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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事诉讼法修改怎样调整证据制度

来源:UC论文网2015-12-07 21:33

摘要:

现代刑事诉讼以证据裁判主义为其法理基石,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制度的条文少,规范较为粗疏,因此刑诉法修改无疑应当十分重视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全国人大最近公布的刑

    现代刑事诉讼以证据裁判主义为其法理基石,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制度的条文少,规范较为粗疏,因此刑诉法修改无疑应当十分重视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全国人大最近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修改草案”),在完善证据制度方面作了重要的努力,可圈可点之处不少,但仍有值得进一步斟酌之处。本文结合“修改草案”,对完善证据制度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
    关于证据的概念和分类“修改草案”对证据的概念和分类作了重要的调整,将证据概念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继而在证据分类中,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将“勘验、检查笔录”改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将“视听资料”改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而且,在庭审程序的规定中,“修改草案”还在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第一款的基础上增加一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证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这实际上扩大了证人证言的范围,将专家证人的证言,也作为证人证言的一种类型。笔者曾经专门研究我国证据分类制度及其改革,在证据分类问题上,“修改草案”的诸项改革与笔者的意见基本一致。但就现方案,笔者还有某些不同意见:(一)关于证据概念证据概念问题,无论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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