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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构成汉唐骑兵时代典型战斗力生成模式的要素

来源:UC论文网2015-12-11 17:18

摘要:

在漫长的西汉中叶到唐五代的历史演进中,伴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而带来的钢铁兵器不断发展,与骑兵相关的装备不断被创制,骑兵作战经历着由轻装骑兵向重装骑兵再向轻装骑

  在漫长的西汉中叶到唐五代的历史演进中,伴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而带来的钢铁兵器不断发展,与骑兵相关的装备不断被创制,骑兵作战经历着由轻装骑兵向重装骑兵再向轻装骑兵发展的复杂曲折过程。在这个历史进程中,以钢铁兵器为基石、以府兵制和世兵制为支撑、以骑兵为中心的骑步协同作战为载体的骑兵时代典型战斗力生成模式在战汉时期初步确立的基础上不断巩固发展并趋于成熟。

  一、汉唐时期骑兵时代战斗力生成模式发展的历史背景

  从汉中期至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不断曲折发展并走向鼎盛的时代。西汉末年,天下大乱,王莽新政后,东汉重新统一中国。从东汉王朝分裂到隋灭陈,全国又重新统一。这是中国由分裂到统一、再分裂再统一、更大分裂更大统一的历史时期。战争贯穿于这段历史的各个阶段并占据主导地位,这种大分裂、大融合的历史推动了骑兵战斗力生成模式的发展,如汉民族的世兵制与少数民族的部落民兵制,逐渐演变为兼具两种兵役制度优点的府兵制,以轻装骑兵为主的少数民族在长期与汉民族骑步协同的作战过程中及受到马镫发明应用的影响,发展出密集方阵作战为主的重装骑兵等等。隋唐是在南北朝长期分裂之后建立起来的、统一强大的多民族封建王朝。经济、科技和军事继续发展并走向高度繁荣昌盛。这个历史阶段的战争类型主要有国家统一战争、与少数民族政权的战争、朝廷的平叛战争和农民起义战争等等。尽管这个历史时期是由分裂走向统一,再由统一陷入战乱的时期,但总的来看,是以骑兵为中心的骑步协同作战为载体的战斗力生成模式不断走向完善的历史时期。主要表现在钢铁兵器稳定发展、兵役制度不断完善和在骑兵作战中,少数民族的优良战法与汉族传统战法不断融合,使得快速突击、跟踪穷追等骑兵战术有了明显的进步与发展。
  总的来说,汉唐是中国古代骑兵作战全盛的时代,强大的骑兵集团不仅在国内统一战争中大显身手,而且在与匈奴、突厥、吐蕃、吐谷浑等游牧民族作战中屡建功勋。与战争发展形势相适应,构成军队的战斗力生成模式的支柱性要素如武器装备、兵役制度、作战形式等,和结构性要素如军事理论、军事教育训练和军事法制等,都有了新的发展。这些使得以骑兵为中心的骑步协同作战为载体的战斗力生成模式在秦至汉前期初步确立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巩固而趋于成熟。

  二、构成骑兵时代典型战斗力生成模式的支柱性要素的发展

  从西汉中期到唐末,构成骑兵时代典型战斗力生成模式的支柱性要素如钢铁兵器、兵役制度、以骑兵为中心的步骑协同作战的作战形式等,都在不断地发展与优化。虽然这种发展有着同质的基础,但是量的积累也是相当可观的。具体说来: 一是钢铁兵器稳定发展,开始成体系地大量投入战场。二是郡县征兵制向世兵制和府兵制的演变,征兵方式有了较大的改进。三是以骑兵为中心的步骑协同作战的明显进步等等。
  ( 一) 钢铁兵器在前代的基础上进入稳定发展的时期。从东汉到南北朝,钢铁兵器的发展进入稳定发展的阶段。由于炼钢技术、百炼钢技术、灌钢技术的创造与发展,为钢铁兵器的标准化创造了条件,也使得军队武器装备的攻击性能与防护力不断提高。比如这个时期远射兵器除手臂操持的臂张弩外,蹶张弩( 足踏装弦) 也已普及使用,这种弩射程可达千余步,并且使用钢铁箭镞。士兵的防护铁铠制作精良,除传统的鱼鳞甲外,又增加了明光铠、环锁铠、两当铠等品类。总之,铁铠已逐步取代前代的皮甲,进一步减小了兵器对士兵的伤害。同时,各类兵器在实战中的地位有所改变,还出现了一些新的兵器并用于实战。如格斗兵器中,经过改进后的矛与刀,被更广泛地应用,成为最主要的手持兵器,戟与剑虽然仍用于实战,但其数量出现递减的趋势,在作战中的地位逐渐降低。到了隋唐时期,矛、戟已废置不用,改为用枪,并且形状逐渐趋于统一和定型。在新装备方面,如,曹操在官渡之战中首制发石车,攻破袁绍壁楼,这是我国最早用于实战的抛石车,又名霹雳车。诸葛亮改造前代连弩制成一种新式连弩,取名“元戎”,它具有简单的自动性能。这些新兵器的问世,在特定时空提高了部队的战斗力。进入隋唐时期,我国古代钢铁兵器的发展继续前进并成熟和完善。隋唐两代均设有专门官署管理兵器的制造,颁布兵器制造和使用的统一标准和制式。就军队使用的兵器而言,可以说是种类齐全,用途多样,有格斗兵器、卫体兵器、射远兵器和防护装具,具有攻防兼备、轻重结合、长短互补的特点,达到了中国古代冷兵器时代发展的顶峰。各种兵器配合使用,使得军队的战斗力有效地保持稳定和提高。这个时期的重要特点是,在骑兵为主要兵种的时代,钢铁兵器的发展重点集中到骑兵装备方面。这个时期骑兵装具有了突破性的改进,马镫、马鞍、战马的防护铁甲都出现了。英国小林恩·怀特认为: “马镫是在大炮出现以前最重要的军事发明。”
  马镫的发明和改进大大刺激了骑兵的发展,对骑兵战斗力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因为有了马镫,骑士两脚有了力的支点,并能立于镫上战斗,更有利于斩劈或使用长柄兵器。同时骑士还可以穿带铁甲、铁盔,以提高防护能力。从西汉晚期起,战马也开始有了防护胸部的皮质防护,称为“当胸”。至三国时,又出现了防护更为严密的马铠,但数量少,仅有官将的乘骑才有。到了两晋南北朝、隋朝时期,重装马铠占据了主导地位。由于重装骑兵具有较强的防护力,原先活跃在战场上的以弩为兵器的弩兵渐渐退出历史舞台,步兵从此很少再装备弩。在隋末农民大起义中,起义军以高涨的士气和高度灵活的机动战法摧毁了装备笨重、以重装骑兵为主的隋军。战争中骑兵所固有的快速机动力较之装甲防护力更为重要,于是轻装骑兵逐渐重新兴起,取代了重装骑兵在军队中的主力兵种地位。这些发展变化使得中国古代马具进入了完善发展的阶段。
  ( 二) 在兵役制度发展方面,秦汉时期普遍实行的郡县征兵制经历了向世兵制和府兵制渐次更替的演变。刘秀建立东汉以后,正式取消郡国正卒之役,罢遣郡国兵,以募兵制取代普遍征兵,这是我国古代由兵民合一制向兵民相分制的第一次重大尝试,它也使得兵民相分成为一种历史趋势。募兵制是以雇佣形式招募兵员的一种兵役制度,应募从军者,官方给予一定经济、政治待遇,使其担负当兵作战的任务。实行方式为“有警而募兵”,即有战事临时招募人员组成军队,成员成分主要有农民、商贾、刑徒等,招募人数由具体情况而定。募兵制的实行,对于减轻编户兵役负担有一定积极意义,也有助于军队职业化。但是,由于多是临时招募,成员良莠不齐,也存在着战斗力削弱的负面因素,“每战常负,王旅不振”。另外,募兵制大大增加了国家的财政负担,而且还使得地方军阀豪强做大,割据势力增强,为此后国家大分裂埋下种子。三国时期,战争频仍,各割据势力都尽最大努力开拓兵源,扩充军队,所以当时士兵来源复杂,各种兵役制度同时并用。由于经济、政治、军事等具体历史条件影响,魏、蜀、吴三国都逐渐形成了以世兵制为主的兵役制度。三国时期兵役制度的主要变化,是历史条件近似的战国时期一度出现的世兵制的继承与发展,对后世影响较大。所谓世兵制,即军户、民户分离,军户世代为兵和士兵叛逃累及家属。到了西晋,世兵制达到全盛时期,仅军户即可满足军队所需的兵源,所以很少实行募兵,甚至明令禁止募兵。到了东晋,世兵制开始衰落,虽然仍是主要的兵役制度,但兵源已极其缺乏,仅靠军户已无法满足军队的需求,所以东晋除采取一切手段补充军户外,还实行募兵、征兵等办法扩大兵源。南北朝时期南朝各国( 宋、齐、梁、陈) ,世兵制发展到此时已经衰微,但仍然是南朝各国的正规兵役制度。军户和过去一样,随军营转移,由营署管辖。由于世兵社会地位低下,生活又极为困苦,所以即使无法逃亡的世兵,也不愿为统治者死力作战。
  因此,为鼓舞士气,提高军队战斗力,统治者往往以解除军户身份为手段,促使世兵在战斗中奋力作战。南朝各国战争频繁,仅军户制难以满足兵员的需要,因此也采用募兵和强行征兵的办法来补充兵员。士兵的身份在南朝各国的交替中更加卑贱,军队战斗力日益下降。到了隋唐时期,从西魏、北周就开始形成的府兵制作为兵役制度趋于完备。隋初将府兵编入民户,实现了兵役制度的重大改革。这种制度给人民生产生活带来极大好处,其实质是变兵民分离制度为兵民合一制度,这种制度改军人世代执役为普遍征发,扩大了兵源,对军队战斗力的影响也不可小觑。唐初沿袭隋府兵制,到了高宗晚期、玄宗即位后,府兵实质上已在变化,府兵制也由开始衰微走向衰落,但表面上尚能维持。到玄宗即位四十年后,府兵制连表面都不能维持了,玄宗不得不停止折冲府上下鱼书,府兵制宣告崩溃。需要指出的是,在唐代,即使是府兵兴盛时期,为了征战和边戍的需要,仍不能不依赖募兵作为辅助兵源。
  ( 三) 在作战形式上,以骑兵为中心的步骑协同作战渐趋成熟。从西汉到唐,以骑兵为中心的步骑协同作战的作战形式随着时代不断演化,不断强化着这种作战形式在战斗力生成模式中的地位和在决定战争胜负中的作用。
  在西汉与匈奴百年大战中,“中国古代骑兵完成了向战略军种的转变,使原来只是军之‘耳目’的骑兵成为了作战的第一主力兵种”。到了三国时代,与秦汉时期骑兵一般用于漠北、漠南等边地作战不同,骑兵主要作战区域转向内地。骑兵在军队中的数量较步兵相对还为少数,但是和前代一样,此时的骑兵尚未配备马镫,故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骑兵战斗力的发挥。远程奔袭、迂回、包围、奇袭、诱击与伏击的战术较之前代有所发展。
  从魏晋南北朝到隋代,骑兵作战形式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即重装骑兵走上战场。这个时期的骑兵正如恩格斯在讲条顿骑兵时所说的那样: “条顿族的骑兵征服者在西欧各国建立的贵族政体,开创了骑兵史上的新纪元。……不仅骑士,而且连马匹也都披戴金属的铠甲。”
  他们以较强的防护力和集团冲击力,对没有装甲的轻骑兵或步兵作正面突击时,具有相当的威力,一度成为战场上的决定性力量。重装骑兵在这个时期大量编入部队,成为了军队的核心力量,标志着骑兵作战形式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较之东汉到三国时代骑兵运用特点,重装骑兵往往集中使用在主要方向上进行作战,由于重装骑兵的马匹负担较重,冲击速度缓慢而冲击力量较强,因而不能像轻骑兵那样机动灵活,也不能轻易变换战斗队形,更不能成纵队进行冲击,只能采用横队进行冲击。由于重装骑兵一般都用在主要的、决定性的方向上,而远战的弓箭对其威胁又不大,所以往往和对方的重装骑兵遭遇,以短兵格斗来分胜负。
  进至唐代,轻骑兵重新兴起。隋末农民大起义中,起义军以高涨的士气和高度灵活机动的战法摧毁了以重装骑兵为主的隋军。战争中,骑兵所固有的快速机动能力较之装甲防护力,更日益显示其重要性。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 “我们发现,在多次大会战中,参战的骑士不到八百至一千人。他们只要把敌人的重装甲骑士逐出战场,便足以对付任何数量的步兵了。”
  于是,轻装骑兵( 含胸甲骑兵)逐渐重新兴起,取代了重装骑兵在军队中的主要兵种地位。所以,在唐代,充分发挥轻骑兵的兵种优势,进行突然袭击和快速机动是当时轻骑兵克敌制胜的显着战术特点,着名的浅水塬之战、柏壁之战、虎牢之战以至晚唐的李愬雪夜袭蔡州之战都可以引为例证。这种突然袭击不仅是指战略上的,而且也是战术上的,它是以最快的进攻速度、最强的打击力量,连续不间断地实施攻击,在敌方动员和使用其战争潜力之前,将其击败,力求在最短时间实现战争目的。
  以骑兵为中心的步骑协同作战的战术的不断演进与改良优化,最大限度地发挥着骑兵战斗力的效能,其主要特点为以骑兵在大纵深、远距离上实施奔袭作战,以其固有的高度机动性和威烈的冲击力,成为制胜的决定性因素,而在数量上占优的步兵则是以辅助力量的形式,在战场上进行作战。

  三、构成骑兵时代典型战斗力生成模式的结构性要素的发展

  与构成骑兵时代典型战斗力生成模式各支柱性要素在同质之上的进行量的优化的同时,构成骑兵时代典型战斗力生成模式的结构性要素军事理论、军事教育训练、军事法制等也围绕着以车战为中心的车步协同作战的战斗力水平提高进行着积极的量变,从而促使着骑兵时代典型战斗力生成模式的不断优化。

  ( 一) 从西汉武帝时期到唐代,军事理论的发展总体上处于中国古代军事理论发展的充实和提高时期。因此,围绕着军队战斗力的形成与提升,较有代表性的军事理论有: 一是三国时期形成的以法治军的理论。汉末以来,豪强地主仗势不法,严重影响军队建设。要在竞争中崛起,建设一支有战斗力的军队,非要有管用的思想武器不可。乱世建军,传统的经学不再管用,三国时期的军事家们把目光转向法家的以法治军思想。所谓以法治军,就是认为军队的军令制度和作风纪律的养成,是比将领个人才能更重要、更带根本性的因素。为建立“有制之兵”,必须形成一套法令体系,严格落实法令规章,坚持赏罚。以法治军的思想极大地推动了军队建设,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二是两晋南北朝时期的骑战理论。围绕着更好地发挥骑兵的战斗力,当时的军事家们极力研究骑兵作战思想。当时骑战思想包括发挥骑兵机动和冲击力的思想、运动防御思想、快速进攻思想、骑兵攻坚战思想等等。这些骑战思想对于骑兵战斗力水平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三是隋唐时期军事理论中,代表性的着作《卫公兵法》体现出来的是注重谋略取胜、注重严明治军、注重战术上的创新。这一时期军事理论的发展,有力地引导与推动了军队战斗力的发展。

  ( 二) 骑兵成为主要兵种,兵种建设与运用的重大转折,冲击着传统军事教育训练体系,同时也给当时的军事教育训练增加了新的内容。在汉代,中央官学主要教授儒家经典,军事教育的职能减退,往往成为一种礼仪程式。官学教育中“礼”的色彩较为浓厚,习射的教育功能是保留了的。习射者除太学生外,还有在京官员的子弟。相比中央官学,地方学校教育中的军事教育功能更为明显。如汉代地方基层行政机构之一的“亭”,亭长不仅有求捕盗贼、迎送来往官员等的职责,还要“习设备五兵”( 《汉官仪》卷上),负有训练当地居民的责任。汉代十里一亭,可见这种教育还是相当普遍的。汉代各郡都设有学宫,每年春秋依例进行乡射之礼。东汉初年,东郡太守鲍永利借行乡射平定叛军,可见当时地方射礼的军事色彩还是相当浓厚的。除此之外,汉代的私学也承担着部分军事教育的功能。汉代的军队,大体分为中央军队和地方军队两类。中央军队除无定额的郎官外,主要有卫士和南北军。自汉武帝扩大北军,以募兵充实其伍后,北军训练走上了职业化道路。由于北军士兵由轮番服役的义务兵变成了职业兵,其接受训练时间长,训练水平也不断提高,特别是军士的骑射水平较高。由于其战斗力强,这支军队在对外作战、屯卫京师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此外,武帝时期,还创设了亲兵部队———羽林和期门。
  羽林和期门的人员均从陇西等六郡良家子弟中选拔,入伍前即有较高的骑射本领,入伍后除进行一般性的技能训练外,还要进行骑战方面的强化训练,并通过经常性的校猎、从征,接受战阵的历练。地方军队则为各郡国的材官、骑士、轻车、楼船。总的来说,由于汉代中后期主要是骑兵作战,因此,轻车的战斗作用越来越小,日益向后勤部队转化,而骑兵训练的水平则日益提高。除此之外,汉代军队还通过军事体育活动( 角抵、蹴鞠、手博、投掷、舞蹈、戏车等等) 、校猎和行猎活动、校阅制度来提高训练水平,提高战斗力。三国时期,当时三国鼎立、南北对峙的社会现实,使得各政权在相互吸纳影响的同时,又展现出姿态各异的地域性风格。三国时期的军事训练,注重不同兵种的特点,强调严格听从号令,队列阵营的集结与变化,要完全应和金鼓旗幡,如曹操所着《步战令》、诸葛亮所创“八阵图”等就是例证。三国时期沿袭前代也实行校阅制度来治兵振旅。因三国时期战争频仍,“金革未偃,士民素习”,军事训练教育更多是在战火中历练。两晋南朝时期,由于盛行世兵制,士兵对将领依附性较强,教育训练的优劣,和将领素质关系密切。由于当时轻视武人的风气,学校教育中已很少有军事教育的内容。南朝时期,募兵为盛,由于其事毕则解散的性质,将领往往不从长远着眼,大多不重视士兵的训练。特别是南朝后期,将领多有私兵,私兵的训练反而比中央军队的训练严格。南朝实行世家大族政治,士大夫往往不习武事,对如何从法令角度保证军事教育训练的正常进行、如何提高军事教育训练的水平都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此外,沿袭前代的校阅制度虽受到重视,但对军队的日常训练重视不够,而且在校阅中追求形式、徒饰耳目的倾向渐趋严重,校阅与军队训练严重脱节,根本起不到提高战斗力的作用。与东晋南朝相对峙的十六国北朝,其军事教育训练显得颇具活力。一方面是北方游牧民族行猎骑射的风气未泯,另一方面是统治者不断吸取中原军事教育训练的精华,使得军队的教育训练更上层楼。隋唐时期,大一统的稳定政治局面、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对人才的高度重视是军事教育训练水平不断提高的基本前提。但自天宝年间起出现的朝政紊乱之势,安史之乱带来的藩镇割据,朝廷上朋党之争和宦官势力的扩张,地区间和民族间民族矛盾的不断加深,是促使军事教育训练不断败坏的重要原因。总之,军队是集中于中央还是分割于藩镇,直接决定着本时期军事教育训练的优劣。隋唐前期军事教育训练的亮点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一是武举制度的确立。武举制度的确立意义不仅在于为战争准备了军事人才,而且这项制度对民间习武、学习骑射的尚武之风有着重要的刺激作用。二是注重对军官的将略教育。三是对府兵的训练实现了制度化和经常化。具体包括农闲分散训练、冬季集中操演等等。自天宝年间安史之乱后,这些制度都逐渐松弛。这一时期的军事教育训练因多种因素的作用,在不断提高水平的基础之上曲折发展。

  ( 三) 在军事法制建设方面,汉中期至唐代在秦至汉前期初步确立封建军事法制的基础上继续发展成熟。魏晋南北朝时期,国家处于长期分裂的状态。由于战争频仍,政权频繁更迭,甚至多个政权并立,因而这一时期的军事法制缺乏连续性、稳定性和完整性。但是,这三百年间,在秦至汉前期初步建立起来的封建军事法制基础上,法律制度又有了很大的发展,也为后来隋唐建立完备的封建军事法制打下了基础。三国时期,魏立国之初,魏文帝基本沿用秦汉旧律。至明帝时,制定《魏律》、《军中令》等法规,治理军队的军事活动。蜀国定都成都之后,刘备便令诸葛亮等人制定“蜀科”,其中包含规范军事活动的篇目有《南征》、《北出》、《兵要》、《法检》、《科令》、《军令》等。吴的法制“多依汉制”,但也曾在黄武、嘉禾年间修立科条或科令。晋代立法的主要成果是《晋律》,其中军事部分有捕律、擅兴、卫宫、厩律等。南北朝时的军事立法,北朝优于南朝。南朝多沿用晋律,仅有成果为《永明律》和《梁律》。北朝北魏分裂后,魏晋时期法律形式之一的“科”,演变为一种新的法律形式“格”。以前法律中的“式”,北魏也开始单独使用,这对于隋唐律、令、格、式的法律体式的形成有着重要的作用。这一时期军事法制的内容主要有军令( 即军事命令,魏晋时期军事法制的主要形式。如《步战令》、《败军令》、《选军中典狱令》等) 、军礼( 即军事训练法规) 、功赏与刑罚等。这一时期各朝都从维护封建专制的国家政权出发,着力构建一套完整的法制机构,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总之,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军事法制发展的成果有: 一是形成了封建军事法制的主体样式,律、令、格、式均已发展齐备,令成为军事专门法的主要形式; 二是行政干预司法,实行政刑合一的制度; 三是首创“八议”、“官当”之制,维护统治阶级的法律特权; 四是首次提出“重罪十条”,等等。隋唐时期,封建法制建设由废弛而逐步健全,军事法制高度发展。唐立国后十分重视军事立法,在前代基础上,进一步形成了律、令、格、式、典、敕、例的法律体系,这对于加强对部队的管束,稳定和管理部队有着重要的作用。隋唐时代军事法制的主要内容可分为军事行政法和军事刑法两个方面内容,具体有皇帝掌控部队的法律规定、警卫皇帝和宫廷守卫的法律规定、京城卫戍方面的法律规定、军人违反军令纪律的军事刑事法律规定、有关兵役义务的法律规定等等,基本涵盖了军事活动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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