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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是社会主义的底线

来源:UC论文网2015-12-07 20:49

摘要:

一、法治的意义追问 什么是法治?让我们从几个事例说起。 美国的查尔斯河桥案。1785年,一家公司在波士顿的查尔斯河上造了座桥,收取过桥费,1828年,另一家公司在查尔斯河上又造

  一、法治的意义追问

  什么是法治?让我们从几个事例说起。

  美国的“查尔斯河桥案”。1785年,一家公司在波士顿的查尔斯河上造了座桥,收取过桥费,1828年,另一家公司在查尔斯河上又造了一座桥,做同样的买卖。1831年,前者将后者诉之法院。183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并由此得出一条规则:公司执照的合法性应严格地从是否有利于公众这一点来决定。

  德国的“磨坊案”。德意志皇帝威廉一世(1797—1888年)在波茨坦修建了一座行宫,有一次这位皇帝登高远眺,视线却被紧挨宫殿的一座磨坊挡住了。于是派人前去与磨坊主人协商,希望能够买下这座磨坊。不料无论“钦差”出多高的价钱,这个磨坊主就是不卖,他认准一个理:这座磨坊是祖上传下来的,不能败在我手里。气急败坏的“钦差”就把磨坊拆了。磨坊主不服,要告皇帝,好心的邻居劝他不要告,告也白告。但是这个磨坊主说,我相信我们德国的法律是大于国王的。于是他将威廉一世告上法庭。地方法院居然受理了这状告本国君主的案子。判决结果居然是“威廉一世擅用王权,拆毁由私人拥有的房屋,违犯了帝国宪法第79条第6款,应立即重建一座磨坊,并赔偿损失费150塔勒。”皇帝只好执行,磨坊得以恢复原状。

  物是人非。数十年后,磨坊主的儿子因经营不善而濒临破产,他写信给威廉二世,说要将磨坊卖给他。二世认为磨坊之事关系到国家的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的形象,它是一座丰碑,应当永远保留。于是便亲笔回信:“可爱的邻人,我怎么忍心让你丢掉这份产业?你应当竭力保住这份产业,并传之子孙,使其世世代代在你家主权之下。这件事与我们国家关系极大,这座磨坊应当长期保留下来,以作为我们国家司法独立和裁判公正的纪念。你现在很困难,我十分同情,今赠给你6000塔勒,供你偿还债务。你亲爱的邻人威廉复。”磨坊主的儿子收到威廉二世的信以后,再不提及出售磨坊这件事,并且教育其子孙珍惜这份祖产。现在,那个磨坊,德国司法独立的象征,仍然屹立在德国的土地上,每年都吸引不少观光者,特别是一些法律专业毕业的大学生,他们以观摩磨坊为自己从业的必经程序。

  在1950年代的反右中,省某国有牧场有党员20多人,按照上面的规定有一个右派名额,于是组织党员讨论谁是右派,讨论了两天没有结果。最后一个老党员挺身而出,他说,现在党很困难,需要一个人去当右派,我去。结果,第二天他就被扫地出门,一切待遇(权利)都没有了。1966年,一个非政府的文件(5?16通知)就结束了所有法律的效力,造反派以暴力取代了大部分合法的国家机构,全国上下按照最高指示办事。依据1954宪法选举出的国家主席刘少奇被批斗,当刘少奇拿出宪法主张自己是合法的国家主席时,红卫兵将宪法扔在了地下。

  清咸丰年间,附近的海河上历来有二个渡口:窑洼和堤头,二者间相距10里。一个姓崔的混混在两地间新开设一个渡口,与前二者抢生意。三家发生了争执。窑洼和堤头二帮人就在崔混混新设的渡口处架起了一个大油锅,将油烧滚,对姓崔的说,如果你敢跳进油锅,就可以永远开设这个渡口。崔听说后,立即纵向跳进油锅,当场烫死。后来,这个渡口就由崔的子孙永远开了下去。

  通过上述正反两方面的例子可以看到,法治是什么?最直白的说法就是,纠纷最终由法官按照法律说了算,国家权力、尤其是最高权力必须在法律之下运作。在西语中,就是Rule of Law,法律的规制。Rule by Law不是法治,那是人治,人用法律来治他人。

  二、法治的历史之源

  法治观念源于古希腊,是古希腊思想家们关于法律与“哲人”在国家政治运行中的作用问题争论的产物。大约在公元前6世纪雅典国家形成初期,人们便遇到了建立什么样的国家这样一个问题。早期的雅典实际实行的是贵族制。知识界首先反对贵族制,提倡“优秀人”的统治,商人出生的毕达哥拉斯和贵族出身的赫拉克利特都是“优秀人统治”的倡导者。但他们同时都主张法律的统治,即精英们要依法统治。

  “优秀人”的统治是针对贵族(以血缘为基础)的统治而提出来的,具有合理性,但最后却走向极端,演变为柏拉图的“哲人”统治理论。亚里士多德起而批驳其师的“哲人”统治理论,提出了人类思想史上经典的法治理论。他说:“谁说应该由法律遂行其统治,这就是有如说,惟独神祗和理智可以行使统治,至于说应该有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因素”。 亚氏在人类历史上首次阐明了法治的核心含义并论述了法治优于人治的理由。

  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优于人治的主要理由有:(1)法治符合正义,人治不正义,因为人人是平等的,平等的人应当大家互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由一个人统治不合正义;(2)众人比一人聪明。亚氏认为,法治是依照法律治理,而法律是众多聪明人制定的,所以法治实为众多聪明人治理,许多聪明人比一个聪明人(哲人)更聪明,他打比方说,众人办的宴席总比一个人办的宴席要丰盛。(3)法无感情。法律无感情,所以不会感情用事,容易达到公正;而再好的人都会有感情,有感情就会出偏差;(4)法律具有稳定性、明确性。哲人说的话前后不一致,而且不如法律明确;(5)个人精力有限。亚氏说,个人日理万机事实上不可能,还是要依靠官僚统治,与其由统治者选择官僚,由官僚进行统治,还不如一开始法律就把一切都规定好了。针对部分人认为现在法律不完备需要人治,亚氏说:问题是由谁去完备,是一个人还是大家?要是众人去完备,这就是法治。亚里士多德这些实行法治的理由自古至今从未遇到有力的反驳。在启蒙运动中,思想界几乎一边倒——提倡法治,极少数提倡人治的人们也是理不直,气不壮。像霍布斯这样的舌辩之士,也只能喃喃地说:“法的统治,不可思议”云云。

  务实的罗马人早在公元前5世纪中叶就用行动回答了相同的问题。为了限制执政官的任意权力对人民的侵犯,罗马人要“拟定各种法律来规定执政官的权力,任何高悬于人民头上的法律,都得是他们自己给予执政官的,这些,而且只有这些,才是他可以引用的,绝不许他们把自己的放肆和任性当法律。” 罗马人的实践与斯多噶学派法治观的结合,产生了罗马人以西塞罗为代表的法治观。在实践上,古罗马也是一度实行法治的,服从法律是罗马社会的共识和优良传统。连罗马皇帝狄奥多西在一封信中也指出:“我们的权威都以法律的权威为依据。事实上,权力服从法律的支配,乃是政治管理上最重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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