三,在考察中国文字的同时,论及中国古代奴隶都是“家庭奴隶”,从而说明中国是“由亚细亚生产制而入封建社会”的,同样也认为中国没有经过奴隶社会阶段。

(三)“自由马克思主义者”胡秋原、王礼锡的观点。

胡秋原也没有专门论述过奴隶社会问题,但他的观点却对否定奴隶社会论起了很大的启示作用,丁迪豪就认为胡秋原是奴隶社会否定论的“发明者”。胡秋原较早地提出:“封建社会继承原始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希腊罗马也先经过了封建社会,后来的奴隶社会只不过是封建社会的变形发展。”他这种见解,是受波格丹诺夫及德国学者迈耶(Edward
Meyer)影响。他并说:“不是奴隶社会先于封建社会,而是封建社会先于奴隶社会。”“英德经济史上,就没有奴隶社会这时期,而是从氏族社会到封建社会的。”[54]这里可以明显看到对丁迪豪的影响。

在别处,胡秋原又说:“我认为社会发展的基本过程的阶段:原始共产主义社会、氏族社会、封建社会、先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及帝国主义时代。”“奴隶社会只是封建社会末期,商业资本发展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社会形态(在海岸国家则达其发展之极致),不是一个社会必经的过程。”[55]“在中国,没有像希腊罗马那样的奴隶制度,即有奴隶之存在,而无以奴隶劳动为生产基础之时期。”[56]

王礼锡认为,自秦至鸦片战争,是中国社会形态发展史中的一段谜的时代。将这个时代“认为是封建制度,大体上是没有什么错误,虽然不是纯粹封建制度,但其最基础的生产方法是封建的。”既然是封建性的生产方法,当然就不是奴隶社会,所以他又说:“在中国的各时代中,奴隶是从来有的,但不曾在生产上占过支配的地位。”
“奴隶社会这个阶段不但在中国找不出,就在欧洲也不是各国都要经过这个阶段,德国、英国就没有经过这个阶段。所以我们不必机械地在中国去寻找奴隶社会这个阶段。”[57]这是典型的封建社会恒定论,是胡秋原观点的翻版。

(四)《新生命》派陈邦国的观点。

《新生命》派中明确否定奴隶社会的是陈邦国。他说:“奴隶经济不能构成一个社会发展阶段”,因为“奴隶经济之为氏族社会到封建社会的过渡,正与原始图腾形式之为原始社会到氏族社会的过渡是一样的。在一般的历史发展上,奴隶经济不能成一社会阶段。即有奴隶经济,也不一定有奴隶制度的社会或奴隶社会。”又说:“只有在经济上以奴隶生产为主,与政治上以奴隶领有者为代表,才能说是奴隶制度的社会。”中国根本就没有这种情况[58]。

(五)其他奴隶社会否定论。

王瑛认为,在中国奴隶制度问题上,尽管各方答案相差很远,甚至两极对立,但应首先确立一些原则,即:(一)社会发展的普通道路,不一定必经奴隶社会;(二)确定奴隶制度的存在,应以大量奴隶所造成的主导奴隶经济为前提,不应以农奴及家奴的存在而确证奴隶制度;(三)中国出土的东西极不完全,因之不能绝对信靠;(四)注意所依史籍记载之真伪和农奴、奴隶之区别[59]。确立了这些原则,参之于历史,会发现经济发展的一般性道路只是由原始共产社会(包括氏族社会在内)到封建社会,再到资本主义社会。历史阶段的划分标准,主要是看生产工具及由生产工具决定的生产方式[60]。

与王瑛观点相似的是王斐荪。他说,人类过去已经发生过的社会形态有前氏族社会、氏族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前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但各民族未必全如此。古代东方与希腊罗马为典型的奴隶社会,欧洲中古社会为典型的封建社会,而从15世纪到18世纪的欧洲商业社会,即为典型的前资本主义社会,从18世纪工业革命而至今日的世界工业社会,即为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61]。

吴景超专门考察了西汉的奴隶数量,认为西汉虽然有奴隶阶级,但数量很小,大约在20万人左右,即便再加上三倍达60万人的话,也只占人口总数的百分之一,这与雅典在公元前四世纪时奴婢占人口总数二分之一的情况完全不可同日而语,所以西汉不是奴隶社会,也不是封建社会[62]。武伯纶也对西汉奴隶作了考察,结论是其数量不是很少,而是很多,但西汉仍是封建社会,因为那里的奴隶大都是“家事奴隶”[63]。

陈啸江的看法非常独特,他认为封建制度可以建立在奴隶劳动的基础上,而不一定是在农奴生产占绝对优势的区域里,奴隶社会到所谓封建社会也决不表示历史进到另一阶段。例如日本,其封建制度就不是在奴隶社会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这和中国一样,它没有和希腊罗马一样典型的奴隶制度存在着。”陈啸江主张西周封建论,但认为西周封建先是建立于种族奴隶劳动之上,后来因为奴隶供给的缺乏,许多奴隶转化为农奴,但是奴隶劳动仍是普遍地存在[64]。这样,他实际是将奴隶制与封建制施行了嫁接,而奴隶与农奴之间,也就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了。他说,奴隶与农奴都是被强制劳动者,所以没有质的区别。他与丁迪豪见解一致,即认为“中世纪社会的生产力并未能胜过罗马社会的生产力,而经济的表面现象如交换之类,反有倒退的样子”,所以是历史的倒退。同样,封建农奴社会与奴隶制也没有质的差别,二者“只是同一生产力基础之上的两种略异的体系”。所以,他认为应该将奴隶劳动与农奴劳动笼统地称之为是强制劳动,于是经济史发展的阶段便成了:原始共同劳动到强制劳动(包括奴隶和农奴劳动),再到自由劳动,再到社会主义的共同劳动。典型的强制劳动的社会崩溃之后(即封建社会崩溃之后),中西各走不同的路。他称这是“铁则”[65]。

王伯平是在对郭沫若的抨击中展开其论点的。他说,郭沫若认定《易经》时代是由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推移的一个过渡时代,这是错误的,而是由氏族社会向封建社会推移的一个过渡时代[66]。这里空白了奴隶制阶段,但他又说:“中国历史,并不有异于世界各国的历史,其不同之处也不过是某种特殊条件。其整个的历史发展规律,则完全是一样的。”[67]可见,他认为空白了奴隶社会也并不违背唯物史观。

熊得山虽然没有专门论述奴隶制社会,但从他对中国历史阶段的划定看,也明显地认为中国未经过奴隶社会。他认为,氏族共产社会发展即为封建社会,神农以前,是原始共产社会;神农至唐虞之间,是氏族共产社会(又称村落共产社会);虞夏至周,是封建社会[68]。封建社会在周末衰歇,近代社会则是封建社会、宗法社会的延长[69]。这种划分显得既离奇又古怪,与梅思平的观点有异曲同工之处。梅思平曾说,春秋以前的历史根据各种传说,包括四个时期:一是氏族斗争时期,包括黄帝蚩尤共工等传说;二是原始封建时期,即唐虞时代;三是原始帝国时期,即夏商两朝;四是新封建时期,即周民族东徙之后[70]。两人的划分里均没有奴隶制阶段,其论述基本上是推测性的,都没有作系统的论述。

与之相映成趣的是莫非斯的观点。莫非斯说,一般社会悉依下面的公式而进化:原始社会-封建社会-商业社会-资本社会,落实于中国社会史,即为:原始社会(三皇五帝)、封建社会(三代)、商业社会(秦汉以后)[71]。章元璞则说,社会形式的划分,一般包括原始社会、氏族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而奴隶社会“虽然是独立的历史阶段,但非各民族发展普遍的法则。”[72]王毓铨则从铁的使用上来考察社会形态的转变,认为正是由于“铁”的使用,才使人类社会经济和政治组织转变成了另一种新的形态,从此原始社会结束,而封建社会便出现了[73]。显然,这里也是空白了奴隶制阶段。同时像他这样专门从“铁”上作文章的还有陈伯达。陈伯达认为,由于中国自然环境缺铁,到殷代也没有发现铁,这就使得氏族社会内部农业和手工业的分工成为不可能,因而也就“空白”了奴隶社会阶段[74],这是最机械的论点,大概是受胡秋原的影响,因为胡秋原早就说过:“中国铁的发明甚迟,恐怕到春秋时代才有。”[75]

 


 

注释:

[1]这方面的代表著作当属朱烯的《为马克思辩: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发展是一种伪马克思学说》,学林出版社,1999年。

[2]这样的总结性工作向来受我国史学界重视,并出版过一些成果,例如林甘泉、田人隆、李祖德合著的《中国古代史分期讨论五十年(1929-1979)》(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但这类著作对三十年代的评述都过于简略,评价上也较多时代的局限。本文则从原始文献出发,力图比较客观地评述各家观点。

[3] 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上海新新书店,1930年版,第17页。

[4] 吕振羽:《中国经济之史的发展阶段》,《文史》第1卷第1期,1934年4月。

[5] 参看吕振羽:《殷代经济前论》,《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1936年冬季号,1936年10月出版。

[6]曾有学者认为郭沫若、李季、陶希圣的社会史研究均不足取,“只有吕振羽《中国经济史讲义》大致令人满意。本书是学术界划时代的杰著,作了正确的检讨与批判。”见柳林:《前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史论》,《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1936年秋季号,1936年7月出版。

[7] 翦伯赞:《殷代奴隶制度研究之批判》,《劳动季刊》第6期,1935年8月。

[8] 翦伯赞:《介绍一种历史科学的名著》,《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1936年夏季号,1936年4月出版。

[9]翦伯赞:《关于历史发展之“奴隶所有者社会”问题》,《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1936年秋季号,1936年7月出版。

[10] 邓云特:《中国历史上手工业发展的特质》,《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1936年夏季号,1936年4月出版。

[11] 邓云特:《论中国社会经济史上的奴隶制度问题》,《新世纪》第1卷第3期,1936年11月。

[12] 何干之:《中国社会史问题论战》,见《何干之文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238页。

[13]王宜昌:《论陶希圣最近的中国经济社会史论》,《中国经济》第3卷第1期,1935年1月。

[14]王宜昌:《中国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之比较研究》,《文化批判》第1卷第6期,1934年10月15日。

[15] 倪今生:《五胡乱华前夜的中国经济》,《食货》1卷7期,1935年3月1日。

[16] 王宜昌:《渤海与中国奴隶社会》下篇,《中国经济》第3卷第6期,1935年6月1日。

[17] 王宜昌:《中国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之比较研究》,《文化批判》第1卷第6期,1934年10月15日。

[18]王宜昌:《为奴隶社会辩护》,《世界日报》1934年2月21日《社会科学》周刊。《再为奴隶社会辩护》,《文化批判》1卷4、5期合刊《史学研究特辑》,1934年9月15日。

[19]陶希圣:《中国封建制度的消灭》上篇,《新生命》第2卷第3号,1929年3月。又见《中国社会与中国革命》一书的《封建制度抑资本主义?》。

[20]《中国社会史的论战》第3辑,《读书杂志》第2卷第7-8期合刊,1932年8月1日。

[21]傅安华说:“主张秦汉是奴隶社会的最早一人,是陶希圣先生。”傅安华:《关于奴隶社会理论的几个问题》,《食货》5卷6期,1937年3月16日。

[22] 陶希圣:《编辑的话》,《食货》半月刊第1卷6期,1935年2月16日。

[23]丁道谦:《中国果真没有存在过奴隶制度吗:质之于〈中国奴隶社会论〉的作者刘兴唐先生》,《食货》5卷7期,1937年4月1日。

[24] 曾謇:《西周时代的生产概括》,《食货》第1卷第7期,1935年3月1日。

[25] 曾謇:《殷周之际的农业的发达与宗法社会的产生》,《食货》第2卷第2期,1935年6月16日。

[26] 曾謇:《周代非封建社会论》,《食货》第3卷第10期,1936年4月16日。

[27] 戴振辉:《两汉奴隶制度》《食货》1卷7期,1935年3月1日。

[28] 傅安华:《关于奴隶社会理论的几个问题》,《食货》5卷6期,1937年3月16日。

[29] 傅安华:《东汉社会之史的考察》,《食货》第3卷第10期,1936年4月16日。

[30]周绍溱:《对于“诗书时代的社会变革及其思想的反映”的质疑》,《中国社会史的论战》第1辑,神州国光社,1931年11月。

[31] 刘兴唐:《中国社会史上诸问题之清算》,《文化批判》第1卷第2期,1934年6月15日。

[32] 刘兴唐:《中国社会史上诸问题之清算》。

[33]刘兴唐:《奴隶社会论的症结:读丁道谦先生〈中国果真没有存在过奴隶制度吗〉之后》,《食货》第5卷第11期,1937年6月1日。

[34] 刘兴唐:《中国奴隶社会论》,《文化批判》1卷4、5期合刊《史学研究特辑》,1934年9月15日。

[35] 刘兴唐:《中国奴隶社会论》。

[36]刘兴唐:《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中国经济》3卷9期,1935年9月1日。参看刘兴唐:《答王宜昌先生之再为奴隶社会辩护》,《文化批判》第2卷第1期,1934年11月15日。

[37] 刘兴唐:《中国经济发展的本质》,《文化批判》2卷2、3期合刊,1935年1月10日。

[38] 李立中:《商业资本主义社会辨》,《食货》第3卷第5期,1936年2月1日。 [39]李立中:《奴隶社会研究:并评王宜昌先生、胡秋原先生、李麦麦先生》,《中国经济》1935年秋季号,1935年6月。

[40] 李立中:《试谈谈中国社会史上的一个“谜”》,《食货》第2卷第11期,1935年11月1日。

[41] 李立中:《奴隶社会研究:并评王宜昌先生、胡秋原先生、李麦麦先生》。

[4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71页。

[43] 朱唏:《为马克思辩: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发展是一种伪马克思学说》。

[44] 吕振羽:《殷周时代的中国社会》,三联书店,1962年,第56页。

[45]丁迪豪曾发表《殷民族的奴隶制度》、《元代的奴隶社会》,分见《进展》月刊1卷1期,1931年8月;1卷4期,1932年6月。又著有《宗教论》,《文化批判》社丛书,1934年。此外他还从事翻译,译文主要有修米特著《从考古学上见到的氏族社会》,见《文化批判》1卷3期,1934年7月出版。

[46] 丁迪毫:《中国奴隶社会批判》,《历史科学》第1卷第5期,1933年5月。

[47] 刘兴唐:《中国社会史上诸问题之清算》,《文化批判》第1卷第2期,1934年6月15日。

[48] 见《文化批判》创刊号,1934年5月15日。

[49] 李季:《中国社会史论战批判》,上海神州国光社,1934年。第181页。

[50] 李季:《中国社会史论战批判》,第17-18页。

[51] 李季:《中国社会史论战批判》,第268页。

[52] 杜畏之:《古代中国研究批判引论》,《中国社会史的论战》第2辑。

[53] 杜畏之:《战国时期军事之研究》,《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1936年春季号,1936年1月出版。

[54]胡秋原:《中国社会=文化发展草书》,《中国社会史的论战》第4辑,《读书杂志》第3卷第3-4期合刊,神州国光社,1933年。

[55]胡秋原:《略复孙倬章君并略论中国社会之性质》,《中国社会史的论战》第2辑,《读书杂志》第2卷第2/3期合刊,1932年3月再版。

[56] 胡秋原:《略复孙倬章君并略论中国社会之性质》。 [57]王礼锡:《中国社会形态发展史中之谜的时代》,《中国社会史的论战》第三辑,《读书杂志》第2卷第7/8期合刊,1932年8月。

[58]陈邦国:《关于“社会发展分期”并评李季》,《中国社会史的论战》第四辑,《读书杂志》第3卷第3/4期合刊,1933年4月。

[59] 王瑛:《研究中国经济史的大纲与方法》下篇,《食货》第2卷第5期,1935年8月1日。

[60] 王瑛:《研究中国经济史的大纲与方法》上篇,《食货》第2卷第4期,1935年7月16日。

[61] 王斐荪:《社会形态之史的发展》,《中国经济》第3卷第11期,1935年11月1日。

[62] 吴景超:《西汉奴隶制度》,《食货》第2卷第6期,1935年8月16日。

[63] 武伯纶:《西汉奴隶考》,《食货》第1卷第7期,1935年3月1日。

[64] 陈啸江:《封建制度成立的条件及其本质新议》,《中国经济》第3卷第11期,1935年11月1日。

[65] 陈啸江:《封建制度成立的条件及其本质新议》续,《中国经济》第3卷第12期,1935年12月1日。

[66]王伯平:《易经时代中国社会的结构:郭沫若周易的时代背景与精神生产批判》,《中国社会史的论战》第4辑,《读书杂志》第3卷第3/4期合刊,1933年4月版。

[67]王伯平:《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之发轫》,《中国社会史的论战》第3辑,《读书杂志》第2卷第7/8期,1932年8月出版。

[68] 熊得山:《中国社会史研究》,昆仑书店,1929年5月版。第117页。

[69] 熊得山:《中国社会史研究》,第211页。

[70] 梅思平:《中国社会变迁的概略》。陶希圣编《中国问题之回顾与展望》,新生命书局,1930年版。

[71] 非斯:《中国社会史分期的商榷》,《食货》第2卷第11期,1935年11月1日。

[72] 章元璞:《中国古代社会研究》,《文化批判》1卷4、5期合刊《史学研究特辑》,1934年9月15日。

[73] 王毓铨:《北宋社会经济与政治》,《食货》第3卷第11期,1936年5月1日。

[74] 陈伯达:《殷周社会略考》,《太白》第2卷第4期,1935年5月。

[75]胡秋原:《中国社会:文化发展草书》,《中国社会史的论战》第4辑,载《读书杂志》第3卷第3-4期合刊,神州国光社,1933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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