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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索马里海盗中的国际合作问题研究

来源:UC论文网2015-12-07 21:20

摘要:

索马里位于东非之角,其海域是出入苏伊士运河和进入非洲东海岸的重要国际航道。1991年以来,索马里国内长期战乱、干旱、饥饿、部族冲突和粮食价格上涨,沿海地区海盗活动猖獗,使得

    索马里位于东非之角,其海域是出入苏伊士运河和进入非洲东海岸的重要国际航道。1991年以来,索马里国内长期战乱、干旱、饥饿、部族冲突和粮食价格上涨,沿海地区海盗活动猖獗,使得那里的海域成为世界上最危险的区域之一。尤其是近年来,海盗活动更为频繁和嚣张,袭击船只的数量猛增,据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的统计,2008年那里发生了120多起海上抢劫行为,超过30艘船只遭劫,600多名船员遭绑架,至2008年12月为止,仍有10多艘船在海盗手中。中国船只也频繁途经亚丁湾、索马里海域,2008年1月到11月间,平均每天有3到4艘次中国商船过境,据悉其中20%受到过海盗袭击,仅劫持事件就发生了7次,我国船舶和人员安全面临严重威胁。随着沙特阿拉伯“天狼星”号超级油轮遭劫,中国天津“天裕8号”渔船、上海“振华四号” 等被劫,国际社会对日益嚣张的索马里海盗的关注空前高涨,各国纷纷表示将加入到打击海盗的战役中来。

    索马里海盗行为阻碍了正常的国际贸易和海运秩序,破坏了国际和平与安全,给各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对经由索马里、亚丁湾船舶的财产及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目前,美国、北约、欧盟、俄罗斯、印度、韩国、中国等已经或者宣布准备向索马里以北的亚丁湾派出军舰,打击海盗,维护安全。

    本文主要对打击索马里海盗行为的依据、目的、以及各国享有的普遍管辖权和免责,国家主权原则的例外,以及肃清海盗的根源等国际问题的初步分析和探讨,希冀抛砖引玉,引起学术界对此问题更深入的研究。

    一、依据:联合国安事会决议和索马里过渡政府的有效同意

    传统意义上的海盗行为,是指一艘私有船舶在公海上以劫夺的意图对另一艘船舶所作的任何未经授权的暴力行为。目前对海盗行为规定的最为权威的国际公约为1958年的《公海公约》和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公海公约》第15条和《公约》第101条对其定义范围和内涵又进一步扩大为包括私人的船舶、私人飞机及其机员和乘客,为私人目的对其他船舶和飞机或其人员和财物在公海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进行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都为“海盗”。(注:《公海公约》第15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条规定下列行为中的任何行为构成海盗行为:第一,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对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1)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2)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第二,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第三,教唆或故意便利第一项或第二项所述行为的任何行为。)从其定义可知,海盗行为具有以下两个特征:第一,须是利用损害公海航行安全的方法,对其他船舶或飞机进行的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夺的行为;第二,须是私人的船舶或私人的飞机为私人目的进行的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

    打出索马里海盗必须师出有名,即具有国际法上的依据,否则将构成对他国内政的干涉和主权的践踏。此次各国出师打击索马里海域海盗行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依据:

    第一、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对办法”。自2008年6月2日一致通过的《1816决议》为标志,相继制定并通过了4份决议授权各国打击出入于亚丁湾、索马里海域的严重影响和破坏国际海运安全的海盗行为。(注:这4份决议包括:6月2日的《1816号决议》;10月7日的《1838号决议》;12月2日的《1846号决议》;12月16日的《1851号决议》。)这4份决议为各国打击海盗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和依据。《第1816号决议》第7段规定,决定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为期6个月内,在过渡联邦政府事先知会秘书长情况下同过渡联邦政府合作打击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的国家可:(1)进入索马里领海,以制止海盗及海上武装抢劫行为,但做法上应同相关国际法允许的在公海打击海盗行为的此类行动相一致;(2)以同相关国际法允许的在公海打击海盗行为的行动相一致的方式,在索马里领海内采用一切必要手段(all necessary measures),制止海盗及武装抢劫行为。同时,此决议不仅原则上呼吁其成员国来“制止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还“重申”关于制止海盗行为的国际法相关规定,要求各国采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登临、搜查和扣留从事或涉嫌从事海盗行为的船只,并逮捕从事这种行为的人,以便对这些人进行起诉”。

 

    一般而言,国际法的法律渊源除条约和国际习惯外,重要的国际组织的决议也应该成为广泛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之一,也应该是确定法律原则的一种非常有价值的补助资料。特别是其中一些涉及有关国际法原则、规则及制度的所谓的规范性决议,因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舆论价值,具有重大的道德及影响……[1]因此,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决议在此次打击海盗中具有法律约束力。再者,联合国安理会也是国际上惟一有权授权各国采取执行行动的机关。

    第二,索马里过渡政府的有效同意(effectively agree)和主动邀请(actively invite)也是打击海盗的重要依据。索马里驻联合国代表已明确表示同意并邀请各国进入其海域与索马里一并合作打击海盗。联合国安理会于2008年12月16日通过的《1851号决议》规定,应索马里过渡政府的请求,安理会决定从即日起授权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在12个月内可以在索马里境内“采取一切必要的适当措施,制止海盗行为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

    “同意”是国际法规定的国家不法行为的免责事由之一。如果一国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他国实行某项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时,该行为在对该国的关系上,就排除了不当性[1]99。此次行动是在索马里领海甚或是在内陆展开,而领海是一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如果没有索马里的有效同意,就会有碍国家主权原则的行使,构成国际法上的不法行为。所以,一旦经索马里过渡政府的有效同意,各国完全可以进入领海或内陆实施武力打击,不存在国际法上的不法行为和干涉他国内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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