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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现代法治政府 贯彻《行政许可法》

来源:UC论文网2015-12-17 15:47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它的颁行,对进一步规范和限制政府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它的颁行,对进一步规范和限制政府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建设有限、统一、透明和便民的现代法治政府,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一、限制政府规制范围,有利于建设有限政府
  法治政府的第一要义是保障人民的自由,而要保障人民的自由,就必须限制政府的权力,限制政府规制的范围。长期以来,尤其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公权力过宽过大,私权利过小过少,事事要审批,样样要许可,极大地限制了行政相对人的创造性和智慧。
  无论是将行政许可理解为普遍禁止的解除,还是对公民权利的赋予,亦或是解禁和赋权的统一,行政许可都普遍涉及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行政许可只是众多行政管理活动的一种,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是行政管理最必要的内容,应将其限定在公民权利和自由最低的限度以内。在一个社会中,个人的任何行动如果都需要经过许可后才能作为,这个社会就缺少发展的内在活力。正因为如此,《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从六个方面限制了政府规制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范围:法律只允许对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有限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等事项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又从四个方面规定了不应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均不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的上述规定,体现了法治政府减少规制、放松规制的要求。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法规都没有对行政许可的设定的权限和范围加以规制,导致了公权力的不断扩张和私权利的不断萎缩,公权力侵夺了私权力的空间。这次《行政许可法》一方面取消了政府过去实施的大量不必要的规制,还市场主体和公民个人以自由另一方面将某些必要的规制转移给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实施。只保留真正属于“公共物品”范畴的行政许可,表明政府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迈进一大步。《行政许可法》确立了有限政府的理念,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大大缩小了政府审批的范围,从根本上实现了还权于民。
  二、取消部门规章和限制地方规章许可设定权,有利于建设法制统一政府
  法治政府必须是法制统一的政府。而过去我国的法律没有对部门和地方的规制权加以限制,一些中央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通过规章为本部门争权,为本地方谋利,通过许可搞部门分割和地方封锁,造成了“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的局面,政府的自利性得到进一步强化。
  为了克服这种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保障法制的统一和市场的统一,这次《行政许可法》取消了中央政府部门的许可设定权,对于地方政府的许可设定权也从五个方面加以严格限制,只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许可设定权,在立法层面解决了过去规制权不一致和混乱的现象,进一步提高了许可设定权的门槛,应当说超出了《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达到了近年来行政立法的高峰。这种思路,必将对我国行政立法的未来发展方向产生深远影响。因为部门规章的内容往往掺杂了大量的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其制定程序往往缺乏法律、法规所具有的严格程序。如果把部门规章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必然造成权力的设定机关同时是权力的执行机关,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部门利益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
  行政许可的前提是限制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自由,按照宪法、有关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应当由法律、法规来作出规定。而从实际情况看,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只占一部分。大量的行政许可是规章和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有的甚至依领导人的讲话和红头文件设定行政许可,既不符合法治的原则和精神,又是导致乱设行政许可的主要根源。对这些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取消其设定的行政许可,是目前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
  三、确立许可实施的公开原则,有利于建设透明、廉洁政府
  法治与廉政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法治政府必然要求消除腐败和滥用权力,确立一套消除腐败和滥用权力的机制。《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许可实施的公开原则和一套相应的制约机制,是一部具有鲜明的立法防腐特色的行政法律,从制度安排层面解决了“审批腐败”久治不愈的症结,从而保证了行政运行机制朝着科学、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第一,《行政许可法》要求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许可的依据,不允许暗箱操作。第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要根据其性质,有的必须经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程序,有的必须以经过统一考试为前提,有的必须事先依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凡未经过这些法定公开程序的,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将被有权机关撤销或确认无效。第三,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经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要为之举行听证。第四,行政许可的结果应当公开,接受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监督,但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外。第五,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这就从根本上斩断了与“审批腐败”相关的根须和枝节。
  长期以来,我国行政审批活动缺乏公开透明的机制和制度安排,暗箱操作相当普遍,使得有的行政机关形成了看得见和难以看得见的利益。特别在转型时期,两种体制并存,各种利益交织,政府部门既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出现,又以一个特定经济领域的代言人身份出现,而法律法规和规章不规范、不明确、不透明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某些部门获取自身利益的力度。政府的自利性时常使行政审批背离其初衷,背离维护公共利益的根本性质,造成行政审批的不廉洁。这次《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公开、透明的原则及其制约机制,对于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腐败和滥用权力,建设廉洁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四、确立行政许可实施的公正、公平程序,有利于建设公正、诚信政府
  程序是法律的生命,无程序即无法律。在行政许可领域,保障公正、公平、诚信和信赖保护的最重要的机制就是程序。这次《行政许可法》把规范许可程序作为立法的重要目标,确立了一系列公正、公平、诚信和信赖保护的规制。第一,将公平、公正确定为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对任何许可申请人应一视同仁,凡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均应平等地给予获得行政许可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不得因个人身份、外表、行政机关的好恶以及与自己关系的亲疏而给予不同的待遇。否则,行政相对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赔偿。第二,对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均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机关应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许可或者通过招标、拍卖,统一考试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被许可人。第三,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第三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第三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为之举行听证,听证所需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四,行政相对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撤销、变更或注销许可,当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颁行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机关虽可依法变更或者终止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对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依法给予补偿。
  五、规定了许多简便、快捷的许可方式,有利于建设便民、高效的政府
  法律是保障人民权益的工具,民主性和科学性是法律应有的品质。因此,法治政府应是便民政府、高效政府。而长期以来,许多行政机关形成了“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工作作风,“暗箱操作、抽屉标准”随之盛行,行政相对人要通过行政许可,运行成本较高,代价较大。求“爷爷”、告“奶奶”,走东家,奔西家,办妥一件事情,往往要填数十张表格、盖数十上百枚图章。
  这次《行政许可法》将便民、高效规定为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并确立了一系列相应的规制,把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规定。第一,除依法应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外,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受理,而且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第二,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三,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统一送达许可决定。实行“一个窗口”对外,防止多头受理、多头对外。依法应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许可,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受理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尽量减少多头审批,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第四,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的,可以延长十日。采取集中办理、联合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理的,可以延长十五日。过去在行政审批的实践中,由于没有时限上的要求,申请人递交的行政许可申请,迟迟得不到答复,有的甚至是石沉大海,杳如黄鹤。《行政许可法》对期限的规定,对于某些行政许可,行政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将视为行政机关已经准予许可,有了这样的压力责任,必然会推动行政机关提高审批效率,对于消除行政机关办事推诿拖拉、办事效率低下,建设便民、高效政府,无疑将产生重要作用。
  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深化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让政府回归本位,实现还权于民,这是建设有限型、统一型、廉洁型、责任型和服务型的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也是适应全球化时代放松政府规制的需要。对政府而言,虽是一个痛苦的过程,但又是一个不得不进行的过程。从这个角度说,此次《行政许可法》的颁行,已经预示着一个法治政府时代开始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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