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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公正与法治的内在联系

来源:UC论文网2015-12-02 17:02

摘要:

法治与公正都是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基本价值理念,也是我们全国人民力求实现的价值目标。二者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公正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治,良法善治乃是公正的有

 法治与公正都是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基本价值理念,也是我们全国人民力求实现的价值目标。二者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公正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治,良法善治乃是公正的有力保障;而社会公正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公平正义精神在法治各个环节的贯彻,有利于促进法治的落实与发展。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高度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性,要求在社会的治理过程中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考察时提出要以“四个全面”来引领各项工作,其中又强调了必须“全面依法治国”,这也与实现小康社会内涵之中的社会公正有着密切的联系。我们应该深刻认识法治与公正的内在联系,积极地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有力地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

  一、社会公正是人类社会普遍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

  所谓社会公正,全称就是社会公平正义,它包含“公平”和“正义”两个方面的意思。其中的“公平”意为在社会公共生活中人人平等,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正义”则是指要让人们在社会中都能够真正得其所应得(获得按照当时社会中公认的道理、规则所应该得到的东西,如劳动报酬、社会地位、荣誉、奖励、惩罚,等等)。合而言之,社会“公平正义”即社会“公正”就是要求实现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受到尊重,都能获得自身所应该得到的权益。可见,社会公正既具有道德属性(指导人们社会行为的规范、准则),同时也具有价值属性(可以满足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多种具体需要)。

  实现社会公正的社会效果会如何?若让一个人确实受到了人格的尊重,得到了他所应该得到的东西(不管是奖励还是处罚),他自然就会心服口服,或者心情舒畅;若让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受到尊重,都能得到他们所应该得到的东西,则必会使社会关系和谐,社会局势稳定。无疑,社会公正对于社会整体而言是个好东西,对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而言也是好东西,可以在社会中发挥出正能量,可以成为人们在实际生活中指导社会行为的道德准则和追求实现的价值目标。

  社会公正在社会发展史上具有时代性,在不同的社会时代、社会制度下,社会公正必然会有着不同的内涵及评判标准。在我国当今社会中,社会公正就是要求实现所有人在社会公共生活中都能受到尊重,都能得到按照社会主义制度和当前公认的道理、规则而应该得到的东西。这正是我国广大公众所积极争取实现的。我国当前已把公正列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中,倡导人们积极培育和践行,争取实现社会公正之价值目标。

  意识是存在的反映。理论是深思的成果。古今中外的有识之士都深知,惟有实现或者基本实现社会公正,社会中的所有人或者绝大多数人才会承认这个社会是合理的、美好的社会,才会心情舒畅地积极参与社会公共生活及社会建设事业;而每个国家作为具体社会,才能实现社会关系的和谐、国家局势的稳定。因而,所有的有识之士都必然会肯定和宣扬社会公正,积极地倡导实现社会公正。在社会发展史上,社会公正已成为历代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自觉地普遍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也成为人们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首要价值取向。

  在中华民族的历史上,就有许多思想家、政治家和改革家,积极思考社会公正问题,提出了他们关于实现社会公正的观点、主张,以及保障社会公正的制度设计。比如,春秋时期的伟大思想家孔子就指出治国理政必须公正。《论语》记载:“季康子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政者,正也。”[1] (为政之道,就是要秉持公正)战国时期的法家学者韩非也认为,保障公平正义,赏善罚恶,是执政者基本的政治道德,他强调:“治国者,不可失平也。”(治理国家的人,不可以失去公平)他还提出“法不阿贵”、人人平等的思想,主张“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宋朝王安石推行改革变法,目的之一就是要抑制豪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近代思想家康有为在《大同书》中提出要建立一个“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资产阶级革命的先驱孙中山提出要用“三民主义”改造封建性质的旧中国,其主要思想也是追求实现社会公正。

  在世界历史上,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首先提出了公平正义的问题,认为正义就是个人和国家的“善德”。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强调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汇,在各种德性中,公正是最重要的。他还说,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指出正义就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意向。欧洲18世纪著名思想家亚当・斯密在他的名著《道德情操论》中强调:“与其说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正义是这种基础”,“正义犹如支撑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如果这根柱子松动的话,那么人类社会这个雄伟而巨大的建筑必然会在顷刻之间土崩瓦解。”[2] 现代美国伦理学家和政治哲学家罗尔斯格外强调正义原则对于一个社会的首要的和绝对的价值意义。他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个社会,当它不仅被设计得旨在推进它的成员的利益,而且也有效地受着一种公开的正义观管理时,它就是组织良好的社会。”[3]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提出的科学社会主义学说和共产主义理想,更是鲜明地体现出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向往和追求。马克思、恩格斯曾经对社会公平正义问题进行过认真的研究,并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公平正义思想。他们的科学社会主义学说就是起源于对资本主义社会不公正现象的道德批判和对未来合乎人性的公正社会的美好愿望。马克思、恩格斯深刻揭露了资本主义制度在自由平等博爱之漂亮外衣下对于广大劳动群众的实际上不公平、不合理的实质:“人权本身就是特权,而私有制就是垄断。”[4]马克思、恩格斯主张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就是要实现所有人们在经济上政治上相互平等、大家共同富裕的社会制度。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社会理想目标是建立共产主义制度,那就是要在高度发达的公有经济基础之上消灭一切不公正不合理的社会现象,实现人类社会真正的、普遍的公平正义,“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5]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和积极追求。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自己从诞生之日起,就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一项政治主张和奋斗目标。新中国成立前,党领导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推翻“三座大山”,致力于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翻身解放,就是为了彻底改变中国社会长期严重不公正的局面,建立起一个美好的社会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新中国成立后,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不断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强化社会保障,也是为了充分实现和有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国共产党的多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中,都有着要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容。党的十八大还明确地把公正确定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之一,号召全党、全国人民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一次强调,必须更加大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要想实现社会公正必须主要依靠法律全面实行法治

  在我们当今社会中,究竟怎样才能较好地贯彻党中央的决定,真正实现和维护社会公正呢?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因为,社会公正的内涵十分丰富:从涉及的社会公共生活领域来看,社会公平正义包括经济、政治、司法、文化、教育、环境等许多领域的公平正义;从涉及的社会公共生活过程来看,社会公正包括权利的公正、机会的公正、规则的公正、过程的公正、程序的公正、结果的公正等许多方面的公正。因而,若想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必须作为系统工程,多管齐下,下大气力,才有成效。

  首先必须指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公正之价值理念,真正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主要依赖于各级政府及指导政府做重大决策的执政党。因为他们是社会的管理机构,“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维护公正”[6] ;而就能够实际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自然人来说,则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广大公务员。因为,社会公正最终涉及的是具体个人,而对于每位具体个人来说,公正不是个人自己能够随意要到的,而是被“别人”给予的,乃是“别人”对于自己跟他人平等看待,是“别人”让自己能够得到自己所应该得到的东西。那些“别人”是谁?主要就是各级政府和执政党机关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广大公务员。他们不仅是国家公共权力的代表者和掌握者,而且同时也是社会公共生活的具体管理者。他们是依靠所掌握的公共权力,合法地、有组织地、带有强制性地管理社会。他们对于在微观上能否实现公平正义起着决定性作用。若要实现社会公正之价值目标,就主要依靠他们的积极作为和良性行为。同时,社会公正跟各个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者也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他们也是具体的管人、管事者,也应当成为培育和践行公正之价值理念、实现和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主体。他们在企、事业单位内部,对待所有员工,是否能够一视同仁,是否能够让员工们都可得其所应得(工资、奖金、荣誉、惩罚等等),也关系到社会公正在基层的落实和体现。至于普通老百姓,他们在此方面似乎无能为力。

  可是,就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广大公务员以及各个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者而言,他们有权管人、管事,是否就能够自然而然地在他们的管辖范围内实现公平正义?那不可能。因为,他们实际上是直接按照自己的观点、意愿管人、管事,然而他们的观点、意愿不一定都是正确的,对于具体人和事的处理不一定都是恰当的、公正的。我国社会中的大量事实说明,许多不公正现象,恰恰就是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以及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者,有意无意地违背社会主义制度和有关规定、原则,甚至故意弄权、胡作非为所造成的。这就说明,必须明确地规范、限制、约束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广大公务员以及各个企、事业单位管理者的用权行为,不能允许他们任意作为、胡作非为。而能够有力、有效地全面规范、限制、约束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广大公务员以及各个企、事业单位管理者用权行为的东西,显然只有法律,而不能是软性的道德。虽然,依靠权力制衡也能起一定作用,但是,权力制衡也须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支撑。由于只能依靠法律来规范、限制、约束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广大公务员以及各个企、事业单位管理者的用权行为,并且依靠法律来处理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以及企、事业单位管理者不作为、乱作为造成的不公正问题,这就表明,在社会中必须全面依靠法律来治国理政,即全面实行法治,依法管理社会。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所说的法治,就是指的要把全面实行法治,依法治国,依法管理社会,作为我们必须自觉践行的价值理念和努力实现的价值目标。

  为什么要想实现社会公正就必须主要依靠法律、全面实行法治?这是因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量保证实施,对于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具有确定性、强制性、稳定性和普遍性。其一,法律具有确定性,具体的法律条款对于人们的具体行为的可与不可、合法与违法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对于所禁止的危害社会公正的具体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判定,没有模糊性或者弹性,不容任意解释造成歪曲。其二,法律具有强制性,要求人们必须遵守法律规定,若有危害社会公正的违法行为则必追究和惩罚,不允许放纵。其三,法律具有稳定性,某种法律一经形成并在社会上郑重颁布,就会稳定地长期存在,长期发挥作用,无论什么人都不能随便更改或者废除。其四,法律具有普遍性,对于社会中的所有人(不论是平民还是官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不管什么人违犯法律都要依法惩处,不能网开一面;法律对于在社会各个领域中人们的具体行为都可做出明确限定,若有危害社会某方面公平正义者都要依法惩处,不能有所遗漏。所以,可说“法律是治国之重器”[7],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离不开法治的强力保障。惟有依靠法律、实行法治,才能有力地全面规范、约束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以及企、事业单位管理者的用权行为,才能有效地实现和维护社会公正。其实,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法治的价值也就在于,社会公正的价值和精神在法律条文、制度规定、工作机制及执法实践中得到了体现和实现。党中央显然深知实行法治的重要性,在强调公正的同时,也已把法治列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全党全社会积极培育和践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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